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票号、钱庄和典当行等曾经是我国金融的重要载体,对推动经济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发端于清末,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得到迅速发展。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部分依然是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
我国的银钱业可追溯到南北朝时期的寺庙典当。到唐代,出现类似汇票的“飞钱”,这是我国最早的汇兑业务。北宋时期,成都富商发行的“交子”成为我国早期的纸币。明朝时期当铺盛行,经营银钱兑换的当铺成为银庄,这些机构除兑换银钱外,还开始涉足放贷业务。到了清代,又逐渐开办存款、汇兑业务。汇兑业务中有一种极具特色的业务叫“侨批”。
(一)我国早期的“银行业务”与“银行机构”
1.我国早期的“银行业务”
(1)典当(贷款)。典当又称“当铺”“押店”“质库”“解库”“典铺”“长生库”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以收取的物品作为抵押,发放高利贷的一种机构。典当实际上是抵押贷款。我国最早的典当业出现于南北朝时期。
(2)飞钱(汇兑)。飞钱又称“便换”“便钱”,相当于唐宋时期的汇兑券。凭纸券取钱而不必运输,钱无翅而飞,故曰“飞钱”。《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唐)宪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
(3)交子(纸币)。交子在历史上只是一种兑换钱币的凭证。最早发行于1023年的成都。由于当地铜钱稀少,铁钱大量流通,使用不便。有资料记载,当时在四川买一匹好的绸缎或买一匹马都需要两万文铁钱,重达100多斤,支付非常不方便。
刚开始时,“交子”是一种存款凭证。存款人把现金交付给专门的铺户,铺户把存款数额填写在用楮纸(构树皮做的)制作的纸卷上,再交还存款人,收取一定保管费。这种填写了存款金额的楮纸券便称为“交子”。成都16户富商为了印造发行交子且经营铁钱与交子的兑换业务而开设交子铺。后改由官府发行,以铁钱为本位货币。[19]
(4)侨批(汇兑)。清晚期,特别是鸦片战争之后,为了谋求生机和财富,我国东南沿海出现了浩浩荡荡的“下南洋”“淘金热”等海外移民浪潮。在这一大潮中有一种非常特殊的汇兑业务叫作“侨批”,即海外华侨通过民间机构汇寄至国内的汇款和家书,是一种“信”“汇”合一的特殊邮传载体,广泛分布在广东潮汕、福建、海南等地。刚开始时,由往来于海上的水手将信和钱带回老家。后来有人发现了其中的商机,因此产生了携带侨批的“水客”。再后来演变成统一的信封和信纸写批,并且将信件和钱款分开处理。这就与邮局寄信、汇款基本相同了。[20]
2.我国早期的“银行机构”
(1)当铺。当铺是以收取的动产作为抵押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清世宗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当铺营业须向政府领取准许营业的执照,即当帖,并且按年缴税;停业时,交回当帖,即不再缴税。经营典当的人,称典商或当商。在官银钱号和银行设立以前,清政府国库和地方各库款项多存放典当生息,有公典、官典之称。
(2)票号。票号又称“票庄”“汇票庄”或“汇兑庄”,是商业资本转化而来的旧式信用机构。因票号多为山西人开设,又被称为“山西票号”或“西号”。山西票号以平遥、太谷、祁县最为有名。票号产生的时间说法不一,通常认为是由清代山西商人雷履泰的天津西裕成颜料庄在道光初年演变而来。
(3)钱庄。钱庄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一种金融组织。最初的业务主要是货币兑换,后渐增加存款、放款和汇兑业务。到清乾隆年间,钱庄已有相当规模。钱庄大多分布于长江流域和江南各大城市。
3.我国近代银行的兴起
我国的近代银行是在19世纪中叶外国资本主义入侵之后才兴起的。最早来到中国的外资银行是英商东方银行,其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来华设立银行。为了摆脱外国银行支配,清政府于1897年在上海成立了官督商办的中国通商银行,标志着我国近代银行的产生。1905年9月清政府设立“户部银行”,1906年又更名为大清银行。此后,1907年浙江兴业银行、1908年交通银行相继产生,1912年在大清银行基础上组建中国银行。到1935年,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银行(1924年)、中国银行(1912年)、交通银行(1908年)、农民银行(1935年)“四大行”为核心的官僚资本垄断的银行体系。
(二)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金融活动
中国共产党从创立之日起就认识到金融的极端重要性,在艰苦卓绝开展革命斗争和革命战争的同时,“一手抓枪杆子,一手抓钱袋子”,逐步探索建立起独立自主的货币、金融、财政制度,为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经济发展壮大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金融活动是这一时期稳固红色政权的“生命线”,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奠定了坚实的经济根基。
1.1921年—1927年
1921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了第一个农民协会——衙前农民协会,协会成立了衙前信用合作社,面向社员开办借贷业务,宗旨就是帮助社员解决资金困难,免受地主豪绅的高利贷盘剥,得到广大农民的积极响应。这是中国共产党创办金融的最早尝试。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运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开办农民银行和消费合作社。1926年,湖南衡山县柴山洲特别区农民协会正式成立了柴山洲第一农民银行,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创立的最早的农民银行。第一农民银行订立了《银行章程十二条》,以“维护无产阶级、维持生活、扶持生产”为宗旨,向农户发放生产、生活贷款,为农民协会、合作社发放贷款,支持生产经营。
除了信贷业务,第一农民银行还创造性地发行自己的货币,以银元为本位,发行面额为一元的银元票。因该银元票以布为材质,故称布币。这是中国共产党组织发行的第一张货币。
2.1927年—1937年[21]
(1)闽西工农银行。随着红色根据地的建立,苏区相继开办了自己的银行,如1927年冬在闽西上杭县北四区蛟洋乡农民协会成立福建首家红色金融机构——蛟洋农民银行,并且发行流通券,后因国民党迫害,于1928年6月末停办。1928年2月,海陆丰根据地成立海陆丰劳动银行;1929年8月,赣西南根据地成立东固平民银行。1929年11月,永定县苏维埃政府先后在丰田区、太平区、金丰区与合溪等地建立信用合作社。红军走到哪里、红色根据地建设到哪里,哪里就有红色银行,就有红色货币。1930年—1932年,各革命根据地先后设立银行达50多家。中共闽西特委还创立了第一家红色股份制银行——闽西工农银行。
1930年3月召开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和同年6月中旬召开的中共闽西特委和红四军前委联席会议,均提出“成立闽西工农银行,发行钞票,以维持金融和发展手工业与农业生产,准备与敌人做长期的斗争”。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认为唯一的办法是设立闽西工农银行,各县设分行,总行随闽西政府所在地而定。1930年11月,由群众自愿入股的股份制银行——闽西工农银行,在福建龙岩正式成立。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1932年2月1日,在江西瑞金叶坪村“谢家大屋”的民宅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诞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成立之初,房不过5间、人只有5个,启动资金只有20万银圆,在行长带领下,发行货币、筹集资金,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中央苏区的经济命脉,为支持战争、发展苏区做出了巨大贡献,在长征中对中央红军的后勤补给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金融事业基本形成了以国家银行为主体、区域性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为两翼的金融格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的建立奠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金融事业的基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成立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统一苏区金融和货币,但纸币发行并非易事,如何取得苏区百姓的信任才是最为重要的。
长征路上,160多副扁担挑起国家银行的全部家当,被称为“扁担”银行,在数十万敌人围追堵截和极端艰险的自然环境中,这支特殊的队伍保障了红军的物资供给,更保留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重新起家的资本。长征途中在遵义还发行过纸币——红军票,由于信誉良好,受到当地群众欢迎。
3.1937年—1945年
在抗战的烽火中,中国共产党继承苏区金融的传统,在各抗日根据地建立大小银行共17家,比较重要的有陕甘宁边区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冀南银行、鲁西银行、北海银行、晋绥边区的西北农民银行、华中根据地的江淮银行、盐阜银行,以及鄂豫边区的建设银行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进入陕北后,改名为西北分行,1937年10月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银行,先后设立了4家分行。1940年5月,以兴县农民银行为基础的西北农民银行成立。
抗战岁月中,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冀南银行面对日寇的围剿,经常行军转移,行无定所,钱账随身,在烽火硝烟中,在与敌周旋中,辗转坚持开展业务,被百姓称为“月光下的银行”“马背银行”“挎包银行”。这个时期所面临的日寇和后期国民党的封锁与围剿要比土地革命时期更加艰难。各个边区面临的经济困境极大地考验着中国共产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4.1945年—1949年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解放区的开辟与扩大,解放区银行有了进一步发展,先后成立东北银行、关东银行、热河省银行、长城银行、内蒙古人民银行、华中银行、中州农民银行、南方人民银行等。
1948年11月,在解放战争取得决定性转折,人民革命即将迎来全国胜利的时刻,为适应新的战争形势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华北人民政府决定由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以原华北银行为总行,发行人民币。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宣告成立,揭开了中国红色金融史新的开端。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按照时间顺序,我们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这主要是基于不同阶段金融改革的任务、成绩和特点来划分的。
1.1949年—1978年
1948年最先设立中国人民银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官僚资本主义银行,取缔了在华的外商银行。1949年—1952年中国银行成为我国外汇专业银行,后来并入中国人民银行。1952年我国开始对专业银行、公私合营银行和私营银行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最终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统一金融体系。当时中国的金融体系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既是经营性机构,也是监管机构,虽然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此期间也经历了设立、撤销或合并。
2.1979年—1982年
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但银行总体来说仍是按企业生产计划供应资金的机构。1979年以后又逐步恢复设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3.1983年—1992年
这一时期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银行业和金融监管也在不断探索中开始改革开放,并且取得飞速发展。
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正式成为国家统一管理金融的机构。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
国有银行业开始探索企业化经营,但银行经营管理仍有较强的“计划性”。除此之外,这一时期的银行(含分支机构)也有很强的“市场性”,国有银行也在办公司、做生意,向自办公司放贷的现象比较突出。企业转制中借机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另外,清理“三角债”也是这一时期的热点和难点。
允许企业创办银行,打破了银行只能由政府创办的局面。例如,创办了深圳发展银行(1987)、广东发展银行(1988)、福建兴业银行(198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993)。招商局集团、中信集团、首钢集团、光大集团四家国有企业开办了招商银行(1987)、中信实业银行(1987)、华夏银行(1992)、中国光大银行(1992),随后又设立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1985年我国从“差额包干”的信贷管理体制转向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管理体制(通常简称“实贷实存”)。宏观调控机制在探索中前进,区域性同业拆借市场纷纷涌现,这为后来的全国性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4.1993年—1995年
1993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允许“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22]“商业银行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这标志着我国正式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也要求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此后,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他文件,提出深化金融改革,将工、农、中、建由专业银行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为此,设立政策性银行,并且从四大行中剥离了政策性业务。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相继成立。
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对银行长期实行的计划管理,特别是规模管理成为历史。
5.1996年—2010年
这一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和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重大成就,为银行体系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6年,为了实现中国农业银行的商业化转型和强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属性,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式与中国农业银行分离,转而成为独立法人经营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对其监督管理的职能。
在此期间相继成立了中国民生银行(1996)、恒丰银行(2003)、浙商银行(2004)、渤海银行(2005)四家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着手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铺路。为解决国有独资银行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国务院于1999年先后成立了四家直属于国务院的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对应负责解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
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金融监管进入全新时代。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启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进一步理顺银行公司治理。中国银行(2004)、中国建设银行(2004)、交通银行(2004)、中国工商银行(2005)、中国农业银行(2008)相继完成股份制改革。2005年—2007年,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通过H股、A股或A+H股上市,2010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A+H股上市。
6.2011年—2022年
我国银行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理财业务、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银行兴起,金融科技深刻改变着银行的外在环境和自身的管理。
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迅速扩张。工、农、中、建四大国有控股银行在《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强中的排名不断攀升,到2018年四家银行的资产规模和资本实力首次位列全球银行前四强,2019年后连续多年保持前四的位置。
互联网银行兴起,成为新生力量。经过批准,2014年设立的微众银行、2016年设立的浙江网商银行和四川新网银行三家互联网银行,标志着中国的互联网银行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被广泛运用于金融活动,传统的银行业务面临新的挑战。
普惠金融改革持续推进,绿色金融越发凸显重要性,ESG(环境-社会-治理)内化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信念。
2018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包商银行破产。
2020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我国进入金融控股公司时代。2022年3月,中信金控(筹)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获准设立。
7.2023年至今
这一时期的主要变化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其中的重点是成立“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目的是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设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改革实行多年的人民银行大区行体制与县级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监管架构从之前的“一行两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变为“一行一局一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不再保留中国银保监会。原来分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划转新设立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9月25日,《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未来五年,高质量的普惠金融体系基本建成。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可得性实现新提升,普惠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迈出新步伐,金融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得到新改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新成效,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迈上新台阶”。
2023年10月30日至31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设“金融强国”的宏伟目标。会议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金融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为目标,以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金融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战斗力为重要支撑,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不断开创新时代金融工作新局面。
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之前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做了重大修订。
二、银行的主要竞争者及其业务
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除商业银行外,还有许多同商业银行竞争与合作的机构,要么竞争资金来源,要么竞争资金运用,要么竞争支付等服务。
(一)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且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
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如向个人和团体提供人寿、年金、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涵盖生存、养老、疾病、医疗、身故、残疾等多种保障范围。另一类是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如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等人民币和外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1998年11月18日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2018年它与中国银监会合并成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2023年,银保监会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二)证券公司[23]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机构。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从发行对象来看,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从组织形式来看,基金公司分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
(四)租赁公司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在租赁的经济行为中,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即租金)。我国的租赁公司有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两种,2018年之前金融租赁公司归银监会监管,而融资租赁公司归商务部管理。2018年4月之后,商务部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经营和监管职责划归原银保监会。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①融资租赁业务;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③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④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⑤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⑥同业拆借;⑦向金融机构借款;⑧境外借款;⑨租赁物变卖与处理业务;⑩经济咨询。[24]
融资租赁公司是以出租设备或工具收取租金为业的金融企业。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以融物的形式起着融资的作用。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022年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①吸收成员单位存款;②办理成员单位贷款;③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④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⑤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①从事同业拆借;②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③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④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⑤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⑥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信托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业务具有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业务最早出现在18世纪的英国。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①资金信托;②动产信托;③不动产信托;④有价证券信托;⑤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⑥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⑦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⑧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⑨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⑩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⑪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5]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2000年以后我国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7]、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9]。现在,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发展成为著名的金融控股公司。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①追偿债务;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③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④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⑤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⑥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2012年财政部和原银监会颁布《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在金融资产处置领域,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外,允许省级政府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地方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①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②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③抵债资产;④其他不良资产。
2016年,经国务院同意,放宽关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2.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①贷款担保;②票据承兑担保;③贸易融资担保;④项目融资担保;⑤信用证担保;⑥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①诉讼保全担保;②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③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④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⑤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
3.消费金融公司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2月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的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①发放个人消费贷款;②接受股东、股东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③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④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⑤发行非资本类债券;⑥同业拆借;⑦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应当确保其有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充分的还款能力。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010年最初试点城市为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2013年11月,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10座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超过20个省份拥有消费金融公司。
4.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常被简称为小贷公司。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
(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都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2)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支付宝服务
根据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①网络支付;②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③银行卡收单;④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的主要份额来自中国银联和微信支付、支付宝,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占比较小。2018年之后,各大商业银行高度重视小额支付市场的价值,纷纷以“聚合支付”二维码[30]方式与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展开竞争,如中国工商银行的e支付。
6.汽车金融公司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专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
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①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②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③同业拆借业务;④向金融机构借款;⑤发行非资本类债券;⑥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⑦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业务,包括库存采购、展厅建设、零配件和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⑧转让或受让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资产;⑨汽车残值评估、变卖及处理业务;⑩与汽车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和服务。
其中,控股子公司是指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持股50%(含)以上的公司。
此外,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①发行资本工具;②资产证券化业务;③套期保值类业务;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7.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和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与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
(1)互联网支付。它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2)网络借贷。它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31]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3)股权众筹融资。它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它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可以更好地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为了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6年4月中国证监会等15部门印发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股权众筹融资开展专项整治。
(4)互联网基金销售。它是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新业务模式。互联网基金销售同样要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5)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管。
(6)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它是指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和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予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管。
(7)数字货币。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最为知名的数字货币是比特币。作为早期的数字货币,比特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尽管数字货币可能并不由央行或政府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定货币挂钩,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因此被部分成员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
数字货币所依托的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去中心化,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速度快、高度匿名性的特点。与传统的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相比,数字货币交易不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费用,其交易成本更低,特别是和向支付服务供应商提供高额手续费的跨境支付相比。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数字货币,采用了“双离线支付”技术,功能和属性与纸钞完全一样,只不过它的形态是数字化的。它不需要账户就能够实现价值转移,也不需要绑定任何银行账户(而我们现在用的银行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等,都要绑定银行账户)。
与比特币不同,我国央行的数字货币属于法定货币,与现金一样,具有无限法偿性,任何人不能拒绝接受DCEP。2020年8月,我国开始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中西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加速数字货币进程。
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在支付场景方面具有优势,其他支付方式基本上是为了支付而支付,相比之下就显得不那么便捷。因此,在构建基于支付的“支付+N”综合场景中,“N”的运用及其在手机操作上的方便程度决定了数字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使用频率。
实际上数字人民币的支付功能只是其中之一,其智能合约特点可以有效规避日常缴费中的违约问题,如给健身房缴纳20000元费用,买100次课。交费后担心收费方收钱后跑路,基于智能合约的数字人民币可以做到缴费方无法自行撤销,同时收费方也只能是消费一次扣一次钱,而不是卷款跑路。
8.金融控股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应当向监管部门[32]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包括:①商业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②信托公司;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④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⑤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⑥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