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赌协议的分类
股权投融资市场的需求不同,对赌协议的类型也多样,不同类型的对赌协议有不同的法律特点,下面从不同的角度用五种分类方法对其进行介绍:
(一)按照与投资方对赌的主体不同分类
按照与投资方对赌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投资方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前两者共同对赌三类。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即采用此种分类方式,这对判断对赌协议的效力和强制履行效力很有意义。
1.投资方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对赌
此种类型为常见类型,尤其是“对赌第一案”——“海富对赌案”之后更是成为经常采用的类型。因为,从合同效力上讲,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该类型对赌协议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因“对赌第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案中该类型对赌协议的效力,所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此类型的对赌变得比较少见。《九民会议纪要》虽然认为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否定该类型对赌的效力,但是该类型的对赌协议在履行阶段特别注意不要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实际履行,因此单独适用此种类型对赌协议的很少,当然并不妨碍和其他类型对赌结合使用。
3.投资方与前两者共同对赌
同时采用以上两种类型对赌协议,如果设计得当,对投资方可以多一层保障。相关案例如“海富对赌案”。
(二)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类
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增资的对赌和基于股权转让的对赌两类。
1.基于增资的对赌
此种对赌,即投资方通过定向增资的方式向目标公司投资,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从而取得相关权益,约定对赌内容。此种类型的对赌是PE投资的常见方式,实践中,该种增资往往是高额溢价增资。如“海富对赌案”“凯雷徐工对赌案”。
2.基于股权转让的对赌
此种对赌,即投资方通过高额溢价受让股权(一般是从目标公司大股东处受让)的方式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并约定对赌相关条款。此种情况下通常会约定,股权出让方将股权出让款以借款或其他关联方式使目标公司受益。
(三)按照对赌标的的不同分类
按照对赌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赌”业绩、“赌”上市、“赌”其他三类。
1.“赌”业绩
此种协议比较常见。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时,融资方要给予投资方一定的货币补偿、股权利益或其他利益等;反之也可以约定,当目标公司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时,投资方给予融资方一定的利益补偿。对赌的业绩可以是财务指标,如净利润、销售(营业)额、超额回报和利润率、坏账率和无风险资产率、利润增长率、销售(营业)增长率等;也可以是非财务指标,如门店(网点)数量、用户(客户)数、产量、市场份额等。
目前在我国的股权投融资市场,PE机构更偏好财务指标对赌,其原因在于PE机构希望短期化投资通过上市退出,而财务指标是相关上市门槛的要求,且此指标容易量化评估。
2.“赌”上市
该类协议是常见类型。这种协议主要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约定的上市目标时,融资方要给予投资方一定的货币补偿(往往是通过回购股权的方式)、股权利益或其他利益等;反之也可以约定,当目标公司实现约定的上市目标时,投资方给予融资方一定的利益补偿。此处的“上市”一般是狭义的公司上市,即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公司通过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如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港交所等,境外纳斯达克、纽交所等)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上市在不同语境下以及国内外含义不同,而且上市有多种不同路径,因此在“赌”上市的条款中,一定要把相关内容约定清楚,以免产生歧义。
3.“赌”其他
实践中,除了常见的“赌”业绩、“赌”上市之外,还存在“赌”其他标的的情况。例如,目标公司取得某项重要资质、目标公司股权市场价格必须高于某个约定的价格、某项股权或资产并购的完成、技术目标等。
当然,对赌标的的选择与不同行业、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投资者的偏好、退出方式的选择、不同证券市场的上市门槛等因素有关,不同因素会导致不同选择。
(四)按照对赌主体承担责任的单双向
按照对赌主体承担责任的单双向不同,可以分为:单向对赌和双向对赌。
1.单向对赌
该类协议一般常见的约定是,当目标公司未实现约定的目标时,融资方要给予投资方一定的货币补偿、股权利益或其他利益等,若目标公司实现了约定的目标,则相互利益不调整。此种对赌协议更像是单向激励协议,相关案例如“海富对赌案”。对赌协议产生于双向对赌,但目前单向对赌的比例越来越大。
2.双向对赌
该类协议一般常见的约定是,当目标公司未实现约定的目标时,融资方要给予投资方一定的货币补偿、股权利益或其他利益等,若目标公司实现了约定的目标,则投资方给予融资方一定的调整利益,如“蒙牛对赌案”。
(五)按照对赌筹码的不同分类
按照对赌筹码的不同,可以分为:货币对赌、股权对赌、其他权益筹码对赌三类。
1.货币对赌
货币对赌,也可叫作现金补偿型对赌,当目标公司未能如期实现对赌目标时,融资方将给予投资方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补偿,如“小肥羊对赌案”。
2.股权对赌
股权对赌,即在满足协议中约定的对赌条件时,则需要进行相应的股东调整或股权回购等。股权对赌还可以分为,股权补偿、股权稀释、股权回购(退出)、股权优先权等方式。
3.其他权益筹码
除了货币、股权之外,其他权益也可以成为对赌双方利益调整的标的,如董事会席位、重要职位指定权等公司控制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