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
(一)关于“知假买假”
所谓“知假买假”,就是消费者在明知即将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知假买假”有的是基于个体消费者的侥幸心理,有的是个别群体的专业行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二)《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1.身份信息核验和登记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这一方面是确保消费者或者交易相对人在平台上进行交易时如果出现纠纷,能够及时快速地确定相关当事人;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
2.身份信息报送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数据报送义务是有严格限定的,首先是限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其次是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3.记录、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信息的完整性对应的是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信息的保密性对应的是平台必须建立相应的数据信息安全机制,避免被第三方不法窃取或者发生泄露。信息的可用性对应的是数据通过一定的格式被进行了整理,便于查询和调取。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这有助于约束和规范平台经营者在拟定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上单方面的决定权以及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
5.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信息的公示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实际的运营中往往会承担一定管理性质的职能,如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关闭店铺、公示警告和查封账户等。对这些信息进行公示,一方面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及时知情,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有助于警示其他的平台内经营者诚实守信地开展经营活动。
6.标记区分自营业务的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以此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相区分。在开展自营业务的情况下,平台应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主张自己的平台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