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食物的配伍禁忌
一、食物、食品及中医保健医疗食品的概念
食物系指供人食用的天然物质。它可以提供人体必需的营养素,满足生理与心理方面的要求,如饱腹感和色、香、味、形的食欲享受感等。一般不具备剂型、剂量、用量和用法方面的限制。如粮食、水果、蔬菜等。
食品系指由食物加工而成的,便于食用的成品。其性质与食物是一样的,如粮食加工品、菜肴等。
中医保健医疗食品系指按传统食品风味加工制作的具有一定保健医疗作用的食物加工品。又称“药膳”、“御膳”等,是介于食品与药品之间的一种品类,既具有食品的性质,提供人体必要的营养素,又有一定的剂量要求。
饮食泛指固态、液态、半液态的食物或食品。
当今在国内外流行的滋补药膳,也多源于传统保健医疗食品,以菜肴为主体。这类食品是以滋补药为主,或以其他特定药物作为原料,按照一定的组方,经过精心炮制加工,再与特定的食物配合烹调而成。药膳建立在中医的理论基础上,符合中医的阴阳五行,辨证施治学说。它是取药物之性,用食物之味,食借药力,药助食威,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一种食疗方法。而且我国中药资源甚为丰富,为药膳提供了良好条件。仅在目前常用的5000种中草药药材中,可供作药膳食品的就有500种左右。
二、食物的配伍
在生活和临床中单独应用一种食物来保持营养或进补或治疗的情况是很少的。人们为了增强食物的效用和可食性,常常把不同的食物搭配起来应用。这种搭配关系,称为食物的配伍。根据食药同理、同用的原理,食物的配伍,基本依照药物配伍的“七情”理论。其中,“单行”是指用单味食物烹制,另外几方面都是谈配伍关系的,它是我们组方配膳的基础。配伍关系基本上分为协同和拮抗两方面。食物的协同配伍方面包括“相须”和“相使”,拮抗方面包括“相畏”、“相杀”、“相恶”和“相反”。
相须配伍:同类食物相互配伍使用,起到相互加强的功效。如百合炖秋梨,百合与梨共奏清肺热、养肺阴之功效。
相使配伍:一类食物为主,另一类食物为辅,使主要食物功效加强。如姜糖饮,温中和胃的红糖,增强了生姜温中散寒的功效。
相畏配伍:一种食物的不良作用能被另一种食物减轻或消除。如某些鱼类的不良作用:引起腹泻、皮疹等,能被生姜减轻或消除。
相杀配伍:一种食物能减轻或消除另一种食物的不良作用。如上例。
实际上相畏、相杀配伍是同一配伍关系从不同角度的两种说法。
相恶配伍:一种食物能减弱另一种食物的功效。如萝卜减轻补气类食物(鹌鹑、山药、山鸡等)的功效。
相反配伍:两种食物合用,可能产生不良作用,形成了食物的配伍禁忌。如:柿子忌茶;白薯忌鸡蛋;葱忌蜂蜜等。
依据配伍“七情”精神,在保健食品配制上前人也作了不少努力。举例如下。
升降并举:升浮性质食物和沉降性质食物并用。以防止升降过偏之弊。如葱豉汤中加食盐,以防止葱、豉过于辛温发散之性。
散收同用:补益类食物常调以发散性食物,以防止滋腻之性。如芫爆里脊中的芫荽,可防止猪肉滋腻碍胃之性。
寒热并调:即寒凉性质食物和温热性质食物并用,以防止寒、热过偏之弊。如炒苦瓜佐以少量辛热的辣椒,可防止苦瓜苦寒过偏之性。
攻补兼施:即泻实祛邪性质食物和补虚扶正性质食物并用,以防止攻邪而伤正之偏。如薏苡粥中添加红枣,即可防止薏苡仁清热利湿过偏之性。
其他尚有表里兼顾、动静相调等配伍方法,也都是“七情”配伍的发展应用。
三、食物的禁忌
中医是很重视饮食宜忌的,对临床也确有实际意义。有关饮食宜忌的最早根据为《素问·宣明五气篇第二十三》所载“五味所禁”以及《素问·五藏生成篇第十》所载的“五味之所伤”等。后世医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发展总结,形成了一套为大家所遵循的理论和学说。汉代《金匮要略·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说:“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补体,害则成疾。”故用相宜食味治病养病,谓之食养或食疗。而不相宜食品则禁之,谓之食禁或食忌,俗称“禁口”或叫“忌口”。中医根据几千年来的实践,在治病防病中提出不同的饮食宜忌,其总的原则是以食物的四气五味,来调整人体的阴阳偏胜,以达到治疗疾病和保护健康的目的。
中医也早已注意到过分强调忌口,可能引起营养不良,因此主张忌口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定。
中医所指的饮食宜忌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饮食宜忌概念涉及食物与体质、地域、季节、年龄、病情以及饮食调配、用法、用量等方面。而狭义的饮食宜忌概念仅包含饮食与病情方面的禁忌。
1.患病期间饮食禁忌
病症的饮食宜忌是根据病症的寒热虚实、阴阳偏胜,结合食物的五味、四气、升降浮沉及归经等特性来加以确定的。
《黄帝内经》曾对各种不同疾病的饮食禁忌进行了阐述,除禁忌饮食五味过偏等外,《素问·热论篇第三十》还具体地指出:“病热少愈,食肉则复,多食则遗(腹泻),此其禁也。”唐代孙思邈《千金要方》中即指出:“凡诸恶疮差后,皆百日慎口,不尔,即疮发也。”
中医对病人的饮食禁忌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并有系统的理论指导。根据中医文献记载,古代医家把患病期间所忌食的食物高度概括为以下几大类:生冷、黏滑、油腻、腥膻、辛辣、发物六大类。
(1)生冷类:冷饮、冷食、大量的生蔬菜和水果等,为脾胃虚寒腹泻者所忌。
(2)黏滑类:糯米、小麦、大麦所制的米面食品等,为脾胃纳呆或外感初起者所忌。
(3)油腻类:荤油、肥肉、油煎炸食品、奶酪等,为脾湿或痰湿病人所忌。
(4)腥膻类:鱼、虾、海味等,为风热症、痰热症、斑疹疮疡者所忌。
(5)辛辣类:葱、姜、蒜、辣椒、花椒、酒等,为内热症病人所忌。
(6)发物类:能引起旧病复发,新病加重的食物。除腥、膻、辛辣等食物外,还有一些特殊食物,如荞麦、豆芽、鸡头、鸭头、驴头肉等,为哮喘、皮肤病等病人所忌。
另外,个别疾患,如麻疹初起可适量食用发物,如豆芽、芫荽等,以利透发等,均属例外情况。
临床上常见的寒证、热证、虚证、实证的饮食宜忌。
寒证:宜食温性、热性食物,忌寒凉、生冷食物。
热证:宜食寒凉平性食物,忌食温燥伤阴食物。
虚证:阳虚者宜温补,忌用寒凉;阴虚者宜清补,忌用温热;气血虚者可随病证的不同辨证施食。然虚证病人多脾胃虚弱,进补时不宜食用滋腻、硬固之品,食物以清淡而富于营养为宜。
实证:饮食宜疏利、消导。采取急则治标,缓则治本和标本兼治的总体原则进行饮食调护,一般不宜施补。
2.服药饮食禁忌
清代章穆所著《调疾饮食辨》一书“发凡”中云:“病人饮食,藉以滋养胃气,宣行药力,故饮食得宜足为药饵之助,失宜则反与药饵为仇。”这一认识是颇为正确的。病人服中药时有些食物对所服之药有不良的影响,则应忌服,也有某些食物可以增进药物作用的发挥。《伤寒》、《金匮要略》中指出服药时忌生冷、黏腻、肉、面、五辛、酒、酪、臭物等。服药期间对某些食物的禁忌,前人称为服药禁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忌口。在古代文献资料上有记载说“甘草、黄连、桔梗、乌梅忌猪肉;薄荷忌鳖肉;茯苓忌酯;鳖鱼忌苋菜;鸡肉忌黄鳝;蜜忌葱;天门冬忌鲤鱼;白术忌大蒜、桃、李;人参恶黑豆,忌山楂、萝卜、茶叶;土茯苓忌茶等”。
但对饮食宜忌不能绝对化,要具体病情具体分析,如水肿忌盐,中医列为五不治之一,但有时也由此引起钠减体倦而虚损,即长期忌盐引起的低钠血症,故水肿不重的病人不宜绝对忌盐。小儿麻疹忌食过度,可致营养不良。还要注意个体差异,如有些病人罹患皮肤病,因某种饮食而发作或加重,即应禁忌。饮食经调制或配制后是可以改变其性质而改变其宜忌的。
3.孕期和产后饮食禁忌
孕期和产后,母体处于特殊生理阶段,饮食调养有着重要意义。妊娠期,母体脏腑经络之血注于冲任经脉,以养胎元。此期母体多表现阴虚阳亢状态,因此应避免食用辛辣、腥膻之品,以免耗伤阴血而影响胎元,可进食甘平、甘凉补益之品。
孕期饮食禁忌,是指怀孕期间孕妇应忌食或尽量避免食用对胎儿不利的饮食物,又称“忌食养胎”。《时病论》说:“清肠之槐花,去寒之姜、桂,利湿之米仁,……皆为犯胎之品,最易误投,医者不可不敬惧乎。”根据饮食物对胎儿的不同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活血类食物、滑利类食物、大辛大热食物、酒类饮料以及其他有关食物。
(1)活血类食物:能活血通络、下血堕胎,故孕期应忌食,如桃仁、山楂、蟹爪等。《本草纲目》说蟹爪“能堕生胎、下死胎”。
(2)滑利类食物:能通利下焦,克伐肾气,使胎失所系,导致胎动不安或滑胎,故应避免食用。这类食物主要有:冬葵叶、苋菜、马齿苋、茄子、荸荠、慈姑、薏苡仁等。如《随息居饮食谱》说慈姑“功专破血、通淋、滑胎、利窍”。
(3)大辛大热食物:此类食物不仅能助生胎热,令子多疾,并可助阳动火,旺盛血行,损伤胎元,故孕期避免食用或忌用。这类食物主要有肉桂、干姜、花椒、辣椒,以及生姜、大蒜、羊肉、雀肉、鳗鲡鱼等。如《随息居饮食谱》说花椒“多食动火堕胎”,说胡椒“多食动燥液,伤气伤阴,破血动胎,……故孕妇忌之”,说鳗鲡鱼“多食助热发痛,孕妇及时病忌之”等。
(4)酒类饮料:特别是烈性白酒,为纯阳之物,能助火生热,消胎气,影响胎儿生长发育,甚则胎儿畸形,故孕期应忌酒类饮料。
(5)其他有关食物:如昆布、麦芽、槐花、鳖肉等,因昆布能软坚散结,麦芽能催生落胎,槐花能堕胎等,故孕妇也应忌食。
孕妇产后,瘀血内停,不宜进食酸涩收敛类食物,如乌梅、莲子、芡实、柿子、南瓜等,以免不利恶露排出;亦不宜进食辛辣发散和渗利小便类食物,以防加重产后气血虚弱。
中医学认为,“产后必虚”。产妇多表现阴血亏虚,或瘀血内停等症象。另一方面产妇还要以乳汁喂养婴儿。因此,产后的饮食原则应以平补阴阳气血,尤以滋阴养血为主,可进食甘平、甘凉类粮食、畜肉、禽肉和蛋乳类食品,慎食或忌食辛燥伤阴、发物、寒性生冷食物。正如《饮膳正要》所说:“母勿太寒乳子,母勿太热乳子,……乳母忌食寒凉发病之物。”《保婴家秘》说:“乳子之母当节饮食,慎七情,调六气,养太和。因母强则子强,母病则子病,故保婴者必先保母,一切酒、面、肥甘、热物、瓜果、生冷寒物皆当禁之。”总之,古人对孕乳期的饮食是甚为重视并严格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