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流浪儿童的成因
流浪生活不是未成年人世界的应然状况,没有必然性质。其现象的产生在于社会结构性矛盾的存在。只要与儿童有关的社会结构性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就必然出现未成年人流浪生活的现象。换言之,从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的程度和性质来看,流浪生活中不应该出现儿童的身影,因为儿童时期的基本生活来源,包括物质性的、精神性的、文化性的和日常性的,社会、家庭和学校都可以全部承担起来。然而,人数众多的流浪儿童却是从社会、政府、社区、家庭、学校以及各种有关机构自身及相互之间排斥性的结构性矛盾中产生的,因此,未成年人的流浪生活不是主体性产生的,而是作为客体性被动无奈产生的。总之,社会中出现儿童流浪生活现象,需要公共服务体制的全力关注、社会机构组织和学校的周密关怀以及家庭关系的和谐保持。
从所有调查中看到的也是这样,儿童并不是家庭中随意处理的成员,包括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都必须注意到相关的法律责任、主体权利和伦理承担。对于失去依靠与父母的缺乏健康生活方式及精神状态的儿童,其生活与教育、管理与成长,政府应扩大其法定监护人权限和加强公共服务应对能力,以体制型方式加大监护力度。不良行为频发儿童的管理应由政府与家庭监护人共同负责。对那些伤害未成年人及阻碍儿童正常成长的种种不良社会现象和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严厉打击与控制等。这些方面的问题大量存在同时又得不到有效解决,这才是儿童离家出走陷入流浪生活的直接原因。
儿童处于需要抚育的人生阶段,然而,从流浪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深层次原因上看,实质上他们都是被家庭、社区、学校等排斥于门外的儿童。完全失去抚育条件的流浪生活只是流浪儿童在保障基本物质生活和精神自我上迫不得已的选择。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状况和流浪生活境遇展露了社会排挤对儿童的残酷程度,也指出了儿童容易受到伤害的广泛性和脆弱性。就是说,在家庭、社区、学校和社会中,儿童遭遇种种不良对待,受到不规范性的教育和被不良分子伤害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调查者从与流浪儿童的调查交谈中发现,包括一般性的甚至让人不寒而栗的许多侮辱和伤害儿童事件都处在非常隐秘的状态,而生活在通光明亮社会中的广大人群是难以想到的。
调查者从与许多流浪儿童的交谈中也看到,在社会和成年人的意识观念中,儿童从来就不被认为是一个完整性的个体,也不被认为是一个具有许多权利的主体。儿童在家庭中只有从属的地位,在学校只有服从的地位,而没有真正的社会地位和作为人的多样性发展的尊重。他们总处在生活上、教育上和行为发展上的被动角色地位,而从未有人能真正把他们放在也需要自主参与和共同教育、合理期望及人伦管理与人本成长的地位上。
那么多的流浪儿童,从中可以找到一个个离家出走原因和流浪生活实例,但已不是个体现象,而是家庭抚养、学校制度、社区照顾和社会救助保护系列之间的一个相互关系和系统作用的关键点。流浪儿童的状况就是政府、社会、社区、家庭、学校各自及其相互之间在儿童成长时期应用能力的状况,也指出了应然性的伦理程度。
未成年人陷入流浪生活,受多种因素影响,是一个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经由调查者予以归纳,这些因素大致包括如下几种。
(1)离家出走前的个人、家庭、学校、社区、亲属、传播媒介导向等的条件、要素和状况。
(2)个体的身心条件与状况,个性特征、理想中的自我和目标,已有的行为倾向,外部给予的影响。
(3)离家出走当时的境遇、条件状况与心理意识倾向。
(4)学会流浪生存的机遇、条件和个人的决意,还有当时遭遇的推力或被保护关系。
(5)流浪生活中所具有的认识、意向、情感、行为和结果等及其所给予的刺激与作用。
(6)行为倾向、意识观念、心理形成的现在状态及性质,可能的发展趋势,已形成的习性、行为与思维内容。
(7)长期流浪生活中习与性成就的人格状况。
(8)及时、事前和事后等的社会救助保护力度、机制、方法及周全状况。
(9)有关儿童社会福利的社会基础建设等。
社会的结构性矛盾及状况作为未成年人流浪生活的基本原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不一样,如战争、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历史时期中的较大型自然灾害等,都可以致使儿童流离失所、无依无靠。
而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大幅度提高与社会发展稳定的社会历史阶段,未成年人流浪虽然不应该是一种必然现象,但是,只要现代社会发展与社会的物质财富、人文关怀、社会保障水平和救助保护应用能力尚不能给予所有儿童完备性支持,那么,社会排挤就必然要落在一部分儿童身上。流浪儿童正是这一部分受到社会排挤的未成年人,生存生活的流浪方式就成为他们的一种选择。所以,对儿童的离家出走,以及任何形式的流浪生活都不能给予社会性默认和任由其发生。因为尽管存在着许多社会结构性矛盾,有的甚至尚无解决方法,但是所有儿童还是必须作为人全面发展,他们应该毫无例外地得到发展,否则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就无从谈起。那些重视大多数人而忽略小部分儿童的思想、观念和做法属于极其错误的。应该重视每一个儿童的发展状况。因此,将流浪儿童与流浪生活、流浪文化联系起来看,流浪儿童的行为既是一种无奈的自主性行为也是一种客体性行为。流浪生活与流浪文化侵入儿童群体中,属于社会结构性问题,而在流浪儿童个体中属于环境性因素。在调查中,尤其是在个案中都可以观察到,流浪儿童的离家出走就是大的社会结构与围绕儿童的具体环境以递增方式起作用,从这个方面讲,流浪儿童问题就是一种社会建设问题。
从对流浪儿童的调查中,笔者感觉到问题不仅仅是儿童离家出走后的救助保护问题,更广度地讲,是如何将儿童作为一个正在社会化的人和一个主体人来对待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把握,都需要社会参与。也就是说,流浪儿童问题应被充分纳入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甚至政府的社会管理中,使儿童权利保护、主体性尊重、法律制度保护、福利制度保障、救助保护设施和手段都有一个全新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