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实务全书:操作指引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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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贷与对赌协议的比较分析

有观点认为,对赌协议的投资方通过货币补偿、股权回购等方式回避了目标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将其与借贷类比。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借贷属于债权,对赌协议属于股权投资的一种方式。具体区别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身份取得:借贷付出的是一定时间内的货币使用权;股权投资付出的是投资款的所有权。

2.身份权利:债权人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人没有重大决策权等权利;股权投资取得股东身份,具有股东权益,对目标公司有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3.优先权:债权优先于股权受偿。虽然投资方通过对赌协议调整也可以取得一定的优先权,但其优先权只是相对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其权利相对于债权来说仍然是劣后的。

4.风险承担:债权人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理论上不损失本金,到期收回本息。股权投资要承担公司经营风险。虽然投资方可以通过对赌协议将一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融资方,但当目标公司经营不善,融资方没有足够财产对投资方进行补偿的时候,投资方仍然要承担经营风险。

5.收益:借贷一般收取固定的回报,收益有封顶规定,即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强制范围。股权投资的收益理论上不封顶。

6.收回本金:借贷关系,一般是到期收回本金,并收取利息。而股权投资款原则上是不得抽回的,即便股权回购或公司定向减资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严格的手续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