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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20世纪70年代,为了解决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低效、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和不断下滑的公共服务满意度之间的矛盾,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推动下,市场机制被引入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组织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至20世纪90年代,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已成为西方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式。此时期,以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向罗山会馆购买服务为标志,中国政府也开启了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历程。2013年7月,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探讨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中国由此正式步入了在各类政策工具快速推动下,社会组织类型日益丰富和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新时期。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者逐渐达成的共识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购买方式的转变,并非政府责任的卸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改变了服务供给的主体,却并没有改变政府的责任本位。公共服务市场化把责任转嫁到了社会组织身上,导致难以确保政府责任的落实,公众满意度随之降低。(吴帆等,2016)因此,在明确公共服务购买场景下政府应尽之责的前提下,对目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分析,是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