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6卷·总第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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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铁农村惯行调查》第六卷导读

惯行与治理:满铁对华北三省诸县调查概况——《满铁农村惯行调查》第六卷导读之一

本卷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一是概况调查,收集了河北省的滦县、乐亭县、昌黎县,山西省的太谷县、介休县、沂县,山东省的益都县、德县以及涉及其他县的概况调查;二是水利调查,收集了河北省的涿县、邢台县等的水利调查,以及与水利方面相关的资料;三是赋税原始资料,即顺义县、历城县的赋税等的原始资料;四是座谈会实录,以调查者为中心的座谈会会议报告;五是特殊事项的索引。本卷的导读主要是对第一、二部分进行整理、研究基础上的资料撰写。

一 河北省冀东道京山铁路沿线农村概况调查

(一)唐山市城子庄

1.村庄概况

城子庄距离唐山市中心约3华里,在采石山山脚下,附近有水泥公司的工厂,前往城子庄的途中还有水瓮、瓦罐等陶瓷器小工厂。城子庄有住户960户,其中有300户以务农为主,纯商人38户,其他作为采石苦力或从事其他工作,没有大地主,最大的地主也只有50亩地,这些地主雇长工与家人一起耕种。以务农为主的农户中,自耕农约占3/4,租佃户约占1/4,既自耕又租佃的仅有10户左右。自耕农能维持温饱的约40户,但还是要外购食品。在城子庄,要维持温饱平均每人需要五亩地。城子庄的耕地皆为旱地,下雨时雨水沉积,没雨时土地龟裂。主要作物:高粱,苞米占50%;大豆占20%;粟占20%;黍及其他占10%。

非地主没有去城里避难的,不在村的地主有一两户,由其一家子管理家庭。民国二十六年(1937)时,每亩地地租为四五元,民国二十七年(1938)为10元,满铁调查时平均为8元(地基为16元)。租地一般是口头协议,田赋由地主负担,青苗钱(每亩三四十钱)由佃户负担;道路修理或警备费等摊款由地主(租房子的由房东)负担。地主将牲口、肥料、种子等借给佃户的情况很少,但也有佃户相互借用,或者从地主手里借用的情况,这属于白借(人情关系)。农民之间有“搭套的”,也有互相借牲口、车等。自耕者中也有雇佣长工的情况,全村有20亩以上土地的农户不到20户。

大乡制是1940年11月政府命令并着手实施的政策。大乡制实施以前以80户—300户为一乡或者一联保;大乡制则以1000户为一乡的标准将其作为一联保,但山区地区或沿海地区存在一乡不足一千户的情况,镇上存在一乡两千户以上的情况,镇上一联保的户数相当于农村地区二至三联保。在实施过程中,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规模的伸缩余地。大乡制的主要目的在于行政渗透。

2.税契制度

在唐山市,税契分为当契和卖契,由市公署财政科税捐股根据河北省公署通令进行管辖。

3.过割制度

在唐山市,过割由里书办理,里书去市公署办理过割事务,会收一定的路费,村民也愿意出钱。1941年的土地清查登记后,里书制度取消,村民直接去市公署纳税过割。纳税和过割地点是市公署财政科税捐股。卖契和典契在契约成立后六个月内进行契税和过割。过割一年进行一次。

4.监证人制度

在唐山市,土地买卖要有监证人,监证人又称为“官中”,唐山市城子庄的监证人由32保保长担任,成为全庄的代表。监证费的用途由市公署规定。

5.赋税制度

一是征税机构。在过去,纳税人直接到县公署交税,废除里书制度以后,田税将由乡公所与催税征收一起代办。二是税率。田赋为每亩一分二厘四,房基税为每亩一分三厘七。房捐为五分至七分,瓦房为一角,楼房为一角五分。在1941年以前,田赋缴纳时间为每年的秋天,另外,9、10月缴纳租金。田赋由土地所有者负担,如果有特别的契约,也可以由租佃人负责。1941年附加捐取消,亩捐率尚未公布。三是田赋以外的税费。往年没有定期的人役,1941年为了修建警备路,城子庄总共安排了18人,出役4天。人役食物自备,如果派不了人以每人每天2元的价格雇人。

6.旗地

清军入关后,各王公策马占有其范围内的土地,这些土地从民地变成旗地,向王公交租,不再向国家纳税。原有的土地所有者变成了佃户。因为这些土地本身是民地,国家又不得不承认原所有者的承所权。因此,国家规定:“不增租,不夺佃”。国家禁止旗地买卖,但是可以推让,即“许推不许拿”。

7.借钱

在城子庄,人们之间也会相互借钱。一是借钱的原因。办红白喜事借钱的多,也有患病借钱的,其他情况比较少。二是借钱的条件。没有土地的人借不到钱,没有亲戚朋友的人借不到钱。三是借钱的对象。先是同族,其次是亲戚,再是朋友,最后是邻居。不可能向陌生人借钱。四是特别的借钱。有时买东西向商人借三四元钱的情况也有。只要有财物就可以在当铺借钱。此外,还可以通过合会或钱会借钱,只有唐山市区才有请会,规模大约是10人,为期一年,每人一次借10元,也称为摇会,关系比较好的人组织摇会。五是借钱的时间。一般春季借钱的比较多。六是借钱的类型。主要有两种,抵押借钱,如指地借钱,这必须签订契约。另外是信用借钱,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债主比较宽容,认为不还钱也可以。七是借钱担保。借钱有中人的情况少,一般是自己亲自去借。以土地为担保一定会有中人、代字人。信用借钱不立字,无中人,无保人。不立字有中人没有保人的情况很少,立字无保人的情况几乎没有。信用借钱,其保人主要是熟人,如果到期无法还钱也没有责任。在城子庄,指地借钱的情况比较少。八是借钱利息。不同的借钱方式,利息不同。当铺的利息一般是2分,在腊月时会下降,有时下降到一分二厘。当铺的借钱期限一般是30个月,但是日本人调查时为18个月。计息时间是每月5日前不计息,但是5日后(包括5日)则按照一个月计息。按照法律规定,月利为1分6厘以下,或者年利为2分以下才合法。在北京、天津等地有印子,在唐山有转子等高利贷,一般是在窑子、赌场等地才有如此高利的借款。而且借的当天就支付利息。农民之间不存在这种类型的高利贷。指地借款的利息为年利的两成,利息与本金可以延期支付,在延期期间也要支付利息,但一般不会将利息计入本金,即不会有“利滚利”,借钱的本金不会增加。

8.典

在城子庄,典又称为当。不过在调查时,因为需要契税,当不多。过去不需要契税,但调查时不交契税就没有法律效力。可以当土地、房屋,但是不能当牲口。一是典的期限。一般是三年,在此基础上可以延长。二是赎回。典当的期限为三年的比较多,一般是到期赎回,但是关系好的可以提前赎回。虽然规定五年后就不能赎回了,但是一般都是十几年后赎回土地。三是加价。急需钱时,出典者可以请求加价。四是转典。若承典主没有钱,就可以转典给其他人。五是字据的处理。如果追加典价,可以烧掉旧字据,重新立新字据,日期为立字据日期,期限为从那时开始的三年。当然也可以再立字据,这个字据实际上就是借条。六是赎回季度。典地赎回一般是秋末到惊蛰。在耕作期间一般不允许赎回。如果是麦田,即使已经收割,但种植了其他作物,也不能赎回土地。赎回前会提前通知。七是中介报酬。给中人的报酬不同,非常亲近的人不需要报酬,不太亲近的人支付典价的百分之一。不管哪种情况,契约结束后都要宴请吃饭。八是典价。一般为地价的一半。八是特殊情况。当出典者需要钱,如果是亲近的朋友,可以先拿回土地,卖地后再支付典当款。如果关系不好,要先借钱赎回地后再出售。出典者想出售典地,如果承典者有购买意愿,可以优先购买。

9.土地租佃

在城子庄,租佃一般是口头约定,没有中人。租期没有限制,随时可以收回,但是收回要等收割庄稼后进行。地租由市价和土地质量决定。佃户没有给地主送礼的情况,但是在农忙时佃户会来帮忙。佃户如不能缴纳地租就会收回土地。土地种植高粱、玉米比较多,因为收益高。但是在调查时,为了防止土匪不允许种植了。另外,本村没有租佃争议,租佃也不用押租,一般是预租制(10月15日前支付)

10.土地买卖

一是中人。土地买卖时必须有中人,关系亲近的不需要酬谢金,酬谢金以卖价为依据,卖家支付卖价的百分之二,买主支付卖价的百分之三。二是请客。买主在自己家请客吃饭。三是签订契约,以前请客吃饭时制作契约,现在在市公署立契约(税契也是)。四是买卖时间。买卖的时间为收割后。五是先买权。土地买卖,先问同族,同族不买的时候,再卖给他人。不过他人没有优先权。六是买卖价格。根据当时的市价而定。

(二)唐山市宋谢庄

1.村庄概况

宋谢庄有350户,其中老居民有50户。村里的耕地约有3顷,最大地主有2户,1户有1顷地;有50亩地以上的有两、三户;自耕、租佃各占一半。自耕兼租佃虽有,但只有六、七户;村里超过50亩土地的人大多都把土地借给别人。要想靠自耕就维持温饱的话,每人平均需要4、5亩土地。高粱、玉米、谷子是主要农作物且大体相同。此外还有少量的大豆、米、棉等。在宋谢庄,要先交地租,用现金缴纳。租佃契约全部为口头形式,不立字,期限为一年,每年更新,地租以外的负担,钱粮、摊款由地主负担;看青钱由租佃人负担。没有地主借牲口、种子和其他农具给租佃人的情况。

2.农村金融

(1)借钱的原因。因红白喜事借钱的最多,也有做生意、粮食不足、建房子、治病借钱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借钱的不多,也有人口增多而土地无变化苦于生活借钱的人。

(2)借入者与借出者。借钱人为有土地,房子或者经商之人。有信用的人即使300元、500元也能借到。出借方大体上为有钱人。

(3)立字据。指地借钱等必须立字,但是信用借款不需要立字。如果没有熟人做中人,本村没有向外村人借钱的。如果不认识对方可以拜托中人。借钱时拜托谁没有定数。

(4)借钱类型。当铺借钱、指地借钱、信用借钱、钱铺银号钱庄借钱、请会借钱。无论哪种借钱的方式,如果没有土地就借不到。在宋谢庄村,没有合作社,因此没有向合作社借钱的情况。

(5)担保。在信用借贷中不需要担保。也有浮拿摘借的,一般没有介绍人没有利息的居多,没有保证人也不立字。立字就有利息也有保人。物质担保中没有动产担保。指地借钱有中人也立字,期限有一年的也有三年的,三年不能还的时候变卖的居多(在此情况下多卖给别人)。

(6)利息。一般2分—2分5厘,两三年前有月利3分的情况。信用贷款没有利息,也有钱多的时候增加利息的。钱多时利息很低,年利1分6厘—1分8厘。指地借钱的利息不固定,70、80元—100元时月利2分,1000元左右为1分8厘左右。

(7)中人和保人。中介人又叫中保人、中见人、介绍人。在宋谢庄村,介绍人变成中保人,记名于字据中。有介绍人以外还要有保证人,在金额多的情况下甚至有三位保人。无法还钱时,指地借钱的中保人没有代还的责任。因为有土地做担保,将土地卖掉即可。

(8)借钱期限。宋谢庄借钱期限为一年,长的有三年。到期无法还钱的,过了几十年也能提出请求。另外,一般借粮还钱,借钱还粮的现象有,但是很少,借粮还粮的也很少。

3.当地

当地比指地借钱的农户要稍微少些,建筑物担保指房的较多,所有的土地都能用来担保(坟地也可以)。当价为地价的十分之六,指地的话不是统一的,根据需要可以借到十分之六、七。当地的期限为三年或五年的居多,赎回时也有提前借银子或铜子儿,再用纸币(少量)赎回的。期限为3年时,有的两年过后想赎回时如果是同村人就可以,赎回的时间为秋收后春种以前即不耕作的期间。

4.请会

人数为6、7人到20人,金额为每人3、4元到12、13元,每人每月都参加。某人想要借钱的时候(这个人成为会头)拜托认识的人(会友,会的名称为请会,叫作摇会的为赌博),每回利息出得多的人得到借钱的机会。

5.农村交易

在宋谢庄,农产品基本不出售。园子很少,粮食以外的产品很少,也没有出售的产品。村庄内没有集市,距离本村一里多的东、西两边各有一个集市,基本在唐山市内,村里人都去这两个地方购买。但是粮食在粮店购买的比较多。集市购买以现金支付,赊买的人很多,靠薪水吃饭的人,一般在一个月拿了薪水后支付;农民在端午、中秋和春节时支付。村民除了农业,还做工,在水泥窑、纺织厂、石头坑干活,要干就是一年。

6.家庭和家族

宋谢庄村有20多户,姓氏比较多。辈分比较高和年纪比较大的人成为族长,族内没有族产。一是家长。每个家庭都会有家长,当家的称为家长,这是家中称呼的名称,不对外人称呼。丈夫一般为家长,丈夫死后,如果儿子年幼,妻子可以成为家长,但是儿子一旦结婚,母亲就要将家长转给儿子。二是家产。家里的全部财产称为产业、祖业、事业。个人如有财产称为“提蓄”。三是分家。在如下情况下会分家,家长去世前,为了阻止孩子们吵架而分家;孩子关系不太好分家;如果有的孩子太懒惰,其他兄弟要求分家;儿子媳妇们关系不好分家。

7.村落

在宋谢庄,有保长,没有庄长。保长由100户村民选举产生。过去也是选举产生,由有信用、有名望的人征询村民后选举产生。全庄有4个保,选举4个保长。投票时,每户一人(非女人)来警察分驻所投票。过去庄里有会首,后面又叫经事人,经事人后来又称为村长和副村。在农村调查时还有村长和副村,但是唐山已经没有了。庄里以前有村民会议,现在已经没有了。以前有保长、甲长会议,还有青苗会,一起商量种地、看青等事情。

(三)唐山市马家屯

1.村庄概况

马家屯有300户,每户平均6人,可耕地130亩。土地多的1户有30亩;自耕的有4户;租佃的15户,总体来看租佃人居多。民国六、七年左右耕地大约有300亩,但是有一些变成了住宅地,有一半为其他村地主所有。15年前有三十多户,其中马姓28户,其他的为客户,其他还有小买卖商人(包括小贩)。务工的比较多,主要为开泺炭矿、水泥公司、铁道、电气公司、纺织公司等做工。主要作物为粟、豆、精子(旱稻)等,高粱、玉米遭受旱灾水灾比较少,土地适合种这些作物。村里的大地主,姓马,家里有26口人,是一个大家族。家里有骡子一匹,祭祀祖先的时候同姓的人都会来。

2.旗地

在马家屯,九成的土地为旗地。民国十六年(1927)后旗地逐渐被清理,现在已经没有了。现在佃户成了所有者(以上地每亩6元,中地4元,下地2元的价格购买的所有权),购地款交给官产清理处。清理前农民有永久租佃权,可以转佃也可以卖掉,这叫作“过”,典的例子很少。旗地的地租比普通土地稍微便宜,没有田赋。地租(租子)由庄头来家里取,除此外不缴纳其他东西,不要佃户提供劳动。庄头也耕种旗地,可以不交地租(租子),但是不能从旗人那得到工资,没有永久租佃权的契约,缴纳地租(租子)的时候得到收据。也有旗人(王府)卖掉旗地(即征租权),但是与永久租佃户没有关系,不过在马家屯没有这样的例子。

3.田赋

在调查的当年,田赋与附加税每亩30钱左右。临时摊款一年每亩一元多。以前比这少,前年为40钱,去年60钱,调查当年原本80钱,但是不够所以变成一元。除此之外,还有联保费(即道路、电灯、警备费等)。这项费用在前年创设,每年每户要交两元多,穷人、富人没有太大差异。

田赋分上忙(二月半)和下忙(九月半)两次缴纳。富户和穷户的负担一样,也有水灾旱灾歉收时,在政府调查后第二年免田赋的,但是一般不会这么做,实际上几十年来没有减免的情况,增加征收的倒是有。很多官员中饱私囊(在兑换银子和纸币时捣鬼)。没有人迟交田赋,即使卖掉土地或者借钱也要缴纳。

3.土地买卖

一是价格。在马家屯,宅基地买卖价格为每亩3000元到5000元。耕地每亩200元到400元,主要看土地质量情况。二是中人。买卖时需要有两位中人,一人为私的中人,一人为公的中人,后者为县或市财政科的人。立契时由公的中人来监证。中人的酬劳,由卖主支付卖价的百分之二,买主支付卖价的百分之三,契税为每百元缴纳17.6元。调查时监管很严格,不容易逃税。

4.租佃

在马家屯,土地租佃为口头契约,地租为预付和先行缴纳,每亩10元到40元。菜园地需要立契约,地租为每亩20元左右(因为这需要很多肥料)。佃农与地主不熟时,需要一名中人,没有报酬。在马家屯,没有租佃争议,地主也没有租金以外的要求。

5.灾害

土地不需要灌溉,旱灾比较多,水灾较少,没有针对水旱灾害的共同防御设施。

6.打短工

在马家屯,雇主为打短工者负担3餐,支付2元,没有女性打短工的情况。

7.农具及借用

农具都是旧式的,互相之间可以借用。朋友、亲戚的借用是无偿的。村里还有农户之间进行搭套。

8.牲畜及借用、租用

家畜主要使用骡子(一匹500元到1000元)。即使拥有30亩地的人也无法饲养骡子,所以需要向别人借。骡子一匹加上使用的人每天的租金8元,每天可耕6亩到9亩地。需要给出租人提供三餐,但不提供骡子的食物。村里只有一户有骡子,没有以人力交换畜力的。骡子以外的家禽有猪,但是数量很少,鸡的数量比较多。

9.肥料

在马家屯,肥料主要使用人的粪便和金肥(肥田粉),没有绿肥。后者在过去购买的是德国和英国的产品,现在没有了。现在的肥料是日本的产品。日本的肥料便宜,但是质量很差。人的粪便40斤一元。金肥在调查前一年售价为6斤一元,调查当年2斤一元,施肥首先每亩施10元人的粪便,之后每亩增施5元金肥。肥料主要有三种来源,一是拾粪,拾牲畜的粪便使用。二是购买,家民去镇上购买金肥。另外,在镇上的粪厂购买人畜粪便。三是自己家里积攒的人畜粪便。购买粪便使用现金。

(四)滦县冯坎乡

1.官旗产清理

官产即学校。旗产在民国三十年(1941)后分3次处理掉了。旗产在清理处处理,现在已经卖完了。皇产的清理不清楚。

2.红籍

以前的地籍称为红册,从今年开始改为新粮册。

3.税契制度

典当时的契约称为当契;土地买卖时的契约称为卖契;在世俗惯例中,人老了,没有儿子时把侄子作为继承人,继承房子和土地,立契约一张名为过契,可以投税。

4.过割制度

滦县的社书叫“总书”。村民凡是买典房子、土地之后,不直接去县署过割。每年阴历正月二十九日全县的总书聚集于县城,过割土地、房产。买主带着契约前去过割。本年度已经废止了总书制,改为由乡公所代办。

5.官中

监证人俗称“官中”。在土地买卖中过去有介绍人在中间斡旋,介绍人没有中介费用。从调查的当年开始变成县公署指定监证人,即乡长完成。但是由于村民们不太习惯,没有彻底实行。

6.不动产登记

从民国二十九年(1940)5月开始,在县公署进行土地登记,民国三十年(1941)进行过一次调查。

7.总书及催税

滦县的社书叫“总书”。农民凡是典或卖土地时先通知社书,每年正月二十九日社书都来城里办理过割工作。顺便制作红册然后送给县公署。县公署根据红册征收田赋。有拖欠者时,总书来乡里催促。本年度土地清查以后,总书制度废止了,变成了由乡长代催代征。

8.田赋及附加税

冯家坎全乡的土地共计38顷。过去每亩征银1分3厘7,征粮1合2勺。本年度改为亩捐,每亩4角多。征税分为上忙、下忙。上忙为2月左右;下忙为8月左右。俗称“春分银子秋分粮”。田赋正税以及亩捐全部由土地所有者承担,与租佃人无关。以前拖欠、逃税时,社书会派遣催书去农村催促,但是从调查的当年开始变成由乡长去催促。

9.木牙

本县需要特别多的木材,木材要征税,称为“木牙”。“木牙”由包商承包。从调查当年开始,由于省令被禁止。

10.人役

第1分局及乡长接受县的命令临时征用人役。“摊夫”以地的亩数为标准,大概每10亩地出一人。出人役时,食物自行解决。凡是家中没有适合的人,可以雇人代理,费用由雇主支付。

11.现货课征

现货课征从清末开始改为完全换算成银钱征收。

12.村庄摊款

乡村摊款以地的亩数为标准。

13.土地买卖的先买权

在滦县有一种特殊的惯例,购买土地或者典当时本村人拥有优先权。

14.青苗会

在秋季粮食成熟时期,每户出一人参加会议,找两个人当“看青的”,年薪为每人150元以内。这称为“青苗地”。

(五)滦县八里桥乡

1.村庄治理结构

滦县八里桥的村庄,最开始是会首制;其次是村长、副村;最后是保长、甲长。一是在会首制时,大庄有10位左右的会首,小庄两三位,会首权利相等,没有牵头人,大家商量决策。二是村长制,有村长、副村各一人,其他的会首再也不参与决策。三是保长制,有保长一人及若干个甲长。一般100户一保,10户一甲。

2.小乡和大乡

民国二十年前建立小乡,一般两三个村变成一个小乡,乡名与某个村名相同。1940年13个村组成了大乡。八里桥乡乡长兼任联保长。13个村有9个保长。

3.选举

保长由全体村民选举,来官署投票。村长也是选举产生,在村里选举产生。

4.开会

在会首制时,在商量事情时,各姓会派出代表参与,主要商量看青、修路或者官署的事。小乡制有乡长聚集起来开会,但是没有全体村民参加的会议。

5.包麻子庄

包麻子村有160多户,大户有百十余户,小户60多户。大户一般是没有分家,孩子比较多的户。小户是兄弟们分家后的户。当地的作物:高粱、苞米、谷子为主,稗子、豆子、花生、麦子也有,棉花很少。当地的土地为旱地,没有井。因为没有钱,所以挖不了井。土地上沙子填得满满的,湿地洼地很少。

6.八里桥乡

全乡有900户,有50亩以上土地的有200户,100亩以上的80多户,全乡平均为每户30余亩(全部为280顷)。纯租佃的农户有60多户;自耕兼租佃的有140多户(两者加起来200多户),剩下为自耕。没有自己不耕作让别人耕作的家庭。也有因为事变在城内避难的,但是都回来了。如果家里有5口人,勤劳,不浪费,有30亩地就能维持温饱。

7.土地租佃

在八里桥乡,土地租佃不立字,口头约定,期限为一年。从民国二十年(1931)开始为预付地租制,此前是后付款。因为当时家庭条件都还好,后付款也没有关系。但是之后变穷了,支付不起地租,所以改为预付地租制。这也说明,20年前收成好,那之后歉收的多;以前地租便宜,那之后变高了。地租一直是现金缴纳。土地租佃最长也只有3年或者5年。田赋、摊款均由地主负担,看青费用由租佃人承担。如果关系比较好,地主会借牲口、农具、其他东西给佃户,但是不借的多。佃农也不会给地主帮忙。大地主家的地雇工耕种的多,出租的少,农忙时也会雇佣短工。

8.家族和家庭

在当地人数最多的家庭有20人左右,其中一王姓家庭在40年前家里有40人。在包麻子村陈姓、王姓和张姓各有30户,是人口比较多的3个家族。同族过去有族长,但是现在没有了。同族没有族产。街坊之间有辈分。埋葬时是一字型葬。家庭的财产称为“产业”,家里个人的财产称为“提蓄”。在如下情况下会分家:一是家业日渐衰落时分家;二是兄弟吵架时分家,如一兄弟赌博,一兄弟勤劳,则会产生冲突,于是会分家;三是家长临死前,命令孩子们分家。分家一般是父亲还活着时进行。在冯坎家庄,没有分家的大家庭只有二三户。

9.借钱

一是借钱。主要是婚丧,也有因为粮食不足借钱。二是借钱人。没有土地的人不好借钱。没借过钱的人有,但是不多。土地很多且不奢侈、不浪费的人,很容易借到钱。三是借钱顺序。按顺序来看,家属、邻居、亲戚、朋友、不认识的人,还有向城里的店铺借钱的情况,但是必须有中介人(熟人也需要)。四是当铺。在城里有一家当铺,借钱的人较多,借钱期限为12个月,月利2分7。五是借钱机构。在滦县没有钱庄和银号,银行也只有冀东银行的分行一家,在那里借钱的为买卖人、资本家(大地主)等。六是合作社借钱。向合作社借钱的是有土地的农民为了买肥料、农具等而借钱。七是借钱的时间。借钱还是春天居多,因为在那时,农民的钱基本上用完了。八是借钱还账的类型。一般是借钱还钱,借粮还粮,借钱还粮的基本没有,借粮还钱的有但是很少。

10.信用借钱

相互交情好且有信用时可以信用借钱。在信用借钱时,有无土地、土地多少都可以,只有金额多少的问题。信用借款的数量一般大。有信用的时候可以借钱,借主非常贫穷不指望还时也可以借钱。信用借钱时可以立字,立字时有保人的比较多。不立字时,没有保人。不立字时,也可以有保人。立字时没有保人的情况几乎没有。不管哪种情况都必须有中人。中人和保人是同一人,中人一般是有信用且双方都很了解的人。

11.担保借钱

担保一般用不动产担保,包括土地和房子,所有的土地,包括坟地都能够做担保,当然只有坟无法担保。动产一般不用于担保。指地借钱、指房借钱、当地、当房的都有,但是当地的最多。地价100元时,在指地借钱中能借到30元,最多40元;当地借钱的能借到50元。当地的时候,根据当主对土地使用需求的缓急程度来确定借钱数量。借钱数量也有接近地价的,但是很少。

12.指地借钱

(1)期限。指地借钱的期限为3年,但是当地的时间不固定,有一年的,也有更长的,最长的有30年。

(2)赎回时间。从民国二十七年(1938)开始,此前不管经过多少年都能赎回土地,但是此后过了30年就不能赎回来了。当地有在契约中写明期限的,也有不写明期限的。如果写了期限,没到期就不能赎回来。没有写期限的,一年过后任何时候都能赎回。

(3)立字。指地借钱和当地通常都要立字,不立字的也有但是极少。指地、当地需要中人和保人。指地、当地不管哪种场合,中人就是保人。指地借钱在当地的时候至少需要一位保人,多的时候有四、五位保人。

(4)增钱,当地时可以增借。增借时可以在旧契约外在小纸片上写上增价。重新立字的也有,但是比较少。指地借钱也是这样。在卖地时,实际获得的金额与地价(卖价)之间的差额。

(5)转当。在秋后,地价上涨且出典者又需要钱的时候,承典者没钱给出典者的时候就会转当。另外,当承典者需要钱时,必会找保人商量,没有钱给地主(出典者)的时候也可以转典。在此情况下如果在地价以内可以高于原当价转当,这时要立新的当契,赎回的时候原地主向最初的承典者申请,然后原地主向转当主申请,期限在原当期限以内。3年当期,一年后才转当的第二年可以赎回,转当一般不写期限。

(6)赎回。赎回土地一般在秋后、春天播种之前,清明以前都行。典期为三年,一定会选在第三年赎回。三年以后不管过多少年都可以赎回,但是30年后不行。

13.借钱利息

即使是信用借钱,没有利息的也少。利息最高一年3分,一般为2分5厘,最低为2成。指地借钱也一样,3分以上利息的有但很少,如果本村借主没有产业信用借款时,只要能够借到钱,利息稍微高一点也没关系。但是这样的情况很少。一般利息与本金一起后付。在期限内无力还钱,连利息也支付不了时,可以延期。付不起利息时,把利息和本金合在一起,在信用借贷中有,但是很少,一般本金是本金,利息是利息。指地借钱中支付不了利息时,来年将土地交给债主耕种,第3年支付三年的利息。

14.偿还责任

指地借钱时,借主在期限内还不了钱时,中保人有责任要代为偿还。每年支付利息的时候,必须经保证人交给债主。不过,保证人代为偿还的非常少,如果保证人代为偿还,保证人就耕种土地,如果债主还钱就能拿回土地。不管是信用借款还是指地借钱,期限后不管过多少年债主都能向借主提出请求。如果借主真的没钱,贷主只能拿到利息,但是贷主一般会向保证人提出偿还请求。

15.农村交易

(1)农产品及其销售。

在滦县,主要种植谷子、高粱、花生、豆子等,棉花比较少。农作物大体用于自家食用的多,用来卖钱的非常少。在村中买卖很少,买卖大体在集市里进行,因为在集市上价格公平。出卖农产品大体秋后居多。

(2)集市。

在县城的北门外有集市,其他的集市都在距离县城20里以外的地方。八里桥乡没有集市。阴历的初三、初八日为大集,初一、四、六、九为小集。在大集时,所有的物品都有,人多,买卖也多。在小集时,物品少。很多物品在大集里有,在小集里没有。

(3)购买地点。

购买所需物品,很多农民由秋后在集市里购买,变成春夏时在城里的商店里买。因为这时集市里物品少而且支付现金,城内商店则可以赊账。商店的物品来自天津、唐山、北京等地,过去还有从奉天运来的商品,调查时已经没有了。粮食多来自河南的彰德,本地商人贩卖过来的。河南盛产小米,滦县主食是小米。商人在农村只采购花生。

(4)牙纪。

在集市买卖时,以前有牙纪,粮食的牙纪称为斗牙。1940年6月开始取消了斗牙,由合作社来担任。牲口买卖也有牙纪,木材买卖有木牙。在调查时,木牙税由承包商缴纳,畜牙税由屠宰场管理(由于省令包商被禁止)。出口货物需要呈报,在商会得到许可证后才能运往县外。

(5)商量购买。

一是粮栈和油坊。县城里有小规模粮栈,有油坊(打花生油),但是磨坊很少。油坊会去农村用现金购买花生,所以花生在集市里有卖但是很少。二是物物交换。物物交换比较少,豆子和豆腐可以物物交换。三是农具购买。小农具可以在小卖商人处购买,大农具在集市里购买。四是肥料。肥料在县城里购买,从城里购买人畜粪便或拾捡,化学肥料从商店购买。从商店里购买,赊账的多,支付现金的少。人们没有一起购买肥料的情况。五是燃料。除农作物的秆之外,不足的部分就买煤。去县城、车站或者煤产地用现金购买。六是合作社。农民在合作社买面粉、高粱之外,还买少量煤油。七是行商。行商卖妇女使用的东西、鱼、陶器、小农具、扫帚等。八是村民的副业。主要是制作豆腐、粉条,种植甜瓜、西瓜等出卖。

(六)乐亭县吉祥寺乡

1.有关产权及赋税

乐亭县除公共场所之外,民国二十二年(1933)以前官旗产完全变成了民地。以前的记录地籍的册子称为红簿,由县公署保管。从1941年开始称为粮册。税契有买契、当契、推契。税契由县公署的税契室管理。

2.过割制度

民国十年(1921)以前,乐亭县就有社书,当时的过割及更名在每年的清明节前后举行。社书交一元给县公署,从人民那征收2元,把这命名为“开一收二”。乐亭县先于其他县废止社书,所以被称为模范县。

3.监证人

从民国二十七年(1938)开始,乐亭县实行监证人制度。最初任命小学校长为监证人,后改为乡绅担任,现在由乡长兼任。

4.征税机关

乐亭县以前设立有经征处,田赋全部由经征处征收。每当征收期到来时召集以前的里书和经征员一起协同办理。现在已改为直接征收,但是偏远地区由乡长代收齐后送往县里缴纳。延期缴纳田赋,过去由社书代为催促,但是现在由政务警代为催促。在乐亭的税契里有一项特殊的制度。所有买或典的双方做税契的时候,不直接交给县里而是先交给县城东街的商号,名为“福发镒”。这家店投税给县里领取契纸后给人民。

5.田赋及附加

乐亭县省款每年田赋额征收数37585元多。“县款”附加额28410元。税率以前是以换算成银子、金额为“2元3角”来征收。这次改为3等9则制度,变成最多2角,最少2分。缴纳时间分为上、下两忙。上忙在麦子收割之后,下忙在大秋之后。上忙并不那么重要,到了下忙必须全部缴纳清。田赋正税由地主负担,佃农完全不用负担。从1940年开始附加税改为亩捐由地主负担。由于死亡或者逃亡原因未纳税的花户在民国二十七年(1938)、二十八年(1939)、二十九年(1940)三年里全县已经拖欠及逃税1600多元,由乡公所代为缴纳,在1941年的县署会议上决定这个金额从此以后由没有粮食的花户缴纳。

6.包税

在过去有些小的税种由包商包税。主要有七种包税,本牙税,缴纳卖价的百分之一,牲畜牙税缴纳卖价的百分之三,棉花牙税、斗牙税均为百分之一点五,花果牙税为百分之一,屠宰税猪为6角,羊为4角,牛为3元,烟酒牌照税年额度为9000元。包税的程序,用投标的方法选择包税人。首先交两成的保证金,然后需要两家可靠的店的保证。1941年开始在交易场交易,酬谢金取千分之五。但是交易场的职员全为旧时的牙纪。

7.赋役

没有常年定期外出办事的赋役。临时出夫则根据县公署的命令,由乡公所通知给各户派出人夫。大工归乡,小工归保,平均每人的雇佣费为一元(伙食费另算)。有钱人或家中无壮丁的可以雇人代理。

8.村费

村费过去作为临时摊款由乡公所指定。从1941年开始改为县公署的许可制。分为春夏秋冬四季摊款,每期每亩地支付4角。无论是村外还是村内居住者都以土地为标准摊款。

9.补契

民国二十九年(1940)六月截止,这之后就不能补契。以后遗失的契约按时价重新制作田税契,缴纳田赋。民国二十九年(1940)以前的补契手续由乡长、乡副以及四邻写保证书,根据保证书申请补契,将保证书一起送往省里。以前买卖时由中人制作的普通白契,只把省里来的契尾贴于白契上,不需要草契纸,也不需要监证人。

10.工夫市场

所谓工夫市场就是短工集市。在吉祥寺乡没有工夫市场,因为雇佣的时候大抵能够判断出事,所以就相互拜托寻找短工。

11.后王庄

乡公所东邻有关帝庙,叫作吉祥寺,吉祥寺乡的名称就由此而来。吉祥寺的人听说先祖在明朝时从山西而来。后王庄王姓居多,58户中有40多户姓王。在58户中,在满洲做买卖的有10户(其中在村里有土地的有10户),此外的都从事农业。除此以外还有把做小买卖当作副业的。

12.小乡和大乡

乡由县里取名。一般以地名称呼乡。县里有57乡。大乡制从1940年4月开始实施(以前的3个小乡合并为1个大乡)。民国二十七年开始实施小乡制。吉祥寺乡就源于这一时期,吉祥寺大乡和小乡的规模大体相同,33个村庄,没有增减。在小乡建立之前,这些村之间没有关系。闾邻制度(5户1邻,5邻1闾)与小乡制同时进行。闾邻制前为会的制度,也称为会首制度。

13.会首制度

会首制度又称为会的制度,有的村有几名会首,有的村有十几名会首,还有代表33个村的总会首,又叫作警视员。警视员代表村民参政,参加县的参政会,监督乡内政治,调查村与村之间有的纷争,调停不了就向上申诉。从民国初年(1912)就有会首制度,也叫作乡农会,青苗会包含在其中。在那个时候,也有把村民聚集起来召开青苗和村庄防卫等相关事宜的会议。民国初年,建庙、挖井的时候,把绅士、商人聚集起来商量。普通事情由会首一人决定(会首相同),或者与地方有钱人商量决定(即财主、富户——因为当时公共事业只有有钱人出钱,穷人不出钱)。在那时没有摊款,只有青苗会,出钱的人也是有资产的人,即使有10亩地的人也不出钱。这个钱叫“看钱”。在麦秋、大秋时支付。收钱时还将出钱的人聚集起来吃饭,在席上决定金额,那叫“吃青苗”。总会首由投票选举产生,各村代表商量决定,看青由以总会首为代表的33个村共同进行。各村代表为有资产、有声望的人(即会首),参会人在聚集时决定。

14.选举

吉祥寺乡的各村里没有青苗会,但其他乡有青苗会。在小乡制时,邻长、闾长从村的某一端开始,按顺序每5户设为一邻,由村里决定邻长;5邻的邻长决定闾长;闾长聚集决定乡长。采取投票方式决定邻长、闾长、乡长,投票权在农民手里。关于乡长任资规则,由县里决定。根据规则想当乡长的人向县里申请,县里确定候选人,再从中选举产生。与此同时,还要选出2位乡副、4—6人的监察员。监察员专门监督乡长、乡副,检查庶务会计雇佣的事务员所做的账簿。参加投票的人是男性,以户为单位,即家长参加;没有男人时,女人也可以投票,但是在现实中没有女人会来投票。

15.乡与联保

在大乡制中乡长兼任联保长。但是职务不一样,即联保长以下有保长、甲长;乡长以下有乡公所里的总务系、合作系、保甲系三系,各系有事务员。与乡有关的事以乡长的名义告诉保长、甲长;与各保甲相关的事以联保长的名义来处理。保公所里有书记,联保有联保办公所,其事务由乡公所的保甲来处理。

16.乡长任命

乡长由全体乡民投票选举产生,共选出2位候选人,再指定其中一人为乡长。选举产生的乡长要去县里培训,然后获得认可后才被任命为乡长。如果参与培训不合格,则让另外一位候选人培训。副乡长一名,也是投票选举产生。乡长又兼任新民会的乡分会长。乡分会接受县总会的指示组织青年团、自卫团,聚集会首。

17.乡镇事务员

乡公所的事务员由县里征集,培训再派遣到各乡、各保。

18.乡民会议

乡里有时会召开乡民会议,也称为乡民大会。主要是与乡政有关的事情就会召集保长们召开乡民会议。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有蝗虫出现时;二是有土匪出现时;三是祝贺乡里的一些重大事情;四是有种种演讲时。在小乡制时也会召开乡民会议。

19.村规与村约

应答者表示,在会首制时期,没有村规、村约;在小乡制时期,有规则但是没有实行;在大乡制时期,有规则也在实施。

20.家庭与家族

在吉祥乡10人以上的家庭比较多,王乡长家有40余人,张某家庭有30余人,张保长家有20余人。王乡长和张保长家都是四世同堂。家里的财产分“财产”或者“产业”,前者居多。

(1)个人财产。家庭中个人财产叫“体窑”或者“提蓄”。没有分家的人外出打工后的财产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女儿出嫁时带过去的财产称为“提蓄”。另外,还有家长给的零花钱,休息时赌钱赢的钱,孩子出生第12天从贺礼中得到的礼品和钱都称为“提蓄”。“提蓄”的前提条件:一家中有几个兄弟,没有几个兄弟时的个人财产不称为“提蓄”。

(2)一家子。同姓的人叫当家子、一家子,也有称为同族的。一家子有族长,辈分大、岁数大的人成为族长。有些一家子也有祖产,包括坟地、土地和一些钱。这些祖产可以给看坟的发报酬,筹措祭祀时的香、纸及其他上供品等。祖产的管理者为族长。

(3)街坊辈分。街坊之间也有辈分,如叫“三叔二大爷”等。清明扫墓时,一家出1人,先祭祀然后吃饭,有时还植树然后吃饭。

(4)埋葬方式。在吉祥乡采取的是按照辈份葬成一列(当地没有“一字葬”的说法)。

(5)家长。称当家的为家长。家长死后,长子当家长;长子死于家长之前就是次子当家长。也可以选择兄弟中最有能力的人成为家长。母亲在的话母亲选择,没有母亲时由兄弟们推选,母亲选择的多。

(6)纳妾。吉祥乡有纳妾的情况,但是不多。纳妾也是没有孩子才能纳妾,如果太太有孩子不能纳妾。

21.分家

分家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一是人多,与此相应的是财产变少了,互相之间变得懒惰;二是担心家长死后无人管理农业;三是家人不和睦,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

22.吉祥乡的概况

在吉祥乡,主要种植高粱、苞米,还有谷子、豆子、棉花、麦子等。农民一般吃高粱。土地主要是旱地,没有水井灌溉,也没有稻田。土地最多的有2顷地,共有4户,拥有三四十亩地的农户为多。一个5口之家,每人有4亩地,即有20亩地就能够维持温饱。没有土地的人比较多,但是这些人多为商人,也有农户。拥有2顷以上土地的人,有专门务农的人,也有兼做买卖的,还有当官的。一般而言,自耕农比较多,租佃的有200多户,借出土地的有150余户,自耕兼租佃的有100多户。外乡人在本乡拥有土地的大约有300多户,本乡人在本乡拥有土地但是住在外乡的有四五户。这些人都是财主,多的有十余顷土地,少的都有一顷多土地,他们在城里做买卖,土地出租给别人耕种。

23.租佃

在吉祥乡,土地租佃多是口头协议,没有字据,期限为一年。佃户继续租佃的比较多,每年很少有变动。佃户用现金交地租,为预付地租制,即交地租后再种地。也有分两次交地租的情况,即耕作前交一半,耕作后交一半。调查的当年每亩地租为12元,清明节前必须缴纳。地租以外,土地还得交田赋、乡款、亩捐,这些都由地主负担。农民有向地主借农具、种子、肥料的情况,但是很少。佃农也没有给地主家帮助。如果是同村人,在红白喜事的时候会去帮忙。土地比较多的人雇佣长工耕作的比较多。如果土地当出去了,为承当者耕作,不为所有者耕作。

24.短工

在农忙时也会雇佣短工,雇佣短工比较普遍。短工一般是当地的穷人,没有外乡人。如果是在城里的“功夫市场”多雇佣本乡内认识的人。短工一般每天1元的工钱,农忙时为1元20钱或者1元30钱。长工为每年170元到180元。长工一般住在雇主家里。

25.销售与购买

农民种植的作物一直没有发生过变动。农产品主要用来食用,很少用来出售。种植的绿豆、大豆制作粉条、豆腐等,也用来出售,这种为副业。农民生产的粮食作物不够吃,不足部分在县城市场或者商店购买,在商店购买居多,购买时用现金,也有赊账的情况。在调查的当年才有交易场所,以前在集市购买。

26.牙纪

以前的粮食买卖有中介人,称为牙纪,即斗子,斗子量,每1斗收1分多的酬谢金(其中包含牙税)。斗子是包商使用的东西,还有叫秤子的,卖用秤量的东西时中介收牙税。做斗子、秤子的人们现在也在交易场工作。牙税在集市收取,在交易场由合作社负责,合作社收取金额的1.25%作为酬谢金。

27.集市

村民的必需品、杂货等在县城的商店购买。在交易场只出售粮食。在有集市的时候,也会出售上述商品。除了粮食集市外,还有牲口市、菜市、席市等。

28.肥料

肥料一般在县城购买,化学肥料(肥田粉——硫铵)在商店购买,人粪马粪等在城里的旅店(没有粪厂)购买。大部分的家庭都会购买肥料,这对农作物有好处。无论在哪购买都使用现金。

29.合作社

县里有合作社,调查的前一年分配过一点面粉,除此之外再没有做其他的事情。

30.村民副业

主要有两种副业,一是做扫帚;二是做粉条儿。但是从事这两副业的人不多。有少部分制作的扫帚在本乡内贩卖,如果制作得比较多的人就会与县城卖扫帚的专门店特别约定。粉条在县城的集市贩卖。

31.行商

串村出售商品的人称为行商。在吉祥乡行商比较多,大多是本地人,破产的商人或贫穷的农民,主要是出售食物、蔬菜、水果,除此之外还有布匹、油、面、针线、食用碱,烟草等。

32.燃料

在吉祥乡,一般使用玉米秆、高粱秆做燃料,也有使用自家的树木、劈柴等作为燃料。因为炉子的缘故煤只在冬天使用。煤在城内的煤铺里购买(也有从唐山等地买来的)。

33.借钱

(1)借钱的原因:红白喜事借钱。购买土地、耕作农具借钱。为了雇佣人工借钱。购买粮食借钱。

(2)借钱的方式。包括三个方面:指地借钱、信用借钱、当地。指地借钱的多,其次为信用借钱,当地的少,借钱还粮、借粮还粮、借粮还钱的都没有。

(3)借钱的顺序。首先向从满洲回来的商人借钱,向谁借不固定,一般是有钱、感情好的同族。其次向亲戚、朋友、邻居借钱。一般先拜托邻居,邻居没有钱时再拜托亲戚、朋友,这些人没有钱的时候,再向没有关系但是愿意向外借钱的有钱人借。

(4)借钱的机构。首先是当铺,小额的去当铺,钱多不行,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2分7厘(月利率为1分5厘),过了5天就算一个月。当地没有请会,也没有钱铺、银号,有冀东、河北、义发等银行,但是农民无法在这里借钱。

(5)商人借钱。以前城里商人向外借钱的情况比较多,但是民国二十七年(1938)以后基本没有了。乐亭县的商人比较多,其资本主要在满洲,因为现在无法从满洲汇款,店里资金困难,已经无法向外借钱。

(6)借钱的字据。信用借款不立字的多没有担保,中人可有可无,没有保人的多。因为本地的人都比较朴实和有信用。立字有保人的多,立字没有保人的没有。保人是有资产、有声望且与借钱人相互熟悉的人。借钱没有动产担保。

(7)借钱的时间。借钱比较多是春天,过年以前、清明节以前居多。

34.指地借钱

指地借钱必须立字,有中人,还需要保人,保人一般会有两人,借钱期限为一年, 100元的地价可以借到40、50元,当地也是如此。与土地的地租和借款的利息额相比,如果是交不起相应地租的土地,也借不到相应金额的钱。借主支付不起利息的时候,债主可以自己耕种其土地,或者借给别人收取地租当利息。指地借钱的利息为年利3分,月利2分5厘。指地借钱的在期限内无法还钱时,债主耕种其土地,这要写入契约。在耕种地时债主每隔一定的天数直接或通过保人把此事通知借主。即使在无法还钱时,保人也没有代还的责任,保人只能保证有土地。当无法还钱时,也可以先支付利息后延期,这样做的比较多。将利息计入本金的有,但是很少。一般利息与本金一起归还,多在清明节时支付,当无法偿还时,不管过多少年都能提出申请偿付而取回土地。

35.当地

当地也称为典地,过去比较多,现在比较少。当地必须立字,中人一人,不需要保证人,期限大致为10年,期限以内不能赎回。地价100元可以借到40元、50元。期限过后任何时候都能赎回来,但是30年以后就不行了。坟地不能当。

36.增借

所谓增借就是在当地后,如果地价上涨,可以向承当者申请再增加借款。增借也称为找价,如果找价后借款金额达到了地价,这称为“找死”。这样地主就不能赎回土地了。增借时,可以不动原契约,而是再另写一个小纸片贴在旧契上,也有新立契约,旧契约作废。这时新契约的日期写新立字的年月日。指地借钱不能增钱,也不能找价。

37.转当

承当者将土地再当给第三人时,称为转当。在吉祥乡有转当现象,转当的期限在原当期限之内,价格也在原价格之内,即使有能力够偿还也不能超过原有当价。转当后自己赎不回来。

38.赎回

当地后将借款偿还后可以赎回土地。没有到期不能赎回,如果要赎回一般在清明节以前。赎回前必须先通知承当者。当期过后,不管过多少年都可以赎回(在法律上规定是30年的赎回期限,但是在惯行上30年以后也可以赎回)。

(七)昌黎县黎湾河乡

1.过割制度

在昌黎县有社书的制度,有土地买卖的农民要找社书过割。每年的正月二十日,47个社的社书聚集在县城办理过割、钱粮、地亩事宜。一般要根据调查过割。社书每亩收取酬谢金2角至3角。如果农民在规定时间没有赶上过割,必须额外加收费用。除此之外,社书有一种作为年薪的收入。过割完成之后,社书造红册在25日之前送往县里。

2.监证人制度

监证人是乡长,买卖普通的房子和土地时,除见证人外还有介绍人,俗称“跑房人”或者“跑地人”(费用不固定,但是不多)。准据省令(其他县相同),监证人不盖章就不能税契和过割。监证费4厘(100元付4角),由买主缴纳。

3.土地清理

从民国二十八年(1939)一月开始土地调查,旧有的亩数计15934顷,清查后土地计19000多亩。以前的粮票上写十亩实际上有十三四亩。从这次清查开始黑地可以当作新增地无条件进行补税,这称为“补契”。但是民间隐瞒旧有的旗地不报告,调查变得越来越难。犁湾河乡土地计90顷(包含房基地)。

4.征税

田赋的征收分为上下两忙,上忙从3月15日到6月15日,下忙从9月15日到年末。社书在过割土地以后详细地造好红册送到县署,县署根据红册记载的东西开始征收,拖欠以及逃亡绝户的地税由社书负责催收,这取称为“扫数楼封”。

5.田赋

以前的田赋为每亩地支付3分8厘。本年度土地清查后的旧有土地的田赋率与以前一样,新增地分为3种税率:一是1角5分;二是1角;三是3分。附加,以前为每亩5分4厘及6分7厘,从调查的当年开始为每亩2角2分。田赋正税的负担者是地主。

6.其他各税

除了田赋外,还有其他的税种,这些税都是以包税的形式征收。主要有牲畜、屠宰、牲畜牙、斗行牙、花生、棉花、核桃、鸡蛋等牙税。民国二十八年以前的包税制度以投票来选择,民国二十九年以后改为承征员(也是以前的牙纪)征收,调查的当年改为征收员征收。调查时牲畜和粮食都在交易场进行交易,水果在果树改进所进行交易。

7.赋役及现货课征

本县临时的出夫,接受县的命令后由乡公所分配给各保甲长,大抵以摊工为原则的居多,少数的摊钱是例外,摊钱在调查当时是每天薪水3元多,至少也有2元6角以上。

8.公共摊派

在昌黎县没有现货课征,但是修桥梁的时候乡公所从农民手里无偿征用。村会摊款取名为“乡亩捐”,每年每亩2元2角,分4次缴纳。官亩捐、乡亩捐以及正税都由地主负担。“当地”的时候由“当主”缴清。看青以及自卫用款由“当主”或者租佃人负担。

9.集市

城内的市集,粮食市以前是轮流着来,例如三十在北街;初五在西街;初十在南街;十五在东街;二十在北街;按照这种顺序在各个街上进行(市日为阴历逢五和逢十的日子,没有三十的话就为初一)。将南门外铁路南侧的地点改为交易场,从去年的春天开始由新民会管理。每有粮食交易,新民会派人从买、卖两方手中,各自每10元抽取3分作为手续费,除此之外斗税6分,加起来一共拿12分。

10.牙税

清朝时期就有斗牙税。看庙的、皇室的轿夫、三班六房的人,为了让其维持生活,给予他们量斗的权利。在量斗时,斗上面高去的部分,用棒子弄平,斗子接住向下掉的部分。这就是斗子的收入。民国十年(1921),变成了包商。想承包斗牙税的人前往县公署申请,获批的就成为包商。向县里缴纳一定的金额,承包几个斗。获得的收入超过向县里缴纳的部分就是包商的收入。在集市收取斗牙税。但是在粮量斗时还要额外收取费用。牲口市有牙子,买主给钱,没有固定的比率。牙子在买主卖主之间斡旋,没有资本。买的便宜买主会多给点(与包商没有关系)。如果是包商,会准备一张桌子,按照规定收税,包商要佩戴袖标。

11.家庭和家族

县城有30余人的家族。城外碣石山乡(约8里)有位叫刘峻臣的,5代人住在一起。同族就称为同族,五代以上叫近亲,同族又叫当家子。有些家族有族产,如坟地、祭田,这是全族的共有财产,由坟会的董事管理。城内的韩文公祠有祭田。年岁大、辈分大的人成为族长。在调查时,族长已经没有权利了。有街坊辈分,街坊辈分以父亲的辈分来称呼。坟按照辈分葬成一列。

12.提携

家里的财产就称为“财产”,俗称过度、度用。家庭中个人的财产,俗话称“提携”(个人可以拿走的意思)。提携包括如下几个部分:一是女的出嫁时带过来的财产;二是男的是从作为家长的父亲手中得到的钱、动产、不动产。自己劳动得来的钱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如果妻子同意,可以使用妻子的提携。

13.分家

在昌黎县以不分家为原则。当地认为分家就不幸福。分家主要有如下原因:一是家庭不和;二是人多财少;三是兄弟意见不一致,无法合作。

14.黎湾河乡概况

黎湾河乡距离县城约7里,是模范爱护村,同名的大乡由主乡一个,副乡五个构成,总户数为1609户,人口8339人。主乡黎湾河有559户,人口3147人。上地有398.46亩,中地有413.958亩,下地有8437.23亩,共计9249.648亩。此村因为人多地少,前往满洲做买卖的很多。在调查时人们既回不来也过不去。此村做生意赚了钱的人很多,例如东北官银号的副经理就是本村人,现在已经搬到了哈尔滨,在村里没有房子但是有土地。黎湾河乡是大乡,1940年4月开始是大乡,由6个小乡即6个村构成。黎湾村过去是小乡。在小乡制的时候,一个村为一小乡,小乡制从民国二、三年开始,那之前是会首制度,会首制属于前清的制度。6个村自一开始就是独立的村庄。

15.会首制度

在会首制度时期,一个村有8人到10人为会首,有时也称为董事。会首们聚集在一起开会决定青苗会、摊款。摊款又称为“犒差”和“摊差”。摊款收集后缴纳给县里。村里的费用(指青苗费和其他)也包含其中。摊款的事在春秋时期召开两次会议商量,也有打官司、临时性的招待费或者其他的事情需要召开会首会议。除了会首会议外,没有村民会议。会首通过投票选举产生,一般为拥有较多土地的人。在召开会首会议时,即使家里土地比较少,但是很了解情况的人也可以参加会议。

16.村长制

从民国初年(1912)开始进入村长制度时代,有村正和村副。村正、村副也是通过选举,由村民中了解村务人选举产生。那个时候,没有什么特别的大事,小事就由村正决定,村正不在时就由村副决定,所以没有村民会议。当时的摊款,一年每亩只有八个铜子儿。

17.小乡制

民国十年(1921)开始实施小乡制。在小乡制时,除乡长、乡副以外,没有其他的村务人员。乡长、乡副也是通过选举产生,其实工作与村正、村副一样,只是改变了称呼。在小乡制时期,也有将了解村务的人召集起来商量事情,但是很少。如看青时抓住了偷庄稼的小偷,会向乡长报告;身份不明的人死在了村里,或者修道路时会召开会议商量处理。除此之外就是摊款的事需要开会商量决定。一般乡长会指定了解事情的人参加。

18.大乡制

大乡制从民国二十九年(1940)开始实施,6个村分为14保,每保有保长、保副。向上有联保长、联保副各1人。各乡公所有乡长、乡副各1人,这与联保长、联保副不同。在乡公所,有司计员1人、事务员2人、书记2人、乡丁3人。书记负责会计工作,事务员负责公文、报告等的工作。乡公所与保甲没有关系,联保的工作在保甲的办公所来做。乡长、乡副由全体乡民(各户的家长,没有女人)投票选出,当然也有不来投票的。联保长、联保副、保长也是投票选举产生。保长选举时警察署会派人监督。

19.摊款

乡里的摊款,要制作预算表,得到县长批准后,再以全乡的土地摊派款项。

20.乡民会议

如果有重要的事情召集全体乡民开会,这称为乡民会议。不过在黎湾河乡还没有召开过乡民会议。所谓重要的事情主要是指道路、桥梁的修理,沟渠的开凿等事情。

21.土地台账

各小乡有土地台账,账上记载土地所有者姓名;坐落位置;地目;亩数;土地的上、中、下的类别等。

22.生产情况

黎湾河的作物主要有高粱、苞米、谷子、稗子、旱稻、黍子等,花生和棉花很少。此地土地为旱地,虽然没有水井,但是土地质量还不错。

23.土地关系

黎湾河全乡有92顷地,530户,平均每户约有16、17亩。土地最多的一户有3顷地;有2顷地的有6、7户;有1顷地的有10余户。自耕农有200多户,100多户没有土地。没有以土地出租为生的纯地主,纯佃农有30户,租佃土地15顷,自耕兼租佃约300户。在本乡有土地住在其他地方的有3户(住在城内)。要维持5口之家的温饱,需要约25亩土地(每人5亩)。本乡产的粮食供给本乡不足,每年要在城内购买200多石。

24.地租

在黎湾河乡,地租是以现金预先支付。不立字,为口头契约,没有中人,租佃期限为一年。佃农在地租以外,钱粮和其他费用由地主负担,但是青苗钱归佃农承担。地主不借农具、、肥料、种子给佃农。实际上有暂时借用的情况,只在农忙时节,而且很少。

表一 地租和地价的关系

25.雇工

土地很多的家庭,会雇佣长工。在调查时,长工每年的收入为170元、180元到200多元,事变前是70元、80元。短工在忙时其收入为3元到3元50钱,其他时候为1元50钱,事变前为40钱、50钱。

26.家户情况

乡内的大家庭有1户,30多人。比较大的家庭都分家了,10余人的家庭比较多。家长称为当家。没有男人时女人是家长。家人比较多的,年老的母亲可以成为家长。即使孩子三四十岁了,也可以由母亲当家。家里的财产称为财产,还叫过度。同族的叫当家子、一家子。族长由辈分大、岁数大的人担任。分家主要原因是:兄弟不和、妯娌不和及财产不多但人很多。

27.借钱

一是借钱的原因:婚丧借钱、购买粮食借钱、购买家禽借钱、购买春耕所需要的农具、肥料和种子等借钱。没有土地的人一般借不到钱。二是借钱的顺序。没有特别的顺序,向有钱的人借。三是借钱的对象。向朋友、邻居、亲戚等借钱时一般没有利息,所以即使同族人有钱,苦于以后催债都不愿意借出,拜托中人向第三者借钱的很多。四是当铺借钱。在乡内借不到钱的人,拿着衣服和其他财物去城里的当铺(裕民公当)借钱,当铺的月利为2分5厘,期限为18个月,时间走过5天就算一个月。五是借钱的时节。年底居多,多为阴历正月之前,春天有但是很少。六是借钱的偿还。借钱一般还钱,借钱还粮、借粮还粮的都没有。七是中人、保人和字据。信用借款即在亲戚、朋友之间进行,一般没有中人。借钱如果立字必须有保人,立字没有保人的情况基本没有。不立字没有保人、不立字有保人的比较少见。八是其他借钱情况。在黎湾河没有请会,城里有钱庄、钱铺等,但是事变以后就没有了。以前也有人在钱庄、钱铺借钱,没有向银行借钱的人。事变后有合作社的春耕贷款。

28.指地借钱

在黎湾河乡有不动产担保的借钱,但是没有动产担保的借钱。指地借钱多,当地也很多。指房借钱、当房的也有。坟地可以批地借钱,但是不能用于当地。

(1)价格。从价额来说,100元的地价,指地能借到30、40元,当地能借到50元。指地的期限为一年,在立字时写上,还不了本金的时候付利后延期。当地的时候,不写期限(立字的时候写),还钱就归还土地。

(2)借增和提价。如果土地涨价了,借主可以申请借增。借增和提价都需要重新写文书,即立全新契约,写立字据的时间。

(3)转当。转当必须在原当价以内,没有期限。转当是甲当给乙,乙转给丙。如果甲转给乙,后来甲又转给了丙。这不是转当,这是另当。

(4)赎回。在当地时需要赎回,支付借钱和利息拿回土地称为赎回。在黎湾河,超过一年以后,什么时候都可能赎回。一般在年底当地,在年底赎回的也比较多。过了最少限度一年以上的话不管何时都能赎回,一般在年底当地,在年底赎回的多,基本没有年后赎回的,在黎湾河乡以南在清明节之前赎回的多。当地期限过了几十年都能赎回来。

(5)利息。指地借钱的年息为3分,过去是2分或1分5。利息与本金一起还,还不了本金时,如能支付利息可延期。利滚利的有,但是很少。

(6)立字、中人和保人。指地借钱和当地都要立字,必须有中人,中人就是保人。保人有1人即可。如果借主和中人不会写字时,拜托会写的人,这人成为代理人。

(7)指契借钱。在黎湾河村,也有指契借钱,即拿着借字(文书)借钱。指地借钱的债主不用额外订立契约(把它交出来),不交出来的时候立字也可以。这个时候必须给债主看文书,金额为文书的原金额的一半,但这样的立字很少。

(九)临榆县

1.地籍与公证

冀东政府时期有官产清理处,河北省公署接收时已经废止。以前的地籍公簿每年由社书制作送出,由社书保管。民国二十九年(1940)开始土地清查,变成了由县公署财政科直接征收田赋,规定为二等六级。临榆县契约有当契和买契,在调查当年,所有没有契约的土地都允许一次性“补契”,不征收契税。在临榆县田赋由县公署财政科办理。临榆县的社书制度极度发达,俗称“什季”,买卖双方在契约成立后通知社书来年进行更名,与县公署没有关系。在调查当年土地清查结束以后,社书制度就废止了,农民直接去县里过割。临榆县有监证人制度,由保长担任监证人。在临榆县时没有验契,也没有不动产登记。原有土地216715亩,调查当年的土地清查以后变成804624亩1分3厘5毫。

2.税收制度

临榆县的田赋征收,过去由社书负责,称为“负责包封”制度,分为天清、地宁、长治、久安、属国、年有、丰登七社,社以下又分甲,每社有10甲,只有丰登社有5甲,共计65甲,社书全部有40余人,税率有16种。县署不直接征收,交由社书包封。社书首先向县里交若干金额得到串票,然后去农村催征。

3.里书的历史

里书社书制度始于明初,把县分为里甲的时候称里书,分成社甲的时候称社书。里书和社书是吏胥的一种。设置的考虑是:以前农民知识少,很多人不识字,所以在各社里雇1名书吏,专门从事记入社中或者里中鱼鳞册的事务,官员有时间可以荣转为社书,渐渐地形成了一种潜在势力。政府为了方便省事就默认其地位。传统时期中国的公事不论何时都把“依据惯例”看得很重要,上至各部院,下至各里社不按惯例行事的基本没有,里社的书吏大致同各部的“书办”相同,专门依据惯例办理公事。清光绪末年实行维新,各部的“书办”开始废止,但是各县的“里书制度”直到调查时也没有彻底废除。里书和社书已经拥有政治上的势力,形成利益群体,因此变成一种世袭制度,父子相传,不允许其他人介入。有时候没有儿子的人或者以招土地抚养的条件做交换,或者收取高价让给别人,形成一种特殊的财产阶级。新官上任一切“办差”费用由里书出,征收钱粮官吏的额外残余也仰仗里书。即历史上所谓的“飞洒”和“诡寄”等弊害,权力由里书持有。这是里书最发达的时期。光绪末年的维新,率先废止京城中各署的“书办”,各县也高呼废止里书制度。但是因为民智未开和图事务的便利,不得已又使用里书,并且免不了对税收造成影响。虽然有改里书为征收员的情况,但实际上没有任何变化。民国后不允许使用里书,里书的权力逐渐变小。

4.里书的制度

里书是田赋征收制度,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与农民和政府发生联系。一是包封。里书对县公署负责“包封”。全县的田赋是一个固定额,但是土地是变动的,这些变动的土地的田赋就归里书所有。二是过割。土地在同村人之间买卖,每亩付给里书1元手续费,如果是外村人则增加到2元。每年春季一个固定的日子,全县里书会来到县里,为土地买卖过割。没有在这一天更名的,里书会自己去农村上门过割。这时的一切费用由农民个人承担。三是零钱和额外钱。里书在催税时,会将串票的零头整数化,如1元44钱就按照1元50钱征收,而且每张串票还额外收取大概5钱至1角。四是敛粮。每到秋粮上市时,里书会去拥有五六十亩的家庭去敛收粮食。五是敛钱。里书家有婚丧的时候,里书管辖村庄的一些人们会送钱和食物。在调查的当年土地清查后,农民直接去县里纳税,逃亡者、绝户以及拖欠者的田赋由镇公所和乡公所代征。

5.田赋制度

往年田赋的征收总额为17970元1角1分3厘。调查当年度及土地清查以后的征收总额为62570元2分4厘。科则分为二等六级:中等四则级,每亩征洋2角5分;中等五则级,每亩2角;中等六则级,每亩1角5分;下等七则级,每亩8分;下等八则级,每亩3分;下等九则级,每亩2分5厘。临榆县没有上忙和下忙的区别。田赋由地主负担。典地时由所有者承担,承典者、佃农不负担。如果有人拖欠及漏税,会被县公署押追(拘留缴纳)。

6.田赋以外的各种税

除了田赋还有其他一些税种,这些税以承包的方式征收,称为包税。这些为:牲畜税、牲畜牙税、花生牙税、斗牙税、杂货牙税、花椒炭牙税、梨果牙税、麻油靛棉花牙税、煤灰牙税和皮毛牙税。在以前,以上各种牙税都是通过投票由包商承包,但是从调查年度开始省令不允许“包税”。由于临榆县没有设立交易场,所以调查年度还是需要“包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征收方法。

5.回马塞村

回马塞村属于第4镇公所。第4镇公所成立于民国三十年(1941),由过去的第3乡、第16镇及第17镇合并而成。回马塞村以前属于第3乡。回马塞村一直都是一个独立的村庄。

6.会首制度

在会首制度时期,有会首2人,村里年纪大的、有声望的人通过投票选举成为会首,即被全体村民推举。会首的主要职责就是与县进行交涉、有诉讼的时候解决诉讼,或者根据县的命令收集钱(摊款等的)。会首与田赋等没有关系,田赋由县里派来的司计收取。会首制度时期有全体村民的会议,在会议上商量与看苗相关的事情。

7.村庄制度

民国十年(1921)以后,会首制度变成村庄制度,有村正和村副,由民众全体投票选出。这些人和会首做一样的事情,村正不在的时候村副代理。这个时候没有村民会议,重要的事情也是由村正、村副两人商量决定。

8.小乡制度

民国二十年(1931)以后变成乡,有乡正、乡副,其下有闾长、邻长,每个都是由村民投票选出。这一时期没有村民会议,也没有闾长、邻长的会议,全部事务由乡长、乡副决定。那个时候9个村合为一个乡,并一直持续到调查的前一年。

9.镇的制度

镇与乡体制差不多,在农村就称为乡,在城区就称为镇。在调查当年第4镇成立,它由9个村和大西关(以前的第16镇和第17镇)组成。镇里有镇长、镇副、事务员2人、书记2人、镇丁4人。书记和镇丁是由镇长雇佣。镇长、镇副为投票选举产生。县里向村民通知候选人资格,再由村民选举,选出人选后通知县里,县里承认以后就职。一般会选出两人,县里指定其中的优秀者为当选人。回马塞有54门150户,第3乡有178门。

10.村规

回马塞村从会首时代开始就有村规或村约,比如不能随便拿农作物,严禁赌博,不能敲响庙里的钟等。但这些规定不是很清楚。

11.作物与土地关系

第3乡的主要农作物有高粱、棒子、花生、豆子、谷子、红白薯,棉花少、旱稻也非常少,没有水稻。土地全是旱地,没有井。第3乡,大地主都住在城里,在村里的人平均约有10亩土地。回马塞的耕地约1500亩,第3乡全体有多少土地不清楚。马姓(不是村民,住在城里)约有300亩土地。自耕兼租佃户20户左右,租佃的有七八十户。五口之家要维持温饱的话,自耕需要20亩地,租佃需要30亩地。

12.租佃

在回马塞村,租佃一般是口头约定,不立字,期限为一年。地租以现金的形式提前缴纳。县内西边的某地,需要立租约,期限大致为5年,还是用现金提前缴纳,叫作前拂。田赋由地主负担,摊款、青苗钱由种地户出,没有地主借给佃农农具、牲口、肥料、种子的情况。在村里没有雇佣长工的家庭,农忙时有家庭会雇佣短工两三月。短工的工钱为每天1元50钱,忙时为3元,短工在雇主家吃饭。

13.借钱

一是借钱的原因。购买粮食而借钱的比较多。在回马塞,村里生产的粮食远远不足够村内消费。其他还有因购买农具、雇佣短工、红白喜事借钱。当然如果没钱可以不做或者极简单地做。二是借主。没有土地的人借不到钱。三是债主。向谁借没有一定规则,一般拜托中介人向有钱的或者不认识的人借钱。因为面子的关系,不会向亲戚、朋友、邻居等借钱,即使他们有钱也是如此。比较多的人向村里有土地的人借钱,或者去经常购买商品的店子借钱。三是当铺。全村有二成的人在当铺借钱。当铺借钱多的三五元,利息为一年2分五厘,期限为一年。在城内有四家当铺。至于是否有钱庄、钱铺不太清楚,没有人从合作社借钱。四是借钱的时节。春天到来(当地称为开春子)之前借钱的比较多。五是偿还类型。借粮还钱、借钱还粮、借粮还粮的都没有。五是信用借款。小额的短时间的借款,如10元以内,大多是信用借款,又叫作“浮挪暂借”或者“摘肩儿”。

14.指地借钱

借钱没有用动产作担保的情况。但是可以用土地做担保,如指地借钱,也称为以土地为抵押。指地借钱占30%左右,当地占20%左右,指房借钱、当房的情况也有,但是不多。坟地不可当,也不可指地借钱。

(1)价额。地价为100元的土地,指地借钱的话一般20元、当地的话可借到40元。其期限,前者多的有3年,1年的也有,后者一般3年,也有4年的情况。

(2)增借。当价的增借叫“撩价”,当出当者需要钱时,可以向承当者提出增加借款,只要在地价以内,一般承当者会同意。双方商量,如果重新立字,则字据的金额为前期借款和后期增借的金额之和,日期也以立字的当天的日期为准,旧契约随即废除。如果保存旧字据,增借部分立字,同样以立字日期为准,这是额外的立字,所以当地称为“撩价”。指地借钱也有“撩价”,这时需要把旧字舍弃立新字。如果借主需要的金额比较多,“撩价”不够时,就会采用“找价”。其“找价”后的借款与地价大致相同。

(3)期限。在当地指地借钱:钱无利息、地无租价、有期无限,即指地借钱即使有期限,借主只要还钱就能够拿回土地。当地至少要期限结束后拿回土地。

(4)利息。除了无利息的指地借钱外,还有带利息的指地借钱,比重很大,一般是月利3分,借钱金额多时为2分。指地借钱的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的比较多。无力支付时,债主会去催,确认有无利息支付能力,如没有就采取特别的方法:要么取得土地的耕作权,要么劝其卖掉土地。一般为支付利息后延期的比较多。不管哪种方式都要通过中人完成,不重写证书。借主以农作物少和没有收获为由不支付利息,就只能牺牲利息。

(5)转当。有转当但是数量不多。承当者需要钱时,与地主商量转当给第三方,转当必须在原当的期限之内。地主将土地赎回,再当给别人,不称为转当,而是另当。

(6)赎回。赎回一般选在春前(种地以前)及秋后,地主要提前一两个月通知承当者,在当期结束前不能赎回,当期结束后随时都可以赎回。数年前县里命令当出30年以上的土地就不能赎回了,但是实际上无论过了多少年都能赎回来。

(7)手续。指地借钱和当地都必须立字,有中人。当地时还需要有监证人(乡长)。指地借钱时除中人以外还要1名保证人。

(8)信用借款。在回马塞村,信用借款比较少,即使有,立字的也比较多。如果感情好“摘肩儿”的时候多少年都不还也可以。但是,有字据的人应该不管过了多少年都会要求还,这叫作“子孙账”。

15.契约与字据

契约与字据有差异,契约是指在县里税契后再盖县的公章的文书,也称为红契。没有契税和盖县公章的称为白契,如买卖、典当的证书。字据是指除此之外的证书。

16.粮食交易

没有在村里出售农产品的现象。粮食全都在西关的粮铺购买,数量多的时候也可以在集市购买。临榆没有交易所,但每天都有粮市。在西关、城内的柴火市场和虫王庙有粮食市场,南关以前有粮食市场但是现在改在了虫王庙。购买粮食时有斗子量斗,还有包商、牙纪,斗子量斗以后,每5斗得20钱的辛苦钱。牙纪不做中介(中介由斗子做),只收税,从卖主收取每元3厘,从买主收取每元7厘,以前更便宜,每一垛儿(5斗)20钱左右。牙纪不从包商处拿工资,只给予收税权。有这样一种说法,牙纪从买卖双方手中共得1钱外没有其他收入。粮食以外的牲口市场、果子市场等也有包商(花生是商人去农村里买)。

17.牙纪和牙税

在牲口市场有牙纪,牙纪居中周旋收税,果子市场也有牙纪,虽然没有杂货集市,但果子和杂货都收取牙税。有时牙纪也去商店,从买卖双方中收取牙税,一般是卖三买七,也可以根据商店的销售额收取。

18.商品购买

农具在商店里买,种子自己储备。人粪主要是从拾粪处购买,农民基本不使用化学肥料,只有有菜园的人才从城里商店购买。在商店购买时支付现金的多,赊账的少。当地的农民不使用煤,用秫秸、横茅草、楂子等作为燃料。村里没有特别的副业,农民在农闲时去北山打柴。合作社刚刚成立,还没有干什么事。

19.家庭与家族

一是家庭规模。在回马塞村,家庭人口数量最多的有12人。在第3乡家庭人口最多的也只有十余人。二是家长与当家。家长称为当家的。丈夫去世且孩子还小时,妻子可以当家。三是家产。儿子长大后妻子将家产移交给儿子。每家的财产称为“产业”。家庭个人所有的特有财产称为“提蓄”或“余钱”。“提蓄”也有土地,但是比较少。四是族长与族产。同族也叫本家、一家子、当家子。同族有族长,有些家族也有祭田、公共坟地等。族产由族长管理,卖掉时族中的每家出一人商量,由多数表决决定。五是分家。分家的原因很多,家庭财产比较少,人比较多;大家不愿意工作而生活比较艰苦;也有家庭不和、妯娌不和、兄弟中有吸食鸦片等不良嗜好的家庭,会选择分家。前两个原因分家的比较多。六是分家时间。家长死后马上分家的较多,一年之中秋后分家的居多。

二 京津线及津浦线沿线家族制度概况调查

(一)冀东县安定

1.坟的形式

在冀县,坟的形式一般是祖领葬或者领孙葬。排骨葬是从死得早的人开始埋葬,不考虑辈分,只有宗祖,这是回教的坟。

2.街坊辈分

冀东有街坊辈分,一般根据父母的年龄来确定子女们的辈分。

3.移居

从其他村移到本村居住称为移居,移居需要熟人介绍。

4.过继

若兄弟两人,其中一人有儿子,一人没有儿子,没有儿子的需要过继一个人当儿子。过继时过继子的辈分必须小于继父。

5.家长

家长一般是丈夫,丈夫去世后没有儿子就由妻子当家长,如果有儿子但是儿子年龄较小,还是妻子当家长。儿子成长到20岁左右时取代母亲成为家长。家长也是当家人,两者的意思大体相同。

6.分家及养老

兄弟不和时一般会分家,田地一般平均分配。如果有20亩地,有双亲和兄弟三人,首先留出“养老地”,剩余部分平均分成三份。如果没有养老地,分家后父母在兄弟家轮流赡养,这称为“轮户饭”。没有养老地兄弟平等地供给父母粮食,这叫作“养老粮”。在养老地、轮户饭、养老粮三种养老方式中,第一种方式最多,其次为养老粮。

7.家产和家长

家里的金钱和物品称为家产,家长的东西只属于家长。家长可以卖掉家产,但是要与家人商量。

8.族产

族产就是同族共有的东西,如土地等不动产。同族中有家庭没有后人时,其财产为同族共有,以便祭祖时买上坟的线香等。如果族产还有剩余也不分割,族产只能用于同族共同的事业。族产不能由族长决定使用,而是选举公正的人决定。族长是本族辈分最长的人。

(二)黄村站饮马井

1.村庄概况

饮马井村有90多户,分为7甲(因为有附户)。据说是乾隆以来形成的村庄,过去有10多个姓。现在约有20家是过去的老户。徐姓有20家,许姓有7、8家,贾姓1家,刘姓3家,李姓2家。

2.分家

一是分家的原因,主要有妯娌不和、兄弟不和、父子不和、婆媳不和。二是财产分配方法,养老地以外的财产在儿子们中平均分配,财产平均分后儿子们给父母养老粮。在饮马村不搞轮户饭,养老方式尊重父母的意见。

3.家长

任家长的资格根据孩子的年龄才能来决定。在孩子的年龄比较小时,可以由母亲任家长。孩子到15、16岁—20岁时可以成为家长。

8.街坊辈分

饮马井也有街坊辈分,根据年龄决定。

9.过继

如果家里没有儿子,可以从同族过继一位儿子。如果同族没有时,可以从外族过继。但是过继子必须是儿子辈。从其他姓得到的儿子也称为过继。过继子与养子、义子不同。

10.坟的形式

在冀东县,一字葬比较多,人字葬比较少。前者又称为排骨葬。小孩子死后不作坟,但对于小孩子没有具体的岁数限定。

11.阴婚

在冀东县为死者结婚称为阴婚,也称为阴亲,但是不叫冥婚。

(三)天津北站小于庄

1.埋葬

小于庄的埋葬没有固定的形式,也没有名称。在当地死婚比较多。埋于祖坟以外的坟称为孤坟。

2.分家

一是分家的原因,主要的原因有两个,儿子长大成人,一般是25岁以后,有妻子,独立了分家;兄弟关系不好分家。二是财产分配,分家时财产、田地都必须平分。三是父母养老,通过养老地和轮流管饭两种方式养老。没有财产情况下,轮流管饭比较多。四是养老地的处理,父母去世后,养老地变成儿子的财物,由儿子分配。

3.同族

在小于庄有同族,同族比较多就会有族长。在当地将大户称为大家族,大家族又是同族数量很多的家族。族长一般是辈分和年龄最高的人。街坊邻居也有辈分。过继的过继子必须与儿子辈分相同。大家族一般有族产,如祠堂、土地等。一般而言,女性不能当家长,当孩子还小时,孩子是家长,母亲当家。民国以后,女性也可以当家长。家里的不动产叫家产。家长有权处理家产,不过处理家产时要与家人商量。

4.养子

养子是父母死后给别人当儿子的孩子,抚养者就是养父母。收养养子要办理手续,即改姓,养子可以得到养父母的财产。如果收养了养子后,自己又生了儿子,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如果养子和亲生儿子关系好的情况下,养子也可以当家长;二是可以给养子一些钱,让其归宗。

5.另过

不与家人住在一起,自己另外过日子,称为另过。

(四)天津的杨村

1.同族

杨村姓杜的最多,约有30多户;诸葛姓的有20多户,同姓同宗;赵姓只有六七户,同姓不同宗。同族有的有共同墓地,有的没有。如果没有墓地就各自在其他地方挖坟。埋葬有人字葬,但是此坟的形式很占地,贫穷的人家不会用人字葬。还有跑马葬,这种坟没有形状。不管什么形式的坟都要考虑辈分。

2.分家

在杨村分家的原因与财产相关的比较多,如兄弟收入不均衡,兄弟意见不合等。分家时兄弟平分财产。如果祖父母去世,自己的父亲也去世,则自己与叔父平分财产。在调查时分家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变化。父母老了,孩子大后,父母就分家,以免自己去世后吵架。

3.家长

辈分最高的人当家长,父亲年老后可以让给儿子,但是不一定是长子。如果家里没有男的,女性可以为家长。如果父亲去世,母亲年老,弟弟年幼,长女可以为家长。长子在结婚后可以成为家长,在这之前都由近亲代理。代理家长称为照管。

4.婚姻

在杨村还有阴婚习俗,即已经去世的男性和女性结婚。阴婚后两家不成为亲戚。有指腹为婚的现象,但是在调查时已经不多了。指腹为婚一般是门当户对且关系相当好的家庭。

5.过继、养子和盟兄弟

过继是在同宗之间进行,养子是在外姓收养孩子。如果兄长没有生儿子,弟弟生了儿子,弟弟的儿子过继给兄长,这称为“绝次不绝长”。养子是从外姓领养的。义子不改姓,称为干儿子。另外,还有盟兄弟,盟兄弟写兰谱成为盟兄弟,还有盟父。在调查时,盟兄弟已经很少了。

6.另过

被父母赶出去叫另过。另过也称为“分家另过”。

7.养老

分家后父母养老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留出养老地,主要用于生养死葬;二是给养老金;三是给养老粮;四是轮流管饭。

8.订婚

在杨村,订婚由父母做主,年轻人不会有反对。订婚年龄不固定,一般男的大一两岁,但是如果父母年老,孩子年少时,女方可以比男方大一两岁。

(五)沧县

1.同族

同姓同宗的叫同族,同族中年纪最长、辈分最大的为族长。县城内最大家族是刘姓,有100多户,属于回回教。同族也有族产,族产也叫祭田地,祭田按照顺序耕作。祭祀田的收入用来支持坟地维修、上坟聚餐。维修祖坟时全族一起参加。上坟的时间为正月初一、清明节、七月十五、十月初一。正月初祭祀时,要准备好斋菜、线香、纸钱、酒、爆竹,其他日子带线香和纸钱即可。其他时间的祭祀没有规定,自己安排。正月上坟后要聚餐,一般会在房子比较大的家族成员家里进行,聚餐时每家出一两人参加。族长坐上席,其他人按照辈分坐。有些大家族有祠堂。祭田地年底的余额先存起来,由值班的人保管。值班人又称为轮流值年,按照辈分依次进行,如长门、二门、三门等。族长没有什么事干,有争吵时可以调停,不过其他人也可以调停。坟主要有三种形式:人字葬、一字葬、昭穆葬,但是当地采用什么形式并不清楚。坟的方向主要有:西南、东北、西北等、没有正方向的。一般为子午葬。

2.阴亲和指腹为婚

在沧县冥婚少,只有宠爱孩子的父母会给死去了的孩子结阴亲。当地没有指腹为婚的现象。

3.分家

妯娌不和、兄弟不和、家境困难、父子不和、婆媳不和、职业关系等都会导致分家,但是主要还是因妯娌不和、家境困难而分家的多,因父子不和分家的比较少。在调查时,大家不认为分家是坏事。分家时平均分配财产,如果有女儿要留出装扮费和胭粉地,要给父母留出养老地,没有养老地要轮流管饭。分家一般在父母去世后进行。父亲去世后,儿子与叔父平分家里财产。

4.承祀兼祧

长子、次子没有儿子,只有老三有一个儿子的情况下,给老三的儿子许配3个妻子,一个妻子生的儿子是老三的孙子,另外两个妻子生的儿子各自为长子和次子的孙子。这叫作承祀兼祧。

5.同盟兄弟

结盟兄弟很多,结盟兄弟又称为兰兄弟、盟兄弟、八(拜)兄弟,结盟时起码要有三人,要作金兰谱。

6.女性家长

丈夫去世或者长时间不在家里,女性可以成为家长。当家和家长是同一人。

7.过继

在一个家庭中,长子有三个儿子,但是次子、三子没有儿子。可以将长子的儿子过继给次子、三子。二儿子给二弟,三儿子给三弟,长子作为长兄自己的儿子。总之绝次不绝长。过继时,过继子与儿子同辈。

8.干儿子

为了让自己的儿子活得长久,将儿子给朋友做干儿子。这种情况非常多。

9.另过

自己过,叫个人过,不叫另过。个人过就是分了少量财产自己生活。分家之后才另过。

10.家长与家产

家里的全部财产叫财产,属于家全体的财产,如家里有5人,家产就属于这5人。家长对财产只有管理的权利,没有处理的权利。在中国有句俗语:“同居无异产”。女儿对于家产没有权利。

(六)德县

1.家族

德县比较大的家族有李家、封家、卢家和罗家,各有家谱,李家还有家庙。大家族有族长,一般是辈分大的人当族长。同族有祭田,有值年。所谓值年就是按照顺序管理祭田。祭田又称为公产、族产,祭田中也有坟地。祭田由族人轮流管理。其收入用于祭祀和聚餐,剩下的归当年值年的人所有。轮流值年按照辈分进行,如按照大屋、二屋、三屋,长支、二支、三支的顺序,值年由族长决定。辈分最高的人称为祖长,这是名誉职。家庭有家长,也称为家族长。

2.埋葬

坟没有什么形式,有钱人埋得整整齐齐,贫穷人埋在空地。埋葬时一般从左开始。但是要依据风水。

3.街坊辈分

有街坊辈分,依据年龄大小来确定辈分的高低。

4.分家

过去五世同堂都不分家,但是现在由于经济关系分家的比较多。当地人认为,分家是自然的事情,但是老人不赞成。分家主要是经济生活不下去。所谓生活不下去就是收入和支出不均衡。分家时要给父母留出养老地。一般父母死后分家的多,因为父母在时不允许分家。

5.家长

父亲去世后,母亲可以成为家长,但是一般母亲能力有限干不了家长,所以母亲当家长的比较少。

6.养老

分家后,有三种养老方式:一是留出养老地;二是轮流管饭;三是给父母钱,给父母钱没有特别的称呼。有钱人给养老地的多,穷人轮流管饭或者给钱的多。县城的人没有土地,一般给父母钱。

7.财产分割

分家时,正房给父母、东房给兄长、西房给弟弟。伙道伙走,如门不分。女儿获得妆奁费。不分家时,财产是伙里的,即家庭成员的,也有说父母的,因为是:上辈流下辈接。

8.家产

家里的财产叫家产,名义上是父母的东西,对外是家长的东西,实际上不是家长的,因为家长不随便变卖。

三 山西省同浦及东路沿线概况调查

(一)沿途记载

1.田赋征收

田赋征收处被称为钱粮处,只征收田赋。直到民国二十七年(1938)为止,田赋都是由区公所代收,之后就变成由县公署的钱粮处直接征收。村长负责催粮,地方上有村警,在村长的指挥下专门催粮。县里的政务警不催粮。在调查时,实施的是自封投柜的制度。田赋以外有营业税、屠宰税、牲畜税等,由省属的营业税局征收,也代收县的地方附加税,再转交给县里,即直接征收制度。

2.坡地与荒地

在宁武县,已经开垦的山称为坡地,没有开垦的山地称为荒地。山地均有所有者,未开垦的荒地也有地券。坡地是明朝开垦出来的。在调查时也在大肆开垦,因为土地稀少,人口持续增加。开垦者会选择没有所有者的荒地,不过要向县公署提出申请。未开垦的山地不需要纳钱粮。开垦后根据开垦年数纳钱粮。坡地的钱粮比较便宜,只有平地的一半。坡地一般种植荞麦,因为不能灌溉,所以不能种植其他作物。在宁武县,使用人粪做为肥料。平地和坡地的收获量不同,坡地的产量只有平地的一半。从地价来看,坡地的地价也只有平地的一半。开垦时,地主自己开垦的比较多。坡地归属于小地主的比较多,所以自耕多,租佃少。由于坡地需要一定的肥料,租佃期限比较长,如果是由佃户开垦的情况下,至少要有10年的租佃期限。以实物交纳地租,主佃双方各占一半。如果租佃期限比较长,需要立契,短期租佃,口头契约比较多。

(二)太谷县

1.产权类型

在太谷县,没有皇产、庙产、族产、义田、旗产、学田、祭田、屯田。民国以后,也没有进行官产清理。很久以前都是民有地。村里的共有地只有采土场。土地没有界限标志。虽然没有界限标志,但是没有土地界限纷争。因为土地是阶梯状的,即使没有土地界限也没有关系。在土地买卖时,如果无视同族土地的先买权就会引发纷争。如果发生了土地纠纷,村长和有权势的人会进行调停,调停不了就会去县里打官司。

2.水利

太谷县的土地要经常用井水进行灌溉。也有用河水灌溉的情况,但是比较少。村里的井的数量比较少,几乎都是私井,也存在两三户共有或者村共有水井的情况。土地的价格与水井有关系,有驴牵水车的土地价格最高。也有为了引用河水,修筑共同设施的情况,多的也只有四五户。这些设施按照每户承担的比率来分配。公共设施的费用由地主和佃农商量决定,如果地主承担了费用,地租则会相对上涨。在此地河水也会泛滥,但是县和其他机关不负责河防和重建工作,这些工作全部由个人负责。县公署仅下达田赋减免申请,其他的均与县公署无关。虽然有水灾,但是不会导致土地界限不明的情况,各村根据公所所有的鱼鳞册明确界限。每年省会分配给县里一定金额的凿井补助金,县据此适当补助村民凿井。补助户由县调查后决定,大井每年占八成,小井占两成,补助费为大井每个150元,小井每个70元左右。

3.土地买卖

太谷县的土地买卖不太频繁,但有很多没向县里报告。一是土地买卖的原因,主要是生活所迫、丧葬和结婚卖地,在丧葬与结婚之间,前者更需要卖地。二是土地买卖集中的时间。每年11月、12月农闲时土地买卖多,县公署的契税手续多在2、3月进行。农民之间互相买卖土地比较多。三是土地买卖的顺序。卖主拜托介绍人,介绍人(称为中人、说合人)与相关主体商谈,买主、卖主达到一致后,各自记录到村公所的草契之中,村长作为见证人,证明契约是否正当,使用白契的情况很少,但并非没有,完成以上手续后,去县里办理契税手续。四是土地价格,依据双方协商,介绍人协调后决定。在家庭中家长拥有买卖土地的权利。五是先买权。兄弟分家后,弟弟想卖土地,可以进行先买权的告之,如何处置是弟弟的权利。六是支付价款。立草契时全额支付价款,也有分次交付人价款的情况。如果分次交付价款需要有保证人,另外非本人支付必须由保证人支付。七是纠纷调解。土地买卖发生了纠纷,由村长仲裁。八是契税的分担。土地买卖需要契税,契税为买卖价格的百分之六;典地时由出典者和承典者分别负担典价的百分之三。九是监证费。监证费为买卖价格的百分之一点五,买主负担七成,卖主负担三成。十是谢礼。需要给介绍人一定的谢礼,但是谢礼没有固定的数量。十一是买卖成交,当见证人村长在草契上盖章之时,买卖成交。十二是缴纳契税。办理契税与效力无关,但是如果发生纷争,不办理契税会引起不便。

4.典地

典地是出典者将土地交给承典者,承典者交付典价,耕种典地。没有以典地的形式进行土地买卖的情况。赎回典地的时间不固定,10年、20年的情况比较多。也有比这更短的典期,但是很少。政府规定典期最长是30年,不允许30年以上的典期。30年后不能回赎,土地的所有权移交给承典者,再也不允许回购。

5.租佃的基本情况

在太谷县水浇地有一成、旱地有九成。山地比较多,无法利用。强碱地占全部耕地的两三成。最大的地主有200亩地,但是不太多。一般的家庭只有8亩、10亩地。大地主有自耕的,也有租佃的。有几个商人拥有比较多的土地,商人的土地基本用来出租。没有官吏拥有较多的土地。太谷县过去是全省的金融中心,因为铁路开通而逐渐衰弱,在调查时已经完全萧条了。在县城里,有很多很威风的住宅,这都是大地主的房子。在自耕农、自耕兼租佃、租佃三种经营方式中,自耕农最多。从县城转移到其他地方的地主很少,即使事变时去其他地方避难的大多也都回来。

6.租佃

一是地租类型。在太谷县,地租主要是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很少,后者是先交钱后种地。与过去相比,地租没有发生太多的变化,没有从实物地租转向货币地租的趋势,但是有上升的趋势。二是契约。租佃时立契的少,口头协议比较多。将土地租佃给其他村的人或者没有信用的人时必须立契约书,如果有保证人可以口头约定。三是期限。租佃期限为两三年到四五年的比较多,没有无限期的租佃。四是契约内容。租佃契约主要规定地租、粮食及租佃期限。五是地租。以前,地主出肥料、种子等,主佃平均分配收获物,但是这种情况很少了。现在,一般是按照议定缴纳地租。六是地租的承担者。田赋由地主承担,但是实际上是佃农缴纳。村费是由地主负担,佃农承担的比较少。地主一般不会借钱、农具给佃农。佃农只是向地主租借土地,两者没有亲密的交往。七是优先权。租佃地不会优先借给同族、四邻,只有承典者出租典地时,出典者具有优先权。八是土地比较多的家庭一般会雇佣长工,农忙时自耕农也会雇佣短工。

7.田赋征收

县里可以通过征粮册(县署)、鱼鳞册(村公所)了解村落的土地。这些账册调查时都还在。田赋征收有三个途径:一是钱铺征收;二是在地方设立分柜,征收所在区的田赋;三是村长征收,入田赋汇总后直接交给县公署征粮房。县署、征收地点各有一部征粮册。县公署有红册或者征粮册,各征粮地点的叫征粮册或者鱼鳞册。从清朝起,钱铺就开始征收田赋,钱铺又叫粮柜,一个柜负责几个村的田赋。事变后废止了,现在由人们直接缴纳。土地买卖的变更称为过割,村长在鱼鳞册上过割,然后报告给县里,每次过割后都要报告给县里。为了保证村长保管的鱼鳞册和县里的征粮册的记载事项保持一致,每年11、12月村长的鱼鳞册要与县里的鱼鳞册进行比较,制成新的征粮册,以便春天可以使用。田赋征收在征粮处,税契征收在财政科专员处。在民国三四年时进行过一次验契,只进行了80%。县公署没有实施过不动产登记,也没有为整理田赋而进行土地陈报,事变后(1937)由于省的命令县里进行过土地调查,但是由于治安和其他方面的原因,实施比较困难。

8.赋税和摊款

太谷县田赋每年总额为38000元,调查时只能收到一半了(事变前是定额的八成左右)。田赋每亩正税25元,附加2元,按照已经提到过的红簿征收。征收期为:上忙和下忙。田赋和契税农民直接交给县里,政务警督促交税。过去省税由县公署征收,调查时改为省营业税局征收。除了田赋、契税以外,还有牙税、屠宰税、牲畜税等。这些税与县里没关系,在营业税局或屠宰场征收。附加税由县里向省里申请,得到许可后征收附加,这是县里的收入,由县吏收纳。县里没有摊款。村里摊款由村长分摊,但是需要得到县里的认可。村费根据所有地的亩数(不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牲畜的数量来定)分摊。佃户根据租佃土地的数量来承担村费。地主和佃农承担的村费不一样,佃农负担得少些。土地租佃出去的情况下,村费由地主和佃农平均负担。居住在村外的村民也要交村费,村费以现金交纳。摊派劳力时以家庭为单位,一家一人,不按照亩数分摊。

9.借钱

一是借钱的原因:为了购买农具、筹措地租借钱的最多,其次是购买粮食借钱,再次是临时性的婚丧借钱。二是借主的资格。主要是借现金,借粮食的很少,只要有土地就能够借到钱,没有土地就没有信用,借不到钱。在农村无土地、无职业的人很多,他们无法借到钱。三是借钱的对象。借钱主要是找村内的朋友和亲戚。不会找县城附近的地主和商人借钱。四是借钱的顺序。先拜托中人,找保证人,显示自己的财产后再借钱。朋友之间一般不这样做。五是农民借钱的时间。九、十月到正月之间借钱最多。因为正月之前必须返还一年中到期的债务。农民卖掉秋天收获的谷物后,手头没有钱了,会借钱。六是借钱的种类。借钱还钱的情况多,借粮还钱、借钱还粮的情况少。七是抵押。借10元、20元以上需要抵押。如果有诚意,10元、20元的信用借款也不需要抵押,最高可以借到100元左右。八是立契。一般的借钱需要立契,但是关系特别亲近的人不用立契,也不要保证人。立字、无保证人的情况比较少,立字、有保证人的比较多。保证人是有支付能力的人。一般都会有中人,而且兼保证人的比较多。九是担保。以土地担保借钱的情况比较多,在城市以房子担保的多。以土地担保需要将地券给债主。很少有用家畜和农具担保的,也没有用收获物来担保的情况。十是利息。借钱的利息最高七分,最少三分,一般是四分。利息支付有两种形式,借钱时扣除利息或按月进行支付,后者比较多。年利息是四季分开,季末结算。月利息是月末结算。利息一般要写入契约中,在期限内,没有支付利息可以延期。单利的比较多,复利比较少。无法还本息时,可以没收抵押的土地。没收时有很多手续,还需要村长们调停解决。可以在借钱期限内增加利息,但是要得到借方同意,期限过后贷方可以单方面提高利息。十一是借钱的特殊情况。没有以牛马抵债的,也没有以劳动力偿还债务的,也很少有保证人负责偿还的情况。也没有因天灾而延期支付或者减轻本息的情况。

10.当铺

在太谷,事变前有很多当铺,但是调查当年只有二十多家,因为兵乱,离散的多。事变前有当铺放款,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人放款了。

11.钱会

事变前有很多钱会,一个人出三五百元,成员十人左右。钱会在县城附近发达的村庄比较多,大的村庄有一个会。钱会也叫“合和”。

12.金融机构

在太谷县有实业银行,山西省的银行有两家,还有钱行,也称为“钱铺”,经营货币的交换和汇款。这些金融机构只借钱给有钱人,贫民无法借钱。

13.合作社

事变前没有合作社,调查的当年已经有了合作社。

14.以地借钱

以土地担保借钱称为以地借钱,典期一般是3—5年,最多5年左右,出典后,出典者可以增借(找价),典价一般是地价的三四成。

15.农村交易

为了销售而耕种的作物主要是棉花和烟草,县城的小商人会来村里收购,再卖给城里的大商人。商人和农民之间不需要中间人,直接买卖。县城有集市,奇数日在东关,偶数日在南关。集市上卖作物、布、杂货等商品。购买者主要是村民,商人不怎么买。粮食、肥料、种子、农具在集市购买,衣服在城市的商店里购买,农民购买商品的店不固定,购买时一般支付现金。没有共同购买商品的现象,合作社不买卖牲口。村里经常有杂货商来卖商品。粮店一般充当牙纪和经纪人的角色。村里除了养鸡、家畜外,没有其他的副业。

16.村落制度

一是村长的资格。村长要有学识、信用和一定的资产,有无土地没有关系,但是要有职业。居住在本地与否没有关系,住在村外也可以担任村长。女性也可以担任村长,但没有女性担任过村长。二是村长的产生。村长由选举产生,选举时每家每户派一个人参加选举,有选票。三是村长的职责。主要是做公益事,村里的事不多,县里的命令比较多。县里会召集村长开会,主要是治安和农村救济的事情。四是村长兼办的工作。村长还兼保甲长、学校校长、监证人。五是村治架构。村里由村长、副村长、闾长、邻长组成,其中商量事情的主要是村长、副村长和闾长。与村长是亲戚关系的人不能担任副村长(与后面有一点冲突)。六是村庄会议。村里出了事不一定要与意见人商量。村里也没有村民的会议、地主的会议,但是有村长、副村长等头面人物的会议。在村公所开会称为“上社”,决定村里的摊款时一定会“上社”。七是村公所。村公所在庙里工作的多,帮助村长的人和管理庙的不是同一个人。

17.家族制度

一是家长。太谷县人口最多的家庭有二十多人,不过这样家庭比较少,一般是五六人、七八人的家庭。丈夫去世后,如果儿子年纪比较小时,妻子也可以当家长,儿子成人后就要将家长交给儿子。二是家产。家里的财产就是家当,个人的财产叫作“体已”,指土地、出租的房子贵金属、现金等。三是分家。民国以来,分家变多了,主要原因是家里比较穷和孩子们自立等。四是家族。在太谷县没有完全同姓的村庄。庄里一般会有七八个姓,同姓同宗的人称为“同族”,也称为“一家子”。五是族产。同族还有族产,包括坟、山、出租的房子等。族山特别是地和山等有两种经营方式:轮流耕作和出租获得收入。族产取得的收入进行分配,而坟的管理费用由各家轮流承担。坟交给一个固定的人来管理。六是街坊辈分。在太谷县也存在着街坊辈分,比自己年长的人称为“伯伯叔叔”,反之称为“弟弟”。七是坟的形式。太谷县的坟的形式大多数是人字形,但是可以根据风水大师看风水的结果进行安排,所以也会与人字形有差异。

(三)介休县

1.土地类型

一是土地所有权性质。在介休县没有旗地,但是有官产土地,官产土地水旱地加起来总共有3顷,是以前有钱人捐赠的。村落有共有的土地,这些土地都是没有人种的土地,水旱都有,还有因为地主逃亡没有交田赋而由村里管理的土地。二是土地自然属性。在介休县,有城地、坡地、山地、平地、稻地等,平地分为旱地和水浇地。有井的土地属于旱地。水浇地是指自然水经常滋润的土地,也称为水田,这些土地种植种莲、稻子等。三是农地边界。农地的界线以石柱、土堆、树木等标示,用石头的情况多。四是灌溉。以前有水利局,在调查时各村自己灌溉,洪山村有泉水,水很多,可用于灌溉。

2.租佃

在介休县作物主要有小麦、谷子、高粱、豆子,棉花比较少。旱地很多,井地只有百分之一,水地不会超过五十分之一。拥有3顷左右地的家庭有,但是特别少,一般家庭只有七八亩地到二三十亩。自耕和出租的土地大约各占一半。山上的梯田也有地券。主要产业是农业,但是光靠农业无法生活,所以去别的县务工的人比较多,有2万多人。在土地租佃时立契和不立契的各占一半,地主征收实物地租。如果是分益地租,主佃各获得一半的收获物,分益地租也称为“半种”。在半种时,地主不会借给佃农牛、马、农具等。佃农除了地租,不负担田赋、摊派等款项。佃农也没有住到地主家的情况。因为半种比较多,主佃关系比较淡薄。如果承典人要将典地出租,一般不会租给出典人,而是租给第三者。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双重关系。在介休县,短工多,长工少,种菜的情况下长工多,但是本地种菜少,因此长工少。

3.农村金融

一是借钱的原因。为了结婚而借钱的比较多,在粮食不足的情况下借粮食的比较多。另外,也有为了购买农具、家畜、肥料等借钱。没地的人借钱比较多。二是借钱的资格。没地的人,可以根据信用,小额的钱可以借到,大额的钱借不到。没有信用的人借不到钱。没地有信用的人很多,可是借大额的钱还得是有地的人。三是借钱的对象。借钱首先是朋友,其次是邻居。银行主要针对店家,一般不借给农民。不过一般人可以在当铺借钱,没有东西的人借不到钱,当衣服借钱的比较多。不是所有的村庄都有当铺,只有大的村庄有当铺,小的村庄没有当铺。介休县没有村民相互融资的钱会。城市里的钱铺、钱庄、银号只对商人放贷,不对农民贷款事变后很多都关店了。介休县的合作社只做消费业务,不做金融业务。四是借钱的时间。在春天和冬天借钱的比较多。五是偿还方法。借钱还粮、借粮还钱的都有,借什么还什么的多。六是立字和担保。不立字有保人的有,立字没有保人的也有,立字有保人的最多。朋友、邻居可以做为保人。七是其他金融。在介休县有当的融资方式,也有押和典,典主要是典地和典房。典价一般为地价的一半。典期为5年的多。在典期间可以转典、增借。八是利息。当的利息一般为5分,最低3分,最高“一成”,一般为后付利息,本利一起还的比较多。押和典的区别是,当押是私有立契,典是经官纳税。九是偿还。在期限内不能还钱时,可以先付利,再延期。如果万一还不了钱,卖地还钱的较多,卖家畜、家具还钱的也不少,还有通过劳力劳动还钱的,但是不多。保证人还钱的少。借钱不还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免利息的,也有延期的。

4.农村交易

一是种植的作物。在介休县,种植的作物大体没有变化,但是近些年,特别是事变后,罂粟种植增加了,主要是有些人为了发财,偷偷种植。当地种植小麦的最多,豆子、小米其次,有少量的棉花。二是农产品出售。出售农产品的主要是地户(佃户)。作物在集市及西门外的粮食店出卖。没有在自家田里或者村里卖农产品的现象。在集市上有牙纪,粮食店本身就是牙纪。农民之间共同贩卖或者购买的情况都没有。谷物的买主是粮店,加工者也会收购,洋行不买。买卖一般是现金交易,没有物物交换。农作物出卖时用马车或者驮驴运输。三是日常用品的购买。农民的必需品,如日常用品、燃料等,一部分在城里买,如石炭,一部分在集市上买。肥料和种子自给自足,不需要购买。如果是熟人可以赊购必需品,城里的商人基本都认识村里的人。也有小商贩来村里卖日常用品。四是农村副业。村里没有什么副业,只有饲养家畜、妇女织布,织布的人不多。

5.社书

本地没有官旗产,同治年间就有登记土地的鱼鳞册。鱼鳞册由社书保管,全县有五位社书。田赋根据社书制作的征粮册来征收,征粮册也称为实征册。社书又称为里书。进行土地买卖时,先去村长那儿立契,办理草契,然后去社书处过割。每个村都有分管的社书。社书居住在城里,社书只是兼做的工作,他们也要干农活。社书一般是世袭的,但是不属于县里的官,县里不会给办公费或薪水。过割手续费为每一两银交一元。社书从同治年间开始出现,主要的工作是管理土地更名(俗称过割),契税不用管理。

6.征粮

征粮处的工作人员是县署的职员,不是世袭的。为了比较各村的田赋征收成绩而制作比簿,每个村一页,汇集起来就是比簿。当有花户不交田赋时,里催负责催收。每个村都有一个里催,受村长指挥。在大村,里催专门负责催缴田赋,在小村里催也干些杂活。

7.串票

每次征收钱粮都要发行征粮通知,这称为串票。全县田赋总额4万两,在日本人调查时征收了四分之一。

8.契税

买方拿着村长盖章的草契,直接去县第二科缴纳契税,契税为买九典五,即买契交买价的百分之九,典契为典价的百分之五,缴纳后将契尾给买方。买九典五里面包含五成的附加税。草契纸由村长从县长那里以每张2分买来,再以每张2分卖给人们。村长为田房买卖的公证人,田房买卖要盖某村田房公证人戳记的章印,村长盖章不一定会收费。

9.验契、登记、陈报

民国三年(1914)和民国八、九年(1919、1920)曾经进行验契,当时成立了一个验契的机构,没有交验契的很少。根据登记条件应该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已经有要求但是还没有开始。民国二十三年(1934)要求陈报,但是因为没有登记,所以陈报也难以实现。事变之后进行过田赋整理,在调查时也只整理了一半。

10.家庭制度

一是家户规模。在介休县以前就没有四五十人的大家庭,最多也只有20人左右。这样的家庭在县城大约有十几户,每个村大约有一户。大户不见得是有钱人,就算穷人,只要关系好也可能是大户。二是家长。一家之主叫家长,原则上为男人当家长,如果家里没有男人,只有寡妇,可以把她叫作家长。女人做家长不需要得到娘家人同意,可以自由管理家里的土地和房子。家里如果有孩子,当孩子还小时,母亲当家长,但是如果孩子很懂事,15岁时就可以做家长。三是家产。家里的财产称为家产,这种叫法用得不多。家产包括家、田等所有值钱的东西。在家里没有个人财产的说法。家庭成员可以背着家长偷偷存零花钱,也可以自由支配,因为额度小,不会威胁到家庭的存在,所以家长并不在意。所有的家产归一家人所有。四是分家。与事变前相比,调查时分家变得稍微多了些。分家主要是因为村中治安不好,有人去了别的村,因此分家。也有分出一点钱财免除匪害而分家的情况。一般都是父母去世后因为兄弟吵架而分家。外出打工分家比兄弟吵架分家要多。五是财产分配。分割财产时,兄弟均分,不给女儿。有时也会考虑,将房子分给长子,将土地分给次子,将钱分给三子,但是基本原则是价格相等。一般分割财产由抽签决定。没有根据遗言来分割遗产的现象。分家后,祖先的牌位放在长子家里。过年、清明节时,兄弟平摊费用进行祭祀。

11.家族

拥有共同祖先的人称为同族,同族的中心人物称为族长,一般是辈分比较高,年龄比较大的族人当族长。即使家里比较贫穷,一点威望也没有的人也可以当族长。没有什么事需要族长出头的,祭祀不用族长带头,结婚和土地买卖也不需要与族长商量。如果家里的历史比较长,会有祠堂,也会有祭田。祭田的收入用于祭祀和祠堂的维修。祭田原则上让同族里的穷人租佃,租期为一年,在不损害同族名誉的前提下可以连续耕种几年。为分益地租,如果收获小麦一石,祠堂四五斗,耕作者五六斗。全县没有一个村庄为同族村庄。村庄都会有几个姓氏,但是某一个姓占全村一半以上人口的约有50个左右。过去有同族的墓地,但是随着同族人员的增加,老坟地不够用,各户都会有自己的一块坟地。老坟地没有祠堂。同族没有共同使用的采树场、打谷场等。有街坊辈分,村民按照辈分来称呼别人。

12.埋葬

夫妇死后共用一块坟地,妻子埋在下面,丈夫埋在上面。如果还有妾,埋在最下面,如果有几个妾的话,就按照下面的顺序埋葬。五房、三房、妻、二房、四房。小孩死后埋在其他地方,或者长了杂草谁都不用的地方。如果年纪比较大但是单身的人死后,只是把堆土做大一点。有婚约的人在结婚前死了当作正式的妻子或丈夫,埋在男方的坟地里。坟地逐渐增多,耕地逐渐减少,农民没有觉得心痛,如果是贫穷家庭会比较烦恼。坟地可以卖给别人,买主可以平整原有的坟地,全部用做耕地。卖主用卖坟地的钱再买一块新地,找风水先生看后,在新买的土地或者合适的土地上移动祖坟。

13.村长

一是村长的资格。正直,有威信,识字,有处理事情的能力,还需要在村里连续居住五六年,年龄在20岁以上的男子。村长与在同族内的地位,职业的种类和财产的多少没有关系。二是村长的选任。根据县公署的指令村长要每年选举一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不识字的让村公所的书记记下来。选票只需要写下被选者和选举人姓名即可。三是选举人资格。不分男女,没有职业和财产的限制,每家由家长参加投票。从其他村子搬来的人至少要在村里住两三年有望定居才有选举资格。四是村长候补者。没有村长候补者的集会。由村里有威望的人决定候补者,村民遵照决定就行。事变后,村长更忙且要代垫各种费用,想当村长的人变少了。五是村长的职责。根据县公署命令进行户口调查、催缴田赋、分配力役。同时负责村庄的义地、渠道、采土的管理。另外还兼任自卫团的团长、爱护村的村长、合作社的理事。

14.催税

田赋由政务警来催,但是政务警会将催缴任务交村长,村长交给里催,督促他催缴田赋。里催政务警的部下,每个村都会里催。有时里催由村长兼任。

15.新民会

介休县已经设立了新民会,但是在农村没有设立分会,农事合作社在县下五个地方设立,设立村的村长相当于理事,但是在调查时还没有实现。

16.闾邻制

介休县没有实施保甲制度,但是有相当于保甲制度的闾制,25户为1闾,担当村庄的治安防备。

17.田照

村公所安排人监视作物,这些监视人称为“田照”。原则上所有的农户都必须参加,但是家里有人是村公所的职员、自卫团员、商人,不需要照田。所以100户的村庄,参加照田的只有30—50户。照田不是巡视各自家里的地,而是监视别人家的土地。

18.村规

有些村庄有村规,有些村庄也没有村规。如有些村庄规定:不准私牧牲畜,不准容留坏人,不准吸食鸦片,不准嫖娼聚赌。

(四)忻县

1.土地及灌溉

钱粮包括屯粮,垦粮,坎粮,开粮,清粮,大粮等。大粮就是民粮,占了田赋的大部分。相对于大粮,其他的粮称为累粮。在忻县没有官产。村庄的庙及其附属土地属于村民共有。土地以立石为界,界限分明。梯田以高下为界,没有特别的标识。面对自然灾害,听天由命。平地通过沟渠引用河水、雨水灌溉,很少使用井水。干线的沟渠由村庄共同修建,个人所有地引用部分自己修建。沟渠灌溉,在水多时很少有争水,但是旱灾时比较多。

2.土地买卖

一是中介,土地买卖需要中介,中介也称为中人、介绍人。买卖成立前的手续,说合人说合。二是契约,土地买卖需要制作契约,没有经村长监证的契约,叫白契。只需要一份。买卖当事人约定的东西写成文书,带到村公所,做成正式的契约书。三是监证人。村长做为监证人,写入草契,写了草契后,买主保存白契。在介休县按照惯例一定要制作白契。草契是官制的,白契是私制的。四是交易费用。从村长处购买草契纸需要钱两毛,还要向村长交纳买价的七厘五做为监证人的手续费。这个费用有时为村公所所有,有时为村长个人所有。五是契税,制定草契之后,要到县公署第二科缴纳税契。契尾钱五毛,作为税契,买的话加上正附就是八分三厘五毛,典当的话,是五分一厘。不管是草契费,还是税契费,都由买方承担。立白契后,如果4个月内不立草契,一旦发现就会受罚。立了草契后是否办手续则比较随便。

3.地租

一是作物和土地。忻县的作物种植,高粱占50%;谷子占30%;小麦占20%;黍占10%。山地比较多,但是没有被开发。二是土地所有结构。大地主所有的土地面积在2顷以下,三四十亩的并不是很多,村庄有三四户地主拥有1顷左右。事变之前,大部分的地主放高利贷,现在没有了。这些大地主都逃到南方去了,很多人没有回来,也有不少商人和地主逃到了西安。地主不在时,土地由熟人管理,或者县公署管理,一亩大概10元,用作租佃地。五口之家,需要旱地15亩地左右就可以过日子,即使是租佃也只要这么多地。三是地租类型。以前土地租佃交纳实物地租的多,交钱的少。四是租佃契约。租佃会制作契书,友人之间也要立契。契约只记录与租子有关事情。地租约占产量的1/3。这是定额地租,即使收成不好,也不能减免,第二年必须补缴。五是租佃期限。没有永久租佃。租佃期限三、五年的为多。五是税费负担。田赋、村费全部由地主承担。六是主佃关系。地主不会给佃农提供农具、种子、短工等。佃农也不会给地主送礼,反而是地主在中秋节、端午节时给佃农送礼。并非是地主有求于佃农,而是双方关系好。七是租佃优先权。同族、亲戚、四邻、出典者没有租佃的优先权。

4.共有产权

忻县没有旗地。庙会有附属地,每座庙一般有10亩左右的旱地。以前庙里有和尚,民国初年开始慢慢减少。庙产多在和尚在的时候卖掉变成了民地。一部分庙地,村公所为了凑集公益费用来出租,剩下的庙地有和尚的,由和尚用来出租,将地租做为生活费或者庙宇的维修费。庙产的租佃人每年不固定,老实的佃农可以持续耕种很多年。全县有500亩学田,用来租佃,其收入做为县的教育经费。此外县有苗圃26亩。

5.雇工

拥有五六十亩土地以上的地主会雇长工,以下的雇短工或月工(持续雇两三个月),山地多的地主更多是雇佣长。

6.家族制度

一是家庭规模。在忻县一般家庭有3—8人,50口人的有一家,30口的每十家中有一家。但是这些大家庭在逐渐变少,事变后,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加速了家庭的分家。二是同族。同村同姓的人有很多,但是完全同姓的村落没有,即使大部分是同姓,祖宗不同的同姓的情况也很多。族有九代,高祖、曾祖、祖、父、自己、子、孙、曾孙。共一个高祖之后的就称同族。同族有族长。三是族产。同族中以前有族产,即有很多土地作为共同财产。现在只有一些共有的宗祠和一点点附属地。在家庭中,除了个人拥有的物品之外,全都享有家产。四是女性家长。在忻县,女性可以成为家长。如父亲、祖父去世,太太当家长,有时也得视儿孙的情况才能够确定。女性成为家长不需要同族会议同意。五是坟墓形式。一般五辈葬在同一个地方,过了五代就要找别的地方了,但是这要看风水,所以不一定完全如此。当家是五寸棺祖坟,或新坟挖砌藏,或者石藏或坵开门掩埋陇大墓丘旁,立碑石坵戴墓顶。贫穷的就身装簿棺在祖坟下挖土六尺深埋陇墓丘。最穷的身裹席片挖地五尺深,用土埋之。

7.地籍及粮书

各村有证明地籍的台账,也称为粮册,通过粮册可以知道各家的土地面积。除此之外,过去还有鱼鳞册可以知道各家的土地。各村都有粮册,由粮书制作,粮书不一定每个村都有,粮书管辖的范围也不一定一致。粮书主要是编造粮册和过拨。县公署只负责田赋的征收。粮书大体不变,常年从事粮书的比较多,但是也不是固定不变。粮书靠收费吃饭。税契在县第二科进行,县里没有进行过不动产登记,没有实施过土地陈报,民国初年有过验契,土地村公有只有计划,但是没有实施。

8.催粮

县里有政务警24人,专门催粮,因此又称为催粮警。粮书、村长不征收田赋,农民自封投柜,但是也有村长代为缴纳的情况。县里根据粮书提供的粮册收粮串票征收田赋。

9.赋税

田赋与附加一起在县的征粮处征收,其他税如营业税、屠宰税、牲畜税、牙税等由其他机关征收。省公署直属机关的营业税局收取普通营业税以及屠宰税牲畜税等其他的省税。附加全部为包税,即变成投标制度。有牙税,所以有牙纪,相当于介绍人。忻县的田赋定额为46000银子,调查时只征收了定额的二分之一。

10.农村金融

事变前城里的金融机构有:山西省银行分号、铁路银行分号、县银号(县公署金库),其他还有很多当铺,事变之后城里只有一家当铺了。规模比较大的村有小当铺,调查时大多关门了。当铺的利息,事变前为3分左右,事变后为4分左右。没有钱会的融资方式。农民借钱的原则是:村里谁有钱就向谁借。首先向朋友借钱,朋友没有钱的请人帮忙介绍借钱。小额的借钱不需要介绍人,大额的借钱没有介绍人不太方便。借钱需要立字、有保人。一般20元上以上的借款就需要立字。借钱还钱比较普遍,借粮还粮、借钱还粮的少。典地的期限一般为3—5年。还有以房子、土地抵押借款的情况。

11.农村交易

县里有6个地方有集市,农民在集市进行交易。城里粮店派人在集市收购粮食,或者农民直接去粮食店卖粮食。主要交易的粮食有谷子、高粱和豆子。粮食交易都有经纪。本县内的副业主要是喂养牲畜。

12.村长

一是村长的资格。事变前,有钱就有资格当村长。在调查时,有钱的人不想当村长,贫民可当村长。在事变前有任村长如下要求:要识字,有若干土地,三四十岁的男性,迁入村庄的人要在本村定居四五年以上。同族中的地位不考虑。二是村长的产生。村长由选举产生,事变之前在纸上写上选举人、被选举人姓名。事变后,由村里人口头推荐即可。三是选举人的资格。15岁以上的男性有选举权,家长和家族全体参加选举,外来定居者有选举权。女性、15岁以下的男性没有选举权。四是候选人的产生。选举时不会推出几个候选人,而是有权力的人推荐一位候选人,然后大家投票。五是村长的任职年限。村长任职一年,但是连任四五年的很多。六是村长的职责。催粮(田赋催促)、分配摊款、桥梁或道路建设工作的劳动力征集,自卫团事务等。在铁路爱护村还要派人负责监视铁路。在调查时村里没有新民会的分会、没有合作社,这两方面的工作村长没有做。

13.村庄治理

忻县的村庄有主村和副村之别,主村有村公所。村庄一般有村长、村副、学董、闾长、邻长。学董在村长的指挥下,主要掌管小学校的事务。一是村长和副村长。村长由选举产生,副村长以村长为标准,村长不能任命副村长。二是学董。有学校的大村里有两人、小村里一人,小村由村长兼任。学董的工作是与学校相关的事务,不干预村政。事变前学董由选举产生,村长任命,现在由县里或村长任命。三是闾邻制。事变前没有保甲制,事变后开始实施,但是实施得不彻底,仍然是闾邻制。5户为1邻,5邻为1闾,邻或者闾里各有邻长和闾长。闾长和邻长不用选举,由村长任命,与年龄、财产、识字等没有关系,一般会任命适合的人,并得到县里的认可。过去有村长兼任闾长和邻长的情况。过去还有青苗会,青苗会主要是看守农作物,与村里有权人商量村里的工作。四是纷争调停。民国十五、十六年(1926、1927)到事变的这段时间内,各村有调解委员会,调停民间纷争,大村有三、四名委员(村长、村副和其他有权者)通过选举产生,是否有任命的委员不是特别清楚。五是监察员。各村还设置2—4名监察员,检查村费。民国十二、三年(1923、1924),根据省令召开村民会议选任,村长召集闾长、邻长推荐监察员。推选出的监察员得到县里的认可就可以正式任命。与村政相关的事项必须得到监察员的批准和盖章,与村政相关的实际事务由书记来做,但是书记受检察员的指挥。六是会议。根据县公署的命令,全体村民参加大会,听负责人讲话。没有佃农会议,为了垫付村费村长召集地主参加会议,这种会议不定期举行,一年有五六次。闾邻的人也不会集中起来开会。村务决策主要由村长、村副、学董、大地主、闾、邻长开会决定,定期的话有七月、十二月村费决算,以及正月、二月左右的预算编制。过去临时会议少,在调查时由于治安问题,或者临时村费筹措变得多了。

14.灌溉自治组织

在渠水灌溉的约40个村(县下总共有220个村)里有村民自发设立的组织,没有特别的名称,组织里有举渠经理两名,从事配水和饮水设备的安全工作。内容知道的不太清楚,但是听说由大地主选任经理是惯例。

15.村规

有些村庄有村规,如禁止私吞舞弊、毁坏道路桥梁、奸淫偷盗等的规定,从过去就被作为村约流传。一般是二十条禁约。

四 河北元氏、山东诸县调查

(一)元氏县

1.征收处

征收处征收田赋、牙杂税、契税。田赋由1人负责,杂税由2人负责,契税由3人负责。村长作为代表带着全村的田赋去征收处缴纳。因此也就开一张收据给村长。

2.土地台账

由于事变,土地的台账全部散失了。现在的土地台账是以县志为基础重新制作的,称为红簿。县内分为五区,每一区有一册。在制作的时候,由各村的村长提供原本的账册,并对照县志加以增减,由县里负责田赋的人员制作的。

3.田赋催收

各区设有警察分局,负责催收田赋。以前是由警察直接征收田赋的,也会由政务警催收附近的田赋。一般拖欠田赋的责任由村长承担。

4.田赋及附加

在调查时元氏县的田赋总额以银两计算总共为两万五千余两。一两为当时的2元3角。总共是五万九千七百三十元,匪区全部的田赋没有征收。在元氏县,一两银子相当于上等土地20亩,中等土地30亩,下等土地40亩。调查的前一年的附加税达达到了正式赋税的百分之八十。在事变前每一元钱要交70余钱的税。

5.学田及地租

元氏县有学田300亩,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可称为官产的土地。学田的地租是二百六十余元。

6.力役

挖壕所需要的人力由县摊派给各村,然后将决定传达给各区的警察,再由警察转交给村长。村长以银两为标准摊派给村民。挖壕的时候县里会将任务派给附近的村子。

7.春耕贷款

春耕贷款是省里的要求,由县里挑选合适的村贷款。春天贷款,第二年三月返还,年利息9分,需要保证人。贷款对象为中农以上的家庭。民国三十年(1941),全县贷款35000元。有县里的工作人员直接在村里办手续的,更多的是通过新民会和棉作改进会贷款。重点放在棉的增产方面。调查当年为新民会办理30000元,改进会办理5000元。当年元氏县的棉花耕种状况为洋棉40000亩,中国棉80000亩。

8.合作社

(1)概况。元氏县的合作社在华洋义赈会系的合作社的基础上成立。因为当时急需春耕贷款,只有实施合作社才能够得到贷款。民国二十九年(1940)三月到六月,全县成立了30个合作社。因为省里的春耕贷款一直没有到,联合社就将收集起来的资金用于竹炭买卖。十月,春耕贷款下发,合作社开始运作,以合作社为单位贷款给社员。到了收获期,山麓地区的村落有土匪出没,收成被掠走,为了合作运动的发展,设立了合作社经营的农业仓库,在县城修建了7个仓库供农民使用,农民开始害怕使用,在调查时已经开始使用了。

(2)组织。

合作社以自然村为中心组织,60户为一社。有全村加入的合作社,也有部分加入的合作社。合作社有理事长一名,理事三名,监事二名。社员每人一股,每股2元,可以以5角及以上的金额购买,第一次买入必须是2角以上。

(3)事业。

合作社主要有四项工作:一是春耕贷款和水井补充费用。贷款主要是中农以上的家庭,每年利息是9分,第二年三月偿还。贷款主要通过新民会和棉产改进会贷给农民。棉产改进会主要支持棉花种植户的打井,每口井提供无息贷款100元。二是购买物资,主要是购买煤炭。三是农业仓库,为农民提供农业仓库。四是利益金的分配和使用。

(二)元氏县西关村

1.农作物及产量

元氏县西关村的农作物很多,主要有谷子、棉花、黑豆。谷子占作物产量的十分之五,棉花占十分之二,黑豆占十分之一。其他还有少量稷子、黍子、绿豆等。一亩井地可以收获谷子15斗(小斗)、棉花百斤、黑豆10斗(一石)。农民生产的谷物都是自用,基本不卖。

2.土地所有结构

西关村拥有土地最多的农户达到五、六百亩。这样的人家可能有10户。十几亩多,大约在20亩左右就算土地比较多。既耕种自己土地又租佃别人土地的人很多。按一人10亩计算,5人的家庭需要50亩才能够过日子。不足20亩的家庭,如果有两个劳动力,一人耕作,一人做长工、短工、小买卖。如果只有一个男性劳动力,只能维持最差的生活,比如以糠为食。地少人多,农民即使希望租佃也很难实现,因此成为长、短工的人很多,普通的年份可以租佃,歉收的时候可以打长工。

3.租佃

(1)事变与地租。事变时,很多地主去石家庄及城里避难,调查时大家都回来了。事变后的租佃费用更高了,主要是收获物都涨价了。事变前每亩三四元、五六元(井地)不等,事变后12元,成倍上涨。地租是秋收缴纳,旧历八月十五缴纳。

(2)地租缴纳。在当地将租借土地称为租地,租户缴纳的物品叫租子,缴纳的钱叫租价。纳钱和纳物的都有,在数量上大体相当。在本村交租金的人比较多。因为之前物价稳定,交钱没有影响,但是事变之后物价不稳定,持续上涨,所以纳物的情况增多。纳物还是纳钱由主佃双方商量决定。

(3)租佃契约。如果签订了五年的契约,不会因事变而改变。也有根据作物产出适当减免地租的情况。当地主外出避难时,土地就放任不管。地主回来后,所欠地租要全部交纳。交物有在田里分的,也有在租户家中分的,后者比较多。

(4)介绍人与立字。土地租佃有介绍人,立下字据,即使是很亲的人,如兄弟也不例外。只要双方都认识,有信用,谁都可以做介绍人。

(5)租佃期限。租佃期限一定要写入契约,五年的比较多,也有三年或者七八年的。如果是交物平均分配,不写期限也很多。事变没有影响租佃的期限。平均分配收获物时,租户产量不高,地主可以终止契约。

(6)上打租。向地主申请租佃时,地主也许会提出上打租,所谓上打租就是先交钱,后种地,这样地租可以适当降低,如秋后缴纳10元,上打租就只需要8元,但是8元必须在耕种之前缴纳。

(7)租户与费用。租户不负责田赋,但是看青费如果均摊,地主和租户共同负担,如果是定额由租户负担。看青费由乡长收取,一年分五月、七八月两次收取。调查的前一年为1角2分(与土地没有关系)。

(8)典地租佃。如果承典者出租典地,出典者没有优先权。实际上典地出租的情况很少。

(9)租佃与牲口农具借用。在西关村地主没有借给租户牲口的传统,但是有借水车的情况,租户可以不付租金。30亩地只需要一头牲口,如果是40亩地需要用骡子。

(三)元氏县南街村

1.概况及土地占有结构

南街村有250户,其中从事农业的有110户,从事其他的有140户。在其他职业中有100户从商,40户无职业。无职业者较多是由于事变而从他乡来这里避难的人,避难的人大体上都是富农阶级,也有苦力。在110户农民中,贫农只有两三亩土地;10亩到30亩地的家庭很多。40、50亩的家庭只有3户;60、70亩的人家1户;80、90亩的1户;100亩的1户。其中,地主兼自耕农约有40户,自耕农有20户,余下的全都是自耕兼租佃,没有纯粹租佃的人。作物生产结构:粟7顷,棉花3顷,小麦2顷,高粱1顷,豆、黍子、荞麦这三种每年不同。农地总面积每年的变动很小。

2.租佃

(1)租佃价格。事变对租佃关系影响很大。民国二十七年(1938)土地的地租,上等土地6元,中等土地4元,下等土地2元,全部都交现金。事变之后,由于谷价突然大涨,地主都采取按比例分配收获物的形式。直接分稻谷,秸秆为租户所有。

(2)租佃契约。现金交纳的时候要写契约书,要写明地租额、交纳时间、租佃期限等。契约在上年的10月约定,在当地没有押租的惯例。在日本人调查时都采用按比例分配收获物,所以不再写契约书,期限为一年的口头契约。

(3)地租缴纳时间。如果交物,在5月和10月分两次缴纳;如果交钱,则在秋后交一次。

(4)租佃的期限。一般是3年,也有一些是5年。期满继续租佃必须重新写契约书。没有永久租佃、包租的例子。

(5)介绍人。土地租佃需要介绍人,大多数由亲戚、朋友担任。一个人即可,不用额外付费用。

(6)地租缴纳。如果是平分收获物,收获后脱去谷壳,当场平分的情况比较多,地主所得收获物由租户搬运。如果签订了契约,在期限内地租不会改变。在交钱的情况下,地主不给租户提供任何物品;在平分收获的情况,地主需提供粪。在契约期限内,不能终止租佃。从以前开始,地主和租户之间就没有发生过可以称得上纠纷的事。在租佃关系中,没有中间管理人的先例。

3.水与灌溉

(1)挖井成本。南街村虽然有河流,但经常没有水,当地没有稻田,大家使用井水灌溉。一口井的灌溉量是10—15亩。使用新式畜力水车的水井,事变前挖井费用是80—100元,日本人调查时超过了300元。事变前水车和附属品是100—200元,在调查时是800元。南街村民拥有井的数量不太清楚。

(2)井的灌溉能力。畜力、人力的水车都有。人力水车一天可以灌溉2、3亩,畜力水车3—5亩。驴子和骡子没有大的差别。在本地,井的深度大概是三丈。地面上部分的直径为五尺,地面下为八尺。

(3)挖井人。在个人所有的土地上挖井比较多,在共有土地上挖井的情况也有。只有10亩以上的土地才会挖井。可以说有井的人家都是中等以上的人家。有20亩以上土地就会有骡子。现在由于费用太高,没有人挖井。一直以来很少有租户挖井(本村没有一例)。租户挖井可以延长租佃期限,挖井的费用可以抵扣地租。一般是地主挖井。事先与租佃人商量再提高地租。

(4)灌溉成本。在调查的当年,用人力灌溉每人每天每餐需花1元50钱;如果是驴要花4、5元。在本地,上等驴每头价值300元,中等驴每头价值200元,下等驴每头价值100元。骡子每头600—1000元。牛每头300元。

(5)借井。拥有10亩以下土地的人在村里借牲口。即使在村里,大多数也要付钱。然而,借两三天的话也有用自己劳动代替的情况。必须要水的作物有粟、棉、高粱、小麦等。由于井对作物的重要性,没井的人家会向他人借。虽然也会有酬谢但并不一定,要依情况而定。共有水井的情况下,商量着供水。

(6)井与收获。没有井不仅收获会减少,也容易遭受旱灾。如果雨量足够,和井的效果一样。同一块土地上,没有井的情况,一般每亩地可以收获10斗粟,如果有井的话有可能收获18斗。棉有水棉和烟棉。种水棉的时候必须要雨量多,还要在有井的土地上。烟棉虽然不需要水,但本地并没有。如果有井,高粱一亩产10斗,小麦一亩产8斗;如果没有井,高粱一亩产8斗,小麦一亩5斗。

4.地价

事变前上等地价格每亩30元,有井的上地每亩50、60元,在调查时上等地每亩200、300元。有井地每亩300元。本县不遭水灾。

5.雇佣

南街村雇佣劳动者很多,一般去县内的劳动市场雇佣。市场在县公署前的广场上,农忙期每天早上数十人至数百短工的人在这个市场里聚集。在市场里没有中介人,也没有管理者,也不需要给市场交管理费。在调查当年,劳动力的价格是一日三餐付1元至1元5角。

6.副业

除长工、短工以外有在家里做纺织的(土布)。每一匹(2丈)50钱的工钱。一人一天可以织一匹布。中农以下的家庭干这个比较多,买来棉花织布。

7.赋税及催收

事变之前,上地20亩、中地30亩、下地40亩的田赋为一两银子,附加是每两银子1元8毛,杂派很少。在调查时每两银子是2元4角,亩捐是每两12元,治安很差的地方每两银50元以上的摊款。所以这些地方借钱和卖土地很盛行。事变前,收取赋税要首先通知村长,然后由村长通知村民。上忙是3月,下忙是9月,农民自己到县的征收处缴纳,得到纳税的收据,这称为“元帖”。在村里有庸书接受县里命令核查农户的负担金额,再报告县里,县里以此决定各户应负担的金额。事变后,在纳税前,村长把要纳税农户的金额明细书带到县里。县政府据此收税。农民把钱带到村长处,村长汇总后转交给县里。歉收缴纳金额不足的情况下,村长担负责任垫付。垫付不了的还会被县里拘留。在调查时村长兼任保长。

8.庸书

过去是有学问的人当庸书,拥有土地台账。庸书不一定世袭,但是如果孩子可以读写,也有学问,可以让给孩子。庸书没有薪水。

9.推契

卖契也叫推契。甲卖土地给乙,替换税收簿中的名字。办理更名手续时,1张契约庸书收5角的手续费(100亩与1亩的手续费相同)。典与抵押与庸书无关。

10.典

在官里叫典,一般的称呼为当。当歉收或者负债时,农民就会典地。一是典地的对象。出典的话,可以在亲戚、朋友间进行,与城内的商人进行的多。二是典价。在日本人调查时,典价为时价的一半。事变前为时价的七成。三是典的期限。期限三五年的最多, 3年以内的基本没有,超过5年的也没有。四是赎回。典地如果想赎回,可以随时赎回。事变前大致在期限内赎回,但是在调查时基本没有在期限内赎回的。五是典的手续费。手续费为典价的2%,由出典者负担。田赋由承典者负担。六是出典的时间。多为秋收后到春耕前。七是转典。转典自由,可以用相同金额转当。八是中人。典必须有中人一两名。欠债者不支付的时候由中人督促。中人没有代还的责任,诉讼的时候有作为证人站出来的义务。九是抵押。在调查时,抵押很少了,典更多了。抵押的利息一年为1—3成。与地价有密切的关系。

11.土地买卖

在日本人调查时,先立草契,按买卖双方和中人的印章,村长在契纸上按压官印,买卖正式成立。事变前(1931)立草契,校董抽5%的手续费,作为学校的费用。校董盖章。村内没有校董的话,找其他村的校董。

(四)元氏县南关村

1.概况和阶级关系

南关村共有150户,其中杨姓约有50户,分3族,有3名族长;王姓约有50户,刘姓30户,何姓两三户,加上其他的少数姓,共同组成一个村庄。大地主在杨、王两姓中,所以形成了同族色彩很强的村落。但是有着户数大体相当的杨、王两姓的存在,两者之间或许存在着竞争或者制衡等特殊关系。

2.村长的资格

村长必须是人格高尚且有土地(实际上需要50亩地以上),年龄在25岁以上的人,也可以是不在村地主。前村长任职10年,从事农业,又有学识,家里有20多亩地。

3.村长的产生

村长由全村户主投票产生。虽然如此,但是贫穷的家庭基本不参加选举,女人也不参加投票。拥有土地的家庭都会参加。一般在阴历正月后选举。但是,在日本人调查时,拥有很多土地的人都不想成为村长。民国十年以后,10户以上成为“社”,从社员中选出村长,但是实行五六年后就废除了。(1921)

4.村长的职责

村长主要有如下职责:户口调查、秩序维持、村内调停、征税、催杂差拉夫、与县里交涉等。拉夫是一个最头痛的事情。每次拉夫在30人以下,大约五六名。在日本人调查的当年(民国三十年(1941)),上半年拉夫就达到了400—500名,主要是修公路。拉夫按户摊派,所以富人多,穷人少。一般都是自家安排人,雇人出役的少。

5.副村长

南关村有副村长有一人,姓王,小学三年学历,40岁,有8亩地,每月工资30多元,日本人调查的当年三月上任,兼任书记。在南关村,副村长和村长不能是同族及姻亲关系。

6.村庄会议

一般的村务由村长和副村长商量决定。重要的事情先召开甲长会议。其他更重要的事情,如摊派款项、劳力时,要召开村民会议。甲长会议就是召集15位甲长与村长、副村长一起开会商量事情,杨氏就任村长以来,召开了十几次甲长会议。村民会议就是各家家长参加,穷人一般不会参加。但是村民会议不常召开。虽然每月县公署会召开村长会议,要求村长召开村民会议传达,但是村长们很少召开村民会议传达。

7.同族

南关村民的同族意识非常强,各族有族长,管理全族。本村的杨、王两族很大,拥有的土地互不夹杂。一是族长权威。族长的权力相当大,监管年轻人、红白仪式都由村长调度。同族人卖地的时候必须与族长商量。在同族内不能解决的问题由村长解决。二是祖先祭祀。本村没有家庙,但是每年三次祭拜祖先的墓地,特别是正月的时候,全族一起扫墓。其他农忙时分别扫墓。三是分家与族长。分家的时候由家长分配财产,族长必须在场监督。族长要对不公平现象予以纠正。四是老坟会。南关村的邻村有老坟会,12岁以上的同姓男子可以参加。有大会头2人、小会头数量不定。每年一次或在清明或在寒食拜祭祖先的墓地,然后在大会头家中聚餐。族内有共有地,由大会头管理,收入作为聚餐费用。会头轮流担任,不是族长也可担任会头。

(五)青岛特别市即墨县

1.土地关系

即墨县除了蔬菜园外没有井地,耕地全部为旱地。虽然有些地方有湿地,但无法利用变成稻田。县内最大的地主有五六百亩地,约有10户左右。事变前有千亩以上的地主,民国二十三年(1934)有三四户家庭有1200—1300亩地,但是因为治安不好分家了。事变前大多数地主住在城里,同时也是当铺、烟店、油房、粮食店的主人或者辞官之人。即墨县,10%的耕地属于地主,40%是自耕兼租佃,自耕占30%,纯租佃占20%。一个七八口的人家有15亩就能够过日子。在耕地上种植地瓜的人很多,如果有10亩地,3亩会种植地瓜。

2.租佃形式

地租有纳钱的,也有纳物的,其中大部分为定额纳物。交钱和收成分益的很少。纳钱每亩40元的租金,分益是对半分。一亩地有200元毛收入。农民使用堆肥,每亩需要15车,每车3元,每亩要花费45元的肥料款。

3.农村金融

(1)借钱的原因。在即墨县,借钱的非常多,即使事变后也是如此。借钱主要是因为交租税、婚丧、家庭开支、购买粮食等原因,其中三分之一为因为粮食不足而借。没有为土地买卖、建造房子借钱的情况。为了购买肥料或者家畜借钱的不少。

(2)借钱的渠道

农民借钱的非常多,但是农民没有现金,所以借入的多,借出的少。在日本人调查时,当铺、钱庄都没有了,私人商店也不出借了,只能是熟人之间小额借贷。除此之外,不论是村内还是村外没有人从事金融了。从还钱来看,从前就没有借粮食还钱的现象。以前有合会,但是事变以后已经没有了。在此村没有合作社,也没有听说过“新民会”。

(3)担保

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为信用借贷,不需要担保。钱庄、钱铺借钱必须有保证人。贷方根据保证人的情况决定是土地担保还是房屋担保。

(4)契约

借钱金额很大的情况需要契约书,如借100元的时候必须订立契约书。有的借款有利息,有的没有利息,如果向钱庄和铺子借钱必须支付利息,大致年利为8分。

(5)期限

亲戚和朋友之间借贷一般不加期限,但是向钱庄、钱铺借款必须有期限。

4.典

事变前即墨县多少有一些典地,但事变后几乎没有了。一是典地的时间。典地一般在冬月、腊月、正月进行。土地买卖也是如此。二典价。典价只有市价的一半。三是中人。典地要两人以上的中间人。以前中间人可以得到典价的2%作为谢礼。在日本人调查期间一律是3元。三是期限。期限为3—5年。四是转典。如果转典必须以相同金额转典。五是典卖。典卖的时候,与族长没有关系。六是赎回。期限到后,可以赎回典地,但是也有赎不回来的情况。以前超过50年地权就转归承典者所有。七是典地出租。典地的使用和收益都是承典者的自由,没有特别需要典租者注意的事项。八是典地费用处理。田赋及附加均由承典者负担,承典者交给出典者,以出典者的名义上交。九是追回典价。如果地价上涨,可以追加典价,称作“刚钱”。也有根据情况和出典者的困难而追加“刚钱”的情况。十是先买权。出典地要卖出典地时,承典者并没有特殊的优先权。在调查时,典地、卖地基本上没有了,在当地没有抵押的情况。应答者所在的即墨县北阁里村有220户。李、孙、于等姓各有自己的族长,但是族长只是一个名称而已。

5.买卖

不论是麦子、高粱,还是地瓜,根据需要都会出卖。这些农产品都在集市买卖,城内一直没有粮店。粮食买卖在个人间直接进行,没有买卖的中间商,也没有经纪、牙行等。只有家畜的买卖以前有经纪。谷物的买卖既可以用现金交易,也可以赊账购买。大家都在集市上交易,几乎没有在商店交易的情况。行脚商人有卖布、丝、蔬菜、油等。

6.副业

东郊有竹器,西郊有席、条货(柳工艺品),这是农民农闲时的副业,基本上是女人干的活。做好后拿到集市上出售。在当地没有烟草,也没有棉花,最近柞蚕的市价变低了。本县会有一些蔬菜卖往青岛。

7.务工

农闲期间不少农民会去做木工、瓦工、小工(苦力),全县大约有5%的人外出务工,但是举家搬迁打工的很少。外出打工一般都是经朋友介绍去青岛及附近打工,去满洲打工都是年纪比较大的人一起前往。事变前去满洲做苦力的人很多,在日本人调查时由于手续变得复杂,去的人减少了。在青岛附近的务工,在农忙时也不回家,在工厂工作必须干一整年。在青岛干活,事变前每人每天5角,在调查时是1元5角,全都不包吃。在青岛工厂工作的大多是男性,女性只有1%。男性每人每天1元5角,女工2元(不包吃)。外出打工的人一般不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不会是家长、长子、次子。15岁开始外出打工比较适合。如果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必须留在家里。事变时,很多有钱人(地主、大商人)都去青岛避难,调查时基本上都回来了。

(六)即墨县城郊各村

1.租佃

在磨子村,租佃地叫“租粒地”或者叫“租地”。

(1)租地手续。租佃一般要订立契约书。租户订立,地主保管。租佃必须有保证人,保证人有督促交纳地租的责任,但是没有代为交纳的责任。契约书会明确保证人的责任。

(2)租佃期限。租佃期限最短两年,因为两年种植3次,一般为五年。

(3)解除租约。因为土地少,租户不会主动解除契约,或返还土地。如果歉收可以减免地租,如果第二年丰收,地主可以提出补交要求。过了三年实际上欠缴已经失效。

(4)租佃类型。租佃有三种类型,交物、分种、交钱。所谓“交物”就是定额交物;分种是指在主佃之间分配收获物;交钱又指“把价”,即交纳现金。只要是交钱就没有契约书,因为交钱是预交租金,没有必要立契,与交物相比,交钱的地租要便宜三成。从清朝到民国都是如此。租佃契约的时间不定。

(5)不同地区的选择。县城周边的土地分配收获物的情况比较多,农村中交钱和定额交物的比较多。因为县城的人要保证粮食,农村租户大多耕种城里人的土地,如果距离太元,作物检查、谷物搬运都比较困难。分配收获物时,地主所得的作物由租户搬运,距离三四十里以上时,由地主提供每天一餐的饭。

(6)不同时期的变化。从清代开始,分配收获、定额交物,交钱的比例就没有很大变化。交物的地租没什么变化,只有交钱有些变化。在日本人调查的当年,上等地租金30元,中等地20多元,下等地10元,菜园40多元。交钱的时候,约定只有一年租期。

(7)地租调整。在没有欠缴的情况下,土地租金不会上涨,地主也不会因为有更好的条件而替换租户。

(8)租佃争议。在不同意收回租地时会发生一些争吵,大多数情况下是租户施肥太多,认为收回不合理而发生争吵。要收回租地,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契约书返回给租户。在磨子村有130户,没有押租或者类似的东西。

2.田赋

在磨子村,正赋、附加都由地主负担。在日本人调查时,每两银子要交8元的田赋,12元的附加。如果计算为每亩的价格,上等地5分2厘7,中等地4分,下等地3分2厘。

3.田赋附加

田赋附加到去年为止都是1元多。但是1941年1月开始到8月已经超出6元了,这可能与正在建的兵舍有关。

3.摊款

在即墨县,摊款也全由地主负担。在调查时农民的摊款很多。挖壕的费用,每亩3元;修路及保甲费每亩要摊派1元。在东关村,每天要出22人。将即墨县分为10区,每区每天分配2000人。挖壕的劳动力每天3元,比普通的短工价格高点。因为在施工地买饭吃,吃饭花2块钱都不够。有土匪活动的地区,摊款负担要翻一倍,听说每亩30多元。3区、7区、9区是土匪活动区域,占全县的30%,全部是土匪,八路军到现在也没来过。村庄每件事情都要摊款处理,过去也是如此,只不过过去由村长先垫付,但是在调查时数量太大,垫付已经不可能。

4.看青

一是看青的决定。看青一般由三四个村组成一个会,由村长商量决定。看青的人每个大体是固定的。村长与看青人商量看青价格,包括各种作物每亩的看青费及看青人的姓名,这些都要向村民公布,并从决定的那天开始生效,同时开始看青。二是看青的负担。看青费全部由耕种人负担。一般小麦每亩2元,高粱、粟每亩1元4角。三是看青的时间。小麦是4月末—5月初。高粱、粟是6月初—7月初。地瓜(甘薯)、豆是7月—9月。四是看青费用的支付。看青费在收获后支付,也有换算成粮食支付的情况。五是看青人的责任。看青人带有承包的性质,但如果遇到不可抗力(例如天灾等)歉收也不必赔偿,还是要获得看青费。

5.家族

在磨子村,有10户,超过100亩的3家,30多亩地的家庭比较多。总体上看来比较贫穷,但是有一些家族有族产。

(1)族产。磨子村徐姓有7户,有10亩族产,位于其他村。这些土地由族长管理,对外租佃,收益用于每年的祭礼。族产很多的是官庄村的孙家,有千亩以上(大亩)。徐姓在官庄村有30亩,其他的土地分散在周边各村。

(2)族产的管理。族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管理:族长—管柜—庄头—租佃人。族长通过管柜给庄头某种文书,庄头决定租佃人。租帖由庄头和租佃人制作,需得到族长的许可。地主使用族的堂号。庄头的名字也作为中人被记入租帖,管柜的名字不会写在租地租帖上,他们是监督庄头的人。管柜由族人选举,有四五人,任期为三五年,非世袭,一般是选择族中的有权者。这种人可以无偿耕种40亩以上的族田。

(3)长支。族中长子这一支被称为“长支”。这一门第的人在10月1日祭祀祖先的时候成为祭主。为了筹措祭祀的费用,长支可以耕种祭田40亩。族长无偿耕种约50亩,这作为族长的事务费和车马费。

(4)族田的收入。在治安好的时候,族田收入用于购买土地、补贴族中学生、经办族立的学校、葬礼费、鳏寡孤独的救济、给接近长支的人的婚礼补助费等。

(5)租佃条件。租佃族田的条件,不管族内外全部一样。

(6)孙家的情况及治理。孙姓的同族很昌盛,分布在好几个村,但是楼子里头村最多,负责人也全部居住在这里。孙家在明朝时就已经存在,出了不少官吏。在调查时,族长有十多人,从清末到民国六年(1917)期间族中围绕族田管理起纷争,引起诉讼。3000亩的族田因为费用和其他原因被贩卖,现在只剩一半。为了处理族里的事务有如下负责人,族长为总理,1人;副族为协理,1人;再下面是监理,2人;监理下面是会计和书记,各1人。这些负责人,各自都被给予一定的土地做为事务费和车马费,各负责人可以兼任。

6.土地买卖

(1)土地买卖的原因。卖地的主要原因依次为:葬礼、结婚、日常生活费。葬礼卖掉所有土地的一半的现象也存在。结婚时,男方需要200—300元,女方需要500元。

(2)土地买卖的时间。土地买卖在每年的11—12月进行。土地买卖的时候,同族、邻地者、同村者有优先购买权。违反的话会遭谴责。在同族内部,其顺序不固定。关系好的人有先买的现象。优先购买权的顺序是:出价高者可优先购买。

(3)土地买卖程序。卖方先拜托说合人(中人)。说合人先同卖家的同族商量,同族中没有买家再找别人。如果找到了买家,在完成土地实地检查后(说合人和两当事人)订立契约书。契约书中署上买卖双方、立字人(谁都可以)、中见人(说合人)四个人的名字并盖章。制成契约书后付钱,收钱后写收据。说合人没有讲究,谁都可以成为说合人,一般以朋友居多。说合人的报酬是卖价的4%。在调查时,还没有监证人的制度。

(4)契纸和契税。买卖时要用官给的草契纸,买方从县公署以每张1角的价钱购得。契订契约后,买方要契税支付,为买价的6%。

(5)更名过割。过割手续时,如在田赋缴纳期(上忙、下忙),写上买方的名字、购买时的条件,再报告给县财政科的“粮房”。

7.典地

一是典地时间。典地一般在每年的11月到第二年的1月之间进行。二是典地中人及手续费。典地需要二至四位中人。谁都可以做中人。中人的手续费,过去是典价的2%,调查时是典价的3%。三是典地期限。期限为三五年的居多,不管经过多少年都可以赎回。过去超过50年就不能赎回了。根据以前的事例,大多能赎回,赎不回的只占2%—3%。四是转典。可以转典,金额相同。五是出典的对象。出典可以选择任何有利可图的人。也有出典给村外的人。六是典价。典价为地价的一半。七是租佃优先权。出典者事先商量关于出典地的租佃优先权。八是刚钱。可以用出典地来借钱。当地价上升时,出典者可以向承典者申请增加典价,这成为“刚钱”。九是典地的出卖。出典者绝卖出典地时,首先与承典者商量,承典者拥有优先购买权。绝卖时把典价与时价之间的差额交给出典者,即从出典转为出卖。十是典地的负担。典地的赋税由承典者负担,先交给出典者,由出典者缴纳。

8.借钱

一是借钱的原因。因为赋税、生活费而借钱的较多。在青黄不接时借钱购买粮食的占农户的三分之一,也有为了买肥料或者家禽借钱的,没有借钱买土地的情况,借粮的也很少。二是借钱的对象。在即墨县基本没有抵押借钱。在调查时,没有当铺、钱庄,也不能从商人那借钱。一般从朋友、亲戚处借钱。三是借钱的担保。过去从钱庄借钱必须拿土地、房子做担保。如果保证人可靠可不用担保。因为多是朋友、亲戚,所以没有担保,也很少立契约书。但是借的金额和粮食多时就需要立契。四是利息。如有利息一般是年息8分,也有没有利息的情况。五是借钱期限。在朋友、亲戚之间没有期限,有钱的时候就还。六是合会。以前有合会,在调查时已不存在。

9.水利和水井

(1)水井成本及补助。县城附近菜园比较多,需要水井。一般每亩菜园需要一口井。在棉花田也新挖了井。凿井费为600—800元(事变前400元)。事变之后,可以从青岛特别市的社会局无偿得到每眼150元的补助,约增加了400口井。领取补助的手续是,农民先拜托村长,村长向县申请,县里制成文件后提交给社会局。

(2)井的归属。井一般为私人所有,共同所有的少。在共有情况下,凿井费用平摊,按顺序来使用。普通的水井为两三户共有。即使有些农户没有出资,因为近邻关系也可以使用水井。当所有者不使用时,邻居可以用水,然后以帮忙耕种土地作为答谢。

(3)共有水井。饮用井也有共有的,由20户或者30户出资。10个家庭耕种六七亩的菜园,也可共用水井。

(4)井的维修。井的维修费用,耕种者支出得多,约为所有者的3倍;费用少的时候只由富人负担;多的时候相关人员聚集起来决定负担金额。

(5)井与租佃。一般是地主凿井,由租佃人负责维修。租佃人凿井的时候,与地主商量后进行,这样租佃人可长期耕作。有井的菜园比没有的菜园,收入要高3倍。

10.农产品交易

农民去市场销售农产品,市场里没有粮栈、牙行(但是家禽市场有经纪),农民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买卖用现金交易,在商人处买东西可以赊账。也有行商来村里卖布、丝、鱼、油等,不征收通行税。

11.雇佣市场

在即墨,长工少,短工多。城外有劳力市场,每天聚集50人左右,在农忙时可以达到两三百人。供给者直接与需求者交涉,没有中介人,也没有契约书。

12.牲口、农具和肥料

每10亩需要一头驴马,每20亩需要一头骡或者牛,贫农家庭一般没有牲口。在调查时,驴马的价格为每头100元,牛为150元。没有共同饲养牲口的情况,但是农具有共同使用的现象。农民使用粪肥居多,也有使用豆糟的农家。很多家庭需要购买肥料。

13.务工

农民的生活贫苦,附近靠近青岛市,离开村的人相当多。约有5%的人在他乡,其中贫农阶层离村率更高。比起农闲时务工,已经在外务工多年的人更多。不仅次子、三子外出务工,长子也有外出务工的。去青岛、满洲务工的人多,主要是通过朋友介绍。

14.村长的资格

村长不讲财产和身份,主要以学问、品格为条件,还必须是40岁以上者,同时还要得到父母的允许。村长由12个闾长选举产生(与30年前一样)。选举村长时没有商量,投票也不是形式,但是一般村民不得参与。

15.村的裁判

小的纷争由村长调停,大的纷争上诉到县里。在村里不能处罚村民,因为大家是邻居。其他村的人有不端正行为时要罚款,例如偷农作物的情况。

16.家族关系

大家族有30多口人的,但是数量很少。大部分家庭为五六口人。事变后分家的多。一般是父母去世和兄弟不和时分家。家长是男性,只有孩子还小时母亲可以成为家长,但是儿子18岁以后就要让给孩子。分家要写分家单,富人称为“分书”,穷人称为“分单”。分家后母亲得到养老地或者儿子轮流赡养。分家时,总体上是平分家产,但是有时长子会多点,如4人分家,财产分成五份,长子得两份。半农半商家庭,农商财产各自分开分家。女儿没有继承权,只能得到少量的钱。债务不能继承,分家时要先清理债务再分家。一家的财产称为家产、财产,家里没有特有财产,买卖土地要得到一家的同意。

17.土地的界

作为界线的标识,留出宽约6寸的土地不耕种,变成道路,或者植树,或者立石碑。这些由地邻相互商量后决定。有时也有界线之争,如有一点被侵犯也会争吵。村里解决不了由县解决。裁决时当事人和亲戚、朋友等出席。县当局叫来双方进行调查,再测量,立上石碑或种上树木。比起田地,宅基地的纷争要多,要猛烈,一般受侵害的一方会上诉到县里。

18.燃料

农民使用高粱、粟、麦的秆做为燃料,此外还使用杂草。10口之家需要使用煤200斤。穷人家去拾取其他人家里剩下的秸秆或者杂草,也拾煤渣末。

(七)青岛特别市胶县

1.田赋

在胶县,每亩的田赋是4银9分3厘。每两银子20亩。每两银子去年的附加是8元,调查当年已经分两次收了16元。也有农民自封投柜的,也有经乡约催促征收的,也有依靠乡约的情况。各乡都有乡约,是否依靠乡约各人随意。乡约催缴时会收取一些跑路费。乡约每人每年有三四百元的收入。县里有政务警,在乡约无法解决时会请政务警督促。

2.租佃

用物交纳的地租用叫作“租粒”;用钱交纳的地租叫作“租价”。在胶县,交钱的时候实行价折租,即比用物交要便宜。租佃要立契,称租契为“租约”,住在县城内的地主必须立租约。租约没有期限。租佃期间不改变契约内容。在城内有很多地主,乡村基本没有地主。租粒必须在旧历正月末之前交纳完毕。

3.催乡

本县的大地主全都住在城内,有6个家庭有1000亩以上的土地。每家都设置了五六个被称为“催乡”的管理人,供他们吃饭,并付给他们粮食(约相当于100元)。吃饭之外每月还付给催乡两三元。催乡住在地主的院子里,与地主家人分开居住。

4.长工和短工

农家的长工叫作“密汉”,每年付给他们100元。短工叫作“工夫”。

5.分家与养老

分家时均分财产,供养父母,但不供养姐妹。兄弟分家时,有姐妹没有出嫁时,姐妹在兄弟家轮流吃住。对于母亲设置“养老地”,也有按兄弟次序供养母亲的情况。父亲去世后分家情况普遍,如果父亲去世后,即使母亲在世,也对分家没有影响,不过此时的分家不会被说成不孝。在分家时,虽说是长子,但也没有任何特别权利。财产的平均分割,与是否孝顺没有关系。在分家时,女性不能分到任何土地,也不能分到卖土地的钱。分家的时候,一般实行抓阄;分家时,不会在祖先的灵位前供奉物品。分家时,族长或者母亲的兄弟或是父亲的兄弟等一起商量进行。分家后,儿子租佃养老地,其条件和旁人一样。母亲在分家后也可以买孩子的土地。

6.产品买卖

农产品在市场出卖,也有在粮站出卖。农民出卖的农产品:首先是麦子;其次是豆子;最后是地瓜。在市场上,没有经纪人,农民直接和消费者交易,但有“斗行”收税,每斗收1角。斗行的朋友不需要纳税。税由买方负担。村里有流动商人,与村里人做小买卖。普通的村庄没有商店。

7.庄长

庄长的选举全都采取全村集体选举的形式,实际上是从旧闾长中选出。事变时有闾邻制度。

8.匪贼与赎人

在村民被匪贼绑架后,村中有实力的人物全部集合商量,集资赎人。如果被抓的是村里的庄长、闾长等,则按亩数由全村负担。如果被抓的是个人,由个人负担;如果抓的村务人员,则由全村负担。

9.租佃及地租额

佃农在杨家庄、辛店庄、马家庄分别所占的比例是30%。地租的缴纳形式有所不同:菜园交钱,耕地按定额交物。也有根据地主的要求交纳代金的情况,但是很少。这时地主和租户要商量,如果租户不同意的话很难实行。交纳的谷物一般是粟、小麦、豆。地租为:上等土地3斗,中等土地2斗,下等土地1斗两三升;价格为一斗粟11元,一斗小麦19元,一斗豆14元。

10.租佃契约

虽然兄弟、同族之间不需要契约书,但出租给别人的情况下必须订立契约书,这称为“揽约”。

11.地租交纳期

地租一年交3次,根据作物交纳时间不同。比如,麦:4月末—5月初交纳;高粱、粟:7月中旬交纳;豆:8月中旬交纳;黍:6月交纳。

12.地租交纳

如果一种作物的收获很少,则换算成其他作物交纳。实物地租由租户运到地主家。地主有很大的秤,可以用来称量。租户一般会带来比契约规定量更多的谷物。即使这样有时也会发生纷争。

13.地租滞纳、延期

年内必须交纳地租。如果不能交纳,地主会催促。如果催促仍然不交纳地主就会夺佃。保证人实际上不会承担物质上的责任。一般而言,租佃人在正月之前都交不了话,可以去地主那请求延期。歉收时,在地主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少缴纳,来年再补。没有地主增租的现象。

14.租佃人的变更

地主卖租佃地的时候,新地主可自由变换租佃人。

15.退佃

不定期租佃有退租的惯例,每年清明节前地主会在土地前“贴告示”,告诉佃农是否让其继续租佃。佃农在清明节前去查看。地主没有直接通知佃农的必要,也不会给在经营上给佃农补助。除了地租以外佃农对地主也没有其他义务,也不提供劳务。如果有佃农凿的井,地主退租时没收井,佃农可以在停止租佃时将井埋掉。

16.看坡

每村都有会有一人看护青苗,也称为看坡。看坡人看护作物,如果作物被盗,负一定的责任。耕作者要支付给“看坡”的粮食,所以佃农也要负担看青费。每亩小麦、粟、大豆计1—1.5升,价值大约为1元。一年分3次支付,也有用金钱支付的情况。每亩甘薯为1元,其他作物为8角

17.肥料

每亩需要肥料约15元,肥料多是自给。农民将牛、猪的粪便与灰混合,制成农家肥。

18.结婚

结婚需要有媒人,要给媒人送彩礼钱,当地人称作“彩礼金”。结婚时女方带的嫁妆有:棉被、枕头、脸盆、煤油灯等。中等家庭结婚需要花费四五百元。

(八)益都县北城乡(旗人村落)

1.村庄概况

北城乡(村)是一个旗人村庄,清朝初年大约1500人来到此地,后来繁衍到1万人,这些人除了按照旗人管理外,还开垦城内的土地,如操场、学田、马场等。后因民国政府北伐,大部分人口外迁,在日本人调查时只有1800人。在这些人中,连一个地主都没有,都是穷人。因为旗人过去是兵,不会农耕,旗人制度被废除后,不会农耕,只能沦落成苦力、小商小贩,也有一部分人成为巡查。粮食、燃料、蔬菜都要购买。现在城里有95%的家庭粮食不足,每家每户都有人进行短工和苦力劳动,大多就近打工。女性也有去城市纱厂劳动的。农忙期的短工,做炼瓦工、搬运工、泥瓦匠、修鞋工、男服务员、保姆等工作很常见。粮食供应不足时,村内相互借贷,但数额不大,当然在村内也可能借到的大笔金额。葬礼、婚礼没有像以前一样进行,有时连葬礼也不举行。正因如此,自由婚姻也逐渐变多。

2.典地和指地借钱

典借和指地借钱在北城乡几乎没有。但是在益都县其他地方,典当价大约为地价的一半,典期为3年或5年。指地借钱的价格也是地价的一半,期限为1年至3年。无法归还时地主将秘密进行双重担保。只要缴纳地租,也可以从两人那里借钱。但是必须保守秘密。典借、指地借钱都要立契,寻找担保人和中间人。保证人和中间人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3.摊款

乡里需要钱时将进行摊款。闾长以上聚集商讨,然后按照土地面积进行摊款。财主或商人将按照适当的比例进行划分。

4.村庄治理

民国十九年(1930)开始,该乡改变原有旗制,采用闾邻制度,设了村长。事变后,虽采用保甲制,但是闾长依然存在。乡长还兼任了联保主任(保甲)、爱护村长、新民会分会长、新民协议会委员、合作社班次长等。一是乡长的产生。最初乡长由县里指定。事变后,由全村村民投票选举产生。一户一人,限成年男子。不会写字的人委托他人帮忙投票。一般情况下各乡选出两位候选人,向县里推举。然后县里在从中选出一位作为乡长。普通乡村,没有候选人,由闾长和保长选出乡长。二是乡长的资格。乡长必须识字,工作做得好。家庭贫困没有关系,但是乡长是义务制,没有薪水,实际上穷人无法胜任这一职务。村内事务由乡长和保长协商决定。

5.村规

该乡村有村约,它是民国十九年(1930)时废止旗制而采用乡制时制定的。

6.原旗公有地

民国十八年(1929),北城乡向省请愿希望将城内的空地作为旗公有地,获得批准。各家各户有耕作权,但是没有所有权。各户分割公有地进行耕作。租佃、典当、买卖都要私下秘密进行,不可公开。如有绝户人家,将按照抓阄分配其土地。

7.家庭和家长

城内住民家庭一般有四五个人,多的情况有七八个人。家长死后,孩子尚小,母亲成为家长,孩子15岁后成为家长。家长必须是长子,如果长子身体不好,或者头脑不好,无法处理家务,也没有关系,因为村内没有大量财产的家庭,因此谁成为家长关系不大。

8.家产及分家

家产是一家的财产。父亲在世时由父亲掌管;父亲去世后由母亲掌管。据说父亲在世时家产视为父亲一人所有,父母死后将由兄弟姐妹共同所有。分家产时,女性也能得到平均分配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均分配的情况较少,长子分得的财产略多,女儿分得的财产会略少。父母在世时会平均分配家庭财产,但是父母死后兄弟姐妹分家时,女儿会分得较少的财产。

9.分家与养老

在北城乡,分家的原因与其他汉人村庄大体一样,兄弟媳妇不和,有些兄弟懒惰,家里贫穷等。分家里,父母获得养老地或者养老金,其数量取决于家庭状况、感情和父母的意愿。父母在世时分家比较少,去世后分家的比较多。旗人对分家并不避忌,认为是正常现象。家庭成员较多时,父亲担心自己死后会发生财产纠纷,便将土地平均分配方案记在纸上,将纸保留。父亲死后孩子们就按照纸上写下的方案进行分配。

10.女儿财产处理

未婚女儿得到平均财产后和关系最好的哥哥一起生活。其出嫁费用由自己的财产承担。如果费用不够,兄弟商讨,平均分担,或者由娶妻的男方承担。一般会以女儿自己的财产作为承担标准,兄弟出资的金额极少。女儿持有的土地,要么卖掉做为出嫁费用,要么一并带入丈夫家。

11.家庭纠纷及调解

父母死后分家引起财产纠纷时,一般会委托邻居、亲戚和朋友进行调停。这样无法解决时,将会向县的承审所申诉裁决。

12.家族

旗人也有同族的意识,有族长,按照辈分和年龄来决定。由于北城乡是一个贫困的村庄,族长没有多少权力,只是在祭祀祖先时,召集同族人并进行指挥。如果族内有祭田,一般由族长来经营,但是族长要承担祭祀费用。

13.坟的形式

在益都县坟墓的形状有两种:一是人字葬;二是怀中抱子式葬。墓地狭窄时根据辈分进行,埋成人字葬的形状。

(九)德县

1.县的概况

德县实施的区乡制:区——乡镇——村。全县分为9个区、75个乡镇、837个村庄。其中,向县缴纳租税的有67个乡镇、687个村庄。保甲制后,乡长兼任联保主任,庄长兼任保长。事变前实行闾邻制。一个区有5个乃至10个乡。一个乡大约有10个村。每村的平均户数为80户,拥有12亩—20亩的土地的家庭最多。没有大地主,也没有人拥有超多200亩的土地。事变前,听说有家庭拥有500亩土地。在调查时拥有100亩的家庭也很罕见。牲口大多是牛和驴,平均每2户有1头。作物有麦子、谷子、高粱、玉米、甘蔗、胡麻和棉花等等。八区有10个乡、128个村,九区有122个村。

2.村落形态

每乡平均有10个村,每村平均有80户。多者有300户,少者有10户乃至12、13户。这种户数较少的村子联合形成一个村的情况较为常见(即连村)。例一,一个叫五间房的村子是由五个小村联合成立的,还有一些很小的聚落联合组成的村子。这种情况很常见。这些村名大多为三间房、五间房、八连庄等等。小村落一般会串联成团构成大村落。县里将这些村落看作为一个村来对待。然后在其中选取有权势的人任命为村长。例二,有个名为五僧的村庄,村长每三个月进行交替,据说是由各村落按顺序选举。可能村长一职并无好处,因此第八、九区的村长频繁更换。例三,五家塞村。由于每家都有望楼,因此五家联合组成一个村庄得到了允许。魏家集、干家庄源于村庄组建时魏姓和干姓的人数众多而得出此名。含有像魏家集的“集”字这样的村庄,一般都有市集。

3.土地占有

所有地为每户平均十二三亩,优良土地为二十四五亩。最大的地主也没有超过200亩(事变前有500亩土地的地主)。拥有百亩土地的在乡中被称为有钱人。由于土地较少,所以村中自耕较多,租佃较少。在农忙期,贫农被雇佣,每日赚大约一元到一元四十钱。雇农者首先要拥有40亩以上的土地,如果地主要去县城,必须雇农,并且委托亲戚管理土地。

4.旗人旗地

清朝时期,德州驻扎着德州城守营。有四旗:正黄、镶黄、正蒙、镶蒙。前二旗为满人,后二旗为蒙古人。城内无兵舍,有衙门,旗人与汉人杂居。上级官员居住在衙门,兵士居住在自己家。城守尉以下拥有俸禄土地,出租让佃户耕作。城守尉有三顷,防御人员有三四十亩,以下官位逐减。除俸禄土地以外,旗人有私有土地。这些土地是向省提出申请交纳田赋,契税后成为私有地。俸禄土地成为旗人共有地。这些旗地与官旗产清理处清理的土地不一样。俸禄地成为旗人公有地的面积大概有五顷多,它们遍布在城外20里以内,同样由佃户耕作。租金价格比民地便宜一半。这些租金用于钱粮、杂派以外的剩余部分救济贫民。旗人的私有地还是称为旗地,很多土地已被卖掉。

5.地租

该地区的一般土地,每亩能收获6、7斗谷子,地租一般为4斗。作物种类不由地主指定,但是地租必须交纳固定的谷种(一般为谷子)。如果在借来的土地上种植高粱,交纳物也可以是自己土地的谷子。如果作物不足,那么便按照市价交纳一定的钱。

6.租契

租佃契约书称为“租契”,制作两份,双方保管。10年契约较多,在此期间契约内容不可变更,这要写入租契。租佃分为“分种”和“包租”两种,后者较多。每村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分种仅限折半。包租时,滞纳份额要在第二年交纳。地租没有交现金的情况,即没有货币地租制度。10年租约,5年就退佃是不允许的。如果违反契约,地主可委托仲裁人进行调查。租契中必须写明期限,最短为5年、也有七八年的,但是没有10年以上的期限。

7.长工和短工

长工称为“扛活的”,短工称为“帮忙”。

8.共同饲养

家畜可以两家共同饲养,饲料需两家均等承担。畜舍每10天进行交替。

9.看青

在德县,看守庄稼称为看青,不是看坡。有的村庄雇人看守,有的村庄各家轮流看守。在调查的当年,陈村组织了青苗会,每晚有10人看守,若有偷盗行为则将该人带到会中,若是穷人则进行打骂,若是富人则收取罚金。其他村的村民更不可原谅。

10.田赋征收

在德县,田赋由三个单位负责征收。一是县征收处。负责征收一般民粮地的第一期、第二期田赋。二是衙征收处。负责征收卫地的田赋。卫地始于明代,是皇帝(燕王)为培养军人而开辟的。卫被废弃后,士兵们大多离散或是成为土著,卫地的地目就这样保留了下来。在德县的第三区面积最大。三是漕粮征收处。以漕粮的名义征收第三期田赋。各征收处根据地域各分得四份。

四 河北省安次县

(一)祖各庄

1.寄住者

寄住者都是在本村有熟人的人,即需要熟人介绍和担保才能够寄住在某个村。担保者向会里申请,如果寄住出了问题,担保者要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大家都是亲戚或者朋友关系,所有没有做坏事。寄住者没有土地、房产,也不用交花销(摊派),但是需要交门户钱。村庄摊派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按照田亩摊派;二是按照门户,门户费每年收一次,每次3、4元。门户钱属于村庄的收入,用于老师、勤务工、民团团长工资。

2.本村人资格

如果寄住者要成为本村人,一是要有土地;二是要有房产。有些人在很短的时间购买了房产或者土地后,就成为了本村人,有些寄住者虽然有很长时间,但是没有房产、土地,也不算本村人。

3.会里制度

在以前村庄由会里来负责管理,在会制度时,有村长、副村长、司事人等十余人。会也称为大会。

4.保甲制

取代会里制度的是保甲制度。在保甲制度时,有正副保长、九甲长、有拨儿,繁忙时村民也会来帮忙。月拨儿是村公所成立后才有的组织。

5.村差

所谓村差就是村里收的差钱。甲村人购买了乙村的土地,如果甲交了亩捐,就可以不承担差钱。如果甲有100亩地,90亩在本村,10亩在外村,甲只交90亩的村差。因此,如果土地卖给了其他村,会增加本村其他人的负担。

6.分家和分户

分家后是否分户有不同,一是父亲健在时,每个兄弟是家长,但是父亲是户长,还是一户。二是父亲去世,但是兄弟们比较和睦,以长兄为户长,兄弟是各家的家长,但是仍然是一户。三是如果兄弟不和睦,则各家成为一户,挂户的牌子。分户不影响摊派,因为摊派主要是按照田亩来征收。

7.家族

在祖各庄村,也存在家族,在清明会时,同族会聚集起来祭祖。早晨七点大家去族长家,然后一起前往墓地进行祭祖。同族人都会带着铁锹和锄头去祖坟,并挨个给祖坟翻新土。在上香时,没有辈分的先后顺序,烧香人是族长,供品由大家摆放,族长烧香时,由同族人来点鞭炮。族长叩头后,大家回去,将供品摆在墓地。然后各自去祭祀自己家的新坟。在族长家吃饭时,男性与男性坐在一起,女性与女性或者孩子坐在一起。男性按照辈分来坐,女性随便坐。有清明会的,族长向同族收钱购置酒菜。没有清明会的,同族轮流购买。前者男女均参加吃饭,后者只是男性参加,每家一人参加。如果供品不够吃时,会按照同族人的人数来安排。清明会上的同族,三天都在一起吃饭,非清明会的同族每天只能吃一次。

8.看青

安次县也会看青。一是看青的发起人。主要由村长和校长提议,与甲长们商量。一般在村公所商量事情。二是看青人。决定看青后,就请看青人,本村的农民会申请看青,有10位申请,这些人是家里贫穷的年轻人。家里没有土地,给人做长工等。三是看青的时间,6月底—9月末。四是看青报酬。地户每家出一小升玉米或谷子或高粱,在看青结束后就上门按照面积收取。每人两袋约40斤。五是看护。10人白天和晚上都拿着棍子,在地里巡视,没有专门的房子,如果下雨就用玉米秆做一个小房子。六是外村的土地。外村的土地也会入青,同样出一小升粮食。七是偷盗问题。如果抓住小偷,本村的会让其赔偿一二斗粮食,外村的人会送官府。如果作物被盗,10人共同赔偿,从收入中扣除。八是看青结束。看青结束后,不开会,也不会吃饭,看青人也不会感谢牵头人。1942年以前没有请人看青,农民自行看护,因为粮食比较多。在调查的当年组织看青是因为粮食产量不足,才成立看青会。

9.自卫团

民团也称为自卫团,是维持本村治安的团体。民国十七八年(1928、1929),基于县公署的命令成立民团。开始只是巡夜打更,后来要成立自卫团,就改成了自卫团。民团有16人,团长1人。团长是村里的老户,大约30岁。团员的年龄是20—30岁。都是本村的庄稼户,只有家里有枪的人才可以进入自卫团。团员们白天在农田干活,晚上值班。在本村,值班地点有两个,一处有10人,一处有6人。值班的时间是晚上8点到第二天的4点,每个小时替换一次。自卫团员都有枪。其实在事变之前,村里人没有枪,事变后枪开始多了,只是后来买不到子弹了。团长一般要年轻力壮的人,由大家公推。现在的团长已经任职三年,团长如果不想干了,随时可以辞职。团长每月的报酬35元,团员每月的报酬是10元。这些费用全部从村费中支出,按照田亩面积摊派。高粱、玉米长得旺盛时,白天也会有人站岗巡视。另外一个位访谈者介绍,县里规定,每50亩就得有一台铁炮,每100亩得有两台铁炮,但是有时有地的人也没有购买铁炮,一方面负担不起100元的费用;另一方面家里没有年轻人。村里大约有40台左右的铁炮,村里购买了2台,由自卫团长持有,放在团所。其中有些优质的铁炮就给了县政府、乡公所,乡公所会给一定的补偿。

10.自卫团的运行

受访者陈国泰所在村的自卫团成立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自卫团团长由保甲长和村民投票选举产生。自卫团有16名成员,其中1位是团长,当选为团长是因为曾经在廊坊接受了一个月新民会青少年团的训练。团员都是家里有铁炮的,但是并非都是有钱人,也有没有钱的人。年龄一般在20—30岁之间。团所选在家里比较宽敞的人家。自卫团每天晚上8点到第二天的3点结束(旧表),如果听见狗叫所有自卫团成员均会出动,如果没有狗叫,就只有步哨的人在外面巡查。步哨每人一个小时,除了值班外,其他时间都是睡觉,但是要在团所睡觉。团员中没有因为偷懒不出去放哨的。如果生病要请假。也没有人谎称生病而不参加的。如果休息的时间比较长,如5天、10天的,要减少工资,按照每天30钱来扣减。一般自卫团员都是一家人,如果父亲生病了,可以儿子代替,如果儿子生病了,父亲可以代替。没有人不想要10元钱而休息一个月的。团员都是雇佣的,每月每人10元报酬,团长为35元。自卫团成立后,曾经遭遇了两次土匪进攻,被自卫团打退了。村庄一般会与外村相互联系,当遇到土匪攻击时相互支援。有些村自卫团还有制服,制服、工资、灯火、煤球等,费用均由村民分摊。村民持有铁炮需要登记。

11.分家的原因

有一位家长应答人谈到分家的原因,自己年纪大了,不能管理家庭,生活比较艰辛,趁自己还在世就分了家。当时儿子们也同意,因为有些儿子家里的孩子多,有些孩子少,不公平,不能不分家。另外一家长应答者表示,前几年收成很好,家里9口人过日子没有问题,但是在调查的当年收成不太好,日子过得比较困难,所以就分家了,以便大家自力更生。

12.分家与养老田

分家时,一定会先留出养老田,养老田由父母提出来,如一家52亩地的家庭,留出了18亩做为养老地,其中10亩是祖母的丧葬费。留出多少养老地,儿子们都没有意见,分家的中间人会劝父母多留养老地,因为多留养老地,自己有收入,可以有零花钱,也可购买衣服,或者吃点好的东西。而且儿子们年轻,可以挣钱。当然父母也会考虑儿子的生存。

13.养老田的耕种

养老田出租,可以出租给外人,也可以出租给儿子。有一户出租给儿子,采取分粮的方式,老人不出任何花销,得到一半的粮食。不需要钱时就将粮食储存起来,需要钱时就卖掉。

14.轮流管饭

如果留了养老地,就不能从儿子那里得到任何钱。如果没有留养老地,就是轮流管饭,轮流的时间是5天、15天、一个月。选择5天的家庭为多,因为5天时间较短,感情不会淡薄,长了就会厌烦。当然如果留出了养老地,也可以在儿子家里轮流管饭。

15.养老地的处理

父母去世后,如果儿子们有钱,可以由儿子们出丧葬费用,土地平均分配给儿子。如果一个儿子有钱,一个儿子没有钱,养老地肯定会卖掉。如果养老地出卖后的钱办完丧事后还有剩余,兄弟们平均分配。如果养老地卖掉的收入不够办丧事,就以这些费用来办丧事。受访的老人表示,在世时有权决定养老地,但是自己死后就只能由儿子们决定了。

16.同族土地先买权

如果同族的土地要卖出,要先与同族商量,不商量就卖出就会受到谴责。如果同族没有钱,就可以将土地卖给外姓。

17.分家的中间人

分家时会请中间人,主要是叔叔、大爷等同族,老亲人、老朋友也可以作为中间人,甚至几个月大小的幼儿也可以。中间人与父母、兄弟们商谈,最后由中间人宣读分家单。分家时,族长可以不出面。

18.分财的方法

首先分地,在减去养老地以后再平均分配。然后分家什衣物。由抽签决定。签由中间人制作,在纸上写好揉成团放入碗中混合,然后让弟弟先抽签。分家时不受时间限制,可以是白天,也可以是晚上。分家也不必一定要拜神、拜祖先,哪里都可以。如果分家时儿子们都没有结婚,未来结婚费用由儿子们自己承担。

19.分家散伙饭

分家后要吃一顿散伙饭、散烟的饭。在家中吃饭,中间人也吃饭。

20.分家单

分家必须写分家单,分家单上写明各兄弟所分的财产。有些家庭,父亲在世时,马马虎虎分家,可以不写分家单,但是父亲去世后还是要写分家单。当然兄弟关系好的话可以不写。

21.村长

村长有一定的资格,第一,有学识;第二,家族人口多,因为人口多工作起来比较方便;第三,要明白公事。另外,还要会识字,能够阅读公文,工作能力还要强。村长的行政工作需要商量时,由保甲长和村长一起商量。

22.保甲制

民国二十八年(1939)开始实施保甲制,保甲制是村里有村长,因为刚开始无法进行选举,所以由村长当着甲长的面任命保长。村长负责村里的行政工作,保长负责户口工作。民国二十九年(1940),保长由选举产生,主要由甲长、村民选举。保长更替不会影响甲长,甲长更替也不会影响保长。选举保甲长时,妇女和小孩子不能投票,只有18、19岁以后的成年人才可以投票。选举就是普通的白纸。选举保长时一般在保公所,即村庙。选举新保长由前任保长主持。保长选出来后将名单交给乡公所,乡公所交给第八分所,第八分所交给县政府,县政府再出委任状。保甲长要同时向县政府汇报工作,但是只有保长才有委任状。保长的任期为一年。选举时没有候选人,大家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中意的人。在民国二十九年(1940)以后,保长兼任村长,保村合一了。

23.甲长

甲长一般不能由穷人担任,因为穷人没有空闲时间来做公事。甲长要有地,会写字,还要有一定的能力。甲长由每甲的人选举产生,选举时乡公所会来人监督。甲长没有任命书,但是乡公所会有甲长名簿,登记在册。甲长任期一年,一年后如果不想干,则选举新的甲长,如果没有找到新的甲长,老甲长还得继续干。如果在任期内,甲长不想干也可以,要向乡公所提出申请,然后再改选,改选时乡公所会安排监察人,有时警察分所也会派人来,一村的村民聚集在一起选举。保甲制实施后,甲长全部换了。主要是甲长是义务制,工作又比较麻烦,因此大家都不想干。但是穷人愿意干保甲长,因为可以利用保甲长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好处。保甲长主要是对村里品行不好的人进行监管,同时也监管电线、桥和铁路等。村里有事就会召开保甲长会议,村长也会参加。

24.值月人

在保甲制以前掌管村里财务的人称为值月人。一年分成3次,每次4个月,每个月一个人。由这些人轮流掌管财物。值月人必须会识字,会算数,家里还要有土地,没有土地的人没有时间做村里的事。

25.闾邻制

民国二十二三年(1933、1934)的时候,实施过闾邻制,5家一邻,5邻一闾,10家连环保。

26.庙、学校及维修

村里有两座庙:大庙和土地庙,后者又称为五圣神祠,修建时间不太清楚。在调查的前一年进行过维修,花费了一万多元。维修由保长、先生、帮办人三位组织。费用由村里摊款,每亩3角,土坯由村民捐助,炼瓦就用以前的。民国五六年时大庙改为学校,有庙产沙地约7亩,由勤杂工耕种,即将土地作为勤杂工的报酬。勤杂工由校长来决定。村里有村校后,私塾就没有了。因为村里穷,所以学校难以办下去。维修大庙,其实就是维修学校。另外一座庙是土地庙,也一同维修,不过庙小,花费不多。两座庙都没有庙会。正月初一,人们会去土地庙烧香,人死后会去报庙。

27.报庙

父母去世后,儿子早上会去土地庙送纸(烧香、烧纸),中午媳妇会去报庙。报庙的时候,把家中带来的烧纸放在箩筐中,然后拿着箩筐边哭边去土地庙。除此之外还会带上侄女、外甥女这样的女性同去,这时男人不去。进入土地庙后,就会喊“娘呀(母亲)爷呀(父亲),我们给您送钱来了,您在哪儿呢,您快拿去吧”。拿着烧纸绕着墙壁转圈,然后将这个烧纸贴在死人所在的方向,然后回家。晚上女人们还会再去。媳妇在先,后面再跟着一位。翌日所有的女人都会去3次。3天中女人们早上和中午都会去,晚上儿子会去。儿子去的时候,会抱着灵牌边哭边走,进入土地庙之后也会喊相同的话。将烧纸贴在墙壁上,将贴过的纸拿下来放置在灵牌上,抱着它哭后回家。报庙要过3天,所以要进行送三。报庙时烧的东西,男人有车、纸人二名、骡子;女人有牛、猪、桢箱一对,其他的还有车、纸人、骡子,有钱人还会烧一楼二库。最后儿子去庙里时,送三的人都会一起去,然后出土地庙去烧各种祭品。

28.求雨

在应答者所在的村庄,人们很少求雨。他只记得在二三十年前大旱时曾经求过雨。求雨主要是在五六月大旱之时,因为没有下雨,无法耕种,村里好事的人就会提议求雨。求雨后可能下雨,也可能不下雨。

29.水井

祖各庄受访者张佩荣介绍,自己所在的村庄有4口官井,4口私井,1口共有井。全村有九甲,第九甲没有井。有些井既能够饮用,也能够灌溉,不过全村只有王姓家的井可以饮用。官井并不是村里出资开掘的。但是应答者没有介绍到底官井如何产生。不管是官井,还是私井,大家都可以使用。不管是本甲的井,还是他甲的井,都可以使用。维修井时由使用水井的家庭共同出资,如维修一口水井需要10元,十个家庭每个家庭一元,如果有贫穷的家庭,有钱人就会帮助他支付。即使是私人的水井,也不是所有者维修,而是用水的家庭一起维修。大家都会维修水井,但是不能挖掘水井。官井和私井没有什么区别。

30.道路

祖各庄受访者张佩荣介绍,村里本来没有道路,但是在自家的土地上走多了,也就成了路,自己也就无法自由使用成为道路的土地了。如果道路两边的土地属于不同的家庭,这种路称为“道打中心”,以道路为中心划界。村内所有的道路都有所有者,但是大家都能够在私人所有者的道路上行走。

31.厕所

祖各庄受访者张佩荣介绍,村里厕所全部是个人所有,如果家里没有建造厕所,就用别人的厕所。院子里的厕所大多是女厕所,男厕在院子外面。道路上的厕所,大家都可以使用,但是不能私自取走粪便。因为这要归厕所的所有者,可以用来做为肥料。

32.村庄治理

因为祖各庄只有9甲,末满10甲,所以东王庄的二甲与祖各庄的9甲共同组成一个保。虽然如此,但是两个村除了保甲事务,没有其他的关系。东王庄的村长每3个月更换一次,除了一户姓超的外,其他全部姓王,因此王姓各户轮流当村长。在村庄有村长、副村长、地方3人,其中村长、副村长每3个月轮换一次。轮换的原因是一个人当村长就会没有闲暇时间,所以大家轮流担任。

33.保甲制

民国二十八年(1939)实施保甲制,选举保长时,第八分所的人会来监督选举,与县公署没有关系。保长是一年一选举。选举时是每户一人,也有不能投票的,不能投票的人不能代理投票。妇女和15岁以下的小孩不能投票。没有人想当村长、保长,但是也有些人想当保长谋些利。但是在东王庄,村民一般会将票投给好人,虽然有坏人想当选,但是村民不会投票。东王庄不允许保长辞职。

34.打更

为了防止火灾和盗贼,东王庄从清朝就开始打更,民国时期还在持续。打更时间是十一月到第二年的二月初一,每天打更时间为晚上9点到3点,也有五更和六更打更的。打更人要住在更铺儿或者更房儿。村里没有固定的更房,主要利用空屋。村里雇佣两位贫穷的人打更,每人每月由村公所给4斗粮食,夜晚还有燃料费用,这些都由土地亩数来平摊。打更人拿着木头或者木棍,一更打一根;两更打两根;三更打三根。

35.堂名

分家时,长子继承父亲的堂名,其他各兄弟自己取堂名。取堂名时都会取一些含义比较好的字,或者自己喜欢的文字,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在东王庄,每家都有堂名。如福顺堂、忠立堂、慎思堂等。堂名主要用来区别自家和别家物品,如在板凳、捎马子、口袋上写上堂名。借钱时不用堂名,但是赊账时可以用堂名。不认识时写上堂名也没有用。

36.分家与分户

分家后可以分户,也可以不分户。分家不分户,一般长子为户长;分家后分户,则各兄弟都为户长。母亲不能成为户长,但是母亲可以成为家长。户长必须为男性,但是没有年龄要求。女性一般不能成为户长,但是外村人在本村寄住,与摊款没有关系时,女性可以成为户长。分家后分户与否都不影响摊款,因为摊款是按照土地亩数来进行的,不按照户来摊款。分家后不用进行土地过割。一般一代会分家一次;两三代不分家的情况比较少。

37.分家与养老

分家后父母的养老有三种情况,一是分给父母养老地,虽然父母有养老地,但是自己不耕种,还是儿子们耕种,父母可以轮流在儿子家吃饭,也可以儿子给粮食后自己在家吃饭,前者比较多。二是不分给父母养老地,父母轮流在儿子家吃饭。三是分给养老地,但是出租给儿子们,儿子们轮流租佃,并向父母交租粮。四是儿子们轮流给父母养老粮。

38.养老地与丧葬

分给父母养老地,父亲去世后,若母亲还在世,养老地不会卖掉,而是儿子凑钱办丧事,或者卖儿子们的地办丧事。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养老地可以卖掉办丧事,也可以儿子凑钱办丧事,然后平分土地。如果父亲或者母亲先去世,则不举办丧事,而是在三天后在自己家的院子内外建立坵子,待母亲或者父亲都去世后一并举行葬礼。

39.定婚和结婚

定婚没有具体的时间,可以年龄小时定婚,也可以比较大时定婚,结婚一般是十五六岁,二十几岁结婚也有。定婚后若一方去世,需将婚帖还给对方。男方死后,不能不让女方结婚。女方死后,如果两家关系比较好,可以让女方葬在男方坟墓。大家都不喜欢孤女儿坟。未婚男女去世后不入坟,寄埋,埋在哪儿都可以。未婚女性的坟称为孤女儿坟,未婚男性的坟称为光棍儿坟。在东王庄没有结阴亲的现象。

40.论辈

在东王庄和祖各庄,辈分很严格,不得乱辈分。辈分一般与父亲对照,与父亲同辈年龄比父亲大称为伯父。有本家的辈分,也有街坊邻居的辈分。两者基本相同。不过本家的辈分是根据血缘来确定。如果有人寄住在别人家,自己的辈分要降低,俗话说“在家三辈老,出家三行”(查),这并不是说一定要降三辈,而是要降低一辈。什么时候讲辈分没有定准,在拜年时一定要用辈分。长工之间没有辈分,但是长工与雇主有辈分,长工称雇主为掌柜的,称雇主的儿子为少掌柜的。

41.学校

祖各庄有一所小学,设在大庙里。小学有老师一人,校长一人、勤杂和联络一人。老师每年的工资为200元,勤杂和联络为每月30元。在日本人调查的前两年没有勤杂,全由老师负责。校长没有工资,也不上课。校长由村保选举产生,处理学校的事物,负责去县里开会,开学前向县里汇报。工资分两次发放,上半年发放一次,指清明节;下半年发放一次,指大秋。学校除了工资费用外,还有茶、炉子、煤炉、炭火、糊窗纸等需要百元左右。老师的工资和学校费用由全村土地按亩数平摊。民国三十年(1941)前,县政府每年补助40元,这些钱也纳入学校预算经费,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在小学设立之前,村里雇佣一位老人讲授儒学。在日本人调查的前几年学校遇到了困难,民国三十年(1941)庙维修关闭了半年,民国三十一年(1942)收成不好,学校全部关闭;民国三十二年(1943)春天由于生活困难孩子们无法上学。调查的前一天,治安军进驻学校。即使学校不上课,也得给老师开工资。

42.村界和看青

祖各庄和东王庄之间有一块木头牌,是两地的村界,但是小孩子经常将木牌拿走。其实在公路建设以前,两村之间的边界很模糊,修了公路以后祖各庄制了一个木头牌。以前没有看青,在调查时各村自我看青,所以村界才开始清晰。看青时双方都会有土地在对方地界内,所以会一起巡视。在没有交界牌的地方,土地的所有者会在不同的地方种植柳树墩子,所以田地的边界就成了村庄的边界。

43.童养媳

如果女方家里贫困就会托媒人向男方传话,将女儿送给男方做为童养媳。一般年龄为8—10岁,如果再大点就可以结婚了。童养媳因为年龄尚小,男方家也将其当小孩对待。童养媳除没有拜天地外,已经是男方家一员了,吃住都在男方家里。如果女方家条件变好了,可以将女儿带回家,但是今后还得嫁给男方,即不能毁婚。如果童养媳一人前来男方家,结婚仪式的所有费用均由男方承担,如果母亲与童养媳一起前来男方家,则女方承担一部分。结婚的媒人和童养媳的媒人为同一人,请帖与普通的结婚请帖相同。结婚前童养媳会回家一趟。在当地童养媳除了家境贫穷外,也没有什么没有面子的事情。在日本人调查时,男方和女方都是贫穷家庭,可谓门当户对,当然也有男方家不贫困的情况。男方接受童养媳也有自己的考虑,如果等孩子长大后向别人提亲,女方家就会要礼金,而童养媳可开始就约定好,不用给礼金。

治水惯行:对河北省诸县水利惯行调查——《满铁农村惯行调查》第六卷导读之二

本部分是日本满铁调查员对河北省邢台县七里河的河水、水闸配水、分水及其管理的惯行调查。调查涉及沿河的十几个村庄,8个水闸。调查地点主要在东汪村。访谈对象有新民会会长、村长、河正、河副、小甲、农民等。此外,调查员还做了一些当地经济社会的调查。

一 水利与水闸

(一)村庄概况与经济社会情况

1.张家屯村的概况

事变前和日本人调查时,村庄的户数和人口基本没有变化。在调查时户数为123户,张姓人数最多,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二的家庭只耕种自家土地,三分之一的家庭还需要租佃土地。耕地面积最多的家庭大约有四五十亩。没有完全以租佃土地为生的家庭,也没有完全无地的家庭。张家屯村拥有土地最多的是张洪范家,有八九十亩土地,这些土地一部分自己耕作,一部分借出去。在张家屯村,灌溉基本依靠河流,没有用井灌溉的土地。

2.雇农与长工

到别人家做长工、月工或者短工的农民叫作雇农。长工较多,大概有七八家,在本村内做长工的情况较多,一般是二月初二开始,九月结束,一共大约8个月。调查时每年的收入为一百二三十元,调查前一年为八九十元,事变之前为四五十元。张家屯有五六家雇佣长工的人家,最多的是韩清申家,雇了两个人,像这样的家庭全村只有一家。屯里也有两三个人外出找工作,大致上都去了顺德村。一人经营药店,一人经营西关煤炭店,还有一人成了东关理发店的徒弟。在本村,除了农业之外,妇女们还从事织布、造丝等副业。

3.灌溉方式与地租

灌溉方式和土地质量决定地租。根据不同的灌溉方式,地租可分为四类:一是利用水渠直接往田中注水,这样的地大约占张家屯村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二,每亩地租为2斗麦、2斗秋。二是田地位置较高,利用水斗子、水刮子汲取水渠的水进行灌溉,这样的土地占六分之一的面积,每亩地租为1斗半麦、1斗半秋。三是利用水车、人力——辘轴类用具抽取井水进行灌溉的土地,占六分之一的面积,地租略微低于第二类土地,但是差别不大。四是全部依靠雨水灌溉的土地,面积占全村土地的一半左右,每亩地租为1斗秋,不收麦。另外,根据土地质量的差别又可以分为芦苇地和普通土地,后者以谷物纳租,不需纳钱;前者要纳钱,通常每亩为20元(芦苇地的收入为每亩40元)。

4.土地租佃及同人

在河会村自耕农不到一半,大部分人将土地出租或者自耕一部分、出租一部分。租佃土地时,一般会写契约书,称为“保账文书”。土地租佃需要保证人,在保账文书的末尾处写上保证人姓名,叫作“同人”,由一个人充当同人的情况比较多。租佃一般没有期限,如果能够如期交纳地租可以长期续租。

5.作物与灌溉

在河会村,春季一般种植麦子,秋天种植大豆、高粱、粟等作物。这些作物按照肥料、土质、水的不同,收获量也会不同。麦子种得最多,普通土地每亩可以收获三四斗;粟、高粱和大豆产量相当,每亩四、五斗。不管是什么作物,仅有土质、肥料和耕种,没有适当用水灌溉,收获量也是不同的。因此用水过量或者用水不足都不能获得丰收。与此同时,作物种类不同,水的需求量也会有所不同。民国二十年(1931)时,县里分发了米、棉种子,奖励种植,有不少村民种植,但种植面积很小,全村仅有二三十亩,种子在秋天的时候要返还。获得丰收的人还会得到表彰。

6.播种与灌溉

东汪村使用老沟河和东汪河的水进行灌溉,大贤、袁家店、东小汪、刘双楼、王麻村、东静庵等村也使用老沟河的水灌溉,老沟河的水来自狗头泉。一是麦与灌溉。从秋分到寒露这一期间(九月上旬—中旬)播麦种,芒种(四月下旬)收获。灌溉:清明开始收获前十天左右,大概3次(大约二十几天一次)。二是谷与灌溉。立夏开始直到夏至播种谷子,白露(八月中旬)收获。灌溉:从种子播种之后的一个半月开始直到收获前十天结束,大概3次(大约每二十几天一次)。三是高粱与灌溉。三月中旬开始的十天左右播种高粱,八月中旬收获。灌溉:五月初一开始八月上旬结束,大概三次(大约二十几日一次)。四是豆(黄)(黑)与灌溉。四月初一开始的半个月播种豆子,八月二十左右收获。灌溉:播种之后的五六天要灌溉一次,到收获为止两次。收获取决于水量,没有颗粒无收的情况。即使水量减少,也仅仅是收获量变少,不会完全没有收获。

7.王快村的概况

王快村有316户,约1700人,其中男性约900名,女性约800名。村庄总面积4198.058亩,该村中吴姓最多,有60户左右,村中没有把地全部租借给他人而自己不耕作的人家;只耕作自己的所有地的人家有20户左右,他们的土地一般都有20亩左右;自己没有土地、专门租种别人的土地的人家大约有25户;耕作自己的土地,同时也租种别人土地的人家比较多,大约有五六十户。

8.村长

村长一般是受人尊敬且识文断字的人。村长由全部村民选举产生。村长管理村里的一切行政工作,比如派款、派夫、学校及村中的费用等等,另外也会处理一些村民纠纷。

9.邻长

邻长主要辅佐村长的工作,邻长管辖10户人家,主要是在村长的指挥下做村里的事务。

10.乡警

乡警是村长的勤杂工,其换届没有严格的要求,可以连续任职。大部分乡警都是本村的穷人。

11.集会

集会就是聚集到一起商讨事情。一是集会人员。一般由正、副联保主任,各保保长、甲长聚集到一起。二是商讨议题。主要商讨派款、派夫等事情。三是出席人员。原则上全体村民都可以参加,但每次都不是全员出席,只有代表参加。他们商讨村庄的事情,比如必须修理哪条道路等。集会一般是在村公所前面。四是集会主持者。开会时,由村庄当家的人陈述开会的内容。村长会出席集会,但是主席(翻译原话)是村庄的当家人。村政是不会让村长干涉的,只有村庄的风纪村长可以干涉。比如抓住了盗取作物的盗贼,如何进行处分这类事情,村长等就必须和村庄当家人进行商量处理。村民的集会并非只有一次,如有需要都会召开集会。

12.看庄稼

看庄稼又叫看作物。庄稼成熟的时候进行看护。一是看守范围。以前穷人随便在自己想要看守的地方撒上灰,其中以最先撒上灰的人为准,撒上灰的范围之内的土地就会全部成为这个人的看守区域。二是看守后的收获。收获之后看守者就会收到各家的作物作为报酬。三是自卫团的看守。后来由自卫团丁进行轮流看守,这个自卫团和村里一般的自卫团不一样,属于半义务性质,村庄会给少量的报酬。

13.村费

村费即村庄支出的费用。村费从村民那里收取,由土地所有者承担,一般分春、秋两次收取。

14.共同饲养

共同饲养又称“多喂牲口”。一般两户共同饲养一头牲口,使用时协商。

15.大会首和小会首

大会首是指在庙中帮忙的人,小会首是指烧香的人。一是大会首的工作。大会首主要负责掌管记录庙费的账簿,然后分配庙的费用,主要是在麦秋两次。二是庙的支出及摊派。庙的支出主要是烧香、点灯、修庙等的花费,这些费用向村民摊款,三是会首的特征。大会首一般是公正而且识字的人,在各庙周围品行良好的人中进行选择。如果会首做坏事,就会选别人来担任。经常在庙里祭拜的人是一定的。

16.唱戏

有时村庄会唱戏:一是唱戏的时间。收成好的年份才会安排唱戏。二是牵头者。一般情况下由村长或村庄当家人牵头,带头人是临时选出的,一般是有着各类经验的人。然后先召开村民大会,由村民决定是否举办。三是花费。所花费的费用是按照土地亩数来进行分配。

17.鸣更和暗更

鸣更是指一边打鼓一边在村中巡视。暗更是指拿着枪进行巡视。两者会在同一个夜晚轮流出来,也就是说鸣更出来的时候,暗更回去;暗更出来了,鸣更就回去。打鸣更的人由村里雇佣;打暗更的人是各家按照顺序依次轮流打更。基本原则是:有人就出人,没人可出钱,如果同时有人和土地两者都得承担。因为担任夜警的人(打更的人),要吃夜饭,需要花费很多钱。

18.摊款的负担者

村庄的摊款由村民承担。县里的各种摊款由地主承担。

19.租佃

租佃又称租地,主要是指借用别人的土地进行耕作。租地的时候需要写文书,也就是契约书,又叫租契。租地没有期限。主要是根据租契的内容来担保自己的土地从而借用土地,目的是为了按时收到地租。

20.地租

地租又称为“租子”。租子一般是在收获之后分两次进行收纳,即麦熟之后(5、6月)和秋收之后(8月)。可以缴纳现金或者实物,两者相比,实物缴纳的情况较多。在调查时每亩2斗麦子,2斗半秋,事变前为每亩一斗半麦子,一斗半秋。

21.当契

当契是指为了借钱而在一定的时间内把土地交给别人耕种,到了期限就可以还钱取回土地的融资方式。当契的时间不确定,一般情况下是三年,也有五六年的情况。当契时要写“当契文约”。期限未到时,不可赎回土地,逾期之后也可以买回土地。

22.使利钱

使利钱就是用土地作为担保,出利息借钱,如果期限到了还不上钱的话,会将土地让给对方耕作。一是使用期限。使利钱期限一般是一年,一年过了还不上钱的话贷主会来耕作土地。如果还不上本钱,能够缴纳利息的话,就不用让贷主耕作土地。二是文书凭证。在用使利钱时需要签订“使利钱文书”且使利钱文书每年不会改写。三是使用利息。在村里,村民如果需要钱的时候,经常使用使利钱这种方法,使利钱的利息一般每年要收2分5厘,其中最高是3分钱,最便宜是2分钱左右。

23.土地买卖

土地买卖又叫买卖。土地买卖要写证书,这个又称“卖契文书”。在当地、使利钱、土地买卖三种方式筹钱中,使利钱使用得最多。

24.芦苇地的灌溉

王快村的村外北边大部分都种植芦苇,约有239.5亩,占全村面积的18%。这些芦苇十月份收获。因为收获时残留的根会一直生长下去,所以芦苇是一次播撒,多年收获。芦苇地的灌溉一般三月初一开始,大概九月份结束。各人在自己的所有芦苇地的边缘打开水阀,同时进行灌溉。芦苇地以外的作物也需要用水,并且水越多越好。一般情况下,旱田不需要用水的时候,会将水全部用于灌溉芦苇地。旱田需要用水的时候,会将芦苇地的所有小水阀同时关闭,然后将水引入旱田。挖掘河和沟渠需要摊款、摊人时,芦苇地和旱田承担同样费用。

25.当家子

村中同姓同宗的各家的关系叫作“当家子”,不叫作同族。当家子之间有桌子、椅子、锅等共同所有物,这些会在当家子之间的葬礼、结婚典礼等场合使用。当家子中最受尊重的人是族长。每年清明和十月初一的时候当家子们会聚会。

26.卖米

由于村里大多都是水田,所以每年粮食不够吃或者村里人需要钱的时候会卖掉米来买普通的粮食。因为米的价格很高,所以百姓一般都不吃米,都是将米卖掉然后买来普通的粮食,因此米不会有剩余。

27.当地

像葬礼和结婚典礼这样急需用钱的情况就要进行“当地”。当地就是将自己的土地让给别人耕作来借钱,没有固定期限,一直到还钱之日为止。

(二)水闸及建设

1.东汪闸与建设

为便于引水灌田,东汪闸在得到官厅的同意下由农民自发修建,于明朝永乐年间建成。建闸的起头人是一些对公事非常热心、能够吃苦耐劳的农民。建闸之前会将需要用水的村庄统计好,并由用水的各村一起出钱筹集费用。

2.四六闸及闸口设计

四六闸是闸口4尺的闸和闸口6尺的闸的一个概称。同沟河闸的闸口有6尺,因此,同沟河和老沟河的闸概括起来说就是四六闸。同沟河与老沟河的闸口的尺寸不一样是因为从狗头泉流向北方的同沟河沿岸村落很少,水闸的闸口比较窄。向东流的老沟河沿岸村落较多,所以闸口较宽。从狗头泉分开的老沟河和同沟河,没有七里河下游那样的水闸了,所以根据闸口大小不同,水流量也有所不同,相对于村庄数量较多的地方,管理人员会考虑到多给古南沟一些水。

3.永利闸及其管理机制

根据河簿记载,永利闸建成于永乐年间。一是水闸的使用范围。使用永利闸闸水的有郝麻村、赵麻村、任住村、景家屯,除此之外,河水下游的南和县也在使用。由于本县内各村用水量大,仅有很少的水流到下游南和县,且南和县并没有委托永利闸给他们供水,所以当地人与南和人也没有水的纷争(注:据县公署说,他们与南和县有关水的纷争情况很多)。二是水闸的管理。管理水闸的人有河正郝鸣珂(郝麻村)、河副景大禄(景家屯),公直28名(兼任帮办),小甲14名。在此之下还有使用水的人家,也就是镰户。三是水闸附属物的收获。永利闸土地的收获归看闸的人所有,不用于水闸的维护费。龙王庙(在永利闸附近)拥有附属地,这些土地归大贤村所有,树木和收获也不用于修闸。附近的林地非常多,却没有附属于水闸的林地,但是村庄的公有物很多。为了建造永利闸,原来有10亩的附属地专门用来种植树木,那里也有石头,在日本人调查时已经没有了。

4.修天井

修天井就是让河的上游和河相通,通过橙槽让它从不同方向流通。为了防止河水泛滥,会在橙槽的底部安上一个像窗户一样的东西。一般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发大水的时候,水流过多过急,这个时候就会从横向拖着窗户,这样一来水流就会漏在下方,这个窗户就叫作“天井”,因此所谓的修理天井就是修理这个窗户。

5.水闸的修缮

每年水闸的修缮以及水渠的挖掘等都需要费用,河正会与小甲商量一年花费金额,然后让农民按照地亩分摊,每年十月向农民收一次款。水闸的修缮以及水渠的挖掘都是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因此那个时候所需费用就要找有钱人“使钱”(借钱的意思),不从城内的店铺等地方借钱,每年能够借钱的人是不固定的。借钱要支付利息,每月一两分的利息(即年利12%至24%)。

6.挖沟

(1)挖沟的时间。挖沟的日期是由河正来决定,一般来说都是清明节前后一周左右,所以没有必要一一征求小甲们的意见。决定好挖沟日期之后,会将日期写在黄色的纸上,然后贴在各村中进行公示。虽然会通知小甲,但是一般直接派人到各村贴上公告。

(2)人力的确定。挖沟之前,河正郝先生会在郝麻村和龙王庙之间进行巡视。挖沟通常在一周时间内就能完成,总共需要500人。这种情况下,不是按家庭,而是按照地亩数来派遣镰夫。土地的大致情况相同,也没有计算过上下土地的差异。由于水田的收获量比较多,用水量也很大,所以用工比例为每1亩水田1人,每2亩旱田1人。按照这一比例,水田的出勤人数很多,超过的人员数会留待明年使用。

(3)人员的分配。出勤人数是河正查看了现场情况后,直接将夫条(写着出勤人数的纸条)交给14名小甲,远地区的小甲由村公所或者头小甲通知。小甲管辖区域的镰夫数量在河簿中记载得十分清楚。河正将挖掘的各段划分为14个区间,各个区间根据相对应的管辖镰数,划分每个区间的镰数,和其他各小甲的管辖镰数相比较之后按比例分配。

(4)指挥与监督。指挥可以由河正单独决定,实际上他会与河副进行商量。河正也会与河副一起察看现场。镰夫们根据河正与河副的指令进行挖沟,小甲自己也要参与挖沟,因此不会参与河正和河副的指挥与监督。到了晚上,会由河正与河副带领14名小甲进行现场巡视。挖沟期间每天都要进行巡视,在巡视时,河正会就有些工作与小甲们商量。

(5)不能完成的惩罚。如果工作不能完成,小甲要承担责任。即使小甲不想做自己主管区域的工作,也不能指派别人来做。因为其他人不能发起这件事,也无法推进不同地点的工作。所以本辖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只能由小甲来做,所以无论如何小甲都必须督促镰夫完成本辖区的任务。

(6)出勤的考核。在出勤的管理上,因为挖沟一事与自己土地相关,人人有责,所以大家都得出勤,就算没有小甲要求,镰夫们也会参加。但是帮办和公直不用参加。

(7)挖沟的工具。挖沟用的是镰夫所持有的镰具,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工具,而且没有事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地点不同,需要使用木桩和石头的情况也有,这个时候会特意去买,但是近年来都没有使用。

(8)挖沟的餐费。挖沟时的餐食由镰夫各自来负担。河正与河副一行人用公费来吃饭,公费由大家来负担。

6.修沟

民国六年(1917),水闸和沟渠都被破坏,水沟被沙子掩埋,变成和平地一样高。因为修沟的劳动力不足,就向县里请愿,接受了县里的补助后使水沟恢复原样,同时县里也派了很多人过来帮忙。自此之后,县里再也没有管过挖沟和水闸修理工作。水闸的上部一般都是通道,即使这个部分损坏,县里也不会承担责任,包括水闸上下,县里一律将其看作水闸,所以水闸的修理工作必须由水闸工来做。这个时候会雇佣专门负责修理的石工或者木工来维修。

7.修闸

一般大规模的修闸时,也会设立买办、监工、账务、管钱等职务,但是实际上平时需要的职务都是没有设立的,而是由河正与河副商量之后进行。除了管钱,其他职务并没有专门委托别人来做。因为河正是好人,所以都由他负责。如果工作复杂河正无法完成时,就会以选举方法进行选择。被选上的人并非是小甲,谁只要能但当任务都可以被选。修闸四类人:一是买办。买卖的采购人,负责购入修闸时所需要的各种材料,但不负责河沟管理。修闸时买办会与四个村的小甲协商然后决定。河老可以参加商讨,也可以不参加商讨。二是监工。工程的监督人。三是会计。他是工程收入和开支的记账人员。四是管钱。负责保管现金的人。监工、会计、管钱的人的选任办法与买办相同。

8.闸间联络

闸与闸之间也会相互联络和协商。一是协商时间。挖掘河道时,在永利闸、普济闸、永济闸中,如果有一个闸带头挖掘河道,就会通知其他的闸一同开始挖掘。如果其他两闸时间上不方便,三闸商量后会更改日期,挖掘河道一定会选择大家都方便的时候进行。二是上供及会餐。每年二月十五,各闸(永利闸、普济闸、永济闸)都会来龙王庙进行上供和会餐。各闸的河正、河副、小甲各自进行各自的会餐。上供的费用和会餐的花费都由“大公中”负担,所谓“大公中”就是大家、所有人,在这里指镰户们。在此会餐上,小甲会全部出席。上供时会餐就是为了让小甲们吃饭,所以叫作“管小甲饭”。三是会餐地点及负担。上供会餐一般在看闸人的家中举行。因为看闸人耕作闸的所有土地,并且这些土地只让看闸人进行耕作,他负责张罗会餐理所应当。

9.卫庄河的疏浚

卫庄河流过各村,一方面守护各村,免于匪患;另一方面用于灌溉。所以卫庄河的疏浚由河老组织,由各村镰夫参加。

10.河流挖掘

(1)挖掘时间。有些闸会在每年立夏时进行挖掘,有些闸会在每年二月进行挖掘。如果在立夏挖掘闸,河正会在挖掘之前写通知票然后派发给各小甲。以调查时的通知票为例,票面内容为:3月22日,当捻每小甲带夫2名;23日,挑河每小甲各带全夫;24日,挑河每小甲各带全;河正管升堂启。如果是二月挖掘河流,就不会特别的写通知票,而是由河正、河副和其他小甲进行商量之后决定。

(2)挖掘责任。这个通知票由河副拿去,小甲们在收到通知票后会在这一日来临之时,带上所辖的全体镰夫一同前往。镰夫如果不参加河流挖掘工作会收取处罚金,罚金数额按照当时的工资水平决定。无论如何不会出现小甲缺席的情况,如果小甲没有来,大家都不会参加。

(3)挖掘牵头人。老沟河、古南沟和通沟河的干流平时不会挖掘,只有在大旱的时候一起挖掘。挖掘的时候,老沟河的河老会最先倡议,因为老沟河的河老是总河老。但是其地位也不会比其他河老的地位更高。

(4)掘顺序。大旱时挖掘河流的顺序:首先是老沟河的河正让河副以口头通知的形式通知各河正(古南沟、通沟河)时间和地点,这个日子来临之时再进行商讨。定下来之后,老沟河的河正会再一次向各河老派发挖掘河流的通知票。由河副拿去派发,收到通知票的各河老再将通知票交给自己的小甲们。通知票的票面内容应为:某年某月拉大摊,各小甲带几名。老沟河河正管升堂启。这时候土地较多的河老会多计算劳动力,因为有很多河流要进行挖掘。哪位河老的劳动力挖掘哪里,或者是按照怎样的方式进行挖掘,这都是由老沟河的河老进行总指挥。挖掘河流不会花费费用,挖掘工作结束之后,各河老会聚集在一起然后互相进行慰劳。

(三)水闸管理制度

1.水利会

水利会也叫作邢台县水利联合会,是在高能臣的提议下建立的,7个闸的河正与河副进行商讨后,由村民制作组织草案,经县公署同意后自发组织起来,主要作用是调停用水纷争。它成立于民国十六七年(1927、1928),一直延续到民国二十五六年(1936、1937)。7个闸中每个闸选出一到两名会员后组成了水利会,由7个闸的河正、河副选举产生会长,第一任会长是高能臣,他是小汪村人,以前担任邢台县立师范学校的校长。该会存在的期间(民国十六年—民国二十五六年)(1927—1936、1937)各闸内部没有发生过关于水的纷争。但是在民国二十一年(1932)的时候,和关湾闸之间有过纷争。

2.河正与河副的产生

为了便于对水闸的管理,民国十年(1921)就有了河正、河副。河正又叫总沟头、总头。各个村或者各个水闸的河正产生的方法不同。一是产生的方法。总体而言,河正和河副由选举产生。在河会村,即东汪闸,河正由村长决定,河副由河正决定。在郝麻村,即永利闸,河正主要由郝麻村的人担任,因为水闸离此村最近,由小甲和帮办们选举产生,郝麻村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河正。河副在剩下的三个村中进行选举。河副主要负责辅佐河正的工作。二是选举的时间和参选人员。十月十五日,河正与河副的任期结束之后,一直到正月的这段时间,没有河正与河副。到了第二年二月,河正和河副就要上任,正月里在龙王庙(大贤村)进行上供时,小甲等人会在村内的空房内或是在祠堂等地召开选举会议,推荐合适的人选,在此之前没有河正、河副的候选人。三是河正和河副的资格,只要精明强干、生活良好,即受访者所说的好人就可以当选。河正并非世袭,但是如果各方面都好,则可以连任。四是河正和河副的交接。按照惯例年年都会进行选举,如果河正河副是好人,就可以连任。选举结束后,前任河正只会将河簿和河正的印章交给新任河正。

3.河正与河副的职责

河正与河副有如下职责:一是巡查。河正与河副大概每两三日就会一起对水渠的水流情况进行巡查。如果水渠某处堵塞水流不通的话,河正就会和小甲商量,请小甲安排镰夫疏通,同时也要负责监督工程。二是督查。如果水闸有损坏之处,河正要监督修缮工作。三是调解纠纷。河正与河副还要负责调节用水纠纷。水的纷争不是常年都有,只有在干旱的时候比较多。像龙王庙这样的地方,有几处水闸,各水闸竞相引水,以前有过因为竞争而引发的闸与闸之间的纷争,这就需要河正与河副与小甲们商量解决。四是待遇。河正与河副没有工资,每年五六月份会收到小甲收集后拿来的每亩半升麦子当作谢礼,然后两人平分。河正只负责关于水的事情,村里与土地相关的事物由村长负责。

4.小甲

在七里河的水利管理中,小甲的职责比较重要。

(1)小甲的资格。小甲们都是长期居住在此的人,小甲都会记入河簿中,人数和家庭是固定的。各村的小甲数量不同,任麻村2名,赵麻村6名,郝麻村4名。这个比例是从过去传下来的,至今没有改变。小甲需要有一定的土地,以前有土地,后来没有土地了,就不能再担任小甲职务。小甲没有学识、才能(算盘)等要求,但是有性别要求,女性不能担当小甲,也有年龄限制,十五六岁以上能够辨别事情的男性才可以担任。即使犯罪,只要在家也可以成为小甲。有着公职(村、保、甲长等)的人可以兼任职务,但实际上兼任的情况很少。

(2)小甲的产生方法。小甲不是世袭,而是选举产生。各个村选举小甲的方法不相同。一是按摊确定。普济闸的4个村中,轮流方法都有差异,张家屯会分为8个摊,每年哪个担任小甲由惯例确定。二是按照镰数确定。在石井村,每年镰数最多的人会成为小甲。三是河正河副选举。在石井村,每年的正月初八选举河正、河副,正月十三选举小甲,一般在上午选举小甲,由河正和河副选举小甲。大贤村、东汪村、袁家店都是如此。四是轮流担任小甲。永利闸所在几个村庄按照河簿的记载顺序轮流担任小甲。每个村的小甲的数量是既定的,不会变化。大贤村有小甲5人,石井村3人,张家屯村2人,开花屯和相家屯不会出任小甲,从以前开始就是这样。

(3)选举时间。选举日期一定且在上午选举,正月初八选举河正、河副,正月十三选举小甲。

(4)管辖区域。小甲负责管理的镰夫的土地一般都是在一个区域内,主河流的支流“小沟”附近的土地就是镰夫的土地。主河流由河正管理,小沟由小甲管理。各小甲是以沟渠为中心,来决定自己所管辖的镰户,也就是规定哪位小甲管辖哪处沟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管辖的沟渠两侧的土地就成为了自己管辖的土地,这片土地的地主就是自己管辖的镰户(镰夫)。

(5)小甲的职责。一是管理镰夫。小甲负责拨夫(镰夫的分配)、镰夫的管理,收集镰钱(河的费用)。二是带领镰夫挖沟,小甲根据河正的通知,组织镰夫并带领镰夫挖沟。三是协调纠纷,当有水闸的纷争时,小甲会出面和河正、河副一起进行调停。四是收集镰费或者河粮(作为谢礼交给河正的作物—麦子),小甲负责收集镰费交给河正。五是河正河副空缺时期,带领镰夫进行小型的水利建设。小甲们分别持有每个人自己所管辖区域的镰夫的名簿,称为“镰底”,每年固定不变。

(6)小甲的报酬。小甲不会获得与河正、河副相同的谢礼,但是会获得一张免镰(镰是镰钱也就是河的费用。一张免镰就是10亩土地,在东汪闸是10亩,但是其他的闸也不同。一张免镰每年可以免除10亩的河的费用)而且不用出镰夫和河粮。

(7)头小甲。同一个水闸中会从各小甲中选出一位头目,这叫作“头小甲”,又称“叫头人”,指监督工程劳动的人。头小甲作为河正的代理(主要是在河正卸任后而新任河正上任前的这一段时间内)是轮班制,每年都会更换,但是按照惯例,一定得是郝麻村人。在每年十月的时候(不用水期间),河正会结束这一年的任务,退任之后再选举新一任河正,在此期间,头小甲会做很多事情。比如说,这期间如果水闸有损坏,头小甲会负责进行修理。

5.从小甲中产生河正

每年正月的时候从小甲中选举河正,叫作“保老人”或者“保举河正”。小甲可持续任职10年、8年。哪位小甲会成为河正不确定,但是哪条河(渠沟)的小甲会成为河正是既定的。也就是说,古南沟在东汪村的西边有4条支流(古南沟本流、小北沟、中沟、东沟)管辖这些河(渠沟)的小甲都是已定的。古南沟本流有3名小甲,其他支流每条支流都安排有4名小甲。所以每年保老人的时候,从哪条河(渠沟)来选哪位小甲都是已定的,按照顺序来选。如调查时小北沟的人当选了河正,那么明年河正就会在中沟的小甲当中选出。河正每年正月进行选举,这个时候会使用某处的家庙举行一次会餐,会餐的费用由用水的镰夫们出,叫人头也会来参加会餐。

6.帮办或公直

公直又叫帮办,由河正在小甲所居住的村中选出,一年一换。还有一说是由村长选定,负责监督拨夫和摊款(镰钱的分配)是否公平。长年以及代代能够担当帮办的人几乎没有。如果是好人的话,可以连续任期两、三年。在这种情况下,河正与河副会单独商讨,两人选定帮办。因为选出的都是品格比较好的人,即使是此人与河正、小甲关系密切,也没有关系。如果大家都认为此人是坏人,就会停止其职务,不过这样的事情还没有发生过。成为帮办的人只是普通百姓。一名小甲会有两个帮办协助。帮办辅助小甲的工作,有时也会辅助河正、河副的工作。当有会计工作时,一定会让帮办帮助。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河正、河副、小甲,帮办负责进行辅助。帮办除了帮忙之外,还会进行会计工作的监督。帮办如果有土地的话,同样要与镰夫一样参与挖沟。

7.看闸人

每个闸都有看闸人。东汪村看闸的人姓宋,他负责看老沟河河口的六闸。张家屯的看闸人是大贤村的高雪成(40岁左右),因为他离这个闸很近。一是看闸人的选择。从以前开始,看闸人就是世袭制,调查时永利闸的看闸人是大贤村的武文奎。武家是普通百姓,但不是贫民。他们家离该闸比较近,而且为人比较好。因为看闸为世代相传,所以决定谁来看闸并不难。各小甲每年会进行商讨,之后头小甲会委托看闸的工作。二是看闸人的职责。看闸的人只负责闸板的开闭。比如说开闸是三月,闭闸是八月。挖沟时会让他保管工具,而且这个时候也要负责准备镰夫等人的茶水,也会帮人保管常见的农具。他需要进行水闸巡视工作,因为普通的年份,水闸并不那么容易受到损坏,所以没有必要每天都进行巡视。三是是看闸的报酬。看闸人没有报酬,仅仅让他们来耕作闸口附近的河流两侧的芦苇地。如永利闸,就让看闸人种植闸的十亩附属地,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报酬了。四是看闸人会餐。每年二月十五的会餐在看闸人家进行,因为看闸人耕种闸的所有土地。看闸人只是张罗,费用由镰夫分摊。

8.水利局

事变前县公署组织成立的水利局,进行水纷争的仲裁工作,在日本人调查时各闸之间没有组织仲裁的机关。

9.河道专员

王快村除了小甲之外,没有设置帮办和公直这样的工作人员,但是有两名河道专员负责调停水的纷争之类的事情。

10.河簿

河簿也称为水簿,用来拨夫和派款。老沟河的河簿里,大致上是写着用水的土地数量,根据此簿就能够决定挖掘河流人力的数量。在日本人调查时劳动力的分配仍然是根据河簿进行,而且费用的摊款也是根据河簿来决定。

11.河老与催役

晋祠河有两位河老,有一名是从田家庄选出的(田文)。田家庄有3、4名小甲,没有帮办和公直。河老、小甲等勤杂工都有“催役”。

12.闸粮

河正、河副没有工资,但是作为谢礼,他们会按照亩数从镰户收到数量不多的作物,这个叫作“闸粮”,也称为“河粮”。大概每亩地每年会收到一合半麦子。

13.闸地与田赋

挖掘河道和修缮水闸之外,为了筹集费用,水闸所有的土地上种植二十几亩树木。但日本人调查时一棵树也没有,看闸的高雪成在耕作闸的土地,不用交纳地租。永利闸的土地大概有10亩左右,这些土地要征收田赋。这些田赋由镰户们出。

14.闸的花销账

用于河的费用会一一记入账面,这个账面叫作“花销账”。

15.上供

每年二月十五,各闸(永利闸、普济闸、永济闸)都会来龙王庙(大贤村)进行上供。这一天龙王庙附近各闸的河正、河副、小甲等都会来上供,但是人数很少,主要是河老和小甲等。各闸各自准备各自的供物和祭礼,河正和河副会提前买好,因为供品不是很多所以就自己带到庙里。历年时间都相同,11点,所以没有必要一一通知。即使不通知大家,大家也会自然在这个点集合。大家集合之后,河正会把供品摆在龙王像(龙王庙中有管理各闸的龙王像)的前面,然后大家再按照河正、河副、小甲这样的顺序依次烧香叩头,祈祷时,大家都在心中默念希望来年水资源丰富,叩头完毕之后大家就回去了。贡品会摆放大约一个小时的时间,回去的时候,河正、河副和小甲们会在树下把它们吃掉,所有小甲都会出席,所以又称为“管小甲饭”。每年在选举老人(河老)的日子里也会上供,这种上供可以称为祭祀,先上供后选举。一是上供对象。上供的对象是河神。二是贡品要求。其中贡品有要求(五碗四盘)。三是祭祀人员。祭祀人员是河老(老人)和小甲,一般在选举河老的地点举行祭祀。四是祭祀过程。摆贡品、点蜡烛、摆上酒、放鞭炮,上香时先从旧老人开始。五是上供的费用。上供费用由大公中(即大家、所有镰户)来负担。

16.会食

河老和小甲每年都会在正月下旬和腊月中旬聚集起来进行两次会餐。前者是那一年的新任河老、小甲、帮办一起集合,然后进行就任致辞。后者是完成一年任务的河老、小甲和帮办聚集起来进行解任的致辞。

(四)镰户、拔镰及算镰

1.镰户

从水闸引水灌溉土地的人家称为镰户,也叫作镰夫。镰户每年要参与挖沟,如果不参加挖沟,则要交罚金。除了每年挖沟以外,镰夫们没有其他任务。镰夫每年都要支付出闸的费用,每年的费用数量不定,丰收之年大概是每亩10钱左右。镰夫除了要出闸的费用,不用额外再给老人和小甲别的谷物之类的东西了(一种说法),但是在有些村,会给河老等人,如在普济闸的四个村中,各村的做法会有些差异,大概是有镰一分,就要出三合(麦子)。

2.拨镰

如果农民(镰夫)把土地卖掉,记入镰底的名字就会改变,这种更名的现象叫作“拨镰”或者“过割”。拨镰一年只有一次,大概在正月的时候,在河老所在的地方进行。拨镰日的那一天,各镰夫(仅限土地买卖关系者)、小甲、帮办和河老都会参加。因此,相关的镰夫就会在席上汇报自己卖掉的土地或者是买来的土地。这样一来,帮办就会帮助河老,将汇报内容记在账簿上:谁卖给了谁多少亩土地,谁从谁那里买来了多少土地。这件事情完成之后,这一年正确的地亩账簿就出来了。然后各小甲会在上面写上自己管辖区域的镰夫的相关事情,然后据此分配这一年镰夫和摊款。

3.镰底

拨镰的时候,土地的买卖双方会一起拜访小甲,有时买主并一定要去。拔镰时,不用给小甲看白契和红契。申告结束后,小甲会将申告书誊写清楚,这个就叫作“镰底”。小甲将镰底交给河老,河老据此制定出新一年的河簿。河簿虽然有很大的权威,但是仅仅用于拨镰和水闸经费的分摊。拔镰不需要在村公所的地亩账和县的过割手册中进行登记,与县和村没有关系。不申告者必须承担镰夫和摊款,所以不会存在不“拨镰”的情况。

4.拨镰与租佃地

因为镰的当割是当着所有人进行的。事实上,租佃者是作为镰夫而出勤的。首先小甲向地主催促出镰夫,然后地主会让租佃人代替他们出工。家里有佃工的大多按照这种办法进行。租佃者根据租佃面积出镰夫。在此时,出任镰夫的标准被认为是和所有地亩数的比率相同。

5.拨镰与分家

分家的时候也会进行拨镰。例如,记录中的景三门的事情,景家的大儿子、二儿子、三儿子即使是分家了,但是河簿上仍然按照一家来登记的,所以三个儿子按照顺序出任小甲。

6.拨镰与卖地

卖掉土地之后一定要拨镰,如果没有拨镰的话,河流的挖掘还一定要承担,拨镰时不用给小甲手续费。卖掉土地时,由于水自上而下流动。土地要是没了,水也会相应没有了。

7.算镰

算镰是指核查镰的变动情况。算镰的日期不定,但是一定要在清明节之前进行。每年土地不会进行算镰,如果土地有变动,会去小甲那里更改名字和土地亩数。由河正决定后再通知集合者。河正会在清明节之前决定日期,然后叫人头(河副)传达给各小甲集合(帮办没有传令的职责),集合者有河正、河副、小甲、帮办。集合的地点有空房、河老的家或者是村内有空房的祠堂等处可以选择。

8.算镰与镰数

在算镰日,小甲会带“镰底”过来,在这个上面会写着显示土地关系变动的镰户、镰数。算镰之前会定期让百姓申告土地变动,在申告前小甲会一律访谈,然后记入镰底,根据镰底进行名义的书换和镰数的计算,名义书换称为“拨镰”,镰数为旱田每亩1厘(永利闸百厘为1张),水地也即是需要用水的芦苇地和稻地,每亩按照2厘来计算,在人名下记入各镰数。算镰的时候紧跟在小甲后面就可以了。有时由于算错了,小甲会因此而发牢骚。这个手续一天时间就能够办完。

9.算镰程序

在算镰日,各小甲会带上各自村中擅长写字和打算盘的人,但是每场参加的人员都会不同,因为即使他们像苦力一样工作,但是除了管他们简单的饭菜,其他的报酬也没有,这一天也不进行会餐。然后小甲带领土地变动者到河老家中(或者祠堂),也有不这样做的情况。这时小甲就会敲响自己的铜锣,一边走一边大声说:几月几日是算镰日,有土地变动的人家,请在算镰日过来算镰。小甲不会进行书面通知。土地买卖的双方都会去,不办手续的一方会有损失。算镰时不会让买卖双方带着契约书等许多资料。如果买方情况比较复杂,则会让他们带过来查看。

10.镰夫的分配

算镰结束后主要事情也就结束了,这时候就会开始决定镰夫的分配。镰夫一般按照亩数摊派。上下游之间没有差异,水田和旱地有区别,一般每亩水田相当于2亩旱地,因为前者收入高些,而且用水更多。如果出勤人数很多,超过数量会留给下一次时再出镰。

永利闸引水水沟的区域,会按照如下所示的比例将它们分为六个区(五工的各区间依据镰的变动每年都会有所不同)。头工:1丈2为1分:二工:3尺3为1分;三工与二工一致;四工:3尺为1分,五工:1尺6为1分;六工被叫作多工的镰户全部一起进行挖掘。各小甲不会让担当各工的所有人都出来干活。比如头工的情况,全部小甲会率领各自应当出勤的镰户到头工所任的区间进行挖沟。但是,在头工的区间并不是无秩序的工作。在这个区间,14名小甲负责区域会被一一划分,让各小甲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进行挖掘。小甲责任区间的长度是按照算镰的标准来决定的,小甲管辖的镰数很明确。比如小甲管辖3分,1分为1丈2尺(头工),那么他就会负责3丈6尺的挖沟工作。这个挖沟工作需要多少镰夫由该小甲根据预算决定。如果某小甲的管辖区域内镰夫众多,就算只是头工,一天也不能完成全部工作,这个时候就会把他们安排到第二天,如果还有剩余的人员,就会把他们安排到二工、三工的地方继续工作。

(五)水的分配和管理

1.七里河水的分配

七里河水的分配采用自上而下的原则,7个闸一起使用水闸,从闸口开始按顺序用水。上游如果用一倍的水,则让给下游一方使用。下游一方用一倍水,然后又让给接下来一方使用,如此继续,并不是用计时的方法(开始开始,几点结束)。由于水资源丰富,一般不会遇到水量减少下游不能使用的情况,也不会出现上游的用水者连续不断往田里引水,而下游的人没有水可以使用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只能是下游受损。水如果多余了会流往下游,然后流入水田当中,下游的水田相接,水田在河的两侧,所以水田的水会流入河中。

2.古南沟的配水方法

东汪村用的是武家庄村北狗头泉(老沟河的东半)流出的水。狗头泉(在村庄西边)有四六闸老沟河(狗头泉的东方)和同沟河(狗头泉以北)两条河流,老沟河的东半叫作古南沟,到了龙王朝这边就和七里河并流,东汪村主要是用南沟的水,也会稍微用点同沟河的水。但是该村地势高,河水水位低,所以用不了七里河的水。这个古南沟的很多地方都有水闸,用水时,上游的水顺流而下,每三天会关闸一次,这时在这里积蓄的水就会被附近的居民按照规则引入田地中。大概需要三天,水能够到达的土地都能够得到灌溉。

3.东汪村的配水方法

东汪村使用老沟河和东汪河的水进行灌溉。用水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办法,所谓“自上而下”就上半月用水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就是下半月用水自下而上。大闸、二闸(古南沟本流)这两条河每月6天,小北沟6天;中沟8天;东沟8天;按照这样的方式用水。以上全部都是划分了上半月和下半月来进行使用。大闸和二闸上半月3天;下半月3天。实际上在用水的时候,因为水量都很充足,不用根据时间。使用大闸的水的时候就会关闭二闸,使用二闸的水的时候必须打开大闸(因为在上方,如果不打开下面二闸的水就出不来)。使用小北沟的水的时候就会关闭东沟,使用东沟水的时候就会关闭小北沟。由于使用中沟水的时候,要关闭最上面的水门,所以下面的大闸、二闸、东沟、小北沟全部都没有水。

4.永利闸水的分配

永利闸水的分配。因为水源充足,所以在小沟(干线沟的支沟)的上游与下游之间没有可以优先用水的情况,都是随便使用。即使罕见的缺水情况发生了,也没有优先用水的情况。这种时候,会在上游地使用水之后,用坚固的土将水的入口封住,使水进不来,这样下流的水就会变多,这是从道义上解决办法,没有经过协商。如果上游的人依然不关闭水入口,那么下游的人会进行抗议,但是这种纷争很少发生。因为没有进行协商,不接受这种做法也是可以,但是在道义上站不住脚。打开永利闸引水之后,这些水会一齐引入二道沟、于家沟、村西河。在永利闸的下流没有大型水闸,虽说有小规模的水闸,但是水闸的引水口比永利闸要宽,因为水量逐渐变少,宽闸口可以引导更多的水来灌溉。为避免水量减少,绝对不允许延长小沟用水线的情况发生。

5.七里桥村的配水方法

七里桥用于灌溉的是晋祠河(从银沙泉而出)和通沟河这两条河流。使用晋祠河的时间是每月的初七、初十、二十五(以上大水),使用通沟河的时间是初一、十五(以上小水)。除了这些日子以外不再使用。而且,用水日来临之时,会让农民们分配好时间进行使用。谁从几点开始使用,用到几点结束。如果超过自己的使用时间,或者没有使用,则不能用水。使用通沟河水的日子是每月的初一、十五,这和晋祠河的按照时间使用的方法不同,是从上至下顺次使用。比如,七里桥使用晋祠河的水,每月初十未时开始,戌时结束(大水)。三十日卯时开始,午时结束(小水)(没有三十日的月份就从二十九日的辰时开始未时结束)(所谓的大水就是关闭水闸仍有充分水量,小水就是关闭水闸有遗漏的水)

6.田家庄的配水方法

田家庄也使用晋祠河的水。使用日数为每月10天,即是每月初七开始的3天半,22日开始的3天半(以上为大水);初一开始的一天半(没有的三十的月份仅使用初一的半天), 15日开始的一天半。村中并没有像七里桥那样的谁从几点开始用水到几点结束的方式,只是按照地域划分日期来用水。即村庄的南北方各有水沟,因此规定了靠近南沟的土地使用南沟水,靠近北沟的土地使用北沟水。南北两沟的配水顺序是每当使用日期来临之时,水流会先流进北沟,北沟在规定日期内用水过后,水流再流入南沟。使用南北两沟的水的时候,都不用按照时间而是按照从上至下按照顺序使用。

7.张家屯的配水方法

张家屯村里从明朝开始就使用普济闸的水进行灌溉,调查时和石井、开花屯、相家屯这些村一起使用水,这些水是从七里河来的。用水10天为一个周期,张家屯村会在其中使用4天,石井、开花屯、相家屯使用剩下的6天。如何使用水,哪些人能够使用水,关于河流的一切规则都是根据河簿来决定。

8.用水纷争

瓦河是王快村最古老的一条河,明朝弘治三年挖掘,重兴闸、葫芦套、百泉大闸、沙河等都是在此后修建。瓦河的水源并不是从百泉而来,不过百泉也会有漏水进入瓦河。瓦河由5条小泉构成(日本人调查时只剩下4条),这些泉喷涌而出的时候就形成了瓦河。明朝万历年间,由于干旱水量不足,万历十四年开挖了葫芦套,万历四十五年开挖了重兴闸。这些都是买来全部村庄的土地后建造的。在此后(年代不详),建设了百泉大闸进行灌溉。这个时候,沙河县的人由于拥有邢台县的水,所以对水的需求量很高。当时他们就向邢台县的知事请求,想分得一点水,但是邢台县的知事并没有答应。几年后,政府的知事更换,沙河县的人又向新任知事请求,并得到了政府新任知事的同意,将葫芦套的水划分给沙河县人使用。这样一来,沙河县的人就可以使用葫芦套的水了。但是不知感恩的沙河县的人,在挖掘沙河时,破坏了邢台县的瓦河,还装作不知道。因此水流不畅,邢台县的人很愤怒,向沙河县提出抗议,然后和沙河县人起了纷争。结果就像庭院里碑文上所写,之后每年沙河县人就会对邢台县瓦河的凳槽(河上的流水装置)进行修缮。

用水纷争的仲裁:关于水源的纷争,由小甲来进行仲裁。在本村与外面的水闸有纷争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是什么大事的话,河老可以不用出面。如果不能简单解决,河老和小甲都必须出面解决。事变前成立了水利局,对用水及水闸的纠纷进行调解。

9.用水费用

使用水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只需要承担挖掘河床、修缮水闸等费用即可,还需要交纳水渠所占土地面积的田赋。

(六)水闸的物品

1.稻草

开沟子(挖沟)的时候,将闸关闭,必须使沟底变干,不然不能进行掘土,这时为了使闸和坝彻底闭合就会用到稻草。每年的需要量不同,但是账簿上的登记数量与每年的需要量是相当的。这个账一般保管在河正的家中。

2.椿

为了防止沟岸崩坏所用的枕木,需要30根,平时保管在河正的家中。每年的需要数不定。

3.闸板

每年会准备闸板,用于插入闸口调节水量,由看闸人进行保管(除此之外看闸人没有其他需要保管的物品)。

4.当款

永利闸有土地,所以要向村公所交纳摊款,这种款又叫“当款”。每亩收取2元,10亩则收取20元。

5.完粮

水闸土地课收钱粮,一元4毛8分。作为看闸的谢礼,一般会免除看闸人摊款、完粮税金等。闸的土地属于大公中,所以大家都要负担。

6.公款

闸所有土地所交的公款中包含县款和村款。县款即是县里要求交纳的钱款,这个钱款暂时由村里出,然后再分配给村民负担。村款也即村庄花费的摊款。大贤村内的闸的土地的摊款、钱粮交给郝麻村。

7.经费

挖掘河流、修缮水闸还有其他有关河流的费用是由各小甲进行公摊。各小甲会把钱数分摊给管辖区域的镰夫。一是记账。比如,挖掘河流的时候要使用草,这个时候看闸人就会去买草(赊买),然后记账人就会记账,写明谁买了多少草。有时因为河流的事情,河老在某家餐馆用餐,这些费用也是一年结束后清算。这些费用全部记入与河流有关的费用当中,小甲们再把这笔费用向镰夫摊派。二是经费。每年十月初河正、河副、小甲、帮办、闸夫(看闸人)会在河正所在的村里(家庙的情况较多)集合,将一年的费用进行清算,这叫作“经费”,主要由河正、河副、小甲负责清算,帮办帮忙。三是筹钱。在日本人调查的前一年,永利闸的各种经费是七八千元。平均费用不明,调查时的经费也不明,经费没有预算。找有钱人借钱需要支付利息,先由小甲等人垫付,不支交利息。四是分摊。各镰夫的分配比例是支出金额除以全镰数,然后再决定各镰夫的负担额。金额出来后,一直到十二月最后一天的这个期间由小甲负责收钱,帮办帮忙。一般情况下,到清算日为止,河正、小甲和帮办的工作就结束了,决算不公开。

8.当捻

当捻指的是关闸,立夏挖掘河流时,必须要关闭六闸。挖掘河流的前一天堵住河道。因为如果不止住水,水就会一直流,无法进行挖掘。在挖掘一个地方的河沟时,一定要堵住水流。

9.拉捻

拉捻指河流挖掘工作结束以后,弄坏河流堵塞处,让河流流通。拉捻由河正、小甲及镰夫进行,每名小甲各带一名镰夫。镰夫人员不固定,但必须身强力壮。

10.拉小工和拉大工

挖掘河流支流的时候叫作拉小工。一是负责范围。每个镰夫只需负责自己所在的支流。二是开工时间。拉小工是在拉大工之前(三月份之前),每3天交替换工一次。挖掘河流干道的时候叫作拉大工,挖掘其支流的镰夫都需要过来挖掘。拉大工是在每年的三月进行。由小甲根据账本和河老分配劳动力,这样能够确定每亩挖掘的长度,镰夫就会在这3天中选出适当的劳动力完成自己的任务。

11.拉大工会餐

拉大工之后,河正和小甲会进行一次会餐。一是会餐人员。会餐人员主要有:老人、小甲、叫人头和参与挖掘工作的镰夫,其中叫人头由河正带着,镰夫由小甲带着参会。二是会餐费用。会餐费由镰夫按亩来摊派。每年在固定的时间由小甲收集好后交给河正。

12.垫桥

垫桥是指在桥上盖上土,然后整理平整。一是垫桥原因。垫桥主要是指使水垫桥,即哪个村庄用水就由哪个村庄来垫桥。二是垫桥时间。桥出现故障时,桥所在村庄的人就会告知用水村庄的人。三是垫桥人数。由用水村庄的河正或河正代理人前去考察,计算垫桥人数。小甲根据河正指令安排垫桥人数,由镰夫作业。

13.笼账

笼账又称算账。一是笼账时间。每年5月份(固定的时间)的时候将一年的费用进行计算。二是笼账人员资格。笼账由小甲或小甲中识字的人做。笼账只需要一天即可完成。三是笼账地点。地点不固定,合适即可。

14.筹资

筹资又称集金。筹资是在笼账当天进行。各小甲去自己管辖范围内的镰夫家收取,可以交实物,也可以交现金。

15.老人饭

老人饭就是指让河老吃饭,吃几次和什么时间吃不确定。每次有河的事情的时候,都会让老人吃饭。

16.当账

当账即返还金钱,具体是指从收取河流用水的费用中来返还河老一年所垫付的费用。当账是在笼账之后进行的,一般由小甲将经费收集后返还给河老。

17.河费的分配

一是河费的管理者。河费按照土地亩数分配,由小甲管理,各小甲只分配自己所管辖区域的费用。二是费用摊派。费用由小甲均分,小甲再将自己所分配到的费用分给各镰夫。其中因为小甲所持有的镰数不同,所以分配的费用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用水时、分配劳动力时、分配河的费用时,全部都根据镰数决定。有些村庄,河的费用会算入村的费用,作为村庄的费用,收集村庄摊款的时候会一起收集河的费用,小甲每当分配河的费用的时候,会直接从村里收到,然后再交给相应的闸。用于河的费用会一一记入账簿,这个账面叫作“花销账”。

二 船会、桥会及水利纠纷

本篇主要调查河北省涿县琉璃河沿岸有关水的情况,包括对桥会、船会的调查及对琉璃河、永定河的水灾修复工作的调查。这也是水利惯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查中,调查员得到了县公署码头镇警察分所的帮助及介绍联络。本篇属于华北惯行调查资料第88辑,水篇第7号。

(一)河、船、桥的基本情况

1.琉璃河的泛滥

琉璃河又叫大清河,如其名河水非常清澈,水流缓慢,极少发生水灾。二月的时候河里的冰开始融化,水变少,六、七月进入雨季后水量剧增,水溢出河流的事情经常发生,但并不会引发水灾,如果早点引水反倒能够滋润耕地,对农作物极其有利。琉璃河的水深一般为一丈五六尺,进入夏季雨季后,水深会达到两丈以上。民国二十八年(1939),在水灾之前,琉璃河与天津之间的船只交易非常兴隆。调查时,琉璃河与下游小清河的合流之处被沙土所堵塞,下游的水不能流通,所以上方的水溢出之后就泛滥成灾。

2.码头镇的船运

码头镇是一个有200余户人家的镇,有着第二区的中心地、警察分所、镇公所河商会等。这里的住民是明朝以后从山西、河南、山东等地移居过来的,最初是移民入住,接着商人渐渐从各地进来。现在本镇的商户有20余户。因为明代以后本地和天津有船运,所以和天津交易的商铺逐渐产生。但是,纯粹的商人比较少,过半数的人都持有土地,由家人耕作,其中粮店、杂货、烧锅、陶器和药店比较多,还有其他“做小买卖的”。

由于小清河泛滥、琉璃河底积沙,码头镇和天津断绝了船运贸易,各商户贸易不振,渐入穷境。在事变之前,贸易非常兴旺,特别是在事变前10年间和京汉铁路铺设的光绪二十五年前,贸易非常景气。当时最为活跃的是粮店和杂货铺,粮店将黑豆、黄豆、玉米(没有出售玉米,因为和棉花和烟草一样,由于土地质量不良,所以这一地带种不出麦子)放在十里堡的船上运送到天津。这些船在归途中,又会把杂货、砂糖、纸、酱、海带、胡椒等物品输送给本地的商户。这些运输船只并不是停在码头镇的附近,更多的是在河流的下游。天津的碗、北京运来的布匹在此地都有销售。

和码头镇相同,琉璃河镇的商店也非常多,这些商店依靠天津的船只输出物资。不一样的是琉璃河镇有铁路,还是北京与保定之间公路的要冲,同时也是从西边房山县山地运来的石材的集散地。此外,码头镇下游也有很多村镇,这一地带就成为了商业贸易的中心,但是没有本店和支店的关系。相关镇上的商人组织商会,多是官民组织,目的并不在于增强互相间业务联络以保持统一战线。而且,商会代表们会合后会进行一些商讨,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事情。

事变之后由于水灾而导致河道堵塞,商品销售也都转向了京汉线方面。以前船运的运费和调查时铁道的运费相比较,便宜了很多。生意兴旺的商店在事变之前倒闭的比较多,完全破产倒闭的也有10户左右。可以说很多商店被逼入了苦境。本镇最大的粮店、杂货店——锦裕恒每年也持续亏损,光是调查前一年的赤字就有一万元,但是商户向他乡转移的情况比较少见。不管哪位家庭成员移居了,就会有人留下,留下来的家庭成员不能经商,只能够靠耕作土地来维持生活。和事变前相比,户数减少了许多。

3.商会——组织和业务

民国十几年的时候,根据县的命令成立了商会。一是组成人员。组成人员有会长、副会长各一名、执行委员五名、监察员两三名、文简两名、扶役两名。执行委员、监察员都由土地雄厚的商人担任。二是工作内容。会长、副会长不会经常到商会上班,处理公务,但是他们要和县里进行接触,同时要处理重要的事项。一切实务都由执行委员来做。中间的3人叫作“常务”。这3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一旦有大点的事情,就得由5名执行委员商量后决定。在后一种情况下,会要求会长和副会长参加。监察员主要作为办事人(以上的执行员)来监督会计工作。平时没有其他的事情,只做自己的事情。文简是商会的雇员,根据帮办人的命令来写公文书。商会的主要工作是依据县的命令收集商铺的税款,然后再把税款送到县里。还有临时接到县里的命令,委托他们进行物资的调配和征发(比如民国二十八年(1939)有水灾之时,商会根据县的命令将救济用的粮食分配给各商户,这次又是为筑堤的劳动力配送粮食,这些都是在商会进行)。除此之外,商会还要进行商品的斡旋,共同购入,经营共同的仓库等,必须相互扶持才能继续。三是缴纳费用。在事变之前,商会是商户自愿入会的,后改组商会,不管商户大小都必须强制加入,也有极小的商户进来。会员要缴纳会费,这个标准是依据店铺的大小,而不是根据营业额、实际收入。商户需要负担的会费很多,多的时候,一个家庭每月要缴纳几百元。

4.里公所、里枝团

镇公所在事变之前叫作里公所。里公所有里长、里副、文简、乡丁(扶役)。商会的会长和里长、里副不允许同时兼任。实际上存在兼任的情况。执行员也是如此,不能在里公所兼任职务,商会和里公所没有内部的联系。

“里枝团”,也叫作“商团”,属于自卫组织。这个商团原本属于里公所,商会成立后,为了保护商户,也为了使它能够维持下去,它的工资和花费都由双方按照商会六、里四的比例来支付。里枝团员有8人,里公所的摊款按照占有地亩数的摊派来征收。近年来,每亩地收五六元,农会不用缴纳。

5.江工会

江工会是大家一起修理堤防的会。一是修理堤防;二是防洪,发洪水后大家会很苦恼,所以在河流沿岸的各村堤防处,都会提前堆积春土,当水量增加或者决溃,大家就会用土来进行堵塞。在此要注意,堤防建设是由官府负责,只是维修由周边的人负责。

6.物资的集散和水运

事变前(1931年),受访者原本是新城县人,民国十七年(1928年)之后在新城县县城的粮房工作,粮房有一个资本家,受访者是掌柜的。当时新城县的农产品大部分出口天津。出口物每年不定,最多是黄豆,其次是麦子。之所以不从较近的京汉线进行出口是因为运费相差几倍。

新城县中的出口业不多,但是经营范围大的粮房在县城中有十余家。沿河有一、两百家左右的同业者,生意十分兴旺。事变之后生意不景气,粮房变少,且新城县的粮房大多倒闭。民国二十八年(1939)永定河大洪水,琉璃河、大清河产生了很多沙地,与天津的交通变得不便,以船运经商买卖的粮房破产很多。在受访者的粮房破产之后,受访者面临失业,后来通过熟人介绍来到了船会。

一是商贸关系。河边的各县几乎都与天津有着密切的商贸关系。

二是运输物品类型。由于出口的全部是农产品,所以全部是粮房,进口的有县城的杂货商、布行等等。船只一般都在去程出口农作物,在回程时运输商人的进口物品。

三是交易过程。在与天津的交易中,根据商品种类不同会有些差异,买谷物的时候,天津会有卸卖店的人过来。大多数的粮房运送自己的谷物,然后与天津的商人根据行情订立商约。

四是交易种类。粮房出口物主要是黄豆、麦子等。黄豆是由天津的商人卖给本地或者关外的油房。新城县和这里差不多。受访者的粮房每年大概出口七、八百石左右的粮食,其中大部分都是黄豆。

五是运输时间。有船运的时期是正月到十月的开河期,开河期以外的冬天大多为船的修理期。

六是装货地点。受访者装船的地方是距离新城县县城十八里东的新桥。新桥和下游的药王庙(地名)之间,河底很浅,大型船只无法通过。因此,这一区间只能使用小船,五只小船每只能装50石左右,到达药王庄之后在这里将所有物品换装进一艘大船,然后再运往天津。

七是在径路中使用船只的原因。受访者在新桥雇佣了十里堡人的船只。十里堡位于镇的下游,船只很多,船也有去天津的。不去天津的时候,就运送琉璃河上游输出的煤炭,经常在新桥之间往返。在新桥随意就能雇佣到船只,十里堡有数百条船,由于来新桥的船比较多,不存在争先恐后租船的情况。十里堡有几百条船,新桥只有两三户有船,而且没有船会。

7.船户

有船的人家被称作为船户。一是船户数量。十里堡的船户大概有300户,其中一般一户有一条船的情况比较多,两三户共同持有一条船的情况也有。二是谋生。在十里堡180户主要依靠船只收入维持生活,剩余的是寻常百姓,以种地为生。卖掉船的人很少。

8.雇船

一是雇主。在雇佣船时,雇主不确定,他们一般会直接委托船户来做。二是委托人员。尽量委托相熟的船主。例如,雇主雇佣了船只后,就会去十里堡,如果船户是熟人,就会受到款待。三是运送费。雇主和船户直接口头约定,运送费为每石三、四百角左右,运费先付一部分,后付大部分。四是装载货物的人。一般都是新城来的搬运工或者是本地的苦力。五是货主会跟船走。

9.船的运行

一是船的停留。船在龙王庙进行货物的替换,除此之外,有几个停留点,在十里堡也会停,在码头和有桥的地方也会短暂停船,交纳税款和其他费用后再出发。在十里堡停船,是因为船户在前往天津的途中,通知家人或者在家里休息。货主作为船户的客人也会在十里堡停,会受到盛情款待。二是船户与船会的联系。在船运行中,船户不会与船会联系。三是船户手续。船户只要拥有县公署颁发给船户的船的执照,船就可以去其他县的任何地方。

10.船运关系的税费

一是在来往天津之间的船户要缴纳的费用。新城县的管船局(所属县公署系统不明)收取部分钱,然后新城、永城两县的边界处,“白沟河另立管船局”也会收钱。船户大多数都存钱,所以会按照规定交钱。加入船会者,每10元的运费只交3角;没有加入船会者,要交1元。距离天津较近的范家口,在河岸处检查船的执照,检查证上会按旗印,然后收费。

二是在天津船户要交纳的费用。在天津又会有很多费用需交纳。根据船只大小费用也不同。有尺丈钱、过桥费用,比如每一座桥都要收一元或者两三角等,比如通过上方的“浮桥”时,要交3角钱左右的“过浮桥钱”,浮桥时也要给桥的看守人一点小费的惯例。还有人故意妨碍船的通行,如不给钱船就无法通行,货物卸载也会被推迟,没有办法还是要给钱。

三是货主要缴纳的税费。在码头装货的时候,牙行(又称“包商人”)会收纳课税。在天津的码头,船只很多,卸货很费功夫。在天津的码头,有“官缆”,也就是卸载货物以便整理的绳子,在一定的时间拉开绳子,卸货搬运的时候对货物进行收纳,通过的时候必须交1元2角的免照费。这个时候,货主和船户如果没有和工作人员联系的话,不管过了多久货物卸载都要推迟。因此货主必须要和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如果船户说是十里堡船会的人,就能够尽早使事情进展顺利。而且在天津,大豆和芝麻每一石会收取1角钱的“油粮钱”。

11.依靠船运的粮食交易

一是货物的售卖。天津油房、粉厂的掌柜会来到新城购买货物。粮房的很多物品也会被带到天津进行贩卖,受访者表示他的货物卖给天津河边的“万春斗”店。二是价格确定。货物以市价来定。万春斗店附近有着1000、2000艘船,受访者把黄豆的样品及运送船只的名称及粮房名一起记在纸片上,然后交给万春斗的工作人员。买手会检查,审核实物,双方确定价格后交易。三是船会香头的会面(交易争执)。当有争执的时候,船会的香头会出面调解。

12.船的修理

修理船的人大体上都是从南方来的,主要是因为南方船运兴旺,他们的修船技术很高。

(二)船会

1.船会的沿革与组织

船会是船的所有者自发形成的组织。很早以前就有了船会。每个村庄的船会各有不同,比如,新城和永城边界白沟的船户加入了十里堡的船会。但是,其他县的村不可以入会。如果本村的船户较少,需要其他县的船户加入才能够成为船会时,也可吸纳其他县的船户入会。

2.船会及加入标准

船会是指由船的所有者组织的会,但并不是所有面向河流的村庄都有船,在涿县码头镇附近的南芦、北芦、小茨、蔡家庄、贾家庄、孟家庄就没有船只;西韦坨、东茨、西茨各有30只左右;辛庄、河西务不明。有船的人家也不仅仅靠船维持生活,如果运输量比较大,也有以船为生的情况。船会一般多出现于天津上游有船的村庄。三是船会组成标准。一般拥有30只左右的船就能够组成一个会。

3.船会的组织架构

一是船会组成人员。船会有香头、副香头各一名,还有多名首事人。二是香头的资格。香头不一定世袭,且香头与村长、商会会长各自分开。香头一般是本地的船户,要有人格、有胆量,是否识字并不是必要条件。船户一般是十里堡的人,选举他村人为香头的情况基本不存在,但也不是不能选举。三是香头的年龄和性别。香头为男性,没有年龄限制,工作能力强,因此,中年人和老年人成为香头的情况比较多。四是香头信仰。香头无信仰限制。五是船会的人的信仰。船会的人信仰佛教,祭祀刘老爷、南海大士、财神。刘老爷庙是在保定东关和十里堡带治愈病痛的神。该地船户以外的人家也会祭祀刘老爷,每家祭祀的神基本相同。在船上一般会祭祀南海大士。六是喝酒抽烟情况。船会人员不会在船上一起抽烟,但是一起喝酒的情况比较普遍。七是香头财产。大体上都是有钱人成为了香头,但有钱不是成为香头的必要条件。八是首事人。首事和香头的资格相同。九是香头、首事人的任期。只要没有做坏事,任期可以很长。十是选举方法。船户聚集后选举香头、副香头和首事人。十一是香头、副香头和首事人的关系。香头是船会的代表,是组织船戏的中心人物,当发生比较的大纷争时,会出面进行调停。香头也是代表船会与县公署进行联络的代表。副香头一般叫作帮办,协助香头工作,如联络,写文书,进行各种计算等。首事主要是做执行工作。

4.船会的公共活动

一是河船戏。3月1日是刘守真的诞辰,在十里堡,船会会在刘老爷庙(祭祀刘守真)唱戏,周边的很多人会来看戏,这叫作“河船戏”。二是开会。庙会开始前船会会开会。船会没有特别的办公场所,有要事时就会在香头家里聚集。三是参会人员。参会人员有香头、首事人等等。四是邀请与被邀请人员。不会邀请天津人,但是会邀请附近的人。被邀请的人会受到款待,不是船会款待,而是船户熟人的款待。

5.船会的职能

船会主要有如下职能:一是费用交涉。如果有船户被法外收税或者收费时,船会就会与县公署或收税人交涉。因此,船税很便宜,不入会的人就不知道具体金额。二是纠纷调解。当遇到大的纠纷,船会会进行调解。调解的主事人是副香头和执事人等。纷争很大的时候,即使船会全体不出动,也会派代表前往,即使是一人交涉,实际上也是代表整个团体在交涉。三是纠纷事例。在天津,十里堡的船户和码头的搬运工关于货物搬运的事情争吵了起来,即搬运没有考虑其他货物的搬运顺序,十里堡的船户很生气,就争吵起来,导致十里保船户的货物放置了很多天,无法卸载货物。最后船户和香头联系,香头与码头的搬运工头目沟通,平息了这件事。四是代表船会与其他团体交涉。船会的香头和搬运工的头目相互之间关系亲密,个人之间的交流也很多。遇到船会或者船会成员与其他团体的纠纷,香头有时会出面调停,一般情况下由首事人调解。

6.船会和船户的关系

一是入会好处。船户入会自由,入会后会有很多好处,如交税、交费,还有卸货等都会受到优待,如前往天津,船会会员只需交3角的税款,而非会员要交1元。二是会费及用途。船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根据船只大小会费有所不同,会费大部分都用于“船戏”。三是船只买卖的报告。买卖船只的时候要向船会汇报。卖船的时候还要向县里汇报,然后办理手续。四是船会会协助会员解决困难,如遇到纠纷时会出面调解。

(三)桥会

1.桥会

所谓桥会就是为桥的建设、维修和管理而组织的会。桥会的主要工作就是搭桥和拆桥。码头镇的桥会是在明代成立,叫作普济桥会。因为桥地西岸有一座普济庵,所以取了这一名字。因为风水关系,建桥的时候,庙对土地有好处,所以建立了庙。普济桥会是由本村和芦村的人建的,其中有这样一种说法,普济桥以前仅由芦村经营,但是码头镇由于修理桥出了很多钱,这之后码头镇开始主管桥会。

桥主要建设在交通要地或者商业兴旺的地方。如琉璃河到天津下游的这一区间琉璃河镇(御路桥)、码头镇、新桥镇(新城县和永城县的边界)、南大桥、北大桥(新城县附近)、苑家口(雄县附近)还有其他地方有桥。码头镇的桥保留到了民国二十八年(1939),后因洪水破坏被毁。在全县除了琉璃河的石桥外,全部都是木桥。一般而言,有桥就会有桥会。如果是极小的桥,由四五人建成的话,建桥者收取渡桥费。

桥会与村公所区分开的原因是桥会并不是一村所有,与很多村都有关系,他村的人也能够加入桥会。

2.桥会的出资者

桥的出资者一般是距离较近的,经常过桥的村庄。参加码头镇桥会的有北芦村、马庄、辛庄窝、北港、码头镇等。桥是地方人自己推进建成的,但是也得到了官府的许可。一般是由绅商提倡,然后大家筹资建设的,与庙没有关系。这些乡绅都是有德的买卖人,其中码头镇最多。

3.桥会的组织架构

桥会是一个比较完整的组织,有香头(会长),首事人等10余名工作人员,香头以下的全部工作人员都叫作经理人。参加桥会的村庄必须出任经理,入会的村庄的有些村民还会向桥会捐赠土地。

4.香头

香头又叫会首。香头的香是烧香扣头的香。码头镇桥会的香头是甄衡(本镇)、刘凤五(北芦村)、刘恩华(马庄)、王树芳(本镇),四位香头地位相同,权力平等。一是管理方式。桥会采取轮流管理的方式。二是香头的产生。香头由首事人等选举产生,但是老管事人在事前会与首事人商量后再决定。出任香头的村庄不固定,不适当的香头就不能继续任职。三是香头的资格。香头没有土地和财产的要求,但是能够成为香头的人一定是交付了垫付金或者捐赠金的人。香头还需善良、受人尊敬、工作能力强等品质,即使不识字也可以。其他村的有钱人、本地出生但居住外地的有钱人不能成为香头。香头以老年人居多。虽然也有人推荐年轻人,但是有能力者大多数是老年人,所以年轻人没有成为香头的。四是香头的任期。只要香头不做坏事,可以连选连任。一个桥会的几位香头不是在同一年或者同一时期产生。受访者表示,他所在的桥会,开始只有一名香头,后来变成了4名香头。如果内部缺人就会邀请有资格的人担任香头。

5.老管事人

老管事人要负责会里的工作,进行商讨后办事,同时承担责任(老管事人也没有工资)。一般情况下老管事人来决定一切事情,但是根据工作性质也会有所不同。

6.首事人

首事人工作要出垫付金及其他费用,这是名誉职位。一是首事人的产生。老管事人会询问首事人等人的意向,然后再邀请。二是担任首事人的仪式。会在普济庵举行会议,老管事人、首事人参加。三是首事人与募金。建桥费用不足的时候,会增加首事人,让他们来出钱,这些人可以是北京或者附近的人(但是只限本地出身者)。四是首事人的资格。只要有钱就可以成为首事人。五是首事人的特征。30岁以上的人居多,且首事人多信仰佛教。首事人出身的村庄几乎都是固定的,因为这些村庄和有钱的人家是固定的,几乎不会有变动。首事人不是世袭制,父母去世了,孩子不一定会成为首事人。如果孩子想要成为首事人的时候,老管事人和首事人如果觉得合适,会重新进行邀请。六是首事人的任期。一旦成为了首事人就会一辈子成为首事人,除非自己不想担任首事人。如果首事人变成穷人,出不起垫付金的时候,本人会申请辞任,然后就能退出。

7.桥会的会议

桥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有三个:十月收租,五月折桥,八月搭桥。不定期会议主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一般安排在八月搭桥之前举行,由于搭桥需要筹集费用,所以就会开会来筹集垫付金。会议一般在普济庵举行,首事人都会参加。十月收租,指的是商量桥会土地的收租事情。五月折桥,指的是撤离的日子,由于要进入雨期,如果没有把桥解体,流水就会对桥造成损坏,这时就会商讨撤离的日期。八月搭桥,就是对八月架建桥的事宜进行商量。会议一般由老管事人决定后征求大家意见,首事人一般都会同意,即会议的决定权在于老管事人。

8.桥夫

雇佣对桥进行管理的人称为桥夫。普济桥会雇佣码头镇人王老道做为桥夫。王老道从民国二十八年(1939)开始到日本人调查时一直作为桥夫,他家的土地很少。王老道做为桥夫的工资为每年10元,庙附近的8亩土地都由他种植,以此做为管理桥的报酬。桥夫如果做得好,可以一直雇佣,十年、二十年都没有问题。桥夫主要对桥进行监督,修理桥的破损处,对桥附近的道路进行修理和给道路洒水等。

9.摆渡

在渡场以渡船渡人叫作摆渡,摆渡地点一般在桥的旁边,如在普济桥的摆渡叫作普济摆渡。普济摆渡很久以来就由普渡桥会经营。摆渡船平时不让使用,一旦桥变得危险或是桥有损坏的时候才开始使用,而且规定了只有马车才能用船来摆渡。渡口有一艘摆渡船,可以乘两台大车、两匹家畜。渡口有两人摆渡,摆渡人负责保管渡船。摆渡人也称为船户,船户和桥夫都不是有钱人,因此也不能成为首事。摆渡人是船户,住在自己家,桥会每年会给每人10元左右的工资。摆渡的船夫会有一些额外的收入,以码头镇为中心的二三十个村,每年在大秋、麦秋、新年、腊八时会给摆渡人送些粟或者麦子。送的数量,由送的一方随意决定,不送也可以;商人一般不会送物,但是会送一些钱,这是公开进行的。到了这一时期,船夫就会去各个村庄,首先去村长家,然后在村长的带领下去各家各户,收点摆渡费。在码头镇附近几乎没有向过桥或者摆渡的人收取费用的情况,在芦村附近有以个人的渔船作为摆渡船的人家。船为个人所有,因此每次摆渡收1角到2角摆渡费。

10.桥会的募捐

一般新建桥时因为经费需求比较大,一般会募捐。一是募集的时间。桥会募款是指在桥材腐朽需要重新建造的时候募集捐款,也就是租金或者其他的公用金不足的时候。二是桥会募集的范围。桥会的募款是在河北省一带,有时也从山西或者河南募款。三是募集的原因。大规模的进行募款是因为仅仅从周边村庄无法收到足够的建设款。三是桥会募集的方法。将普、济、桥、建、筑五字分开,每个字25枚(根据编号进行整理)。桥会将其分配给本镇的商人以及这附近的出身的人,并由在北京、天津成功的人士进行募集,而且也与天津重镇的船会和桥会联系之后进行募集。

11.桥的修补

由于水灾发生,桥材的破损,需要对桥进行维修。一般是雇佣人维修,维修时需要给人工费和材料款。钱不够时,由香头或者首事人垫付。

12.桥会的土地和收入

桥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桥会土地、房屋的出租收入和捐献收入。土地捐献数量为五六亩到30亩左右。人们将土地捐献了,捐献的人依然会耕种,产权仍然属捐献人所有,会里只有收租权,不能将土地卖掉或者随便种植东西。桥会可以处理自己拥有产权的土地、房屋,捐献的土地如果只捐献收租权,桥会则不能对其买卖和处置。

13.桥会土地与佃户关系

耕种桥会土地的人叫作佃户,佃户向桥会交地租(又称“租子”)。总体来说租子是3角5、钱粮是2角5。这一带普通土地地租大约十五六元。桥会可以从每亩土地得到从租子里扣除钱粮的收入。民国前桥会土地的租子随土地性质的不同而变化,民国后就几乎没什么差别。民国初年(1912)为200、500钱,之后为1角5、2角5,民国二十八年后为3角5。租子一般是固定的,8年、10年才变动一次。桥会田的租子通常由老管事们决定,不会与佃户商量。

14.学田

租票有“学字第△号”这样整理号码的是指以前的学田,由镇公所管理,那些土地的租子被充作学校的经费,因此加上“学”字整理而成。

15.桥会的房基地

房基的土地又叫房基地。马头镇市街还有岸边有4段房基地,有五六亩。桥两边的土地也都是桥会的土地,右边的4段有房子,由桥会建成,一般会租出去,收入充当建桥费。

16.桥会房屋及处理

桥会有两处房屋,一处有6间房子(租借费每年10元),在街道中间;一处有30间半(租借费每年30元),其中6间房子借给镇公所用,不收取房租。这些建筑修建已有百年以上。这些土地原属于民地,桥会购买后修建了房子。桥会的房屋采取如下方式租佃:租的人会向桥会的香头(会长或者镇长)申请,如果同意,香头确定房租价格就可以了,不用写租借契约书。只要不滞纳房租,那么想租到什么时候就租到什么时候。滞纳则会把房子收回来。租房的人不可以改造或者增建房屋。

17.桥会财产的处理

桥会可以卖掉具有产权的土地,卖地由香头或者老管事人决定,事后会告诉首事人,但不是非要求得到他们的同意和谅解才能卖地。

18.桥会名义上的土地与捐赠者

桥会的土地基本上都是附近村落的人捐赠的,其中富人较多。捐赠的时候,原来所有者会把地契交由桥会保管。原所有者几乎都会租佃(捐的)那块地,租佃期限是永久的。如果要证明现在的佃户就是原先的那块土地所有者,就要依据桥会里的地亩账簿和本人持有的租票。每年桥会从这些土地取得300元左右的净收入,即租金扣除钱粮开支后的收入。捐赠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只要捐赠,桥会就会接受,捐赠数量也由捐赠人决定。

19.桥会土地的滞纳、佃权和黑地

因为桥会捐赠的土地的产权属于捐赠者,所以即使捐赠者滞纳几年的租金,其租佃土地也不会被桥会没收。在事变前,因为租金便宜,不缴纳的人家很少。佃户把土地卖给别人的行为叫推或推佃。民国二十二年(1933)后,除租金以外,佃户还需负担附加费。同一年,国家对黑地进行了整理,一块土地如果是黑地就要向县里申告,之后就要既交钱粮,又要交附加费。在这之前,黑地既不用交钱粮也不用交附加费。

20.桥会地的推、典及手续

捐赠者将捐赠土地卖掉称为推,捐赠者也可以出典。推地需要在桥会办手续,而典地不需要和桥会联系,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即可。推地和典地在民国十七年(1928)之前与县公署没有关系,只需与桥会办理手续。要推地时,首先制定文约,卖主交给买主老文(旧文书)以便交易的兑换,等到十月缴纳租金时,在香头传唤下到场,在香头的账簿上更换名义,这叫过割。民国十七年(1928)后县里对推地和典地下了命令,推地和典地的人需到县公署,用县里规定的样式纸填写,以求批准。在县公署看来,这是桥会的土地,其实佃户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佃户不希望县公署知道实际情况,因为知道后就要交钱粮和附加费了。捐赠给桥会的土地在买卖、典当的价格比普通土地相对便宜。因为有两个所有者,这种归属不清的土地谁都不想要,佃户们也的确想把它变成自己的所有地。

21.桥会的收入及管理

桥会只有在造桥经费不足时才会募款。普济桥会每年的收入是200元,每年花费在桥上的经费为百来元,主要是桥夫、船夫的工资及桥的日常维护费,剩下的钱存起来为将来修桥所用。这些存金每年都会有所增加,可达到相当的金额。这笔钱由专门的人保管,不会用在金融方面(也有人说可以出借)。

22.桥会间的关系

桥会之间不会联络,桥会会议上也不会招待其他桥会的人,因为桥会之间相距很远。在办普济庵庙会时,桥会什么都不做,组织戏剧、举办宴会都由庙里的人负责。各地桥会的香头间也没有交往。但桥建成时会举办庆典,这时会邀请其他村的人参加,邀请的一般都是村长、财主这类有权势的人,船会的香头也需招待。

23.桥会和船会的关系

普济桥会在募款时,不会向其他桥会请求援助,但一般会向十里堡的船会求助。因为参加桥会的多为商人、财主,他们经常雇船让船夫帮忙送东西,所以大家关系(包括私人关系)很好,而十里堡的船户们又多为熟人,所以桥会在募款时,会拜托船户筹集资金,船户也很乐意帮忙牵线、搭桥,以取得更多捐款。但募款不是以个人名义拜托的,募款时从管事人到首事人会全员动员,安排各方面事务。比如,当有十里堡的船户来到本村,就有桥会的人出面(非特定人)拜托他募款修桥的事。回村后,船户把消息转达给船会的香头,香头将船户们召集起来,筹集捐款并记录、汇总。现在桥会里保存的船户册子就是当时记录具体捐款金额的。此外,桥会和船会没有别的联系。桥会在建桥的时候,会款待船会的人但并不是特意款待,有要事的时候会叫船只,拜托他们募款。委托十里堡船会进行募款后,就能够收到白沟上游船户的募款。民国二十四年(1935)普济桥会收到了千元募款。桥建成之时,本地的桥会款待了十里堡、杨家屯、团林、白沟河镇船会的香头等人,作为捐赠金的谢礼。

(四)涿县水田的纷争

1.历史沿革

千年前,一位有名的儒者邵康节先生隐居在其故里范阳郡(现在的涿州),先生除了学问(主要是易学)之外还从事农业。因为范阳郡的水特别多,人们苦于无法栽种麦和粟米等作物。自从先生来了,自己尝试种植水稻,获得成功后便向农民传授种植方法。农民学会后,利用上游流下的泉水,不断扩大水稻种植面积。目前,水稻种植面积已达万亩以上。这地方就是如今涿县以大邵村为中心的水田地带。可见,涿县的稻田至少有一千年以上的历史。

2.水源地和灌溉水的变迁

万泉庵位于房山县境内,涿县水田地带长沟镇往西12里处。这里有很多泉眼,最初甚至有个直径约50厘米的泉眼,地下水不间断地涌出。民国后,水利委员会在泉周围修筑池子,将泉水引到别处去。泉水从万泉庵出来西流约两里就到了下营村,在这里,河道被分水坝一分为二,一股为主干,流到涿县水田地带灌溉一万亩水田;一股由第一引水沟引流到房山、涿县境内,直至涿县秧坊村,用来灌溉旱田。主干流再向东南流五里来到半壁店,在该地,一部分水由滚水坝引流到引水沟,向北流六里,到达终点北郑村,用以旱田灌溉。另一边,主干流继续东流流入涿县水田地带,灌溉田地。为使主干流流入涿县内各田地,水利委员会还在田地各处修造了许多小沟。

3.水利纷争

(1)水力磨

水力磨是涿县水田地带产生纷争的源头之一。据惯例,水力磨的使用时间为白露至来年清明节。当到清明节,下游的人便会来拿掉水力磨,因此常有纷争。

(2)第一次纷争:清代

清代初期,明朝遗臣冯阁老持有几块涿县秧纺村的废产(无法耕种的地)。冯阁老将其开垦为耕地,并在位于泉水流经的下营村附近堵住主干的水,开凿水沟,引入泉水以灌溉自己的耕地。这种引水方法给地方带来两大灾害:一是引入的泉水水量较大,经常造成泛滥;二是上游水被堵住,没有水流入的涿县水田,导致下游屡屡发生旱灾。因此,农民们便一起到县公署投诉。县长虽曾传唤冯阁老的管家(仆人之首,管理钱财的人)到县衙,但碍于冯阁老的权势也束手无策。之后农民们又投诉到直隶总督处,也毫无成效。冯阁老不仅不顾农民的两次投诉,而且命令北京的九门提督不许涿州人上京。终于在三年后,一名叫骆延忠的农民男扮女装潜入京城,因其和太后认识便向太后告状。太后知道后立刻通过顺天府尹下达龙票,命其调查引水沟之事,并建造分水坝。分水坝长达8尺,将水划为三七分,七分给主干,三分留给引水沟。此外,为给主干分更多水,还朝着主干修建了一个8尺的倾斜面,这才解决了该事。

(3)第二次纷争:清末以后

不早于乾隆年间,皇帝在房山县的东北面建了一所行宫。行宫前有一条约7尺长的水沟,叫御河,河上有一座桥。以前那一带人很少,但“看守行宫的”人除看守外,还发展了农业,渐渐家族繁衍壮大,形成南郑村和后河村两个村落。这里的农民为灌溉耕地,在泉水主干上建了引水沟,并将其延长,有时还偷盗主干泉水的水。因为这种事一直有,涿县水田边的人便共同雇了“看水人”监视水源,“看水人”负责监视上游的水。民国十八年(1929)四月左右,“看水人”发现南郑村人盗水,大骂其小偷。附近村落的人赶到,气愤地表示,水源在房山县内,因此水属于房山县。今后涿县不能再用水,并用石头把主干水堵住,将其全部引到引水沟里。于是,涿县人状告到涿县公署,涿县县长宋大章随后到房山县半壁店调查该事件原委。但宋县长刚到半壁店,就被村民包围,遭到刁难。当宋县长知道是房山县王县长指使这件事后,在天津省公署会议上便和王县长吵起来,并向省长投诉,但即使如此,该事也未得以解决。

农民们无可奈何只能投诉到北京地方法院,这是法院十九年来第一次开庭审判。房山县的律师陈竹溪是南郑村人,是引水沟相关事务的总代表;泉水主干这边的代表是梁谷庄的梁万祥(红眼)。引水沟这边拍了19年前刚开始种植水稻敷亩的照片,以此向法院证明,从前开始这里就是水田。但在审判时,梁谷庄的梁万祥通过正确、充足的陈述理由使对方陷入窘境。陈竹溪在一轮审判结束后便遭到暗杀,其尸体后来在房山县坟庄附近发现。因此,这事又以未解决收场。

民国二十年(1931),涿县县长宋大章得知吴铁城的到来,遂与其见面,告诉他关于水源纷争之事。吴铁城大体浏览诉状后表示,该事归水利委员管,可直接交给他们。涿县县长认为此事总算得以解决,便递交了辞呈。

河北省公署最后决定派遣水利委员会的技术员到半壁店修造滚水坝。在半壁店召开民众大会后,决定将水分为两部分,主干流占四分之三,引水沟占四分之一。但技术员在修水坝时接受了引水沟杨树村的贿赂,所以在水坝上作了弊。首先在长度上,并不是四分之三对四分之一的比例;其次在宽幅上,引水沟只比主干流短5厘米;最后在倾斜度上,主干流是水平的,而引水沟是倾斜的,因此水会较急。

(4)第三次纷争:民国三十一年(1942)前。

事变以来,上游治安较差,所以涿县的人不常去房山县。直到有一年,天大旱,雨水不足,上游几乎没来水。六月四日,涿县建设科长与大邵村村长冯秀山一起前往上游了解情况。7天后,涿县县长和房山县县长在半壁店立下约定,决定在日军的帮助下修理河道。之后,在日军的调解下,引水沟利用几天时间将水堵住,让其流到涿县。

4.修理河道计划

涿县第五区大邵村、小邵村、冯村、夹河及房山县东梁个庄、南梁个庄、北梁个庄7个村约一万亩的稻田均用万泉庵泉水灌溉,此河历年由7个村村民随时修理。事变后因治安问题,5年间村民未敢前往河道查看淤泥深浅并及时清理,又值该年天旱无雨,稻田不能栽秧,逢增产关键时期更需修理。

(1)分水沟:明末清始,冯阁老因灌溉羊房村私人花园,在下营村东北面的万泉河右岸开凿引水沟,之后羊房、半壁店、纸房等村民均用此沟水灌溉旱田。该引水沟宽8尺,河道宽约3丈6尺。如今河道左岸开垦出稻田约3亩,侵占河道约2丈4尺,以致本河流量减少。因此,计划掘去左岸稻田被侵之处,恢复河道原3丈6尺的宽度。

(2)滚水坝:清代,皇帝在河左岸建行宫,宫前修御河桥,其中一座桥在河左岸,遂挖掘引水沟一道通御河桥下,以备之后沿沟附近村,如杨树下、南郑、北郑等村民灌溉旱田之用。至民国二十年(1931),因旱田村与循园村争执水利,经水利委员会测量,本河宽20米、深0.6米,引水沟宽10米、深0.7米。今河道淤塞、水草丛生、流量减少,遂计划挖出河内草、石。

(3)水力磨:之前因其使用时妨碍水流惯例,所以规定每年白露节后开始使用,清明节后停止使用。现竟四季连续使用,妨碍水流。因此计划停止使用,并撤除拦水石。

(4)万泉庵涌泉水最旺盛处:如今水草丛生、乱石淤塞。因此,计划掘出乱石、清理水草、疏通河道,并对多处进行修理。

预计一周时间内完成修理工作,从七个村中挑选劳动力共250名,由涿县、房山的警察与友军担任计划开展的监督者。

三 水灾修复和河务管理

本篇是针对民国二十八年(1939)小清河、琉璃河的水灾,河道挖掘与筑堤工程的参观调查及同年永定河、小清河泛滥时的治水惯例进行调查的记录。调查方法是访谈法。调查中心是琉璃河泛滥地区的复原工程。本篇属于华北惯行调查资料第89辑,水篇第8篇。

(一)受灾的基本情况

(1)泛滥决堤情况

民国二十八年(1939)夏季有三四天降水量很大,永定河水量时涨时降,水量增加通过卢沟桥的闸口流入小清河,因此两条河水的上涨程度相当。琉璃河比永定河更早出现水量上涨,且上涨很多。洪水不是一直都有,小清河有时会退水,但因为河的水位一直很高,稍有增水就会向两岸溢出,储蓄一段时间后,导致永定河发生决堤,以小清河河道为中心,广袤的一带都被洪水淹没了。因人力不足,在溃口有水溢出时地方未召开相关防水会议。

增水时,洪水在不同的地方深度不同,耕地最深处有2丈5尺,平均1丈左右;村里最深处有4—5尺,一般为2尺。铁道的东边因离决堤点较近,受灾严重。据七月上旬的调查,耕地有3/10受到洪水威胁,农作物和原来相比减产许多。作物以高粱、玉米、谷子、豆类等居多,大部分洪水过了两个月才退,因此土地变得又湿又软,只适宜种植麦子。据七月中旬的调查,受灾民众数量有11358名(其中需紧急救济的有4087名),在七月二十六日的调查中,受灾民数为22890名(月前12508名)。受灾民众基本没有存粮,他们都等着秋收,因此,这场大水使一半的灾民为来年的粮食发愁。此外,村中很多土方都被损坏,有两处桥梁受灾,电话被损坏,道路也是一片狼藉,这些都是一个月后才修复的。

(2)泛滥原因及排水

民国二十八年(1939)七月发大水时,永定河在卢沟桥处决堤,其洪水量的80%都流到小清河里,小清河又在涿县码头镇境内上游1000米处(郎庄)决堤,之后洪水从决堤处右折迂回,经过码头镇北端,流入琉璃河河道。这股洪水含大量泥沙,且小清河洪水水位比琉璃河高,导致小清河逆流到琉璃河,从合流点开始,上游泥沙沉积,下游河床上升,这是琉璃河河水积滞上游的原因。此外,周围的河川没有防堤和护岸使得少量水位上升都会扩大泛滥面积。1942年3月,因上游冰雪融化,冰雪融水致使泛滥区域急剧增加。部分洪水只能从北港村北端流过凹地,经过南沟村,向涿同村的洼地排出。由于滞水范围过广,且处理需消耗大量经费,因此县里没有对滞水地排水,而是一直放任。当初的滞水地,如今因蒸发或被地下吸收而变少许多,但目前良乡管辖内的13970亩地及涿县的7709亩地还有滞水。

(3)各河流情况。

小清河流量大增,现流量为30立方米每秒,量大且夹杂着泥沙。而平时小清河上游的水加上雨水,水量约是3立方米每秒,且都是清水。

(二)工程修复

1.工程决策

基于各个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决定:一是工程时间,5月25日至6月15日。二是工程地点,最初十日为琉璃河河底挖掘以及河堤的修筑,然后在小清河挖掘和修筑。三是苦力的分配,涿县5000名,良乡县3000名,房山县4000名,住宿地为工程附近的农村。

2.修复工程

这些滞水地,一部分农民可用来种水稻,良乡县内琉璃河站西北处的滞水地可用作水田。工程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是为挖掘琉璃河、小清河的河道,排出民国二十八年(1939)大水灾时的滞水;二是通过对水灾多发地的复原以求农作物增产,同时预防从永定河流到小清河里河水的泛滥,稳定民心、民生。工程的主要动工点为:清理小清河河道中的泥沙,在小清河至琉璃河的溃堤处建筑防波堤,同时疏通琉璃河河道。

(1)对策及理由

根本对策是恢复各河道流径,建造防堤护岸工程,以达到防止泛滥的预期目的。工程分两期:一期工程为挖掘被埋的琉璃河河床,且在现小清河与琉璃河合流处建造简单的导流堤;二期工程为修复郎庄北端的小清河决堤口,并掘出被埋的原小清河河床。另外,如果条件允许,可在琉璃河上新建防堤和护岸,抬高琉璃河水位,使水流更顺畅。

首先,一期工程可以使现在的水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即使发洪水时也可减少泛滥,尽可能降低对农作物的影响和伤害。其次,小清河与琉璃河几乎是以直角合流,且小清河流势更急,而该工程可使其以锐角合流,减缓小清河流势,防止水流在激荡处破堤,并预防合流点上游的琉璃河河床泥沙堆积。

二期工程的理由则是,现卢沟桥附近正建造的溢流堤,预计在后年永定河洪水期会有大量的洪水流入小清河,如果放任小清河河道,可能会再次堵塞琉璃河河口,导致琉璃河沿岸受灾越来越重。此外,放任不管不仅会对粮食增产计划的实施造成阻碍,而且会浪费该处最适合耕种的地。

(2)工程委员会

复原工程委员会设在码头镇(涿县),会长为燕京道尹李少徽,副会长为涿县知事杨开明、良县知事陈仲和、房县知事唐祖熙。委员会事务所里常驻人员有:省公署、道公署、县公署的职员(涿县建设科科员一名、县警察队队员三名、良县建设科科员一名、县警察队队员两名、房山警察队队员三名)。工作人员在动工前3日就到码头镇集合。负责监督的军队统筹全局、决定所有事务,里面包括省公署派遣的日本技师及3个日本承包人;县负责安排工作;委员会则是在动工前大家商量好后,决定工作的分配。委员会内没有组织章程,运行原则是让事情运作到最好即可。委员会大致按如下分工运作:

一是文书股负责撰写、发送委员会递交到外面的公文,并制作统计表。此外,每五天写一份报告,主要是给省、道、县里写,主要起草者是公署秘书和日方代表。

二是会计股主要负责钱财的收集、保管、出纳、工程用具费用等。另配有内勤一名。

三是配给股负责每天召集劳工代表,合计劳工数,把小米和玉米交给他们。另配有内勤一名。

四是联络股主要是在工程现场进行工作方面的联络。

五是劳工股负责作业区域内现场劳工的工程分配,并监督劳工的作业情况,调查到工人员数。另配有内勤一名。

六是材料股负责收集工程材料(领取、分类、保管及分配)。材料包括麻袋、树木、搬运用的笼子等。

七是警备班主要预防外匪、潜匪,并负责看守以防有人逃跑,有时会斥骂那些偷懒的人。警备班有一定的管辖范围,主要是劳工工作的区域。劳工有固定的住宿地,良乡的警备班就住在同县劳工的住宿地路村附近,房山的警备班住在南乐附近。除警备工作外,警备班还会有固定的三分之二的人去工程现场负责监督。

3.出工分配及劳工工作

劳工数量是由委员会计算,然后通知县里,由县公署统一安排。在每个县的劳工工作区域内,大体是按区和乡的排列顺序分配劳工数量,但一般一项工作完成后还会有别的工作,所以有时顺序会打乱。出工数量以按照区进行均摊,特殊情况有二区和六区。二区按照每10位男人出2名劳工的原则进行安排,除出劳工外,还需要提供很多物资,包括工程需要的柳条、圆木等,但这些是有偿的。六区是因距离最远而特殊。

通常,一个村的劳工会有一处固定的工作点,每人每天大约可获得5角的小米和玉米。木匠由委员会雇佣,安排指定的工作,并获取相应的工资。劳动时间为上午6点半到中午,下午3点到7点,休息时间为中午至下午3点。出工者来工作地时有人引导,一般知事理的人就可以出工。引导人在每次劳工轮班时会变动。通常引导人需要在出工第一天去委员会露个面,劳工股的人会通知引导人相关事情,之后只需在现场督促劳工。引导人负责监督劳工,并根据劳工股的指示给劳工分配工作场地,同时照看病人(主要是消化器官方面的病,军方、良乡、涿县公署都会有药品的补助)。关于轮班安排,县考虑户口数、距离和经济情况,让各乡派出指定的人数,各乡又根据各村实际构成分配人数。

4.监督机构

涿县、良乡、房山及其他地方均配有警察进行监督,其中涿县有警察30名,保甲自卫团50名;良乡县警察10名,警备队30人;房山县警察5名。该工程实施之际和治安强化运动有一定的关联,当地技术指导劝导相关县民(良乡、涿县)进行义务劳动,并用部分经费对其进行物资补贴。

5.工程实施机构

工程的实施计划、经费等问题由省公署负责,建设总署只配合做调查。且前后两期工程没有联系,前者是在军队的作战命令下开始动工,后者则是良乡县直辖的工程。

6.工程的预算

工程经费因计划更改变成28万元,省公署出4万元,涿县公署3万元,良乡县2万元,目前正向政务委员会申请了8万元。

(三)以永定河河务局为中心的河防

1.华北水利委员会

华北水利委员会成立于民国十年(1921),是国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委员会在永定河洪水泛滥期间派人来调查过受灾情况,但没有常驻。

2.永定河河务局

永定河以前叫无定河,河道不定,乾隆年间修了堤坝,改为永定河,还为此设立了管理机构。永定河河务局是管理永定河的机构,成立于乾隆年间,总部设在天津,在河边有常驻事务所。河务局主要负责监视并保护河堤、闸,紧急时可随意征用附近居民,命其修复河堤;否则必须先与县警察署联系。

河两岸为防护河流将合适的区间分为一“段”,实行分“段”管辖,“段”的间隔不固定。一个“段”内有段长一名(无副段长),下设办事人两三名,工巡官带领的河兵有二三十名。段长、办事人平常在城里,每年涨水期7月1日到10月1日在当地事务所。河兵则一年都在事务所。

管理边界在有水时以流水中心划分,没水时则以两岸的中心线来划分。就涿县附近的永定河来说,有南上四工、南上五工衙门。之后把“工”换成了“段”。南上四段的事务所在韩营(良乡县),南上五段的在长安城(宛平县),他们在各自的堤坝附近,县内北寨也有河兵驻扎。

3.与河相关的土地

从堤防开始,十丈内的土地都是官地(以前是民地,成立河务局后就变成官地),归河务局管辖。这片地不好,不能做耕地,河务局便在土地上种植柳树。河边除量水尺外,没有别的设施。

4.河务局员的职务权限

河务局有工巡官,工巡官指挥和监督河兵。河务局主要有如下职能:一是负责巡视河堤和闸。河兵负责巡视,段长、办事人不会巡视,有事时才出面。河兵在巡视时,有时也抓捕破坏堤防的人,但不能处罚他们。范围限定在10里内,但实际不止10里,因为如果实行这样的限制就无法抓到破坏者了。河兵在10里内抓捕到的犯人由河务局负责处罚,多数情况下处罚较轻,只需归还偷盗物品,没有罚金。但破坏堤防属严重犯罪,需要河务局将其送到地方法院(事变前在涿县,事变后不清楚),审讯时要求河务局人员在场(目前未发生过该种情况)。若有犯人逃来码头镇一带,则必须联系警察分所进行逮捕。二是征用民工修复河堤,如果遇到紧急的情况,河务局可以征集周围的农民做为民工修堤。如果是不紧急的情况可以先与警察署联系。

5.民工的征用

河务局不时会在河岸10里内征用农民,进行征用时需和附近的村长商量决定。征用10里外的人员则是警察分所直接进行人员招募。一般在春天未涨水时,河务局会雇佣10里内的村民作为小工进行堤坝修筑。紧急必要时,河务局可随意征用10里范围内的人员。这时工程不施行就会威胁村庄安全,所以征用不需给钱,而且村民为自己的村庄也不会索要钱。不紧急时,如果是大工程,应在事前联络后再征用;如果是小工程,则不需联络。这种普通征用通常会按照市价支付劳银。

6.县、警察的临时水防事务

临时水防事务是根据县里预先注意到永定河水量的指示进行的。通常,警察所的3名警官会带领附近20—30名村民(总计两百多名)巡视河边地区,这需要事先和驻扎员打招呼。码头镇警察分所会有30名职员,但有一半是被派遣到当地任职的。永定河附近的村庄中也会派出应援队员。在河兵未到之前,大家接受当地警察的指挥。河兵到后,因其很了解水势,所以由河兵指导。

7.日常水量调查及预防措施

水灾前特别派了分所员每天往返永定河、小清河、琉璃河等地,进行水量调查。永定河的水量调查由里渠的驻扎员负责,因为有通到里渠的电话,所以方便了解每天的水量状况。里渠的驻扎员会和河务局交涉,他们每天都会让在村里的自卫队去永定河做调查,涨水后每天都能收到水量报告,报告之后会递交到县里。县和分所为预防洪水采取了巡视永定河堤防,并继续补修、强化的措施。

8.保甲自卫团、派员

事变后,保甲团的队长鲁化南常驻里渠,他手中还掌握着除驻扎员和河务局河兵外的其他权力。驻扎员在征用人手或征收东西时,需要得到鲁化南的许可。当时永定河还未实行保甲制,只是冠名的自卫团。保甲团属于县公署直属的独立机构,专为治安管理和防备贼匪,与行政、警察所都无关系,仅与土地相关。自卫团有500人左右,主要是里渠的自卫团员和北蔡村的村民。因为当时距离事变后不久,治安很差,所以,参加永定河护岸的人,警官和自卫团都会让他们拿铁炮以作防身之用。此外,在现场指挥村民时,铁炮也可以显示威严。派员是指如有修堤需要,就从北蔡及其他村庄征用10—20名小工。出工的人只用携带铁铲。这些征用都是由警察分所直接安排的。

9.河堤修补与巡视

警察分所不从附近村落筹措修理所需材料。急需木料时会砍堤防的柳树,土用的是堤防十丈以内官地里的土,春季河兵会让农民挖掘并堆积好。尽管这些事务都属于河务局,但河防是大家都应该做的事情,一方面警察会按河兵的做法做,不会做得很离谱,另一方面事情紧急,不照会河务局也能得到理解。

河务局会派员巡视河堤,发现堤坝缝隙溢水,就要让农民来填土,另外还要在河里打桩制水。派员不夜宿河边,会当日返回。夜间由河兵巡视,白天警察也要巡视。

10.河防联络

一是巡视人员与警察联络。白天会安排人在河岸边巡视,当天回来,所以这些人跟警察所有联络。派员不在现场,里渠的驻扎员就会多注意,然后跟警察所联系。河流一旦溃了口,就根本没有办法联络了。二是河堤各段联络。民国二十八年(1939)永定河溃口,水来得很快,哪里都没有消息传到警察所,但河务局各段之间是有通电话的。河务局主要负责堤防监视和修理,不负责通知。三是河务局与县公署的联络。河务局和各县公署之间也没有中间联络的机构,河务局要和警察所联络,就会派普通的河兵或者附近村庄的村民,但一发大水,就没法进行联络了。四是县之间联络。县公署每天都会用电话打听邻县的水量。发大水时警察所要和县城联系就得用船,电话打不通。大水前,警察所会在水位变化很显著的时候向县里报告,大水之后每天都报告。

一旦发大水,河边的村庄会依靠各个机构,不管是河务局、警察分所还是保甲团,警察分所也被要求尽可能出更多人修理永定河河坝。河边的村庄不会通过里渠驻扎员互相商量,决定区域,一起进行防水,没有这种惯例。河边的村庄也没有出现对水务很了解的人,进行巡视、指挥防水工程之类的。他们只在官方指示下干活。没有人命令和指挥,农民不会一起来防水。民国二十八年(1939)永定河溃口以后,上游的村庄没有采取烽火之类的方法向下游通知洪水,他们有敲钟和敲锣,不过不是为了联络别的村庄,而是为了告知自己村的人。

11.河务局和警察

警察分所和河务局平常不经常联系,对河务局的工作也不甚清楚。春季永定河大体上是干涸的,但是一进入夏季,就会加强防范。如果预感会发大水,警察分所将派人帮忙,但何时会发洪水,河兵往往很难判断,当知道洪水来袭,交通已瘫痪,也就没有办法联系了。

12.预防处置避难设施

县里、警察所或河务局,都没有预测洪水的设施和指定的村民避难处,也没有让各村庄准备好排水用的盛土、木材等,更没有准备救护船。但北蔡、南蔡一直放着河务局用来搬土的笼子,因为它们离永定河很近,河务局就让他们代为保管。村里也几乎不会建设排水避难的设施,沿岸的村庄也没有,水力太大做什么都没有用。大水来了就逃往村里的高地,有钱人也不会离开村庄。大家觉得只要逃往村里高地大体都能得救,但大水来了,村民会在村里重要的地方盛土、排水,谁也不会泰然处之。在低地的村庄,像北蔡村,洪水一来就算是很危险的地方,但谁都不外逃。地券、借贷证明书等物品,会藏在柜子里,就算家被冲走了,这些东西也不会浸水和丢失。也会有一些人把这些贵重物品委托给城镇的人保管。

13.水灾监视与自救

大水来了,村里的人不免恐慌。由于难以从村里出逃,妇女、老人等就去村里的高地避难,去邻村避难的极少。男人则不会避难,一般会以村公所为中心,把所有能干活的男性劳动力都召集起来监视水的涨落。除此之外,大家就各自管各自了。对于那些因房屋浸水而没有住的地方的人,村里不会做什么,本人直接去投靠关系好的人家。不会有人自发救济那些受苦的人,不过如果有人受到求助,不管是住宿还是食粮,能借则借,能帮则帮,并且不会向求助者或村里索要任何费用。

(四)水灾救济

1.水灾委员会

码头镇没有慈善团体,也没有做慈善事业的会,即使在水灾和饥荒时候也没有出现慈善家。不过以前发大水的时候,会成立以警察为中心的会,但名称不叫委员会。民国二十八年(1939)水灾后,成立了两个水灾委员会,一个在县公署内,一个在当地。两个机构相互独立,没有联络。县公署的水灾委员会则是在县里的命令下成立的,地方上不会有人作出设立委员会的请求。当地的水灾委员会正式名称叫涿县临时水灾救济会码头分会,是溃口十多天后,分所长提议,并与军队、镇长、保甲团长、商会长、里长商量成立的,这些“上面的人”商量过后,便会向有大片土地的或有钱的人发出“邀请”。委员会的成立在分所长提议那天,没有举办成立仪式,也没有在各村张贴委员会成立布告,而是通过分驻所、用船巡视的警官、自卫团的人通知各地方。码头镇的水灾救济会一开始完全和县里没有联系,成立之后,县里的委员会才成了本部,而该会作为县本部在第二区的分会。不过,该会的创立的确是县里授意的,因为不管是警察分所还是镇公所、商会,不得县的许可,不可随便设会。

2.水灾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会长是现分所长,副会长是保甲团长和商会长,顾问为五十岚警备队长,其他的有董事数十名。董事中,既有在镇里或保卫团、保甲团担任职务的,又有村庄的村长;既有学校的教职人员,又有商人和财主。村长成为董事,是为他是村里的中心人物,一个村的救济事务是以村长为中心展开的;而商人和财主较多,则是因救灾的金钱物资之需,他们提供捐赠或救灾成本垫付。这些职务,在很久之后,都收到了县长颁发的委任状。

3.水灾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受灾调查和难民救济,主要的工作方针和安排会由委员会成员聚会商定,之后也会随时开会讨论。开会的议题主要有募款、施粥、收容、调查、防疫等,而首要的则是督促各村长调查各村受灾情况,同时展开救济。委员会在警察分所办公,由警官充当办事员,人手不够的时候会让自卫团的人帮忙。

4.水灾委员会的经费

水灾委员会的经费大约有7000元,先由富商垫付,然后再筹款清算,县城委员会有几百元的支持,日本军的队长也捐一些。各村在水灾来临时不会成立灾民救济会,有村公所就够了。村级救灾费用镇委员会不管,直接由村里负担。

5.会以外的救济对策

委员会成立之前,在码头镇进行了难民避难,警察协商了住宿。水灾发生后也做了各地的实情调查,然而大水导致交通瘫痪,阻碍了调查进展,不过巡官用船到各地调查,还是慢慢摸清了情况。委员会成立后,首先也是让码头镇的难民去避难,并依据各地的受灾调查开展救济工作。

6.受灾和避难

码头镇当时的情况是,村庄周围的全被水围住了,村内的房屋也大多浸了水,虽然全部损坏的房屋没有,破损了一部分的很多。因为水流到了院子和坑底下,睡在地上和小屋里的人就没有住的地方了,他们需要转移到别的避难处。由于水会不时涨起来,住在村头的村民危险性更大,需要转移到安全地带。此外,有些住房尽管没有受害,但房子是用泥土做的,浸水容易崩坏,也需要转移。综合上述情况,需要避难的有六七十户,多达五六百人。有10户被大户人家的熟人、朋友收留了,但其余的就通过亲戚朋友转移和收留。

7.避难处的委托关系

除了亲戚朋友,村民还会到码头镇的商铺请求投宿,这部分人几乎全是农民,数目不明。最开始农民自己直接向商铺请求,而不是选派代表同商铺协商,镇公所既不安排避难场所,也不派人帮忙,后来才由警察分所帮助避难者与商铺协商投宿。相对乡公所、商会、庙、学校等机构,大家更多的还是去商铺避难,一来前面这些机构都有人住着,没有收容余地;二来商铺比这些机构更乐意收留。难民在选择避难商铺时,一般也不会考虑是否与之发生过交易,因为大家都互相认识。

8.难民收容所的设置

警察方面将如下商铺作为收容所:广盛聚、天福堂(药铺)、德义祥、鸣兴文、福音堂(美国人的但是美国人没来过)。警察方面把店主叫来要求他们承诺,大家都欣然应允,尽管在这之前不会有自发提出提供住宿的。除了福音堂外,其他商铺先前都有难民通过个人交涉后入住了。警察方面与商铺商定之后不通过张贴布告,而是通过巡官通知,很快就会传遍村里。商店街在镇子也算是高处,商店的屋子和仓库都可充作收容所的房屋。

难民的收容场所既不作统一分配,也不会按地域或同姓划分,也不会规定收容所的收容人数,去哪里由难民自我选择。不过收容所的收容事务还是会由巡官、镇公所、商会、自卫团的人负责,但不是每一处收容所都有负责人。他们会把一家子分在一起,而不会把老人、妇女、小孩单独分开。避难者中女的、小孩特别多,而男的大都被纳入自卫团。为了监督以及让家里有人照料,也会留下一些男人,但男人们会尽量睡外边,把好点的屋子留给女人。

除了寝具,收容所不会特别指定难民需要带什么来,自己需要便可携带,在商铺是什么都借不到的。粮食由负责收容的商铺来出,他们很乐意的,但是也有少数人带来面粉、大米、麦,自己做饭。水灾之后几天,委员会成立了,这时候大部分人就已经回到自己家里了。

9.粮食的调配和发放

七月下旬左右开始的三个月间,委员会发放过粮食,这些粮食大部分是委员会买的,一小部分是从县里得到的。一开始没法做贫户调查,就根据村庄大小决定发放数量,到了8月份,慢慢了解灾情后,就根据调查来发放。

开始是汇总交给村长,由村长发给极贫户,经由村长发放的时候会根据受灾的多少给村庄排序号,一一发放。后来做好了“极贫人数册”之后就让他们本人直接到委员会,然后给他们。极贫册子上有12000人,涉及了管辖的各村。

前两个月在基金范围内,选择适当时机发放粮食。有粥厂的时候,就不怎么发粮了,粥厂在码头镇的小学运动场有一处,冬天一天施两回。施粥费用需要几千元,委员会主要从本地粮行购买,既有通过商会买的,也有直接买的。粮行没有给委员会捐赠过粮食,委员会也没有从商会借用过金钱物品。周围村庄的人会来粥厂领取施粥,远处村庄的村民也会来,但经粥厂人员调查之后才发放给他们。

10.灾民调查和证明

水灾十来天后,各村长开始调查灾民情况,调查后从灾民里选出极贫户,制作“极贫人数册”。这个册里记录有户主、男女分别的数量。需要施粥的灾民会得到金属制的号码牌,施粥一天两次,喝饱为止,每人小米半斤左右,一天可招待千人;第二次施粥完了交还号码牌,做粥剩下的小米也会分给贫户。

11.疾病对策

民国二十八年(1939)水灾没有引起疾病蔓延。上边有命令让作病人病情汇报,委员会也买了大约百元的仁丹、避宝散、十滴水发给他们,但没有雇医生派驻各地。不过灾民中若有病人无法支付全部费用,就会让他到码头镇中医那里免费诊查,其费用由委员会随后清算,但往往数额不多,医生就婉拒了诊查费用。

12.教会和救济

二区的福音堂在码头镇一处,主管人员是中国人,灾害时和平常一样,并未借机进行传道活动。平常他们不会救济灾民,水灾时救灾也没有那么积极主动。如果灾民是信徒,他们会优先收容,在委员会的协调下,他们宣称对一般民众开放,但实际上似乎没有这样做。

13.避难民的状况

民国二十八年(1939)夏天的大洪水,一个月左右水就退了,但当时镇里避难民众还有很多,既有灾前的难民,也有灾后难民,大约各占一半。避难民众中,那些乡下的有钱人和保甲团的家人比较多,他们大多是外乡人,和保甲团一起来到本地。当时乡下贼匪非常多,他们被盗贼盯上,丢失了钱财。当时镇里空屋很多,很多镇里的有钱人迁到了北京、天津,所以避难场所很容易找。

14.水灾和贼匪

民国二十六年(1937)十月,贼匪侵入镇内,南北街路西的房子被烧了很多。民国二十八年(1939)水灾之后有贼匪袭击村庄,保甲团、警察很快就出动了。一个月左右之后又有两百名左右的贼匪来袭,所幸镇子没有被他们毁了。

15.救济会的物资调动

一般情况下,救济会让商会出救济粮食,商会再通知富商出粮,这是暂借而非捐赠。也有不通过商会直接向店铺借粮的。

16.田赋减免

水灾后,农民没有请愿减少田赋,不过县里针对水灾地的处理开了会,有人提议田赋减免。县里命令进行受灾地调查,在民国二十八年(1939)末发出了废除第二区二十九年(1940)的田赋和附加的指示。

四 河务管理与屯田开垦

(一)天津小站水务局及管理

本篇是华北惯行调查资料第90辑,水篇第9号,日本满铁调查员对河北省天津县小站乡河务管理的调查。

1.事变前的河务机构

在清代,华北的河务中央机构是京畿河道总办处,而近代河道管理开始于民国四五年(1915、1916),在天津意大利租界成立的顺直水利委员会。民国初年(1912),河务局成立,开始管理各条河流。辽东政府成立之前,北运河河务局在通州,该政府成立后,移到了天津。南运河河务局之前就在调查时天津的南北运河河务局的那个地方。“七七事变”之后南北河务局改组合并。永定河河务局事变前在卢沟桥,事变的时候一度移到了丰台,最后又回到了旧址。大清河河务局事变前是在任邱县什方院,事变后移到了新城县。子牙河河务局在事变前位于大城县玉家沟,现在在天津。黄河河务局事变前在濮阳县濮头镇,事变了就停办了。卢沟桥事变后没有颁布新的河务法规,仍沿用事变前河北省公署建设厅颁布的法规。

2.河道管理的段

河道分段管理,一段的管辖距离根据地势、河川利用状况、沿线经济情况等而定。一个段可以管理两岸事务,也可只管理一岸事务。大体上一段配有段长1人、事务员1人、工巡夫5人,还有工巡目、雇员等。只有永定河用河兵代替工巡夫的工作。

3.南北运河河务局构成

南北运河河务局设置局长1名,3名科长,分别为一科科长、二科科长、主任科长,下面设置了科员2名,事务员6名,技术员6名,雇员6名,测目1名,测夫7名,公役8名。还有汽油船长,赶大车的各1人。

4.南运河各闸人员

南运河有5个闸,都设置了管理员、事务员、闸目、闸夫,后两者的薪水分别为1—2元和7元。

5.官地

小站的第七区各类官地较多,官地和民地比率大约九比一,官地由农田局管理。第七区的全部户数约有七千户,农田局下辖的土地涉及到了20个村庄,总面积约为5380亩。

6.河务局附属土地

河务局有不少附属土地,总共有河淤地、河滩地、耳河滩地、籽粒地、荒地、麻课地、上苇地、茨苇地、鱼藕地、借水地、房基地、水井、大井、机井、过堤水池、芦苇地、冰窖等18类土地。

(1)麻课地。在北运河,约有1万亩以上。所在地不仅仅是河边,离河相当远的地方也有。这是没有田赋的土地,以前开始耕作的人就以麻抵租金上交河务局。现在每亩是7—9分的租金。

(2)籽粒地。由来不明,属于皇室,也叫燕粉地,麻课地、籽粒地都没有田赋,像黑地一样。由于被免了田赋,就归属到河务局,也有人用很便宜的租金永远耕作。

(3)河淤地。因为大水携泥土流来,导致河底的变化,新产生的淤积土地。

(4)河滩地。河滩地是堤防侧面没有流水经过的土地。过去一直存在这类土地。

(5)耳河滩地。耳河挖的土堆积而成的土地。

(6)上苇地、次苇地。种植芦苇的土地,有些土地距离河流很远。

(7)荒地。不能种植作物的荒地。马厂减河上游特别多,距离河很远的地方也有。

(8)鱼藕地。在河边种植藕的地。

(9)借水地。在附近的民有地上为将运河的水用于灌溉而使用的土地。

(10)房基地。民众在河务局的土地上建造住房,缴纳租金的土地。

(11)水池子。为了将水引到河边的田里而挖的池子。一个池子可以灌溉3—5亩的菜园,也有用来灌溉麦田,没有用池子水灌溉稻田的情况。抽水器有桔槔、搬斗子(两个男人使用,引水的斗子)。池子没有大小、深浅的限制,也没有设置地方和距离的限制。每人挖池子的数量没有限制。只要申请一般都会许可。农民向河务局口头申请,只要后者不反对,就可以挖池子。池子每年交使用费5角。虽然池子由个人建造,但是相邻几户可以共同使用。大约半个月抽一次水。如果将池子的水引到隔壁的沟里也不会收取费用。

7.河租收入

河务局共有七处,31.3亩地出租,每亩1元、1.25元的租金,总收入为59元。十、十一月征租,兴农开闸、闸夫催租。

8.土质

第七区马厂减河附近的水田地区长年有水流过,碱性很小。尽管这样,只要没有引水,碱性就会显示出来。减河以东的地区,除了一部分水田,就是碱性的荒地和湿地。水田和旱田在地层本身没有多大的差别,旱田因为无法引水,所以没有办法变成水田。海边有盐场,完全无法耕作。

9.水田

第七区除了农田局官地外,在减河一带,有水田300顷左右。在天津县各地水田都很多。从天津到小站的途中和大小孙庄、郑家庄、杨家庄、挂甲寺等地都很多。最集中最多的还是小站地带。在小站地带,七八成都种稻,也有种植高粱、玉米等,还有种植芦苇的。

10.旱地

减河以东农田局管理以外的地域是碱性土地,种植高粱玉米和野菜,土质不好,产量很低。沿海地区的居民通过渔业谋生,有的地方也生产盐。减河以西的四丈河流域的土地同样由于水利问题,土壤碱性很强,虽然种植着高粱、谷子、玉米,但是产量非常低。可以说除了水田地区之外,一般的土地都很贫瘠。如果采用引水方法改旱地为水田,则需要进行大工程,而且最终的水还是引自减河,并不能造出大的河流,所以称不上是好方法。

(二)小站地区的水稻种植

1.水田的耕耘

小站地区水稻的收获期因稻谷的品种而异,早稻大概在八月十五收获,晚稻大约在十月份收获,但播种同时进行。同一个地方一般只种一个品种,首先,播种之前要掘地或犁地,以降低土壤碱性,用铁锹的最多,因为掘得深一些,但费人工;其次是犁杖,近年劳务费和粮价上涨,用此方式的增多。

2.选种

“七七事变”之前,大部分人都用自家储藏的种子,之后就几乎都是购买,每年从日本引进,通过军粮公司购买。八九月收获后就立刻选种,把种子放在麻袋中,置于干燥处保存,不会放在缸子中。

3.浸种

播种前先将种子浸泡10多天,叫“播芽子”,每3—6天换一次水,到种子发芽时候取出。减河水量多可以少泡几天,水量少就得多泡几天。以前种白芒、红芒这些品种,一亩地播7斤,后来使用日本的种子就得播10斤。

4.播种

秧田在小站地区被称为“芽子坵”或者“沐子坵”,很久以前就用这种移植方式种植水稻。清明节后就开始移植,到谷雨有10天时间。芽子坵会选择在地势较高、水较多的地方,这种地方土壤含碱少。秧苗最多生长40天就可以栽种了。

5.浇水、换水

芽子坵每天早上要换水,本地称“拉水” “放水”,不然碱量增多,抑制秧苗生长。一开始要加大水量,不然幼苗易倒,有3寸的水位就够了;秧苗稍大一些时就白天减少水量,以使叶子充分吸收阳光和空气,夜间增加水量减少呼吸作用。秧苗长成就移植到本田,当地称本田为“坵”。

6.移植

旧历的四月份开始栽秧(插秧),持续到四月中旬。减河一般能够满足种地的用水需求,但遇到旱灾频发年份就有些供不应求,加之日本人和朝鲜人在上游的使用,就会缺水。到了芒种,支流沿岸的地主们联合请愿,或是整个小站地区派出有权力的代表去河务局请愿,河务局的人就会打开九宜闸,把减河的水引进来。一株秧苗五六根,秧苗间距不超过半尺。

7.水的调节

为保持恒定水量,每天要放水,随稻苗生长,水量也增多,但水深不会超过4寸。

8.除草

除草也叫作“敖秧”,一般的田地需要3次除草,分别在五月初和五月中旬,有钱人在五月初和五月中旬,另外再根据需要除草一次,时间不受限制。

9.收获

稻子收获叫“担稻子”,早稻八月十五左右收,晚稻九月中旬到十月初收。收割使用镰刀,因为要一株一株地割下再捆起来,20株稻子捆成一束,一人一天只能割一亩地,如果只是割稻子能割一亩半。

10.打谷场

打谷场又叫作“场”,在住宅的前面。根据贫富差异、水田大小有所区别,一般的打谷场有2亩地,最大的有3亩。100亩的水田需要3亩的打谷场、200亩的水田就要造两个3亩的打谷场。

11.脱壳

运回场的稻子,首先放在场里晾晒一整天,然后用碾米机或者用马拉来脱稻壳,也叫咯稻子。碾米机分为足踏式和畜力式两种,前者三百元,后者两百元。拥有八十亩水田以上的人,大多通过马力来脱壳,价格在一千元左右。只有很穷的佃户才会用木板碾压稻子来脱壳。脱壳之后不用碾米直接卖给军粮公司,因为不允许卖给别人,也不允许私人储藏粮食。以前需要碾米,然后用车运到天津市去卖。稻子的茎除了用作燃料,还会卖给咸水沽的日本制纸公司,糠都当燃料烧了。

12.青苗会

割了的稻子大多数留在稻田,等两三天后再带回自家打谷场。这期间晚上有人看青防偷。看青有青苗会,一个村庄里面有五六个。加入青苗会的人都是有水田的人。因为水田连在一起,如10家一组,共同雇佣看青的人。在本地请庙会只为看护稻子。在稻子开始变黄的时候看护,一直看护到收获后把稻子全部运出去,这段时间要给看青的人三五十元报酬。

13.铺

在水田里面时不时地能看到一些小屋,这些小屋叫“铺”,可供耕作的人居住,因为离水田近的地方住,可以在耕作上更方便,穷人往往这么做。有钱人都住在镇子或者村庄里,但有钱人会建几个铺,让佃户住进去。过去曾经有人一整年都住在铺里,后来少了,因为害怕强盗匪徒,如果治安变好大家都会住在铺里面。

14.雇佣劳动

栽秧和收获需要大量人手。栽秧的时候需要的人手最多,几乎都会雇佣短工。这个地区劳动力不多,有很多人三四月份插秧的时候会从山东和河北过来受雇。他们是穷人,但不一定是难民。每到三四月份插秧的时候,在小站的四大桥会设立短工市场,来这儿务工的人都会去那儿。山东各县都有人来务工,他们走过来,不坐火车;也有从河北过来的,静海县、青县、沧县、东光县、兴山县、大名县最多。每天至少有四五百人,也有过一天来一千多人的时候,持续约两周。他们在本地基本上都做农活,有些会在这儿买下旱地,等到农忙的时候过来,但不会定居。这边薪酬比山东高,事变前一天能拿到10元,事变后一天只能拿五六元(雇主包饭),因为事变前减河水量足,对雇工需求大。栽秧的时候, 100亩的水田需要雇佣30人左右。一般农户差不多四五十亩,需要雇佣10人左右。他们到这儿来一般都会住在小站的“店”里面,极少数住在雇主家的家里。他们先与雇主签一天合同,等雇主看过劳动成果,觉得还不错,再继续雇佣;但也有一天一天地签合约,一直雇佣一个月的情况,他们都被称为“短工”。

15.伙计

雇佣一整年的情况叫作“长工”,但更多会称为“年工”或“伙计”。有30亩水田会雇佣一个伙计,如果有100亩就要雇佣五六个伙计,这样的家庭在小店有十几户。伙计的酬劳按年计算,包括伙食费在内300元左右。长年雇佣同一人的情况很少,偶尔有雇佣七八年的情况。雇主雇佣伙计和短工一般不考虑籍贯,都会挑选那些能力强,干得好的人。短工有成为伙计的,但这没有定数。若雇主家人不在,会把事情交给管事人,而不是伙计。伙计升成管事人的极少,只有那些亲近的、有诚意的人做管事人。伙计之间有报酬差异,也有阶级差异。

16.大头子、二头子

伙计又可以分为大头子、二头子和小伙计。大头子不怎么做农活,但是所有的大事都要由他经手,由他负责,他会指挥大家做具体的事。二头子把大头子说的话传达给小伙计,有时也与小伙计一起干活。管事人在的时候大头子听管事人的,因为管事人相当于主人的代理。若是把一切工作交给大头子,大头子就成了管事人,这很难得。因为管事人是那种可以把所有事情放心地交给他做的人,所以需要大头子很善良且活儿干得好才能行。

17.管事人

如果家人不在,会把照看水田的工作交给管事人。管事人往往不是从短工和伙计升上来的,而是与雇主亲近的人或是很有诚意的人。管事人相当于主人的代理,所以和主人一样会给大头子下达各种命令。没有管事人的家庭,大头子就是管事人,如果大头子很善良,而且活儿干得好,雇主会把他提拔成管事人,但是这种事很难得。管事人都是那种可以把所有事情安心交给他做的人。

(三)以小站开垦为中心管理:农田管理局

1.小站农田管理局历史沿革

清朝末年,提督周盛传曾在小站驻军,由于小站地区原野广袤,适宜屯垦,就按市价买荒地五百余顷,挑河建闸,分营屯田,营田的名字就是从这里来的。甲午中日战争(1894)后,周公退休后,当时的营田收归国有,设立营田局对营田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小站新城咸水沽各区营田,招当地居民租种营田,按年纳租。

民国四年(1915)开始设局长,隶属于直隶省长公署。军粮城的官田,也归营田局管辖。民国十九年(1930)八月,这些田地曾让南开大学代管。民国二十六年(1937)一月由冀察绥靖公署收管,设立小站营业管理局。

卢沟桥事变后,局务陷于停顿,1937年八月成立天津市治安维持会,十月委员局长李芬接办局务,定名为天津治安维持会天津县政府小站营田局,暂由天津县代管。

民国二十七年(1938)三月,改为河北省天津县小站营田局,同年十二月奉令归河北省公署直辖,改称河北省小站营田局,民国三十年(1941)一月奉令改为河北省小站农田管理局,一直到调查之时。

2.小站农田管理局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小站农田管理局直隶属于河北省公署建设厅,负责管理小站军粮城、咸水沽四官庄新城、省有农田各产及办理农田水利工程并收租款。

小站农田管理局设局长一人,由河北省公署任命。综合管理小站农田管理局一切事物,并监督指导所属各职员。设总务、经征两股,分掌各股事务。总务股设股长1人,股员4人,测绘员1人,负责文书、会计、农田各产管理整顿、农田水利及农田的清丈、工程的设计及实施;经征股设股长1人,股员1人,催租人4人,外镇催租员4人,负责征收租款、填发租据、稽查并催收租、审核租册租据及月报旬报。各股股长由局长任命领导所属职员办理本股事务。

3.小站农田管理局征收各项租费及其规则

小站农田管理局征收各项租费包括地租、苇湖租、水利费。其中地租的征收对象包括:稻田,旱田,区田,荒地,荒场,河埂,河边等;苇湖租的征收对象包括:苇坑,苇沟,鱼苇,曳水沟,曳水河,荒坑等;水利费的征收对象包括:居民引用本局辖境内的水流。

地租,苇湖租,每年分春秋两季征收:春租,从5月1日起开征,征收年额的1/4。秋租,从9月15日起开征,征收年额的3/4。水利费于每年秋后由小站农田管理局按亩丈量,将应征收水利费数目,通知地主赴小站农田管理局一次征清。

如果小站农田管理局征收各项租费比原定数目征收有增减时,会在开征前通知佃户,并将某租某费增减理由及数目,呈报省公署查验。

小站农田管理局每月征收的各款租费,会按月造具四柱清册,在次月10日以前呈送到财政厅查验。

如果各农田遇到灾歉,小站农田管理局查勘明确拟定成灾份数,并将受灾区村佃户姓名,受灾地亩,及应减免租费数目,造具清册,呈报省公署核办。

租户缴纳租金时,会拿上年度交租收据,赴局直接缴纳,但在派有催租员的外镇,由催租员就地照章征收,到期送往小站农田管理局。当地曾有过受灾户联合请愿的情况。请愿发生的时候,小站农田管理局的职员会去现场调查,如果请愿有理由,就会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会进行书面审议,派人过来再次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就会减免租金,手续十分烦琐。

征收租金和水利费时,会颁发收据,以供省库核收,收据一共分三联,甲联给交款人收执,乙联径呈财政厅备查,丙联存局。收据由小站农田管理局制作,由省公署盖印后使用。但是对于小站农田管理局管理下的土地不收取水利费,对于属于管理范围外的民田供水的时候才收取水利费。收取水利费的区域范围是距本局管理的土地边界两华里范围内的土地,只限于从本局管理地引水过去的土地。对于那些虽然用水,但是用自家水的家庭,不收取水利费。从调查时开始上述的两里范围增加到五里。局里的催租员会在收获期前往调查。经调查后的土地收取每亩二角五,现在变为每亩五角的租金。

如果租户和用水户拖欠租费,小站农田管理局会联系保人催租,限期交纳,到期不交,由保人代交,或收回租权,以及禁止来年用水,并呈报省公署查验。

(四)屯田开垦与管理

1.驻军屯田

周公名字叫周盛传,是一位汉人将军,盛军的统领,原先是李鸿章的部下。马厂—小站—大沽—塘沽一带是守护北京和天津的要地,清末为了防范长毛贼的骚乱及外国在沿岸的侵略而被派来驻守此地。周公屯兵最早始于光绪三年(1876),这之前小店没有军营,是个荒芜不毛之地。周公管18个营,小站就有步兵的13个营,一个营500人。现在13个营各变成一个村庄,后来又多加了1个村庄,总共有14个村庄。周公祠所在地以前是周公营地,称为安徽会馆,其他营以此地为中心散布。周公的部下南方人很多,南方人经常吃米饭,所以要开拓水田,每营70顷。周公后代就定居在北京、天津,周公同姓远亲有许多也分散在小店及周边。

周公于光绪初年开始驻扎此地,历史上这一带土地荒芜,生产粮食较少,为了兵粮自给,周公驻军开始一边屯兵,一边开垦水田。引水计划为:修建减河,并引运粮河水入减河,以减河水作为灌溉水源,将荒地开垦为水田。

减河的挖掘是从光绪初年(1874)分区间开工的,大致过程为:将海河水引向小站方向,接着开挖了月子河,还开挖了连接咸水沽和小站的河流,之后再开挖小站到九闸之间的河段。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光绪初年(1874)在潮宗桥(静海县)附近开工,然后逐渐地往海河方面开挖。直到光绪二十年(1893),日清战争时周家军从此地撤防调往东部,他们共开垦营地水田500余顷,并带动了周围的水田修建,日本人调查时当地水田的大部分是周公开垦。

2.屯田的资金和劳动力

屯田开垦是一个大工程,由国库划拨主要资金。周公在屯田开始时以个人名义捐出了很多钱,也经常以个人名义出资发放开垦所用的农具。军队是土地开垦的主力,但屯田开垦是大工程,也雇佣了一般的民众,但不作为主力。

3.营田的分配

周公曾买下减河和中耳河流域的田地,作为军队产业经营,买卖情况在九宜闸有石碑记载。被军队买下的产地,只分给在营地里居住的士兵,士兵都是独身,没有把家人带到屯所。分配时,每户分配一定的面积,据说将官分得多一些,普通士兵分得很少,但营产地所有权归军队。

4.营田的经营

屯兵平时务农,每星期只到营地集中训练一次,结束之后返回自己的家里干农活。屯兵在开垦地共同劳作,有时可能会雇佣普通人开垦土地。分配耕种的土地不是无偿的,会收取地租。

5.营房

屯兵在周公终结时就没有了,后来都是纯粹的军队,兵营都建在小站西边。营房由于时局的变动,有时有,有时没有。在直隶总督和北洋大臣袁世凯时代有兵营,袁世凯的军队使用营房,不时会有顾问过来练兵。光绪二十年(1893)前后也有兵营,张之洞的时代也有兵营,民国初年(1912),袁军骑兵团的一个旅在此地驻扎,一共有1500多人马,民国四年(1915)营房被废弃。

6.减河的管理

河务局建于光绪年间,那时有以通州作为本部的河务道台,一直持续到宣统年间,是河务局的前身。周公时期管理减河的部门是周家军。最初减河分成三段,分3队来监视减河,一队有二三十人。河兵之前,有闸夫管理闸口,闸夫会被分配到东闸口或九宜闸,闸夫平常都是农民,以种地为生,在需要用到闸的时候再来开关闸口。民国初年减河才开始与河务局有关系,日本人调查时减河有了第六段,段长在唐官屯,工巡夫总计五人,九宜闸到潮宗桥之间有两人,潮宗桥到海河之间由三人管理。

调查时期,农田局对于减河水的使用有较大一部分的决定权,但最终由河务局和农田局商量之后再做决定,即使是农田局的土地也不例外。但是像小站附近的农民在河边设立秸杆引水浇灌菜园,不需要河务局的许可,因为无论秸杆汲取了多少水,对于减河水量的影响都是微乎其微的。

在减河的干涸期,不需要掘土来疏通河道,因为河底都是泥土,无论堆积多少,都不会阻碍水的流动,因此没有掘土的必要。

7.营产的管理

周家军驻扎期间有各营的住房,光绪二十年(1893)日清战争时,周家军全部被派往东边。战争结束后,很多人没有回来。之后各营的住房保持不变,光绪二十六年(1899),义和团事件发生前后成立了营产局,专门管理营地。营产局的上级部门有很多变动,民国初年营产隶属于津海道公署,直到民国十九年(1930)营产局都被称为营田局。民国十九年(1930),傅作义从天津警备司令的职位上离任时,曾委托熟人南开大学的校长张伯陵代为管理局产。之后一直到民国二十三年(1934),营产一直被作为大学直属的学校资产而由校田管理处管理。之后又归王哲元的冀察政务委员会所管理,被改称为营产营房管理局。事变发生的时候,一时之间无人看管,在这期间营产置于天津县公署的管理之下。直到民国二十七年(1938),营产由河北省公署建设厅直辖,日本人调查的前一年春天改名为农田局,事务系统处于建设厅商务科的治下。

8.屯田的买卖

周公的屯兵撤退之后,如果原来的屯兵回来,营产局仍然让他耕作。如果不回来就卖给民间,实际上回来的人微乎其微,所以大部分屯田卖到了民间。

9.周公祠

周公祠里供奉的是周武壮公和周刚敏,两人同时在此地任职,是远亲关系。周公祠是光绪十七年周公在世的时候十四营的人为了感谢他而修建的。附近人们举办庙会时,会到祠里来祭祀周公,因为依靠周公,这一带才开垦了水田,人们对此表示感谢,也会祷告商业繁荣,治愈疾病之类。祭拜这个祠堂的人主要是十四营的人,其他人也有,但很少。

周公是被作为农田的开垦者而被敬重的,祈雨等仪式都是在小站的老君堂举行。周公祠有很多,周家军治下的青县、静海县、沧县、苍台都有周公祠,在天津和保定也有。受访者所在的周公祠的管理者是一位周姓的第19任保长,祠堂的维持费用以前由周家人负责,后来由十四营出资。周公祠的祭日是三月二十八日和七月二十八日,其中之一是周公的生日。事变前举办祭祀活动时这里很热闹,有时会演戏。事变之后因为治安恶化,所以庙会不如以前热闹。

10.祠堂土地

受访者所在的周公祠有附属的土地,在祠堂的附近,由石记的周家租赁。

11.庙会

日本人在调查时看到过街头张贴的广告,调查当天的庙会是由小站商会主办的。以前在举办庙会之前,因为要演戏,所以要从军队那里获得演戏的许可。日本人调查时商会有权势的人们并不需要聚在一起讨论准备事宜,也不举行商会仪式。在庙会当天,不论职业、男女,大家都会来祭拜,人们聚集起来一起烧香叩头。调查时成立了农会,各村的保甲长都加入,会长们会带着保甲长们来祭拜。事变之前都是由个人随意来祭拜的,现在以团体来祭拜与警备和治安有关。

12.道士

庙里住着一个老道士,其父亲是住在这里的居士,他留在这里当了道士。以前老道士会走访各个村庄,讨要生活费用。日本人调查时生活不景气,需要农会聚在一起商量,提供费用,不然谁都不会出钱。在调查当年的七月十五日鬼节,农会的保甲长们聚在一起商谈,由各村支付老道士的伙食费。这是根据个人的意愿来出钱,实在出不起钱的人也可以不出,一般人都会出一元左右。

13.区田

区田是指农田局管理下的土地。在小站地区附近没有区田,军粮城有区田。区田都是水田,从海河引水灌溉,与普通的水田相比土质差不多,一般的水田按亩交纳租金,而区田以一整块地交纳租金,租金与一般水田差不多。

14.荒场

荒场是指以前的放马场,只是军队的土地,在东大站的本局管理地的边界附近。一般是引不到水的碱性土地,没有水所以就连苇子都种不了,也就是除了秋草之外什么都不长。

15.河埂

河埂是指那些在支流或耳河边挖土堆出的像堤坝一样的土地。荒废的河流留下来的堤坝,也被称为河埂,在河埂上面可以种豆子和麦子。

16.苇坑、苇沟、鱼苇

苇坑和苇沟都是种植苇子的地方,前者是像圆形的池塘一样的坑,后者是指变成沟的地方。鱼苇是除了种植苇子外,还可以捕到鱼的地方(不是特意养鱼,而是捕那些自然地聚集在这里的鱼)。鱼苇是以前就能捕到鱼的地方,那是惯于捕鱼的人家(不叫渔户,还是佃户)经常去的地方。

17.河沟

沟和河的区别只在于大小的不同,沟比河要小。在这些地方有种植苇子,也可以捕鱼。有些地方原先属于苇沟,也可以算是鱼苇。

18.荒坑

荒坑是无人管理,让其自行生长植被的地方,可以用做采集牧草。

19.打鱼的纷争

民国二十九年(1940)九月,花园村夏矩臣和后营的居民共同向当局提请禁止打鱼的方案。因为在上述两个村庄的上游,有时会有人把水堰住打鱼,他们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而请愿。调查时,石柱子河、大道沟、北潮河一带原本禁止打鱼的区域还有打鱼的人。以前打鱼是要向当局缴纳费用才能获准,而且即使是在被获准的情况下,也不可以把水堰住。把水堰住打鱼的人,一般是没有获得当局许可而打鱼。打鱼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之处,但把水堰住确是在做坏事,在当时人眼里,这样的人就跟土匪一样。后来因为治安环境变差了,为了防止出现其他问题,当局颁布了禁止打鱼的法令。一些人与新民会联系获得打鱼的许可后,还是会打鱼。

20.渔业许可和捕鱼范围

属于农田局管理的河流包括耳河和曳水沟等,不是由县政府而是由农田局颁发渔业许可证。拥有渔业许可的人家以前有二三十户,调查时有六七户,均用四个角的吊网捕鱼,户数减少是因为鱼的数量变少。但在事变之后,由于缺乏监管,除了获取许可的人之外,依然有其他人在捕鱼。属于农田局管理之下的人,不能随便设置捕鱼网,经农田局的许可后方可。另外减河属于河务局管理的范围,不在农田局的管理范围,而且减河流域鱼的数量很少。获得捕鱼许可之后,他们会被颁发对于租地的执照,在这块土地的范围内随便可以设置渔网,其他人不可以在那块区域里面捕鱼。渔网放置的地点一般是固定的,这些固定地点并非当局指定。

21.官有土地的地租

地租是农田局的佃户向官方租赁土地,种植除了苇子之外的其他作物,比如水稻和谷物,然后向当局缴纳的土地租金。地租指的就是佃户缴纳的钱。地租根据土地种类不同而不一样,即使土地的种类相同,而质量不同时,地租也会有所不同。

22.苇湖租

苇湖租是指苇地的副产货物的价格。苇湖租的总面积并不是很大,苇子地和水田面积一直没有变化。苇湖租和地租的规则相同,不会因为土地种类和缴纳租金的区别附带特别的条件。对于那些像稻田和苇坑必须要用到水的土地,交租也不会有特殊区别。苇子租额由于土地种类和土地规则不同也不一样。此外,捕鱼的家庭也还要缴纳租金。

23.苇湖租金的减免

当局有保持苇湖水流动的义务,如果因为没有水导致无法收获苇子,可以申请减免租金,但如果没有向省公署提出申请,或获得许可的话,也不能减免。如果水田也发生供水不足的情况,水田会改种旱田的作物,这样不会减免租金。如果已经为种植水稻做好准备,而导致种不了旱田的作物,根据不同情况也会有所减免。水田的减免与苇子地的情况相同,并不会因为是水田或是苇子地就特殊对待。

24.苇子地和水田的供水顺序

苇子地跟水田一样要供水,当局的方针是首先向水田供水,再把剩下来的水引向苇子地,但是具体实施时因为地势等原因不一定这样做。一般情况下,水田大多离减河较近,所以水会先会流经这里,不会为苇子地优先供水,但是在水流不到苇子地,而导致那里收不到苇子的情况下,会减免租金。

25.水利费

水利费是对农田局管理范围外的民田供水的时候收取的费用。对于农田局管理下的土地不收取水利费。收取水利费的区域范围是距本局管理的土地边界两里范围内的土地,只限于从本局管理地引水过去的土地。对于那些用自家水的家庭,不收取水利费。从调查当年开始已经从两里范围增加到五里。对于规定范围以外的土地,局里的催租员会在收获期时前往调查,经调查后的土地收取每亩二角五,调查时变为每亩五角的租金。

26.减免请愿及减免

减免请愿一般是农民自发进行的,以前有过受灾农户联合请愿的情况,但没有整村请愿的情况。如果有请愿的理由,可以向省政府提出申请。请愿发生时,农田局的职员要去现场调查,进行书面审议,如果情况属实就可以减免租金,手续十分烦琐。

27.土地执照

日本人调查时,土地执照由农田局管理。土地名义变更以及土地纷争时,佃户须拿执照到农田局办理变更,或者处理纠纷。有时会有佃户出示旧的执照,这些旧执照有光绪年间的,也有宣统年间的,但调查时不允许这么做。在民国初年以旧执照换新执照,以后旧执照数量极其稀少。

28.永佃

周公原来的开垦的屯田卖给普通民户后,所有权仍然属于国有,只是给予民户永佃的许可,取得永佃资格的人叫“佃户”或者“永佃户”。永佃资格的获得并没有地区的限制,但因为地价相对便宜些,所以很多天津人会购买。获得永佃资格的佃户要按时交纳租金,租金非常便宜,但不能由营田局出租金。佃户如果没有交纳租金,就会被撤去永佃的资格,但佃户没有交纳租金的情况很少,以前会给买土地的人发放执照,但在事变之后,佃户的管理主体发生了变化,为了方便管理,收回了旧的土地执照,发放新的执照,因此农民手上没有原来的执照。

29.永佃地的让渡

一般情况下,佃户的土地转卖给他人,需要获得当局的批准,不允许不告知当局就私自将土地转卖给他人,调查时依然有这样的规定。在事变之后,土地政策处于紊乱期,有很多民众瞒着当局私自转让土地,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比较麻烦,而且需要花费很多的费用,所以当局并没有对这类情况进行制止。

永佃地的让渡又称为“兑”。“兑”价为一亩地两三百元左右(根据调查者在省公署建设厅调查得知,藤井公司买下农产局旗下土地时,支付给佃户180元,支付给省政府140元)。在兑地时会订立契约,当事者只需要到农田局说明自己的情况,不需要在县公署办理税契的手续,也不需要村长的证明,如果其中没有问题,农田局会发给他们新的执照。

30.永佃地过割

名义上土地交换的手续叫“过割”,过割一亩地收取两角的费用。当确认兑地的行为没有问题之后,买卖双方到场办理,双方当中只有一方到场也可以,双方都不到场,而由铺保(保证人)办理也可以,农田局会回收从前卖主的执照,然后发放新的执照。

31.永佃地的出典

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佃户不经过农田局,直接将土地典当给他人的情况,由于当局本来禁止典当土地,所以农田局不知道典当土地具体价格,据说大概是200元左右。典当之后,有的承典者会以佃户的名义交纳租金,也有佃户本人交纳租金,具体是由双方商量之后决定。

32.永佃地的押

佃户可以不经过当局同意进行抵押土地,抵押价格与典当的价格差不多,也可以不经过当局把土地给别人租种。

33.小佃户

永佃户之下的租种人叫小佃户,小佃户不能再把土地租佃给别人。小佃户租价大概为下等地最低10元,最高有十三四元的。事变前最低3元,最高8元。农田局对于佃户们的住所都有所了解,但没有关于佃户住所的统计表。

天津附近只有少数的佃户把土地租佃给别人。佃户自己耕种土地和自己不耕种而转租给别人,这两种情况的比例大概是前者占十分之六到十分之七,后者占十分之三到十分之四。永佃户的耕作面积和小佃户的耕作面积的比例,大概是前者占十分之七到十分之八,后者占十分之二到十分之三。

永佃户将土地转租给别人一般只有口头契约,基本上一年签一次合同。土地转租后由永佃户缴纳地租,实际上也有小佃户以永佃户的名义来缴纳,永佃户不需交田赋,只需要交七角的亩捐,亩捐是事变后新设立的。县公署的摊款也与佃地相关。

永佃户实际支付了不少村庄摊款。比如,挖掘耳河等河流的费用,虽然由省公署认可后得到的资金,日本人调查的当年农田局在耳河动工有六千元经费,但实际上仅凭六千元是无法修理闸口的,所以挖土的钱由村庄支付的情况很多,实际上最后还是佃户来支付费用。

(五)农田管理设施及河务管理

本篇属于华北惯行调查资料第91辑,水篇第10号,调查对象是河北省天津县第七区,主要是调查农田水利设施。

1.排水设施

耳河上为灌溉水田而建了一些设备,水经由曳水沟排向其他地方,肥水闸、东耳河、咸水河等都发挥排水的作用。管理范围之内的耳河被称为“三闸五耳河”。除“三闸五耳河”,还有南双闸、北双闸、北闸口、潮水闸、北小闸(大有桥附近)、南潮水闸等闸,只是这些闸规模很小。

在减河上游的新引河闸是为在每年七月到九月之间排水而修建的,大概是在周公的时代建造,原来有一个有五个孔的闸口,但是后来被破坏了,导致无法发挥涵洞的作用。这个新引河闸平常关闭,在水量上涨的七月到九月之间为了排水才开放。

这个闸的开启和关闭由河务局指示,在小站地区的用水期,擅自把这个闸打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没有河务局的指示,在需水期时也不会有人随意打开闸。在水量上涨时,如果不排水会有泛滥的隐患。排水是第一目的,被排出去的水被附近的村庄用作饮用水,河务局和农田局对此都不会做出干涉(还有一说是,闸口的开启是由农田局来决定)。

2.桥和闸桥

以前本区域内的桥都属于农田局管理,这些设施的维持费和修理费都是由农田局支付。在调查时只有与闸在一起的桥属于农田局管理,其余由县政府管理,比如不在闸的附近专门用作交通通道的桥,村庄或个人建造的非常小的桥除外。

这些由县政府管理的桥是调查近期移交给县政府的,主要是因为属于农田局的桥,农田局要支付修桥费用。农田局修桥时,需要向省里提出申请,省里办理认可手续时间较长。桥移交给县里后由县里向各村平摊劳动力和费用。

在修桥时,如果经费在省认可的范围之内,农田局会雇佣人来修理。但日本人调查的时候,农田局缺乏资金,没有对桥进行过修理。

另外,事变之前减河上有10座桥,现在只剩下西大桥(小站)。与农闸一样,下面是闸口,上面是道路的桥梁,是由河务局出资建造,属于河务局的管理。

3.船

在小站地区有二三十艘船,但小站没有进行船只登记的机关,也没有形成特殊的协会(民国二十九年(1940)在天津成立了叫作船运工会的机构,致力于解决雇佣船只的协商,但与此地没有任何关系)。小站的船只是把上游的杂货、木材、石炭、糖等输送到九宜闸附近的村庄。如果这些船不在上游装运货物就回去,农作物也不会在小站地区集散,只会经过津浦铁路输送出去。

4.涵洞

涵洞是附近的村庄为了获得饮用水及苇地灌溉用水而修建。涵洞所在的村庄也不需向河务局缴纳租金。涵洞开启的时间有一定的惯例:小站用水地区的需水期大约是从小满前后开始,直到白露这一段时间。如果没有发大水,涵洞一直关闭,在那之后打开闸口引水。这个惯例在事变之前被极其严格的遵守,事变之后好像没有那么严格了。

在水田的需水期,用涵洞引水的村庄都有苦水井,所以会依靠那些井水。白露之后,就可以使用减河的甜水了。除此之外,苇地也会在发大水的时候引水,所以有很多办法可以解决水田需水期的饮用水问题。

5.涵洞的设置

按照设计,涵洞的引水口,大都距河底一米以下,耳河的引水口比涵洞的引水口高一些。在引水口为同样高度的条件下,涵洞里的水可以顺利通过,但耳河里的水不能通过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的涵洞在减河流域共有15处,基本上都是为附近村落提供饮用水。虽然没有详细的调查,但是还有很多破损之后无法使用的涵洞。

以前在上游地区设置涵洞,需要得到农田局或河务局的许可。很久以前在符合关于限制使用的附加条件的情况下,有过允许设置涵洞的先例。如果将涵洞的水给水田使用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因为这关系到小站地区农民的生存问题,农民们会联合起来反对。

6.围绕涵洞的纷争

事变之后旱灾频发,上游区域水田的开发由日本公司主导,这些水田都是从马厂减河引水,他们建造闸口,用马达来抽水,马厂减河的水量减少很多,下游的水量减少。在以前农田局的水田能得到优先引水的权利,但在事变之后失去了引水优先权,因此有时会产生关于涵洞的纠纷。

民国三十年(1941)农田局曾向省公署提交公文,介绍当时发生的中塘地区新建设闸口开垦水田的日本水田公司与下游农民关于涵洞的纠纷的情况,另外还向省里送去农民申请禁止新闸建设的呈文。

在这个呈文中,农民首先说明小站附近的水田有1100顷(官田500顷,民田600顷),都要从马厂减河引水。灌溉面积虽然每年有所浮动,但大致不变。在纠纷发生时(民国三十年(1941))中塘地区由于日本水田公司新建设闸口开垦水田,导致距离马厂减河较远的共计百顷的官田土地及共计400顷的无水可用。

最后日本公司这一行为被禁止,并作出了做出赔偿。在日本人调查以前经常发生村与村之间争水的事,水利情况不好的村庄会袭击那些富足的村庄,甚至曾有用铁炮的案件发生,也曾有因为争夺水最后被砍头的案例。事变之后关于用水的争夺没有具体数据,但这些纷争仍会被视为骚乱。

7.涵洞的管理

河务局管理下的减河的大致范围为:河道及两侧堤坝之外的河流,到与之平行的耳河之间的面积,但耳河及耳河的闸口不属于河务局管辖范围。因此,减河下的涵洞是在河务局管理土地的下面。

对于涵洞的设置有较为严格的管理,不允许个人随意建造涵洞。在减河流域没有特别的排水河,不能改变减河正道的流向。如果随便建造涵洞,再从那些涵洞引水,最坏的情况是会引发洪水。设计涵洞的时候,需要使用河务局管辖下的土地,因此设置涵洞首先要获得许可。

8.水池和井池的租

当局对于这些闸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南运河附近地区,对于在河边建造水池和井池的土地要征收租税,但在当地没有对于建造其他设施征收租税的情况。

9.房基租

沿岸的堤岸上的船户、做小买卖的人及其他贫民,要收取一间房四角的房基租。在小站没有收取房基租的情况。

10.河滩地的租金

河滩地是需要收取租金的土地。租金为每亩地1元。因为这些土地水分充足,都很肥沃,可以种植高粱、谷子、玉米、白菜等作物。在耳河也有滩地,与减河的土地拥有同样的土质,价格也差不多。河滩地的租金先由各闸夫收集,再交给河务局。

11.河滩地的改造

以前在河边,曾有河务局名下的房子,事变之后便不存在。实际上不经申请,不允许在河滩地或是耳河滩地上建造房屋,如果要建必须先获得许可。在当地,没有在减河岸边建造水井或把收房基租的土地改造成水田的情况。

12.九宜闸及其管理

九宜闸是在光绪年间,周公开垦水田时建造的,民国六年(1917)左右改为现在的新式五孔式。民国六年(1917)之前也是五孔,但旧式的九宜闸,由人工手动升降闸板。新式的变为由机器来控制。当时周公为了修建减河,调节运河的水,建造了九宜闸,不仅是为了向水田地引水,只有运河多余的水才用于水田灌溉,所以灌溉用水不是最先考虑的问题。运河发挥着交通要道的重要作用,保障运河的水量是最重要的任务,灌溉仅是次要的作用。

闸是十分重要的设施,必须由河务局管理。九宜闸的直接管理者由河务局直辖,不由各段任命。这些管理员和事务员在唐官屯的第六段事务所办公,闸目和闸夫就住在能直接看到闸的地方。

日本人调查时管理员60多岁,民国十八年(1929)—十九年(1930)左右开始担任九宜闸的管理员,薪酬为60元,闸目和闸夫都是当地靳官屯和其他几个村庄的村民,事变前就开始当闸夫,薪酬分别为12元和7元。闸夫不是所有时间都要看管闸,平常是普通百姓,兼职看管闸的工作。闸夫每天都要去观测水位,然后向管理员汇报。

13.运河水量及管理

(1)运河的水量。

运河的水量在新历的七、八、九月最多,三月、十月和十一月的时候,与九月相比水量有很大的减少,虽然每次都不同,但有过一次性下降半分高度的情况。四、五、六月大多时候水都很少,十二月到来年二月水面会结冰,在这段时间内不能航运。

七月到九月丰水期,闸夫要频繁地去测量闸附近水域的水位,在必要的时候把闸打开。如果把九宜闸的五个孔全部打开,减河的水量占七成,运河占三成。这样运河上航行和船只会有危险。在通常情况下,会关闭几个孔,具体关几个,上级没有相关规定。

(2)闸的开关。

七月到九月丰水期,闸夫要根据管理员的指示开启和关闭闸,如果没有向管理员请示的时间,一般都会依据处置法的指导,适当地处理,原则上需要河务局的许可。冬天时大体上水量很少,而且也没有航运,所以会把闸关上。不开闸泄水,减河一带地区的饮用水也会严重不足,饮用水基本上都是用减河的水。

(3)水的调节。

水田的用水期是芒种之后,新历的四到五月间。如果运河的水量充足时,在保证运河航运所必须水量的前提下,把剩下的水引向减河。在水量很少的时候,白天让水流向运河,晚上让水流向减河。需水期水量不足的时候,都会采用这种办法,日本人调查的当年旧历五月到七月也曾这么做,实际上不是上级没有规定,而是在这段时间里发生这种情况的次数较多,形成了习惯,一般从早上八点到晚上八点,把所有的水引向运河,而在其余时间,把水引向减河。

小站地区的水田需要用水,而运河夜间的航运也会停止,一般要把运河放在第一考虑的位置,不会使运河因缺水停航,如果运河因缺水面临停航,就不会向减河输水了。

时间段上,在芒种前后这几天开始向减河输送大量水,从小满、芒种开始一直持续旧历六月上旬左右。如果航运条件允许的话,会像上述提及的那样开始输送水,但是也不一定,之后通常会因为降水的缘故使得水量增加。

(4)开关九宜闸的请愿。

在用水期,小站一带的农民一般让农会作为代表,在小满前后对开关九宜闸进行请愿。但是农会并不会召开农民会议来收集意见,因为春天需要用水,这是谁都懂得的道理,所以不必特别为此召开会议。

代表首先会向农田局、河务局、兴农闸的稽查员请愿,但九宜闸的人没有决定的权力,请愿只能在当局解决,向农田局的请愿会有很多次。除了向农田局或河务局的兴农闸的稽查员申请之外,还会多次向农田局发送请愿的文书。但向农田局请愿的时候,不会明确提出想要的水量、持续的时间,因为水量是由河务局决定,而且河务局会和各个机关商量,比如说建设总署或军队。

实际上即使不请愿,按照以往的惯例也会在小满前后打开九宜闸。但是农田局要考虑农民的想法,所以必须要进行这样的手续。

(5)开启的基准。

事变前,在九宜闸的上游有标尺,如果那里的水位在8.36米(大沽标准)以上的话,就会开始向减河放水,8.36米的高度可以保证运河的水位。但即使在需水期,水位没有达到8.36米,不会向减河送水,但在需水期时大体上水位都会达到8.36米以上。

在事变前除了向水田引水,就不会再开启九宜闸。但是事变之后,军粮城军粮公司的船会来小站购买小站一带的稻米,船会从小站的槽场(在农闸的上游)逆流而上,如果没有水就无法航行,所以根据天津机关的指令,会打开九宜闸放水,调查当年三月之后有过这种情况。

(6)九宜闸的社会调查

九宜闸距车站约有6公里的距离,运河沿岸半里之内基本都是菜园,种植着大白菜、蒜、马铃薯等作物,河边用来引水之处,会在面对着河的地方掘土,将水汲取上来。

九宜闸附近有茶店,由一个闸夫经营,也兼做锻冶屋。根据调查员在茶店里的听闻,九宜闸有一位管理员、一位书记,但平常不会到场,他们居住在唐官屯。闸夫有4人,2位是靳官屯的人,2位是王千户屯的人。据说在他们中间有王千户村的闸目。

在闸畔的茶店里,从靳官屯的老百姓那里获知的信息如下:九宜闸是在距调查时63年前由周公建造的。最初是木闸,在民国六年或七年改为调查时的新式闸。

一是大王庙。在运粮河和减河交汇之地,减河北岸有一座大王庙,大王指的是龙王。庙宇的规模很大,调查时处于荒废状态,大王庙的匾额上有很多对以前水神的赞颂。正殿上供奉着龙王的雕像以及“靳官屯减河大王之神位”的木牌,在这个庙里面会举行这个地区的祈雨仪式。

二是碑文。大王庙庙内的一块碑文,记述了民国六年(1917)河务局各河管辖的由来,以及县长承办清理堵口的工程,另外还记载着一次下大雨的时候,在大王庙做法事后水灾减少的事迹。

在九宜闸附近还有两块碑,一个是在民国十五年(1926),由天津、青海、静海各县南运河一带的四十多个村庄共同建立,以纪念直隶镇威第七方面军团第二师第一旅旅长干公的德政。碑文的大意是“以前,堤内的若干荒地招佃纳租之后得到开垦,上交的租交钱入国库,在河滩淤地上居住着数千户的人。在干公(山东人)驻屯的时候,对于两岸的河淤实行了 ‘改佃为业’的政策。这是为民造福的政策,民众很欢迎这种甘霖普降的处置。另外这段时期里官淤由河务局经营,收取租款作为挖泥船的经费。”

另一块碑是民国十五年(1926)十月,由静海、天津、青县,南运河、减河两河40多个村庄共建,是直隶保安总局司令兼大将军的德政碑。碑上记载着:“减河两岸的河淤地总共有数千百顷,收上来的租税不仅保护着减河,还保护着减河旁数千百万的民众,这是一个伟业。”还记述了开垦减河的历史:“以前武庄公挖掘减河的时候,把高处挖平,填入沟渠,削高填凹,披荆斩棘,历经多年,终于建成一块一望无际的平原。”

14.双闸的管理

在周公时代管理九宜闸与兴农闸的机关,以及之后的河务局是从何时开始管理九宜闸和兴农闸的,现在都已不可考。

虽然闸位于农田局的土地上,却由河务局来管理。因为由农田局来管理,只会向水田引水,经常会让闸里的水堰塞,造成九宜闸过来的水量过多,最后会导致泛滥,所以由河务局管理。

兴农闸的管理员是第六段段长,兴农闸与其他的主要闸一样在十多年前开始由河务局直辖,第六段的段长是兼任本闸的管理员,第六段的事务所位于唐官屯(第四段事务所也位于唐官屯)。第六段的管辖减河全部,但是九宜闸和兴农闸是在各闸管理员的管理之下。

(1)工巡夫

工巡夫就是指日本人调查时河务局的河兵,有些地方的工巡夫仍旧被称为河兵。光绪时代已有河兵,但他们不负责减河的监视防护。河兵主要的任务是对堤坝的管理,平时为了防止堤坝被破坏,监视堤坝,发大水的时候防止决堤。

工巡夫都是在河边的村庄里的村民,工巡夫的老李住在上游的十八户村。他是统率工巡夫的人,所以不用像苦力那样到处巡视。小马住在万家码头,小齐住在西小站,小车住在东大沽,这些村庄离河很近,所以在管理上较为便利。他们各自负责看管他们的居住地附近的地方,薪酬是七元。小齐在西小站保公所当扶伇,但是小马和小车不在村公所工作。

(2)工巡夫的工作

工巡夫平常是普通的百姓,水量少的时候工巡夫可以不用工作,在河水有变化的时候,要去观察水量状况和有无河堤决溃的情况,并将这些事报告给上级,具体来说,有关潮宗桥以下地方的事情向河务局稽查员报告,其上游情况向第六段的人报告。

虽然名义上是由第六段来管理减河全部区域,实际上因为距离很远,加上并没有重要的事情要做,所以第六段基本只是看管从九宜闸到潮宗桥的这片区域,以及兴农闸和潮宗桥以下的河堤。具体由工巡夫巡查堤防,确定有无破损。工巡夫是类似于苦力的工作,与河有关的工作都要去做。

(3)稽查员

稽查员的主要工作是监督兴农闸的开启与关闭,还会对河水进行巡视(在水量多的时候会进行),并进行收租和其他的各种报告。稽查员是闸目和闸夫的上级。

(4)看闸、闸目、闸夫

闸目和闸夫是为了保证闸的安全看管闸口的人,在结冰期通常没有重要的事情要做,在小满前后几天开始忙碌起来。

调查时共有5个人看闸,其中一位为闸目,是闸夫的上级。闸目是闸附近王千户庄的村民,闸夫中有2人住在靳官屯,2人是王千户庄人。闸夫不是由村民选举,而是由河务局雇佣。

闸目和闸夫不是世袭制,但都是长年干这行的人。闸目需要有闸夫的长期经验,所以必须在拥有7年到10年经验的闸夫中挑选。对于闸目的地位、帮派、信仰情况已不可考。他们并不是在村中十分有权力的人。

闸夫的日常任务是把位于闸入口处标木上显示的水位汇报给唐官屯的管理员。管理员再与各个机关商量,对闸夫下达开关闸的命令。闸夫只用负责开关闸,这对于普通人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他们的候补是东闸村的小徐、小杨、小朱、小陈四人,在调查时四人正在接受开关闸的培训,一旦闸夫出现缺口,就会从他们中间选出新的闸夫。

闸目和闸夫与村民之间没有工作上的直接联系,如果需要征用民力,由稽查员联系县里的警察,从那里获得出动的许可,不允许直接从村庄里发出征发的命令。

除了河务局的薪酬之外,闸夫没有其他收入,也没有从局里或者村庄里获得特别的恩惠,工作特别忙的时候也不会发放津贴,水田地区的人们也不会给他们谢礼,但是村庄也许会给一些报酬,但数额很小。实际上,他们并不是很贫穷的人,就算什么都得不到也没关系,工资对于他们来说只不过相当于零用钱。闸夫的工作很困难,所以他们不是特别想干这行,但因为服务大家,不会有人抱怨。

不忙的时候,闸夫在兴农闸东岸休息的地方,在那儿必须有一人值班,其他人可以去做自己的事情,当值的人每天交换一次,闸目一天中必须在现场露面一次。

(5)闸目、闸夫的生活

闸目、闸夫住在兴农闸附近的东闸村,不过也可以是其他村庄的人。只是东闸村离闸近,所以闸目、闸夫都是这个村的人。这些人大概已经做了20多年闸目和闸夫,有很多人的祖辈也是闸夫。

清代时国家不会单独给闸夫发放土地,但闸夫老王有50亩土地;老岳没有土地,做短工的工作;老贾的情况不明;老朱有七八十亩土地;老刘也有七八十亩土地。老祁有10到20亩土地;贾凤祥有7亩土地。这些有五十亩到七八十亩土地的,在这个村庄里可以称得上中等阶层,其中一人为九宜闸的管理员做饭,另一人在闸畔的小屋经营茶店兼锻冶屋。闸目老孙情况不清,老孙当了10年的闸目,在调查前不久前辞职了,调查时的闸目是王德和。

(6)兴农闸的开启与关闭

兴农闸开启与关闭的时间不定,没有水或者水量很少的时候就关闭闸口,水量多的时候(大多是在七月到九月间)全部打开。开启与关闭的时间与每时每刻的水量紧密相关。减河是为了运河的排水修建的,所以决不允许将闸关闭妨碍排水。需水期会将九宜闸打开,为了把水堵住,要将兴农闸关上。

15.民工的征用

实际上减河不会发生洪水,洪水只会从运河或者子牙河过来。一旦险情严重,河务局能征用减河沿岸10里内的居民,但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工巡夫不能直接征用民工。如果要征用,需要遵照第六段或其他上级机关的命令。洪水期间,工巡夫需要遵循河务局稽查员或者第六段的指示。征用民工时,一般由河务局支出征用的费用。河务局稽查员处理这件事时,要首先向河务局请示,再根据指示来行动,不能擅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