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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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劳动者因严重失职被用人单位辞退,其还需要就未完成的服务期支付违约金吗?

案情

郑某在大学毕业之后,在北京的某家具制造公司的市场营销部工作。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合同约定,公司出资在她入职前对她进行培训,并且双方约定了三年的服务期协议。郑某在工作后,由于表现非常突出,每个月的业绩都非常好,公司经理非常看重她,因此,把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交给她来完成。但是,郑某由于在执行该任务时严重失职,导致产品出现问题,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公司要求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要求郑某就未完成的服务期支付违约金。郑某认为是公司要开除自己,并不是自己主动辞职,因此,自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那么请问,劳动者因严重失职被用人单位辞退,其还需要就未完成的服务期支付违约金吗?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据此可知,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即便是企业将其辞退,如果服务期还未满,那么劳动者也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本案中,郑某因为在工作过程中将企业的战略方向把握错误,导致产品出现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属于严重失职的行为。公司有权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郑某应该依据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规定,是由于企业职工应该做好本职工作,在其具有重大过错,严重失职时,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付出代价。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