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社会治理:数字信用和数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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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新视角下数字社会构建的基本要素

随着数字化的发展,由人与环境形成的关系总和即社会也随即发生变化。广泛存在且持续增长的数据将成为数字社会的基本要素,而且随着数据类型的不断丰富、数据规模的持续增加,社会中人与环境的关系及作用会发生巨变并且需要重新界定。数字社会下的人作为社会个体,兼具生命体与数据体两大属性,与传统社会下单一生命体属性有着本质区别。受此影响,人的生存环境也将由传统社会下的单一物质体向“物质体+数据体”形态转变。在此背景下,规范人与社会关系的规则也随之发生巨变。数字社会治理体系是以社会全面进步、构筑数字生活新图景为目标,聚焦共享数字化发展红利,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数字身份为治理内容,形成以数字信用和数字规则为二元核心的协同治理体系。

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交融发展和深度变革,现代性的社会治理模式必然面临深刻的数字化重塑,必将进入“数治”新时代,催生数字治理新模式。通常,对数字社会治理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用数字治理”,即将数字技术当作一种工具开展社会治理;另一种是“对数字治理”,即将数字化转型当作我们所处的客观世界,针对处于数字化转型中的社会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等开展治理。本书讨论的重点在于后一种概念,即数字社会治理体系是由一系列法律、规则、方法、机构所组成的支持、辅助和保护数字社会顺利运行的系统。一方面,这个“数字治理”超越了传统以道德、法律、惯例等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另一方面,它仍离不开道德、法律、惯例等的支撑、规制和保障,但此时的道德、法律、惯例等不再是“彼规范”,而是数字社会的新生规范,体现着数字权力观、数字正义观和数字秩序观,具有清晰精准、高效便捷、智慧可视、共建共享等鲜明特征,反映着数字法治的逻辑要求和数字治理的新趋向。鉴于此,我们认为,数字社会建设与治理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数字信用体系,二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数字规则体系。其中,“数字信用”既是数字社会构建的重要基石,也是数字社会治理的“软规则”。“数字规则”更多从法律法规层面思考如何加快构建数字社会发展的“硬约束”。图1-2是数字社会要素构成的流程图。

图1-2 数字社会要素构成的流程图

1.3.1 数据要素成为数字社会的新生产要素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生产要素的形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变迁,而新生产要素的形成,会驱动人类社会迈向更高发展阶段。土地、劳动力是农业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之后资本成为工业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还催生出技术等更多生产要素。进入数字社会后,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形成了海量的数据,而这些数据会向生产要素的形态演进,和其他要素一起融入经济价值创造过程,对生产力发展有广泛影响,又将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要素。也就是说,数字社会中,除在传统意义上的土地、原材料、劳动力、资本和管理才能等资源要素之外,数字化形成的数据,已经成为又一类新的生产要素。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将数据确立为一种生产要素。此外,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相并列。数据要素已经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动力源。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驱动产业生产要素的网络化共享、集约化整合、协作化开发和高效化利用,促进生产组织方式集约、发展模式转变和产业生态创新,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引擎。

1.数据生产要素的特征

从本质上看,与土地等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具有非消耗性、非排他性、自增值性、非均质性四种独特特征,打破了自然资源有限供给对增长的制约,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与可能。

(1)数据生产要素具有非消耗性。即数据可无限循环利用、价值可持续。数据要素所产生的价值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但并不会因为任何人的正常使用而消失,反而会进一步丰富数据,使数据具有新含义或新关联。一方面,数据量目前看来是接近无限开发的,尽管事实上存储数据的物理设施最终要受资源总量约束;另一方面,数据参与生产过程之后仍然存在,并不会被消耗掉,而是可以多次循环使用,并且使用中可能促进数据量的进一步增加,也没有污染、排放等问题。数据是一种可重复利用的、符合可持续发展观的要素资源。

(2)数据生产要素具有非排他性。经济学意义上的排他性是指在技术上排斥他人使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当某人在使用一件产品时别人就不能使用。资本和劳动力这两个生产要素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但是技术则具有较强的非排他性特征,因此需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鼓励更多的技术产出。和技术类似,数据生产要素具有可以提供给他人而不会令其使用价值减少的特性。同一数据,可以同时支持多个个体使用,不同个体对同一数据的利用将产生不同的价值。这一特性成为数据价值挖掘的着力点,利用可共享性,将最大限度地挖掘数据资产价值。

(3)数据生产要素具有自增值性。即数据要素越挖掘,价值越大。数据要素在使用及交易过程中,立足于需求可开发和生成数据“新产品”,是实现数据资产创新利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实现数据资产潜在价值开发,丰富数据资产生态链,推动实现数据驱动的发展目标。此外,数据对其他要素资源具有乘数作用,可以放大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在社会各行业价值链流转中产生的价值。数据资产化进程将不断释放底层数据的价值,促进现代信息技术的市场化应用,推动整个数字产业形成和发展,加速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和新优势的诞生。

(4)数据生产要素具有非均质性。资本、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具有一定的均质性。例如,资本的每一元钱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劳动力之间尽管有明显差别,但是这种差别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均质性仍然比较明显。而数据则不同,一个比特数据跟另外一个比特数据包含的生产价值通常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几乎无法用某一企业的数据量来衡量这个企业的价值或者进行横向比较。两个同样数据量的视频,一个可能是极有用的信息,另一个则可能是垃圾信息,这种情况在大数据中普遍存在。

2.数据要素如何产生价值

数字社会下人们对于客观世界的认知理解与控制管理发生了颠覆性变化。人类世界由一维物理现实空间向“虚拟+现实”的多维空间转移,数据要素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通过对数据要素的深度挖掘,人们对于客观世界的认知与控制模式从经验决策转向数据驱动。人类可以基于“数据、算力、算法”实现对客观世界的分析、洞察、决策。进入现代社会,仅仅基于单一的生产要素难以有效推动经济快速发展,数据要素的优势在于其可以与其他生产要素进行叠加以便带来更大的经济社会价值,这里所说的叠加更多表现为算法模型应用等技术手段。具体来看,数据与算法、模型相叠加实现价值的再生产、再创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价值倍增。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生产过程,改变了以往价值的产生过程。只要给定足够的计算能力,所有收集整理的信息数据都可以经过计算分析,提取出关于商品生产与消费习惯的数据,从而成为生产过程中的重要资源,反馈到生产过程,实施定制化服务型的生产。在更为复杂的市场交易中,随着数据收集的拓展与计算能力的提升,可以获得更准确匹配商品与消费偏好的能力。更进一步,大数据驱动的数据收集与分析的自动化、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必将进一步拓展协调市场的能力、提升市场匹配的效率。在这样的愿景中,数据资本将作为一种全新的价值源泉,可以与其他商品和服务一样在市场上交易,并将成为最具价值的资源。

(2)资源优化。数据要素的高价值并不在于其能够对劳动力、资本等传统要素带来一对一的倍增效应,而在于其能够对各类生产要素实现最优配置,从而使社会生产过程中各类要素资源能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高的回报。数据无法直接生产商品或服务,但数据与相关行业的融合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生产出更优质的产品、提供更高效的服务。数据要素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其能够通过与传统生产要素的叠加赋能使生产力实现倍增,通过对技术、物资、资金、人才等要素的聚合使生产组织以更加高效集约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3)投入替代。数据能够通过对其他生产要素的赋能激活释放后者的创新活力与创新价值,从而使全社会的生产效率得以有效提升。数据要素融入劳动力、资本、技术等每个单一要素,能够达到以更少投入创造更多财富收入的目的与效果,这个过程就是数据要素替代传统生产要素的过程。在现实中,这种替代效应表现得更加复杂多样,例如,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会逐渐取代传统的ATM机和线下营业网点,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机构在商业基础设施、柜台人员等方面的投入大幅降低,在数字化技术的作用下,数据要素以更少的投入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价值。

3.数据在数字社会的作用

任何一种生产要素真正发挥作用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生产实践中不断融合培育提升的。数据资源的生成、获取及分析、运用,将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从宏观趋势来看,数据要素终将大规模地渗透进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同时,数据资源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通过汇聚海量数据及基于其上的分析挖掘和处理,让数据实现从信息到知识再到智能的价值转换和升华,为社会提供智能的基础。具体而言,数据要素的巨大价值和潜能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数据是“新资源”;第二个层次,数据是“新资产”;第三个层次,数据是“新资本”。“新资源”“新资产”“新资本”,三个层次既可以单独作用,也可以叠加在一起发挥更大作用。[6]

1)数据是一种“新资源”

在数字社会中,数据是构成、生成数字世界里事物和事件的基本元件。对于数字空间、虚拟世界,甚至是元宇宙而言,数据不仅仅是生产资料,更是“生命”基础。没有数据,数字空间、虚拟世界、元宇宙就无从谈起。如今,数字空间、虚拟世界、元宇宙中的“经济活动”创造出了惊人的财富,并且其创造价值的能力和空间还在不断飞速发展。人们在微信、QQ、微博、抖音、快手、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美团、百度、携程、知乎、王者荣耀等上的行为动作、生成内容、交流信息等数据经过处理和加工后又成为新的资源,并推动着新业务的产生。

2)数据是一种“新资产”

如今,数据已经成为个人、企业甚至国家不可或缺的战略资源。通过加强数据资源管理,结合数据立法,加强数据资源使用权属,强化数据资产保护,有利于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对于企业而言,其在生产、经营、管理等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数据,而实现这些有价值的数据可控制、可量化、可变现、可交易的过程,就是数据资产化过程。对于个人而言,一个人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形成的经验、知识、人脉等,乃至于在个人同意前提下的个人信息,这些数据实质上也是个人的重要“资产”,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保障和动力。对于国家而言,数据已经逐渐渗透到国家经济社会中的每一个角落,关乎国家发展与安全,是一国的重要国家资源,未来对数据的占有和控制甚至将成为陆权、海权、空权之外的另一种国家核心资产。

3)数据是一种“新资本”

2016年3月,《麻省理工科技评论》与甲骨文公司联合发布了名为《数据资本的兴起》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数据已经成为一种资本,和金融资本一样,能够产生新的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的定价、交易,数据将像商品和服务一样可度量、可流通,并创造新价值。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数字技术对传统经济的改造和重构,海量数据给原有的市场形态和市场机制带来了重大变革,人类经济社会将会进入数据资本新时代。

1.3.2 数字身份成为数字社会的新逻辑起点

“身份”有着多重内涵与释义,不同学科视角下对于身份的理解各有侧重。但无论如何去理解身份的内涵,有一点是肯定的,身份被赋予了某些权利的同时相应的需要承担与之对应的义务,身份既是一种标识也是一种共识。在数字社会,社会个体在现实世界物理身份的基础上又具有了一个全新的数字身份,数字身份既是对现实世界物理身份的映射,也是其在虚拟世界开展各种网络行为的通行证。

1.数字身份的内涵本质

在数字社会,不仅实体的事物(由数字符码来标识各种各样的实体物品)可以“数字化”,而且人们的身份特征、思想观点和行为活动及它们的动态变化等,也都可以经过数字化的转换,畅行于虚拟的数字网络空间。在各种数字化转换下,身份信息以碎片化的形式存在于不同的应用与产品服务中。例如,人们的社交信息来源存储在微信平台,交易购物信息来源存储在支付宝平台,这些信息作为个人数字身份的构成内容存在于不同的数字平台。数字身份是通过对不同来源、不同形态、不同属性信息的融合而逐步形成的一种能更加全面了解相关主体身份特征的身份标识。从表现形态上来看,数字身份是以一组特定的数字序列来表现的,且这个数字序列具有唯一性,通过这些数字我们可以辅之以属地、地点、照片等其他信息,进而使数字身份的信息内容更加完整充实。

所谓数字身份,是指将真实身份信息浓缩为数字标识代码,连接物理世界的自我和数字网络空间的自我。5G时代是万物互联的时代,也是全面数字化的时代。现实世界的组织、企业、个体还有各种设备物体都会将现实的自我映射到数字网络空间的自我。最初,这个自我是物理世界的镜像和复制,但随着在数字网络空间的行为数据越来越丰富,将形成一个新的自我。新我是老我在数字网络空间的延续和演绎,也是一种重塑。数字身份在现如今的社会中覆盖已经极其广泛,从公民个人到城市物体,越来越多的物体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数字身份。从数字身份的信息构成来看,其涵盖内容十分丰富多元,个人的社交、运动、指纹等行为信息,物体的生产时间、型号代码等生产信息等都属于身份信息。

2.数字身份的认证演化

数字社会里的信任需要基于数字身份来建立。数字身份不只是用来当唯一标识以作区分,更重要的是用于证明。物理世界到数字网络空间的映射过程就是“身份认证”,确保新我与老我之间的关联。数字身份认证的演化主要经历了中心化数字身份、联邦化数字身份和分布式数字身份(Decentralized Identity,DID)的演化。

(1)中心化数字身份。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年代,每个网站都有自己独立的一套身份注册和登录系统。用户注册了一个账户(用户名),同时获得了登录网站的一份凭证(密码)。

(2)联邦化数字身份。伴随身份系统建立得越多,对用户越不友好。所以自2005年以来,企业合作开发了三代联合身份协议:SAML,OAuth和OpenIDConnect。如今,SSO(单点登录)已成为大多数公司内部网和外部网的标准功能。在消费互联网中,联邦化数字身份摇身一变成为以用户为中心的身份,且使用诸如OpenIDConnect之类的协议,微信、支付宝、Facebook、Google、Twitter、LinkedIn等登录按钮现在已成为许多面向消费者的网站标准功能。

(3)分布式数字身份。分布式数字身份以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底层技术作为支撑,将标识属性逐步从人、物扩展到数据,在实现数字对象全面互联互通、隐私身份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将是未来数字身份的主要存在方式。这种模型的理念是要将身份的控制权交还到用户手中。所谓控制权,实质上是现实中与身份相关的证明或凭证所具备的便携性和实用性。用户可以携带、隐藏、披露、撤销自己的证明,而依赖方始终能校验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就像我们使用钱包里的身份证一样。这种模式实际就是去中心化身份的形态,是一种完全自主可控的身份数据。

分布式数字身份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可以在不同平台之间凭借私钥进行身份的迁移,从而整合不同平台上同一主体的不同数字化身。在分布式数字身份模型中,区块链技术凭借其去中心化、加密、难篡改等特征,为数字身份的可信验证、自主授权、隐私保护提供了一种值得探索的方向,备受政府和产业界的关注。如果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与现有的中心化系统相结合,或许可以使数字身份的管理更加有效,使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身份管理系统有望成为未来互联网的一个基本架构组件。

3.从政务服务到元宇宙

基于不同的应用场景,数字身份管理正在加快推进和探索,以期凭借其独有的信任建立机制,可实现数字社会的穿透式监管和信任逐级传递。

面向政务服务,《“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加快数字身份统一认证和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电子公文等互信互认,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流程优化和业务协同。加快数字中国建设,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和政务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实现基于居民身份证号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政务服务“全程网办”和“一网通办”,其中,数字身份证等电子证照必不可少(见图1-3)。现阶段国内外数字身份证制作主要采取的eID模式,这种技术实现方式是基于智能安全芯片与密码技术,为每位公民形成一个网络身份标识,这个网络标识与公司的身份信息严格绑定,可以经由第三方查验。

图1-3 数字身份证模型

面向未来元宇宙应用,我们每个人还会拥有自己的数字身份,数字身份将与现实身份逐步融合。数字身份不仅是数字形象,而且是每个人在元宇宙中的标志(数字代码或区块链地址),用于记录我们在元宇宙中的社会关系、活动记录、交易历史、数字贡献、财产权利、知识创意等一切信息,是一种在数字网络空间中的通用身份。数字身份设计需要满足三个基本特点。第一,身份需要具有通用性。能够打通身份体系、数据体系、信用体系、资产体系,从而全面对接元宇宙中的各类应用。第二,身份需要具有独立性。完全由用户掌握。授权时,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授权范围,并可以随时取消授权(取消后,对方无法再使用任何个人数据)。第三,身份需要具有隐私性。个人信息要实现“可验而不可得”,在授权的过程中,我们只需要告诉对方验证结果,而不需要将自己的具体信息告诉对方,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更方便地使用身份和个人数据。

1.3.3 数字技术成为数字社会的新动力引擎

纵观历史,技术革命改变了社会形态,创造了新的工作形式和模式,并导致更广泛的社会变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将其称作“创造性破坏的风暴”,这是在产业突变过程中,它不断地从内部革新经济结构,既不断地破坏旧的,又不断地创造新的结构。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及无限机会的来源之一,就在于找到合适的方法,拥抱和利用技术,释放其巨大潜力,通过普惠性增长造福所有人。在数字时代,比特(bit)弥漫、浸润着我们生活的所有空间,数字技术则几乎囊括一切信息,覆盖各个社会层面和整个社会时空。数字技术的发展趋势与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一道,共同构成人类社会当前及未来发展的根本驱动力量。

1.数字技术的三个阶段

从1946年第一台电子计算机发明算起,数字技术经历了计算机、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三个阶段。[7]

1)计算机阶段(1946—1969年)

从1946年电子计算机的发明到1969年,是数字技术发展的第一阶段。此阶段主要由计算机驱动,贝尔实验室、施乐帕克研究中心、IBM、仙童半导体公司、德州仪器、英特尔、通用电气是当时无可争议的风云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同盟国为满足快速计算需要,在艾伦·麦席森·图灵(Alan Mathison Turing)和约翰·冯·诺依曼(John von Neumann)的指导下研发电子计算机。1943年,英国发明了第一台可编程的电子计算机——巨人计算机(Colossus Computer),以破译德军密码;同年,美国为完成火炮弹道运算,开始研制可编程的通用计算机埃尼阿克(ENIAC)。1946年2月14日,该机器在宾夕法尼亚大学宣布诞生,标志着数字时代的来临。

2)互联网阶段(1969—2015年)

计算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产物,互联网则是冷战的产物。1969年10月29日,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ARPA)组建的阿帕网(ARPANET)第一期工程投入使用,它连接了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斯坦福研究院、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和犹他大学四个节点。阿帕网的诞生,标志着数字技术进入以互联网为主的发展阶段。1973年,高级研究计划局信息处理技术办公室(IPTO)的罗伯特·卡恩(Robert Kahn)和斯坦福大学的温特·瑟夫(Vint Cerf)开始研究下一代通信协议。1974年,两人正式提出TCP/IP协议。1983年1月1日,高级研究计划局决定淘汰NCP协议,TCP/IP协议取而代之。从此,阿帕网迅速成长为一个全球互连的网络。1989年3月,欧洲核子研究中心(CERN)的英国工程师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提交了《信息管理:建议书》(Information ManagementA Proposal)这是一份关于万维网(WWW)的项目开发计划,标志着互联网进入万维网时代。1993年4月30日,欧洲核子研究中心宣布万维网对所有人免费开放,万维网迅速普及。同年,美国提出“信息高速公路”战略。1994年4月20日,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互联网浪潮席卷全球,移动互联网已深度融入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化生活渐行渐近。

3)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阶段(2016年至今)

与前两个阶段是由重大发明创造引领不同,新一代信息技术阶段是以集成应用为主,是数字技术加速与经济社会全方位深度融合的阶段。从整个数字技术发展史来看,把2016年作为迈入新一代信息技术阶段的时间较具标志意义——2016年是计算机发明70周年、人工智能提出60周年、光纤通信提出50周年、微处理器发明45周年、量子计算机提出35周年、电子商务提出20周年、云计算提出10周年。这个阶段的数字技术不单指某一项技术,而是强调一系列新兴技术的融合应用,包括以大数据为生产资料、人工智能为催化剂、云计算为基石,叠加物联网、5G网络、区块链等数字技术。2016年,我国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我国成功举办G20杭州峰会,大会发布了全球第一个由多国领导人共同签署的数字经济文件——《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一个计算无处不在、软件定义一切、网络包容万物、连接随手可及、宽带永无止境、智慧点亮未来的时代已经来临,数字革命进入了融合深化的新时代,人类站到了换代发展的新起点。

2.数字技术的五大规律

数字技术的典型特征是指数增长。在计算(Compute)、带宽(Bandwidth)、网络(Network)、数据(Data)和能耗(Energy)等方面分别有摩尔定律、吉尔德定律、梅特卡夫定律、“大数据定律”和库梅定律。这是数字技术的五个基本定律,我们可将之合称为“CBNDE定律”(见表1-1)。

表1-1 数字计划CBNDE定律

摩尔定律是数字时代的核心准则,是计算机第一定律。1965年4月19日,仙童半导体公司工程师戈登·摩尔(Gordon Moore)在《电子学》杂志上发表名为“让集成电路填满更多元件”的文章。文中预言,在最小成本的前提下,集成电路所含有的元件数量大约每年便能增加一倍。其后,“每年翻一番”的论断先后被修正为“每两年翻一番”“每18个月翻一番”,从而有了今天常见的表述——“集成电路上晶体管数量每18个月翻一番”,它被历史学家称为“现代世界的节拍器”。

吉尔德定律主要是预测未来网络将变得高速低廉。运算性能的增长速度主要是由摩尔定律决定的,而主干网带宽的增长速度至少是运算性能增长速度的3倍,所以主干网宽带的增长速度大概是每6个月增长一倍。这使得网络费用在未来可能降为零。该定律还提出最为成功的商业运作模式——价格最低的资源将会被尽可能地消耗,以此来保存最昂贵的资源。

梅特卡夫定律是一种网络技术发展规律,由计算机网络先驱罗伯特·梅特卡夫(Robert Metcalfe)提出,预测了未来网络的巨大外部效应。某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量随着其他人购买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此为外部正效应;反之则为外部负效应。梅特卡夫定律认为网络价值同网民数量的平方成正比,即网络外部效应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而呈现算数级增长。

“大数据定律”中“全球数据量每两年翻一番”,这是业界公认和流行的说法。例如,IDC(2011)、enFact(2016)、BrianGallagher(2020)分别发布报告提出类似预测。该指数增长规律尚未被命名,我们姑且称之为“大数据定律”。

库梅定律。数据大爆炸,给人们的直观感受是计算机耗电量随之大幅增加。而研究表明,数据中心耗电量并不会和数据规模同步增长,效率的提高使能耗占比几乎保持不变。斯坦福大学乔纳森·库梅(Jonathan Koomey)教授提出了著名的库梅定律(Koomey's Law),相同计算量条件下,计算机的能源效率大约每18个月翻一番,即计算设备的耗电量每18个月就会下降一半。

3.数字技术的变革意义

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表现出了显著的技术驱动特征。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将逐渐从消费、金融领域广泛渗透到市政、工业、管理、服务、决策等领域,推动产业发展高端化、数字服务普惠化、社会治理精细化、政府决策科学化。

一方面,数字技术重塑数字社会生产形态。在数字社会中,云网端成为基础设施,数据成为生产资料,智能机器成为生产工具,计算成为公共服务,分工模式由线性分工演变为网络协作和在线聚合,生产形式除了规模化、标准化,进一步兼顾定制化、个性化,数字技术的运用进一步提高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这三大生产基本连接工具的效率,产生了时空压缩效应,不断扩大连接的广度,加深连接的深度,推动社会不断发展变化。

另一方面,由数字技术支撑的数字社会连接方式也显示出根本性变革。第一,数字技术拓展了社会连接的边界。理论上,每一个人都可以与任何一个人或所有人有机相连。第二,数字网络促进了社会连接的信息共享。因为数字信息复制与传递的便捷,人与人之间可以进行几乎零成本的海量信息交流。第三,数字信息传递提升了社会连接的时效。数字网络中的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能够即时完成。第四,数字连接的便利带来了社会连接对于数字技术的依赖。人们在工作与生活中原有的连接方式转换成了数字网络的数字连接。

数字技术的变革意义超过了以往所有的技术革命,其原因有三:一是数字技术的采用和渗透门槛低;二是用户成本低;三是数字信息具有非竞争性,即一个人使用产品不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反而能为所有人带来更多的利益,包括竞争对手和消费者。这些特征使得数字技术的影响更具有普惠性。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再是其技术渗透速度的决定性因素,也不再是某项技术被采用后,其应用发展速度的决定性因素。

1.3.4 数字信用成为数字社会的新构建基石

信用问题的产生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产物,是从熟人社会到现代原子化社会变迁的“时代副产品”。原始社会,人们在寻找食物、躲避风雨和预防敌人的过程中互相帮助,建立了基于血缘的信任关系。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突破和改进,剩余产品的出现使物物交换的信用关系得以产生。商品经济时代,厂商以赊销形式提供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以货币形态提供的银行信用逐步建立起来,信用逐渐成为整个经济活动的基础。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伴随互联网技术和金融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连接的对象难以完成面对面的交付,信息不对称问题不断凸显,信用的价值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信用体系的建设则可以保证授信人和受信人之间遵循一定的规制达成交易,保障经济社会运行的公平和效率。

数字社会,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于信息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共享过程中,改变了信用的形式和传统信用根植的社会生态环境,同时数字化虚拟性及“无边界”应用所带来的隐性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这就要求我们在更深层的社会意义中回应数字技术带来的道德伦理问题,发展具有生命特质的数字信用体系。未来,随着数字技术渗透影响日趋深入,数字信用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数字信用产品的逐步多元成熟,以及数字信用治理模式的落地实践,数字信用体系将逐步形成,也将成为数字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数字信用的伦理基础由传统社会诚信演变而来(见图1-4),并以技术伦理、社会实践、群体认知、社会情感在现代信用体系中的伦理实现为落脚点,因而现代社会数字信用体系的再构体现为多项系统性要素的整合。数字信用以传统社会诚信伦理为资源,经由契约精神再融入(互利互信的平等机制)、诚信治理(政府主导的多主体协同)、道德氛围培育(道德规范的软性约束)三重努力,从而构建起数字社会的“生命向度”,实现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再构。本书的上篇将重点考察数字信用体系的构建。

图1-4 数字信用的伦理基础演变

1.3.5 数字规则成为数字社会的新治理基准

与基于社会诚信建立的信用体系不同,规则是一系列的硬约束,是社会运行、经济运作所遵循的法则,通过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形式规定出来,供人们共同遵守。数字社会转型为人类社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因为新技术、新业态、新范式发展给社会规则、监管执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等传统社会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客观上需要新规则体系的建立与重构,以适应新的数字化发展规律并确保整个经济社会稳定运行。针对数字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数字规则体系立规定矩,及时补短板、强弱项,有助于数字社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由于数字社会的虚拟性、复杂性等特点,目前没有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约束力的数字规则框架。不同国家和地区为了掌握数字时代规则的话语权和领导力,正积极推动数字规则的制定。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上首次提出数字规则的概念,明确数字规则的重要战略地位,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指出,要坚持放管并重,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统一,构建数字规则体系。

数字规则体系的构建,归根结底又体现为数字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数字社会的治理逻辑,必然会在当下的法治建设进程中获得实践性展开,推动着法治范式的时代转型。例如,欧盟对其数字社会的治理,主要就是通过打造体现欧盟价值诉求的数字规则体系而实现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于推进欧盟数字一体化市场建设,以及构建面向非欧盟国家的新壁垒的意义重大。数字规则不仅为数字本身建立规则,而且为社会重建规则,核心内容是支配人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更,以及组织与其外部环境相互关系的变化。

当前,数字社会正处于初级阶段,人们对数字社会内在规律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对于新技术、新资源的治理不能一蹴而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等规则体系也需要不断探索、不断迭代和创新。因此本文在下篇就数字规则体系进行初步探索,试图构建一个适宜于当前发展阶段的较为完整的数字社会治理框架体系。


[1] ZB,计算机术语,代表的是十万亿亿字节(1ZB=210EB=220PB=230TB=240GB=250MB=260KB)。

[2] 李喜先.面临现代社会系统加速变迁的战略选择——我国应超越式地构建知识社会.中国科学院院刊,2008(4):369-374.

[3] 冀翠萍.规制数字社会运行的“算法”权力.学习时报,2021-07-16.

[4] 周尚君.数字社会对权力机制的重新构造.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24(5):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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