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欧盟阻却法令的法律效果分析
通过以上对欧盟阻却法令的特征以及各成员国立法和执法情况的分析,结合美国宣布重启对伊朗制裁后欧盟主要跨国公司纷纷退出利润丰厚的伊朗市场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欧盟阻却法令的法律效力有限。
一方面,由于各成员国国内实施阻却法令的立法缺乏统一标准和行动机制,在司法过程中,各国法院对欧盟阻却法令的解释和适用也不一致,因此,阻却法令并没有在欧盟得到统一、有效的执行。事实上,欧盟成员国的政府领导人也不对阻却法令抱以希望,例如德国总理安吉拉·默克尔就曾对阻却法令在国家层面的有效实施表示怀疑。[49]就算得以执行,其相对较小的罚款与违反美国经济制裁所面临的巨额损失而言,欧盟运营商肯定会作出违反阻却法令而遵守美国法律法规的选择,更何况,其还可以向欧盟委员会申请授权遵守美国的法律法规,从而规避阻却法令的处罚。
另一方面,最重要的阻却法令第6条允许追回因适用美国经济制裁法而造成的损害,但该条表述模糊,尚存在诸多未能澄清的事项。例如,该条并未具体说明可以向谁索赔,能否向美国政府请求损害赔偿?针对美国政府的损害赔偿请求将涉及国家主权豁免的问题,因此,如果针对美国政府提出反诉,则被告不可能获得其财产。另外,如果美国公司导致了对欧盟人员或公司的相关损失,第6条是否允许对美国公司的欧洲子公司提出索赔或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这些问题都有待欧盟进一步予以解释。可以合理地推断,在欧盟法院获得的胜诉判决在美国基本上是无法执行的。相较于其他条款,追回措施更为严厉,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追回措施可能会导致公共关系问题并破坏国际交易的稳定性。[50]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欧盟委员会对索赔条款进行了比较宽泛的规定。
从目前的分析结果上看,阻却法令就像一只“无牙的老虎”,看似凶猛,实则并不能与美国经济制裁予以真正抗衡,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阻却法令”的制定没有意义呢?答案是否定的。从长远来看,欧盟制定阻却法令具有深远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欧盟制定阻却法令是对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对抗措施
阻却法令是欧盟对美国重新实施对伊朗经济制裁的积极回应,展示出其政治自主和维护现存国际秩序的决心,对维护现代国际法上的国际管辖权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欧盟对美国域外经济制裁的政策转变已经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末至21世纪前10年,欧盟对美国域外经济制裁进行了猛烈抨击;第二个阶段是2010年至2018年,欧盟采取了与美国同步的政策,加入了共同制裁伊朗的行列。[51]此次欧盟反转以往态势,再次转而反对美国的域外经济制裁,具有非常重要的国际意义,因为从当今国际社会现实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公开宣布遵守美国的域外经济制裁措施,表示减少或不再继续与伊朗进行石油贸易和相关金融往来,以获取美国政府的制裁豁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为了避免被美国制裁,不得不在合同中订立“制裁条款”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所有这些行为使得美国的域外经济制裁越来越具有了准合法的性质。[52]在目前国际经贸规则重建的大背景下,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欧盟旗帜鲜明地反对美国的域外管辖权,对维护现代国际法上的国际管辖权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欧盟阻却法令是欧美谈判的筹码之一
2018年,欧盟着手更新阻却法令,并非起源于美国对伊朗重启经济制裁,早在2015年2月6日,欧盟委员会就提交了《关于加强反对美国针对古巴、伊朗和叙利亚制裁立法域外效果的立法提案》,建议重新编纂1996年出台的第2271/96号条例。[53]新条例包含被编纂法案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同时还提出,应当对第2271/96号条例的第5条和第12条的内容进行修改,以赋予欧盟委员会为第5条第2款规定适用标准的权力。[54]彼时正值美欧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谈判期间,欧盟认为,《赫尔姆斯—伯顿法》是TTIP谈判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基础性的干扰因素,因此,有必要重新编纂阻却法令。由此可见,1996年欧盟出台阻却法令具有其特定的政治目的,并且欧盟借助阻却法令成功地实现了其外交目的,2018年欧盟更新阻却法令,依然有将其作为与美国谈判的筹码的意图。
(三)欧盟阻却法令为欧盟企业在美诉讼提供了抗辩依据
美国法院在将美国法律适用于域外外国企业时,当事人有时候会以“国际礼让”作为抗辩理由,认为外国企业首先应当遵守外国法律,美国应对外国的主权予以礼让和尊重。例如在引人关注的“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诉中国维生素C生产出口企业案件”(简称“维生素C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针对“在外国公司依外国政府明确指令或命令违反美国《谢尔曼法》时,应适用哪种法律和标准判断”的问题,作出了如下解释:根据由来已久的国际礼让原则,如果行使管辖权会导致美国法院对美国法的适用与他国法律产生直接冲突,即被告不可能同时遵守两种法律时,美国法院(在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后)必须避免行使管辖权,以尊重外国法律。[55]
通常,美国法院适用国际礼让原则的首要标准是存在真实的法律冲突,而欧盟通过制定阻却法令就可以证明这种法律冲突存在的可能性。当然,为了证明这种法律冲突存在的真实性,还需要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严格适用与执行阻却法令,使得欧美之间存在真正的法律冲突,届时,阻却法令就会从一只“无牙的老虎”变成一只“剑齿虎”,从而达到真正阻断美国国内法在欧盟适用的效果。
退一步讲,就算目前欧盟各成员国对欧盟阻却法令的实施不能达到全部严格适用的程度,但在制定了严格立法的成员国与美国之间,这种真正的法律冲突业已形成。一旦欧盟企业或个人在美国法院因为违反美国的经济制裁法案而涉诉,阻却法令将成为欧盟企业或个人可以援引的有力武器。据此,欧盟制定阻却法令并非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是为将来潜在的法律风险谋局,是欧盟用以对抗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法律武器。
(四)阻却法令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可以对抗外国经济制裁的实施
在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被用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56]阻却法令属于外国的强制性规范,如果没有阻却法令,本国法院在某些案件中将不得不适用该外国的强制性规范。例如,德国法兰克福法院在2017年通过判决的方式遵守了科威特所制定的强制性规范。2016年6月4日,一名以色列人通过互联网预定了科威特航空公司从德国法兰克福飞往曼谷的航班机票,该航班在科威特一城市中转停留5个小时零5分钟,然而,科威特航空公司在得知客户是以色列人之后取消了他的机票。于是,该以色列人在德国将科威特航空公司告上法庭。科威特航空公司辩称,其取消该以色列公民的机票是因为科威特法律禁止其与以色列公民签订合同。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外国法院要不要遵守另一国的强制性规范?2017年11月16日,德国法兰克福地区法院作出了肯定的回答,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法院认为,科威特法律禁止科威特航空公司与以色列公民签订合同,如果科威特航空公司违反该法律,会受到监禁、艰苦的监狱劳工和罚款的惩罚,那么判处其在德国法律的有效性范围内履行违反其本国法律的合同义务,也是不合理的,所以,科威特航空公司不必运输这名以色列乘客。[57]德国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就是因为德国并没有针对阿拉伯国家经济制裁的阻却法令。假如该案涉及的是一家美国航空公司和美国的制裁法令,那么德国法院就可能依据欧盟的阻却法令拒绝执行美国的制裁法令。
德国学者萨沙·罗曼(Sascha Lohmann)认为,面对美国经济制裁的域外效力,在当前缺少与美国政府相关的外交协议或存在美国国会的巨大阻力的情况下,唯一能够有效保护欧洲主权的补救措施是通过法治的规范权力来实现。[58]笔者认为,此建议同样适用于当前的中国,中国应当制定具有强制性的阻却法令,鼓励并协助中国企业在美国法院挑战美国政府的域外执法,更好地利用美国宪法制衡制度,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我国国内法也有关于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这说明,我国的强制性规范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59]因此,如果中国制定了阻却法令,其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在中国企业遭遇美国经济制裁时,则可以援引阻却法令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