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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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初步探索(1978—1992):国家化社会管理体制的松动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初步探索,主要体现在,冲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模式,放松社会领域管控,释放社会活力,让全社会活跃起来。这一阶段社会治理变革的重要标志是: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任务、治理结构和主要原则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包括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也包括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推进乡村政权建设。这些年通过改革生产流通体制、劳动人事制度,放松城市“单位制”“街居制”管理,扩大企业、地方和城市管理权限,有力地推动了社会流动,特别是人口在城乡之间、农村之间、城市之间以及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流动。与此同时,国家从宏观上重视社会建设。1980年开始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发展计划时,将前五个五年“国民经济计划”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1982年实行国家第六个五年计划起,专门增加了社会发展的内容,对控制人口增长、促进劳动就业、提高居民收入,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稳定社会秩序等,都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制定了到21世纪中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并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制定的“三步走”战略中,每一步都把经济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1988年9月,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化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特别强调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的纪律,特别强调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强调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当前要特别注意解决好群众最为关心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密切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些表明,伴随改革开放大潮兴起的社会治理变革巨轮开始启动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