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及网络服务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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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立法沿革

上述案件中主要争议的内容为《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条款的适用,十倍赔偿究竟从何而来,让我们通过下文进行学习。2009年6月1日,公众期待已久的《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首次出现十倍赔偿条款的规定,其中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是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之后的又一重要制度构建。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将原第九十六条变更为第一百四十八条,并就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主要变化为补充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至此,《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确定下来,并在食品安全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法理分析

惩罚性赔偿也称报复性赔偿或者示范性赔偿,即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主要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严惩和遏制不法侵害行为。惩罚性赔偿最早确立于英美法系国家,并逐渐推广到世界各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作为产品有其特殊性,食品安全关系消费者人身安全与健康,因此通过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一定的保护,遏制生产销售行业中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给予消费者以充分的救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故而,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涉案产品为什么未适用十倍赔偿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张庭身上,其购买的新开河参虽然外观上和普通食品无异,但是根据产品标注信息可以看出,新开河参事实上依据药品生产、监管的规定进行规范,本质上为药品并非食品,庭审中,经向张庭多次释明其所购产品为药品,无法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张庭坚持认为涉案产品属于食品,故法院最终无法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持张庭的十倍赔偿请求。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假药、劣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仍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