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金融学(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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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货币形式的演变

历史上许多东西都充当过货币,不同的经济交易或不同的历史时期使用过不同的货币形式。从历史的演变角度看,经济学家对这些形式各异的货币通常沿着如下线索分析:

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币→支票货币→电子货币

其中,“金属货币”阶段开始于大约公元前2000年,又分为最初的称量货币和后来的铸币。18世纪后期进入到“纸币”阶段,其又分为可兑换等值金属货币的代用货币阶段和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阶段。支票货币可以看成另一种纸质货币(如纸质的支票簿),但它的出现并未使原来的纸币消失。电子货币则意味着一种全新的无须纸张作为载体的货币形式,但它是否会最终取代纸币还是一个未获定论的课题。

一、实物货币

实物货币,是指以自然界存在的某种物品或人们生产出来的某种物品的自然形态充当货币的一种货币形式。实物货币的显著特点是,其作为非货币用途的价值(商品价值),与其作为货币用途的价值(货币价值)是相等的。在人类历史上,各种商品如米、布、木材、贝壳、家畜等,都曾在不同时期扮演过货币的角色。在我国古代,龟壳、海贝、蚌珠、皮革、齿角、猎器、米粟、布帛、农具等均曾充当过交易媒介。

这些实物货币都有其缺点,主要表现在:①质量不一,不易分割成较小的单位;②体积笨重,值小量大,携带运输极其不便;③容易磨损,容易变质,不易作为价值储藏手段;④供给不稳定,导致价值不稳定。所以,实物货币无法充当理想的交易媒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演变,实物货币也就逐渐被金属货币所替代。

二、金属货币

金属货币,是指以金属,尤其是贵金属为币材的货币形式。和实物货币相比,金属货币能更有效地发挥货币的性能。马克思曾说过一句经典名言:“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金属货币经历了由称量货币向铸币演变的过程。

(一)称量货币

称量货币,也称“重量货币”,是指以金属条块形状出现,按金属的实际价值充当货币价值的货币形式。金属材料充当货币流通的初期,没有铸造成一定的形状与重量,必须通过鉴定成色和称重量以定价额,故称作“称量货币”,如我国古时的金银锭、金银锞以及商周时期的铜块、铜饼等。这种自然形态的金属货币在流通中需要称重量,鉴定成色,极不方便。交易过程的自然磨损和人为磨损导致称量货币的“不足值”,但人们发现这并不影响金属货币充当交易媒介,由此产生了铸币。

(二)铸币

铸币,是指由国家铸造,具有一定形状并标明成色、重量和面值的金属货币。用金银铜等贵重金属或它们的合金作为材料,经熔炼成为液态,再倒入做好的模具中,冷却成形后,即成为“铸币”。由于它使用的材料是金银等贵金属,具有实际价值,因此不易随通货膨胀而贬值。现代的机器冲压硬币虽然也是金属币,并经常被称为“铸币”,但多采用铝、钢等便宜的材料制成。其原材料的价值一般远低于其面值,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铸币”,而被称为“辅币”。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属货币同样显现出使用上的不方便。例如,不便运输和携带,在大额交易中需要使用大量的金属货币,其重量和体积都令人感到烦恼。金属货币在使用中还会出现磨损的问题,于是纸币出现了。

三、纸币

纸币(paper currency),是指以纸张为币材印制而成,具有一定形状并标明一定面额的货币。在中央银行产生以前,私人银行发行的纸币被称为“银行券”;中央银行产生后,纸币的发行权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金融机构所专有,发行机关多数是中央银行、财政部或政府成立的货币管理机构。纸币经历了兑现纸币和不兑现纸币的发展过程。

(一)兑现纸币

兑现纸币,又称代用货币(representative money),主要是指政府或银行发行,代替金属货币执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纸质货币,代用货币本身的商品价值低于其货币价值。在货币史上,代用货币通常是银行或政府发行的纸币,其所代表的是金属货币。换言之,纸币作为交易媒介虽在市面流通,但都有十足的金银准备,而且也可向发行机关兑换金条、银条或金币、银币。因此,代用货币可看作是代替金银流通的价值符号。

由于代用货币代表金属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且具有携带便利,避免磨损,节省金银等优点,因此,代用货币比金属货币更具优越性。代用货币最早出现在英国。中世纪之后,英国的金匠为顾客保管金银货币,他们所开出的收据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流通。在顾客需要时,这些收据随时可以得到兑换,这是原始的代用货币(也是银行券的雏形)。

典型的代用货币形式是银行券。银行券是由银行发行的可以随时兑现的代用货币,是代替贵金属货币流通与支付的信用工具。银行券的发行必须具有发行保证,包括黄金保证和信用保证。由于银行券有严格的发行准备规定,保证随时兑现,因此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早期的银行券是由私人银行发行的。19世纪中叶以后,各国银行券逐渐改由中央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发行。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各国相继放弃金本位制。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货币基本都同黄金脱钩,普遍由中央银行发行不兑换的纸币作为流通手段,代用货币退出历史舞台。

(二)不兑现纸币

不兑现纸币,通常是指由国家发行并强制流通的不能兑换成铸币或金银条块的纸币。它本身的价值低于其货币价值,且不再代表任何贵金属,不能向发行机关要求兑换贵金属,但有国家信用做担保。

从范围上讲,不兑现纸币还包括劣金属铸币(coins),也称辅币。辅币一般多为金属铸造的硬币,也有些纸制的纸币,其所包含的实际价值远低于其名义价值,但国家以法令形式规定在一定限额内,辅币可与本位币(见本章第五节相关内容)自由兑换。

根据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第二十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作、发行。”无论纸币还是硬币,无论主币还是辅币,均统一集中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垄断的货币发行权。除此之外,财政部、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行货币和代用货币。

四、存款货币

存款货币,是指可以签发支票的活期存款,也称支票存款。所谓支票,是指银行存款客户向银行签发的无条件付款命令书,是由银行的存款客户签发,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来人的一种票据。按支付方式,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前者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后者则只能用于转账结算。

支票基本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出票人通常是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付款人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支票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支付票款的票据,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自然人或者其他法人不能充当支票的付款人。第二,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为见票即付,是由支票的支付职能决定的。支票的职能在于,为了避免使用现金的危险和麻烦,而用支票来代替现金支付。

由于支票存款可以随时开出支票,在市场上转移或流通,充当交易媒介或支付工具,因而扮演货币的角色,并具有以下优点:①可以避免像其他货币那样容易丢失和损坏的风险;②运送便利,减少运输成本;③实收实支,免去找换零钱的麻烦;④支票经收款人收讫以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通。

与纸币相比,支票结算具有以下局限性。第一,支票不具有政府担保特性,它只是银行的存款客户命令银行将资金从其账户转移到其指定人的账户的一种支付工具。因此,当你向某人签发支票以换取后者的商品或劳务时,支票并不是最后的支付手段。如果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出其支票存款账户金额时,则为空头支票,不能履行支付职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因此,支票本身不是货币,支票所依附的活期存款才是货币。第二,支票的转移可能存在一定时间的滞后。如转账支票要先存入银行,再经历若干个工作日,客户才能够获准使用所存支票中的资金。

通常,将不兑现的纸币、辅币和支票货币统称为信用货币(fiat money),是指以发行者的信用作为保证,通过信用程序发行的货币。信用货币本身并不代表任何贵金属,基本是以国家或银行的信誉为保证而流通的。

五、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出现的历史较短,目前还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统一规范的具体形式。因此,关于电子货币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做过比较完整的定义。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互联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硬件或卡介质)中可用来支付的价值。这种介质亦被称为“电子钱包”,当其储存的价值被使用后,可以通过特定设备向其续储价值。“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通常被称为“数字现金”(digital cash)(可以说是“真正的电子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大多数电子货币不能脱离现金或存款,只是用电子化方法传递、转移,以清偿债务,实现结算。

(二)电子货币的种类

根据上述定义,目前可被划归为电子货币的电子支付工具有很多。为了更好地认识这些工具,我们可以按不同的标志将它们进行分类。

1.“卡基”电子货币和“数基”电子货币 按照载体不同,电子货币可以分为“卡基”(card-based)电子货币和“数基”(soft-based)电子货币。顾名思义,“卡基”电子货币的载体是各种物理卡片,包括智能卡、电话卡、礼金卡等。消费者在使用这种电子货币时,必须携带特定的卡介质,电子货币的金额需要预先储存在卡中。“卡基”电子货币是目前电子货币的主要形式。发行“卡基”电子货币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电信公司、大型商户和各类俱乐部等。“数基”电子货币完全基于数字的特殊编排,依赖软件的识别与传递,不需特殊的物理介质,只要能连接上网,电子货币的持有者就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特定的数字指令完成支付。

2.“单一用途”电子货币和“多用途”电子货币 按被接受程度,电子货币可以分为“单一用途”电子货币和“多用途”电子货币。“单一用途”电子货币往往由特定的发行者发行,只能用于购买特定的一种产品或服务或被单一商家所接受,其典型代表就是各类电话卡。“多用途”电子货币的典型代表是Mondex智能卡系统,这种智能卡根据其发行者与其他商家签订协议范围的扩大被多家商户所接受,它可购买的产品与服务也不仅限于一种,有时它还可以储存使用多种货币。

电子货币区别于纸币之处在于:它的流通不需要借助任何实实在在的货币材料,而是依靠数据终端、光波、电波进行信息传递和处理。随着卫星和大规模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的发展,电子货币将造就全球一体化的金融市场,未来的货币将是以光电技术为特征的无形货币。

专栏1-1

信用卡是货币吗

所谓信用卡,是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的一种特制载体卡片,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信用卡结账日再行还款的一种消费信用形式。因此,信用卡实际上就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即当你的购物需求超出了你的支付能力或者你不希望使用现金时,你可以向银行借钱,这种借钱不需要支付任何的利息和手续费。信用卡就是银行答应借钱给你的凭证。信用卡会告诉你:你可以借银行多少钱,需要什么时候还。只要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免收利息;若逾期付款,则要收取惩罚性利息。但是,若持卡人凭信用卡直接从ATM机中取出现金,则无免息期。因此,信用卡的使用不仅极大地方便了日常的消费,而且有利于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发展。

那么,信用卡是不是货币呢?

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可以算是电子货币。为什么呢?因为信用卡作为一种先进的支付手段,介入了商品流通,使得信用卡部分履行了交换媒介功能。另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是信用货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凭借的是消费者的信用。

但是,我们认为,信用卡只是一种消费信用(consumption credit)的载体,而不是货币。所谓消费信用,是指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于生活消费目的的信用。消费信用的表现形式有零售企业向个人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向个人提供的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以及信用卡形式。

信用卡与货币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货币可以发挥价值尺度职能,给其他商品或劳务标价,这是货币最基本的职能;信用卡则不能发挥价值尺度作用,而只是价值转移的手段,是货币的载体。

第二,作为流通手段,货币与商品在买与卖者之间不断做换位运动;信用卡则永远隶属于一个主人,在作为媒介完成商品交易时,价值转移了,信用卡并没有转移,它所媒介的仍然是货币与商品的换位运动。

第三,信用卡作为一种先进的支付工具,是货币支付手段的扩大和延伸。它的持有者可在银行授信额度以内,以或大或小的金额进行支付,换回持卡人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在为同一持卡人服务时,它把货币的支付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扩大了。

所以,严格地说,信用卡既不是纸币,也不是“电子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