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地位
把握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是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关键。马克思依据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科学原理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地位作出了科学的界定。[32]从普遍性方面来看,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原始社会的“最后阶段”,即向文明社会发展的“过渡阶段”,是人类从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转变发展所普遍经历的历史阶段;从特殊性方面来看,亚细亚生产方式是自原始社会解体以来在印度、中国与俄国等亚洲与东方国家中一直存在的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特殊的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33]具体说来,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地位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人类从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的普遍形式。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普遍性在逻辑上表现为它体现的一切农村公社共同具有的“公社所有制+个人所有制”的共性特征,在历史上表现为一切民族都共同经历过的普遍阶段——农村公社阶段。农村公社所有制的一般特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农村公社中牲畜、生产工具、住宅、宅旁园地属社员私有;另一方面,土地是公社的公共财产,不准转卖,定期在农村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每一社员独立耕种分给他的土地,占有其劳动产品。因此,农村公社所有制是一种包含公有和私有两种因素在内的“二重性”所有制,这是农村公社所有制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指出,作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生形态,土地公有的“村社是或者曾经是从印度到爱尔兰的各地社会的原始形态”,[34]这种具有二重性的农村公社是一切文明民族共同的历史起点。在这一历史起点上,农村公社有两种可能的发展前景:或者私有原则在公社中战胜集体原则,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二者必居其一;如果私有原则战胜集体原则必然导致公社的解体,如果集体原则战胜私有原则必然使公社以新的形式延续下来。因此,这种二重性的农村公社,既有可能进一步发展为个人摆脱公社这个小共同体而成为产权主体的私有制社会,也有可能发展成为一个以更大共同体——国家为产权主体的“公有制”社会。一切皆有可能,其实际结果决定于世界各个地区、国家具体的自然条件与社会条件。马克思一方面分析了亚细亚农村公社的基本特征与历史地位的一般性;另一方面深刻揭示了亚细亚农村公社的可变性,指出农村公社为代表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发展前景具有多种可能性。
其二,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亚洲与东方古代社会生产方式的特殊形式。
马克思在1853年写的《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亚洲式社会”的概念,并将之与“西方社会”相区别。他还指出“亚洲式社会”无论是在生产方式、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方面还是在社会发展过程等方面都是一种与西方社会截然不同的社会类型。19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起源、商业与高利贷与地租等问题时多方面地涉及了东方社会经济、政治等特殊现象。此后,马克思对东方社会的论述不仅继续沿用“亚洲式社会”的观点,而且从经济学和历史学的角度进行深化研究,认为亚细亚所有制形式在亚洲与东方国家一直沿袭到现代,从而成为一种同西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并存的东方所有制与社会形态的特殊形式。这充分证明,在马克思那里“亚细亚生产方式”不仅是一个历史性的一般范畴,而且也是一个地域性的特殊范畴。亚细亚生产方式不仅曾经是一个普遍性的一般形式,而且成为一个地域性的特殊形式。在作为《资本论》手稿之一的“伦敦手稿”即“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马克思提出并论证了“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问题,这些论述不仅沿续了关于“亚洲式社会”的观点,而且进一步加以扩展和深化。在《资本论》写作与出版的过程中,马克思在理论上提出了“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的概念并相对集中地对其进行了阐释,它标志着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东方社会理论的基本确立。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亚洲式社会”是东方国家特殊的古代社会类型,它在生产方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与社会结构等方面都是与西方古代奴隶社会与中世纪封建社会截然不同的特殊社会形态。因此,在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上,我们不仅应当看到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普遍存在与一般含义,而且应当承认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殊存在与特殊含义。
然而,在中国学术界长期存在着一种西方中心主义倾向,即用西方、欧洲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比附东方、亚洲与中国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认为自原始社会解体以来东方、亚洲与中国的古代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在总体上与西方是相同的,从而抹杀了东方、亚洲与中国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的特殊性。因此,在东方、亚洲与中国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问题上,我们必须具体研究该地区各个国家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的性质与特征,而不能无视各个国家的特殊国情,更不能削足适履,把东方、亚洲国家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都一律塞到基于西方、主要是西欧社会形态的“五种生产方式”理论的框架中去。
(一)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人类原始生产方式
如上所述,经济体制的实质是一定的生产方式,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实质上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复归。既然如此,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实际上就是从古代亚细亚生产方式转变为现代生产方式,从古代社会结构转变为现代社会结构。因此,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本质上是古代生产方式与现代生产方式的区别,而不是中国生产方式与西方生产方式的区别。从其历史范畴来看,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同农业经济密切联系的人类早期生产方式。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古代性质,一方面,表现为它是原始社会的最后阶段世界上广泛存在的生产方式,具有原始性与普遍性;另一方面,表现为它是东方国家自原始社会解体后到近代社会一直存在的特殊性生产方式,具有文明性与特殊性。
从其原始性与普遍性方面来看,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原始社会的“最后阶段”即人类从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转变的“过渡阶段”存在的普遍性生产方式。作为人类早期普遍的生产方式,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起点,是东西方不同生产方式的共同渊源。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普遍性在逻辑上表现为它体现的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所普遍具有的“公社所有制+个人所有制”的一般特征,在历史上表现为一切民族都普遍经历过的从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转变的过渡阶段——亚细亚农村公社阶段。农村公社的一般特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农村公社中牲畜、生产工具、住宅、宅旁园地属社员私有;另一方面土地是公社的公共财产,不准转卖,定期在农村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每一社员独立耕种分给他的土地,占有其劳动产品。因此,农村公社所有制是一种包含公有和私有两种因素在内的“二重性”所有制,这是农村公社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的三个特征:一是个体对公社的依附性:“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偶然因素,或者是实体的纯粹自然形成的组成部分。”[35]二是土地的非私有制:“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36]三是产品的自给自足性:“生产的范围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37]
亚细亚生产方式体现着印度、中国为代表的东方社会生产方式形成的特殊路径——亚细亚公社通过改良维新而走向文明社会是东方社会走向文明的特殊路径。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不同的初始条件与不同的变革路径,使得在氏族制度解体后,在西方产生了古代奴隶制生产方式,而在东方的经济发展逻辑中却并没有导致古代生产方式的出现,东方国家在“氏族组织崩溃”后产生了独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并与西方古代奴隶制和中世纪封建制同时并存。[38]我国著名学者侯外庐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由氏族制发展而成的奴隶制,即氏族集团奴隶制,社会性质与“古典的古代”相同。但是两者形成的路径完全不同:“古典的古代”是革命的路径,“亚细亚的古代”却是改良的路径。“‘古典的古代’就是从家族到私产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亚细亚的古代’则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就是所谓的‘社稷’。”[39]前者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旧的,扫除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后者则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新的,保留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
其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普遍特征还表现为它必然转变为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必经阶段,市场经济是经济现代化的共同道路。同西方奴隶制、封建制下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一样,以自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也必然走向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
(二)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方特有的古代生产方式
从其文明性与特殊性方面来看,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亚洲与东方社会的文明社会的最初形态,也是继原始社会解体以来在印度、中国与俄国等落后的农业大国中一直存在的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指出,作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原生形态,土地公有的“村社是或者曾经是从印度到爱尔兰的各地社会的原始形态”,[40]这种具有二重性的农村公社是一切文明民族共同的历史起点。在这一历史起点上,农村公社有两种可能的发展前景:或者私有原则在公社中战胜集体原则,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二者必居其一;如果私有原则战胜集体原则必然导致公社的解体,如果集体原则战胜私有原则必然使公社以新的形式延续下来。因此,这种二重性的农村公社,既有可能进一步发展为个人摆脱公社这个小共同体而成为产权主体的私有制社会,也有可能发展为个人与公社皆沦为一个大共同体——国家的奴隶而进入一个以国家为产权主体的国有制社会。
其一,亚细亚生产方式具有许多完全不同于西方社会生产方式的固有特征——国家所有制、君主专制、官僚制度与普遍奴隶制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马克思系统阅读了有关印度和中国等东方国家土地所有制和社会政治状况的资料,并在1853年7月22日发表的《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一文中第一次提出“亚洲式的社会”“亚洲社会”概念,以便与“西方式的社会”“西方社会”相区别。[41]马克思认为,东方的亚洲与西方的欧洲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一是没有土地私有制——这是了解东方社会的一把钥匙。在以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基础上,实行土地公有即国家(国王)所有与公社占有。作为凌驾于公社之上的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国王不仅是公社土地的实际所有者,也是公社成员人身的所有者,他把公社成员作为自己的财产——奴隶,即“国家奴隶制”或“普遍奴隶制”下的奴隶。在公社内部实行土地共同占有,个人以公社成员的身份使用土地,各个家庭在国家通过公社分配给他的份地上独立地从事劳动。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农村公社中的农民。二是国家占有公社的产品。公社剩余产品属于作为最高统一体的国家。生产者以贡赋的形式,把剩余劳动和剩余生产物贡献给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统治者。三是农业和手工业的密切结合形成了各自孤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公社经济是自然经济,“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42]“各个小公社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43]。这种狭义的或特殊意义上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广义的一般意义上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延伸形态。四是政府组织与管理水利灌溉等大型公共工程,控制主要手工业与商业。五是在政治上实行专制制度,实行君主专制制度与官僚制度。
其二,亚细亚生产方式具有自身特殊的运动规律——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东方社会发展的特征是其停滞性。亚细亚生产方式发展的停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改朝换代、兴衰治乱的途径而实现的周而复始的简单循环,而不是从低级到高级的持续进步与发展;它是以改易维新形式实现的渐进性与改良性发展,而不是革命性与创新性的发展。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保守性与停滞性决定了它缺乏发展的内在动力与条件,只有在特殊的动力即外部力量的推动下才能实现其根本变革,需要外力介入才能引发真正的革命。二是社会制度结构的超稳定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东方普遍长期存在着公有制的公社,发展缓慢。如从遥远的古代直到19世纪最初十年,无论印度的政治变化多么大,可是它的社会状况却始终没有改变。“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44]。
有学者指出,官民二元对立是中国古代社会阶级结构的基本格局。它不仅是中国古代官社经济体制下的社会阶级结构的基本格局,而且是此后数千年中国社会之社会阶级结构的坐标中轴线。官民之间,除政治上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之外,还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以土地国有制、国家权力、政治统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是国家体制式社会生产关系或曰权力型社会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比之民间社会的任何经济关系都具有无与伦比的稳定性、凝固性、恶劣性、暴力性。这一对生产关系,在时、空两个维度上比之民间的任何生产关系都具有无与伦比的广泛性和普遍意义,此乃中国社会的历史基因。三千年间,这一生产关系总是以不同形式重塑着中国社会历史,万变而不离其宗。[45]
从经济范畴上看,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以国家生产体系为主体的。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下,劳动者仅仅是直接生产者,只有国家才是实际生产者。首先,国家是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者,国家是真正地主与最高地主,其他主体如农民、村社、地主、官僚等都只是土地的占有者而已;其次,国家是重要生产条件——大型水利灌溉工程的提供者;再次,国家是重要生产活动——农作物耕种与收获等生产活动的组织者与管理者;最后,国家是生产成果——农业剩余产品的获取者。因此,中国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生产组织与其说是小农家庭不如说是国家机构,其特征与其说是生产家庭化不如说是生产国家化。从总体上讲,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下生产体系是隶属于国家的小农家庭生产,家庭生产是表象,国家生产是本质;国家生产是内容,家庭生产是形式。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生产体系是国家控制下的家庭生产,或者说依附于国家的家庭生产,是一种家国化生产体系。
从其社会范畴来说,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奴隶制生产方式。我们不仅要看到东方国家与西方国家古代社会形态的重要区别,而且也要看到东方国家与西方国家古代社会制度的共同特征。二者在社会制度上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都是以人身占有与奴役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奴隶制。奴隶制的一般特征在于:作为奴隶,劳动者不仅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从事劳动,而且其人身也为他人占有而不是独立的、为他人所奴役而不是自由的。对此,马克思指出:“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从事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46]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这样两个基本观点:一是奴隶制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对他人的人身的依附关系以及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其中人身的依附关系是对土地的依附关系的前提与根源。二是亚细亚古代与欧洲古典古代都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以及劳动者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因而都属于奴隶制的范畴。因此,东方古代社会虽然在形式上不同于西方奴隶社会,但在本质上则是与西方奴隶社会相同的。
中国学者牛方玉在其《在自由和奴役之间——试析马克思晚年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重新定位》一文中指出:
在特殊的历史条件或历史环境下,农村公社发展成为特殊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农业公社的构成形式只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是它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因素,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先验地说,两种结局都是可能的。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在亚细亚形式中,正是集体因素限制、抑制了私有制因素的发育、发展;国家体现为一种整合的生产力组织形式,与个人自由、个性能力的相对局限形成鲜明的对比;国家形态的文明事实上从某种程度上取代了个体私有制、阶级形态的文明;社会从个体家庭、农村公社二元结构发展为个体家庭、农村公社、专制国家三元结构,但其基本关系并没有改变。马克思认为,国家控制下的农村公社必然构成专制制度的基础。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并不到处都是这种最后的原始类型的内在特征,但是,在有这一特征的任何地方,它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在这里,马克思清晰地揭示了从普遍性到特殊性、从自由到奴役的联结过程。[47]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不仅指出奴隶制是人类古代社会普遍的社会制度,而且分析了东西方奴隶制形成的不同道路。他指出阶级产生的两条道路:一条是公社内部未发生分化,公社以及公社联盟中的一些公职,被某些家族所垄断,最终被国家所垄断。这样,那些公职人员就由“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转化成为社会主人,成为国家的统治阶级。全体人民便沦为奴隶;另一条是公社已然产生个体家庭经济,富裕家庭内部需要吸收新的劳动力,因而把战俘变成奴隶。第一条道路是东方国家的奴隶化道路;第二条道路是西方国家的奴隶化道路。
与西方奴隶制相比,东方国家的奴隶制是一种不发达的奴隶制。表面看来,东方缺少类似于希腊、罗马那种“会说话的工具”似的奴隶,而较少使用奴隶生产。其实,东方不仅不是较少使用奴隶生产,而是使用奴隶规模之巨、范围之广远超西方。东方奴隶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它不是只有一部分人沦为奴隶,而是“人皆为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奴)。因此,马克思把东方奴隶制称为“普遍奴隶制”。马克思说过,在东方的专制制度下,“单独个人从来不能成为财产的所有者,而只不过是一个占有者,所以事实上他本身即是财产,即是公社的统一体人格化的那个人的奴隶”。东方存在一种普遍奴隶制,除了皇帝外其余的人全是奴隶。“在中国,既然一切人民在皇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大家一样是卑微的,因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必然不大”。东方普遍奴隶制有两个基本特征:1.东方奴隶制不是一种明确的法律制度而是一种普遍的奴役状态。在东方国家,既没有公民或自由民的法律概念,也没有平民与奴隶的区分。广大农民尽管不是欧洲那样的狭义奴隶,但也绝不是公民或自由民,没有取得法律上与经济上的独立地位,而是处于一种普遍的奴役状态,一切个人都成为依附于君主及国家的奴隶。2.东方奴隶制是一种不发达的奴隶制。在东方的普遍奴隶制下,虽然人人都不是奴隶,但又人人都是奴隶。在这里,奴隶制的质量不足由奴隶的数量来补充。这种不发达的奴隶制一是表现为奴役程度不够深,个体农民尚有一定人身自由;二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没有出现买卖奴隶的普遍现象。因此,说在东方国家没有发达的奴隶制并不是说东方国家奴隶数量少,更不是说东方国家的人民所处的状况比较优越,而是说东方国家的人民处在一种奴役关系之下和奴隶状态之中。“自由民和奴隶的范围,不见于波斯、埃及、巴比伦、中国;黑格尔把东方的制度称做普遍奴隶制,即王或帝一个人是自由的,其他,连大臣也不自由——比如,绛侯周勃随便就被下了狱,高帝‘把他的问题弄清楚’了,又出来当丞相了,这在深具自由民概念的西方是办不到的。”[48]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东方奴隶社会与西方奴隶社会确实存在许许多多的差别,但最主要的差别是什么?从上述特征我们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东方奴隶制不是一部分奴隶对奴隶主个人的依附关系,而是所有的个人对国家的依附关系,即一切臣民对专制君主的依附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奴隶制——国家奴隶制。东方奴隶社会与西方奴隶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西方奴隶社会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以私人占有奴隶为核心的私人奴隶制社会,东方奴隶社会则是以国有制为基础、以国家占有奴隶为核心的国家奴隶制社会。简言之,东方奴隶社会是国家奴隶社会。
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下,东方国家存在的阶级结构不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以民间的奴役与剥削关系为主要特征的阶级结构,而是以国有制为基础、以国王以及国家对人民的奴役与剥削为基本特征的阶级结构,即以君主为首的国家统治阶级和作为国家奴隶的广大人民,前者可称为“国主阶级”,后者可称为“国奴阶级”。从其产生条件与划分标准来看,东方国家的国主阶级与国奴阶级,是以专制的国家制度与土地国有制为基础、以国家主权者对广大人民的奴役与剥削为基本标志的两大对立阶级。从其存在形式来看,东方国家的国主阶级表现为以君主为首的贵族阶级或官僚阶级。与西方社会剥削阶级相比,东方国家奴隶主阶级的显著特征有三:从其来源看,东方国主阶级所赖以形成的基本前提与主要条件不是对经济资源的垄断而是对国家权力的垄断。或者说,它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是来自其经济行为与经济权利,而是来自其政治行为与政治权力。从其性质看,东方国主阶级本质上不是拥有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的“资产阶级”,而是拥有国家权力的“权力阶级”。从其历史地位看,东方国主阶级是五千年来东方社会唯一的剥削阶级,东方社会根本没有像西方社会那样从奴隶社会发展为封建社会,再由封建社会发展为资本主义社会,因而东方国家的剥削阶级也就根本没有像西方社会那样从奴隶主阶级转变为封建主阶级,再由封建主阶级转变为资产阶级。因此,那种认为中国在战国、秦汉以后新兴地主阶级代替奴隶主阶级而成为新的剥削阶级与统治阶级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南斯拉夫著名政治家密洛凡·吉拉斯在《新阶级》一书中指出,在苏联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一个由政治官僚构成的新的统治阶级。“构成这个进行统治的官僚集团(或者,用我的术语讲,这个新阶级)核心的只是官僚中的一个特殊阶层,他们并不是行政官员。实际上,那是一群政治官僚。其他的官员实际上只是受这个新阶级控制的机件,从落后国家蜕化出来的社会主义,急于推行工业化。新政权把工业财产及土地收归国有,不仅资本家甚至手工业者,小商人和农民的财产也不能幸免。从此,国家的一切资源都由共产党官僚掌控,结果,与以前的革命相反,共产主义革命是以取消阶级为号召开始,但最后竟造成一个握有空前绝对权威的新阶级”[49]。这个由政治官僚组成的新阶级的主要特征在于它“是贪婪而不能满足的,就像资产阶级一样。不过,它并无资产阶级所具有的朴素和节俭的美德。新阶级的排斥异己正像贵族阶级一样,但没有贵族阶级的教养和骑士风格”。实际上,苏联社会这个所谓的“新阶级”并不很新,它只是东方国家历史上由君主与贵族、官僚构成的这一古老的统治阶级——“国主阶级”的崭新形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