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物法体系的历史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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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章小结

德国民法的发展是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矛盾的体现。罗马法本身是一个法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蕴含着私法不断适应个案裁判的基因。19世纪的潘德克吞学者将罗马法体系化,潘德克吞体系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框架。民法典并非一成不变,新的规则和制度在民法典之外产生,德国法在不断发展。封闭的概念体系不具有超越时代的说服力,它表达的是过往时代的观点。德国民法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但仅仅看到法律的稳定性是不够的,发展地看待德国法要求我们看到德国民法典的变动性,抽象的概念体系不是德国法的全部现实。

德国民法典是制定法与判例法矛盾的体现。罗马法具有判例法的色彩,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是非体系化的。19世纪的德国学者对罗马法进行了体系化处理,经过他们的概念建构和学术加工,非体系化的罗马法具有了外在的体系性。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从判例法发展而来。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没有阻碍判例对法律的发展,德国的帝国法院和联邦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创制新的规则和制度。判决作为法源有事实上甚至法律上的拘束力。制定法和判决都是德国法的法源。

从法律的发展和法源的角度,民法典无法维持体系的严格性,体系必须保持开放,司法判决必然不断地对立法的规范进行补充、细化甚至改动,立法也需对司法中的规则进行确认和更正,法典与判例的互动关系是持续性的。法典的规则作为多元价值的载体,应对法的可概览性起到积极作用,法官在个案中对法的创制功能亦不应否定。法的外在体系与承载具体法律理由的个案裁判规则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民法的体系只是组织法律规则宏观架构,它不应无限延伸,而是应当与具体法律规则之间维持相对的独立,方能维持外在体系的存在和正当基础。

私法的发生和发展来自生活,通过哲学方法对具有历史性的法律素材进行体系化的方法,有简单化的好处,但普适永恒的概念结构既是对过往的剪裁,也造成对未来的强制。德国法的形成和发展已经表明法律与生活事实之间的互动关系。制定法与生活世界之间的沟通,经由法官和学者的媒介,倒是普遍的事实。开放的民法体系是值得倡导的模式,在制定法规范与判例相互作用关系中的民法秩序才是一种真实、有效的“存在”。

德国物法具有较强的法定主义色彩,且被认为维持了相当的稳定性。但也必然处于与司法裁判和生活世界的互动和发展中。笔者将基于上述判断展开对德国物法体系的讨论,这里的结论毋宁也需要在物法具体的制度实践中检验。笔者并试图基于物法的历史与发展“构造”出开放的物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