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 研究对象
(一)文化产业上市公司
对文化产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研究难免会涉及企业经营者薪酬、企业内部管理等相关数据,必须首先确定将哪些企业作为研究样本,不仅要保证这些企业属于文化产业,而且从这些企业获取的数据要公正、可信,不存在任何争议。从这一点上来讲,上市公司是首选,因为上市公司需要对广大投资者披露经营信息,其披露的数据要比从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更为方便可靠。此外,上市公司作为股份制现代企业的代表,其内部制度建设一般要好于未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研究可以发现该产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不仅可以帮助上市公司改进管理,而且能够为未上市公司提供经验教训,使其少走弯路。
中国证监会是以行业的营业收入比重为标准对从事多种产业活动的上市公司法人进行分类,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即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因此这一分类办法可以作为甄别文化产业的标准,但是,由于本书涉及2011年至2013年的文化产业类上市公司,而中国证监会在2012年修订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所以本书的分类综合参考了2001年和2012年的两种分类方法。其中,2001年版《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的L类传播与文化产业与本书拟研究对象是比较接近的,从现有的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来看,包括了广播影视业、出版发行业、动漫业、广告印刷业、网络游戏业等,这与国务院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的重点文化产业比较吻合,因此,本书将原有的传播与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纳入文化产业研究的样本中来。2012年版《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不再设传播与文化产业,一些原有分类公司主体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中有些不属于本书所研究的文化产业范畴,故予以删去,另外,原来传播与文化产业中的广告行业被划分至L72商务服务业,互联网与信息服务的公司被划分至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还有部分动漫、游戏等公司被划分至C制造业中,研究中根据需要将其一一选出,具体的选择标准和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名录在第二章详细说明。
(二)经营者
在研究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时,必须明确经营者的概念,在国外的研究中,经营者通常指的是公司的CEO。但国内的研究,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一直以来学者们都各持己见,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看法。
第一种,经营者指的是董事长,持这种看法的理由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存在信托关系,股东大会把公司法人财产的经营责任全部委托给了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只是把部分经营权委托给了经理人员。因此只有董事长是经营者,经理人员只是管理者。
第二种,董事长和经理人员都属于经营者。因为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董事会属于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预决算方案及机构设置等,应该是经营者;经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也是经营者,因此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都是经营者。但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并非所有成员都是经营者,只有董事长才是经营者,经营者包括董事长和经理人员。
第三种,经营者指的是经理人员,因为经理人员在公司中依靠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而经营公司,他们身上所具有的经营能力是经营者的主要特征。
在对经营者进行定义时,不少学者倾向于第二种看法,即认为经营者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如朱克江[7]将经营者定义为“掌握企业经营权并直接对企业经营效益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程国平[8]将经营者定义为“从事企业战略性决策并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张冬梅[9]则在两者定义的基础上,认为经营者应该是既掌握企业经营权,对企业做出战略性决策,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经营效益负责的高管人员。从张冬梅的定义来看,实际上承认了公司的经营者是经理层,因为就企业经营的战略决策而言,股东大会、控股股东也具备这一功能,后者显然不能被认定为经营者。本书无意过多地纠缠经营者的定义问题,但作为企业的经营者,首先应当掌握企业的日常经营权利,其次经营者的利益应与企业经营成果休戚相关。从这个角度来看,虽然董事长拥有公司经营决策权,但公司的日常经营往往是由经理人负责,而且目前还存在很多公司的董事长在股东单位领取薪酬,而不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的现象,很难说清他们的利益究竟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存在何种关系,研究公司对其进行货币激励也就无从谈起。故此,本书将经营者界定为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权利,对公司经营效益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书中对经营者数据的采集均以此为依据。
二 研究方法
面对文化产业如何才能建立高效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一研究命题,需要将文化产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现实状况与理想状况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分析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提出改进建议,鉴于此,本书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规范研究方法指的是从已有的理论出发,依据一定的理论或价值观念对需要分析的事物和现象做出判断,进而通过理论推理和逻辑分析推断出相应的结论。在运用规范研究时,本书主要以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论为依据进行理论分析,重点解决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应该是什么”“为什么应该如此”的问题。规范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缺乏事实的检验,纯粹的理论推断有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如果能够辅以实证研究的验证支持,结论将更为科学。
与规范研究不同的是,实证研究可以揭示各个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通过数据或其他依据来验证理论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实证研究方法重点解决当前的现实状况“是什么”,主要利用统计和计量分析方法,对研究对象数据进行量化分析,考察研究对象各相关因素的相互影响及其影响方式,运用这一研究方法的目的是为了了解事物的实际面貌。在实证研究方面,本书通过采集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样本数据,针对各部分研究内容需要,综合运用了回归分析法、相关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等统计分析方法,检验文化产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现实运行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