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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度要适时修订
所有制定的法度,要加上一个“日落条款”,说明终止实施的日期,好比一天中的太阳下山,代表着一天的终了。哪有制度可以永久使用的?所有规定,大可明订有效期为一年,届时再行修订。
所以我建议大家,任何一个法定规章,最后一条都应明确最后期限:“本规定到××年×月×日自动失效。”这样做看起来很麻烦,实际上很简单。期限将至时,我们把规章制度拿出来仔细检讨,往往不需要太大的修改,便可以再沿用一年。
法定规章常常调整,永远合适,法定规章只要两三年没有调整,就寸步难行了。任何规定适用期一年,不要超过一年,因为一年里面的变化比较小,我们一年后将规定调出来,让大家看怎么修改,规定修改完后又是新的,这样年年修改,年年新。制度如果长时间不修订,它与现实之间就会有很大的误差,这个时候我们反而不知道怎么去修订,而且修订起来会更费时费力。
适时修订典章制度,以求切合时宜,是管理制度化的有力保障,使制度可以顺利施行。全世界这方面做得最好的是新加坡。新加坡的法定规章每年更新,所以永远适合,大家也没有话讲了。一年一修,稍修即可,既方便又能合乎时宜,大家遵行起来,也比较乐意。因为环境是一直在变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