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全面发展的法治向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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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赖以生产和占有产品的基础本身也就从它的脚下被挖掉了”,“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美好、最合理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5],一切阶级差别彻底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也逐渐消失,每个人都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共产主义意味着人的自由权和平等权的真正实现,人能够自由而全面发展。首先,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随之消除,“人们自己的社会结合一直是作为自然界和历史强加于他们的东西而同他们相对立的,现在则变成他们自己的自由行动了。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异己的力量现在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了”;“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6]其次,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私有制,用社会的平等来补充法律的平等,“随着阶级差别的消失,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就自行消失”[7]。再次,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分工,“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的内部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个,明天干那个,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