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例
一、内容发凡
1.本书搜集我国自前汉迄清末约二千年间有关户口、田地及田赋的数字,制成统计表,分为正、附两编:正编凡178表,附编37表,共计215表。正编分为甲、乙两编:甲编主要是关于历代户口、田地的总情况和历代户口在地域上的分布;乙编汇集唐、宋、元、明、清五朝总数和各分区的田地、田赋的统计资料。各表均按朝代的先后,并结合内容的性质,加以排列。分区各表的数字,一般至府、州一级为止。
2.附编各表的数字至“县”一级为止,这一编是从南北两大区域甄选出若干重要的府州来进行较细的分析而制成的。对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这个问题或许可以从人口、田地、田赋方面提供一些参考资料。
3.别编包括表说20份,主要系对自西晋迄清某些较重要或较复杂的土地赋役制度之剖析。一方面企图通过表格的形式把各种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归纳为较明晰而有联系之系统;另一方面,对制度的内容、意义和作用以至专名等加以文字说明,作为表的补充,统名之曰表说。
4.统计图6份,用条柱或曲线来表现历史上户口、田地数的升降趋势。历代方面3图,系以柱形来表示;理由是材料本身缺乏时间上的连贯性,且各个时期的户口、田地登记制度不尽一致,不好径作直接比较。明、清两代3图用曲线来表示,因为不但各年度之数据比较完整,而且项目和内容也是划一的。
5.我国度量衡制,既因时而异,更随地区不同,如将本书所载的全部皆按统一的标准折算,不只工作量过大,得不偿失,且从方法论角度考虑亦觉得大可不必。今附录“中国历代度量衡变迁表”于编末,供使用者参考。
6.本书所收的统计数字:户口方面,以民户为主;田地方面,以民田为主;田赋方面,以正赋为主。
7.大多数统计表中都有一栏或几栏统计指标,乃系编者按照一定的目的对原材料加工作成的:如各种平均数,升降百分比,分区或部分占全体的比重,以及各类项目(如主客户、官民田、起运粮与存留粮、男丁与女口、乡民与市民等等)之间的比数。类此情形不复在各表中一一注明,以省篇幅。
8.在制订各项统计指标时,本拟多提供些关于阶级关系的参考资料,如本书所作的主客户、官民田、正口与奴婢、课户和不课户的对比诸指标,似亦可能有助于这一问题的探索。可惜由于过去修史者的阶级偏见,这类材料毕竟有限。至于表示升降趋势、分区比重及各种平均数诸指标,也可以作为分析当时当地某种特定状况的推论根据:如册报户口减少与农民逃亡,人口密度与经济发展诸关系。如果结合其他史料来考察,那就用处更大了。在使用各项平均数时,千万不可忘记阶级分析的方法。
9.有些表系根据一定的目的或材料作计算或推算出来的。例如,合计南宋和金在同一时期中的户口数,其目的在试求当时居住在南北地区的全部的登记人口数字(甲编表44)。又如,据《大明一统志》、《读史方舆纪要》等书所记明代中、晚期各府州的里数复以明制每里110户的数目乘之,这种由推算得来的当时各府州的户数(甲编表73)固不一定完全符合于实际情况,但也可提供与同时期的登记数字作比勘之用。
10.比较同一地区在不同时代的户口、田粮数的变动,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但是,由于历代行政区划屡改,各区疆界变化颇大,很多问题还有待于历史地理工作者的努力解决。关于异代的地区户口比较,本书所有数字(甲编表9—11,及附编各表),仅系示例而已。
11.本书为参考工具书性质,宜尽量提供材料,但求详备,不嫌毛举。诸凡数字的核对,史实的考异,以及专名诠释、版本校勘等,均于附注中记明。材料的不同出处,亦于“资料来源”栏中备列。
12.关于史籍上所载历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等记录的性质和内容,可靠性的程度,所反映的历史实际,及其所包含的种种意义,如阶级结构和剥削情形等,以至历代户地籍、税册之编制制度等事项,尤其是对于十九世纪末叶资产阶级人口论学者对我国人口估计的谬论之驳斥,如不根据当时历史发展过程,加以批判和分析,将无以暴露真相,其大略俱见各表注中。
二、编制体例
1.各统计表,对于所据的原材料,力求绝对忠实,不加改窜,但为了制表技术上的需要,不得不经过一番组织编排及统一项目的工作,总期通过既经济而又醒目的表达形式,使原来记录在充分保全其基本内容的情况之下,以新的面目出现。
2.对于并见于各种史籍而彼此歧异的材料之处理方法,是根据记录的真伪是非,成书的早晚,以及版本的好坏加以衡量,然后定其去取。
3.对于内容大体相同,而所记各有详略的材料,则采用较为完整的一种来作表。
4.同一时期同一项目而来自不同系统的记录,其差异巨大者,则并列之于一表之中,以便对照考察(参看乙编表29)。
5.材料过于零星片段者,或同书不同版本之异文甚多者,或为当代学人之估计及修改数字但尚未成为定论者,皆于各表之中或各表之后附见(请看目录中各表目后之附目,各编编首之说明,及甲编表77,乙编表1—3),不另独立作表。
6.各表尽可能通过核算工作,对原材料所记的数字进行检验。诸如各区分计之和与其总计之间有无出入,各子目分计之和与整项总计之间是否符合,各种平均数有无反常现象等,都是验算的对象,并将其结果于附注中说明。
7.分区各表中各地区的排列次序,不尽依照原书。同一朝代的有关各表,一般以所谓“正史”的地理志或官修制书(如会典)的编排次序为准,以求全部整齐划一,便于比较。但有时也用另一标准作根据,如按照各区输纳税粮数的多寡以定其顺序,以利于将重税地区突出(如乙编表56)。有时把两个不同时期(如前、后汉)的分区,按照其中一个时期的次序统一排列,以便于互相对照(如甲编表4,表8)。
8.甲编中有关各朝代的分区户口数,皆分作两表:其一,仅载第一级行政区(如汉之州,唐之道等);其二,兼载第二级行政区(如汉之郡,唐之府、州等)在内。前一种表多添了“各区占全国的百分比”一栏,其余诸栏系根据后一种表压缩而成。这因为后者份量甚重,这些表有时占数十页篇幅之多,所以把其中各大区的户口数抽出集中,另成一表,对于观察某一时期户口分布的主要面貌,可收一目了然之效。如果要作深入的探讨,便可使用后一种表。甲编表89“中国历代县户口数、每县平均户数及平均口数”,又把第一种表中所列各栏的总数抽出集中制成,并添作“每县平均口数”一栏。自前汉迄清,历代登记的县、户、人口及其平均数,可于此表统观。
9.本书各表中“——”号,系表示原材料缺记数字。形成缺数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本来没有造报,可能出于册籍的残缺或散佚,或者是传钞刻印时的脱漏。凡缺数字的原因可以肯定时,则于表中附注指出。表中数字右上角有“+”者表示有奇,有“-”者表示不足。
10.本书各表数字,皆经核校,但对于如此巨量的数字,疏漏错误间或不免,尚祈读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