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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同性原则
年度经营计划编制的协同性原则是指:应当通过组织规划,将企业的两类组织——事业单位和职能单位统筹起来,使之围绕企业经济效益协同运作。
事业单位是直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部门,其投入产出能够比较清晰地衡量出来。职能单位是协助事业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支持部门、管理部门和服务部门,其投入产出难以精准地衡量。事业单位和职能单位的协同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事业单位和职能单位都应当明确:企业的经营效益是各部门和各岗位存在的基础,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职能单位,都应以企业的效益为核心。在实际工作中,常有一些职能单位忘记了自己存在的基础和价值,经常为了管理而管理,而不关心管理活动是否能够创造价值,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年度经营计划就是要通过科学的规划,使职能单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事业单位提供支持保障和专业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和业务运营环境,让事业单位轻装上阵,以便于效益实现为导向,对流程和风险进行管控。
第二,职能单位最终的服务对象并不是事业单位本身,而是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职能单位以其不可替代的专业性,为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财务、法务等专业事项提供支持,本质上是为了让事业单位解放时间和精力,做自己最擅长的事情,促进业务流程、客户满意度的提升。因此,制订年度经营计划之时,就要考虑这种伙伴关系的协同性,将其作为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