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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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6]

转化犯规定用重罪的法定刑覆盖了轻罪的法定刑或者用重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从立法技术上看,减少了刑罚的重复适用,也避免了对轻罪适用重的法定刑,节省了刑法资源。因此,立法语言更加简明、准确,避免了立法“肥大症”,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更加严谨、合理。

正因为如此,转化犯就从立法上减少了适用死刑罪名的数量。[7]也就是说,刑法典中可以减掉适用死刑的罪名,而实际效果不变。甚至有学者进一步建议,用一个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可以取代现行刑法中的许多死刑,例如放火、投毒、决水、爆炸、抢劫等。[8]

当然,立法者也不能由于转化犯在刑事立法上的谦抑性就不当扩大其适用范围,虽然转化犯使立法语言变得更加简洁,但是并不能真正限制死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