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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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CIF术语

一、CIF术语的基本内涵

CIF即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Paid to(...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承担货物交到装运港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CIF术语为现代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术语,也是最为典型的凭单交付的象征性交付交易。根据INCOTERMS® 2020的规定,在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分别如下。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与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2)卖方自担风险及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卖方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交货是在装运港的船只上或由中间商获取这样的货物(形式上获取这样的货物)。

(4)卖方承担货物交到装运港船上为止或连环销售中间商取得货物为止之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但须自付费用办理风险转移后的货运保险手续,并保证买方或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5)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必要的通知,以便买方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接收货物。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买方在自担风险及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时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买方接收卖方如此交付的货物并在指定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

(4)买方承担货物交到船上为止之后或中间商(连环销售中的卖方)取得货物为止之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5)当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或在目的港内接收货物的地点时,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二、采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有关CIF合同性质的问题

在CIF术语下,买卖双方对于货物风险的承担是以在装运港装上船为分界点,卖方要负责到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但若把CIF合同称为“到岸价”也是不科学的,因为虽然卖方要将运费支付到目的地,但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上而不是目的港,卖方在按合同规定的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就不再承担责任了。值得注意的是,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合同,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当然,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卖方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2.有关租船订舱的问题

根据INCOTERMS® 2020的相关规定,在CIF合同项下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办理租船订舱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出口。如果卖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交货,就会构成违约,从而有可能被买方要求解除合同或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租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按照习惯行驶的航线装运货物。买方一般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以及指定装载某船或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在实际出口业务中,如果国外买方提出上述要求,卖方在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也可灵活掌握,考虑接受。

3.有关保险的问题

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有关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货物运输相符合,必须自买方需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起)对买方保障生效,并且该保险责任期限必须延展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港为止。一般情况下,卖方是按照发票金额的110%确定保险金额。按照INCOTERMS® 2020,除非另有规定,卖方只需按照ICC最低险别即ICC(C)险投保即可。

4.有关卸货费用的承担问题

CIF的变形是为了解决租船运输中大宗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承担的问题,具体的变形形式有:

(1)CIF Liner Terms即CIF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承担。

(2)CIF Ex Ship's Hold即CIF舱底交货,指买方承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包括可能产生的驳运费。

(3)CIF Ex Tackle即CIF吊钩下交货,指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若装货船只不能直接靠岸,则驳运费由买方负责。

(4)CIF Landed即CIF卸到岸上,指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可能产生的驳船费及码头费。

三、有关CIF术语的典型案例分析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CIF是使用频率较高的术语,与CIF术语相关的国际贸易案例主要围绕CIF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问题、CIF的象征性交货问题以及CIF卸货费用的承担问题等。

案例2-7

瑞士A公司(卖方)和中国B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0 000 M/T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2008年7月20日。

买方向对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A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此后不久,A公司以传真通知买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0 000 M/T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0 000 M/T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买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A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A公司回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且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一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动,买方需要支付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出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其结果是,买方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0 000美元,而且还要赔20 000美元,共计损失100 000美元。于是买方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A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之后,买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即使买方接收该批货物也无利可图。于是,买方拒收该批货物。由于买方的拒收,直接导致A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对方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0 000美元,并将货物卖于另一买主。A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它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A公司所能控制,而是船运方所为。因此,A公司认为买方没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买方赔偿其滞期费损失,买方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于是A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仲裁。请问卖方要不要承担责任?

资料来源:俞毅.国际贸易实务习题与解答[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9.

【分析】

(1)申诉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货物装上船,并向议付行提交了装运单据。为此,申诉人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2)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发货人没有义务也无法保证载货船舶何时抵达何港或先靠何港。除非发货人做了明确的承诺,否则它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本案发货人A公司告诉收货人B贸易公司载货船舶将先靠黄埔港并不构成发货人的正式承诺。因此,它对载货船舶先靠厦门港这个事实不应承担责任。

(3)被诉人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率发生变动为由拒绝收货,违反国际贸易惯例。货币兑换率变动的风险应由被诉人承担。

(4)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庭决定被诉人应赔偿申诉人40 000美元滞期费损失和利息。被诉人的反诉相应驳回。

(5)本案仲裁费2 000美元由被诉人承担。由此,我国B贸易公司既要独自承担由于汇率变动而造成的损失100 000美元,又要赔偿申诉人A公司40 000美元的滞期费和利息,还要承担仲裁费2 000美元,其教训较为深刻。

案例2-8

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皮手套的温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1]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及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1)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损失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是否应对受损货物支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进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资料来源:俞毅.国际贸易实务习题与解答[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9.

【分析】

(1)本案例是在CIF术语的基础上加保一切险,一切险所覆盖的范围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以及一般附加险。通常是在所发运货物容易发生碰损破碎、受潮受热、雨淋发霉、渗漏短少、串味、玷污以及混杂污染等情况下投保一切险。但本案例运输途中无异常,即没有发生承保标的运输途中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无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2)在CIF术语下卖方所承担的风险是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在出口商按时完成交货义务且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的条件下,进口商是首先要支付货款的。

(3)进口商应该根据商检情况向出口商或承运人索赔,若货损属于出口人的内在品质问题则向出口人索赔,若货损是由承运人的不当操作引起的则向承运人索赔。

案例2-9

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资料来源:俞毅.国际贸易实务习题与解答[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9.

【分析】

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要支付进口报关费。

[1] 1尺=33.33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