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全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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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的性质有关的法律

贵族政治〚21〛最高的权力是掌握在某一部分人的手中。就是这些人制定并执行法律。其余的人民和这些人的关系,最多就像君主政体中的臣民和君主的关系。

那里是看不见抽签选举的;抽签选举只能发生不便。实际上,在一个已经建立了最令人苦恼的爵位门阀的政府,就是进行抽签选举的话,也不能减少人们的憎厌,因为人们所嫉视的是贵族,而不是官吏。

贵族的数目既然很多,就需要一个参议会去处理贵族团体所不能决定的事务,并筹备贵族团体所将决定的事务。在这种场合,我们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在参议会中是贵族政治,在贵族团体中是民主政治,而人民则什么也不是。

如果人们能够通过某一个间接的途径,使人民摆脱这种毁灭的状态,则对于贵族政治将是一件极幸福的事;因此,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主要是由人民中的领导人物们[18]来经营,给人民在政府中一定的势力,人民便由此而获得一切幸福。

参议会的参议员绝不应该有补充其成员缺额的权利。没有比这种权利更能使弊端长久存在的了。罗马在初期是一种贵族政体,参议会自己不得补充其成员的缺额;新的参议员要由监察官任命[19]

在共和国里,如果一个公民突然取得过高的权力,便将产生君主政体或者是更甚于君主政体的情况。在君主国里,有满足政制上需要的法律,或是同政制相适应的法律;君主又受政体原则的控制。但是在共和国里,当一个公民获得过高的权力[20]时,则滥用权力的可能也就更大,因为法律未曾预见到这个权力将被滥用,所以未曾作任何控制的准备。

这条规律有一个例外。当一个国家的政制本身需要有一个执掌非常权力的长官的时候,就是例外。罗马和它的“独裁官们”,威尼斯和它的“国家审理官们”,就是如此。这些官职是可怕的;它们以粗暴的方法使国家重新走向自由。但是为什么这些官职在这两个共和国之间这样不同呢?这是因为罗马是在保卫它的贵族政治的残余,而和人民作对;而威尼斯则是利用它的“国家审理官”去维持它的贵族政治,而和贵族作对。因此,在罗马独裁不会长久,因为人民是依热情而不是依计划行动的。独裁权力的行使就必须要能够炫人耳目,因为问题是要恐吓人民,而不是要惩罚人民;独裁官必须是为单独一件事而设立的,他又必须只有在这件事上有无限的权威,因为他是专为一件未曾预料到的事情而设立的。威尼斯正相反;它需要一个永久性的官职,这样可以创设、实施、中止或恢复种种的计划;一个人的野心变成了一个家族的野心;一个家族的野心变成了若干家族的野心。这个官职必须是隐蔽的,因为它所惩罚的罪行常常是处心积虑的,是在秘密中、是在不声不响中进行的。这个官职的审理范围必须是普遍的,因为它不是要纠正人们所已知道的恶行,而尤其是要预防人们所不知道的罪恶。总之,威尼斯官职的设立是为着要惩戒所怀疑的罪行;罗马的官职对于罪行——甚至对罪犯所承认的罪行——使用恐吓多于惩罚。

一切官职,如果权力大,任期就应该短,以资补救〚22〛。多半的立法者把任期规定为一年。长于一年,便有危险;短于一年,便和事务的性质相违背。能有人愿意这样去管理自己家庭的事务么?在腊古札[21],共和国的元首每一个月更换一次,其余的官吏每个星期更换一次;城寨的首长每天更换一次。这种情形只有在一个被一些可怕的强国所环绕的小共和国[22]才可能发生;这些强国很容易就可以把小官们腐化了。

最好的贵族政治是没有参与国家权力的那部分人民数目很少,并且很穷,那么,占支配地位的那部分人民就没有兴趣去压迫他们了。因为这个缘故,在雅典当安提帕特尔[23]规定,没有两千得拉姆银币的人,不得有选举权的时候,便建立了可能有的最好的贵族政体,这个选举资格很低,所以被剔除的人很少,城市中略有身份的人也都没有受到排斥。

因此,贵族的家庭应该尽量平民化。贵族政治越是近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近于君主政体,便越不完善。

最不完善的贵族政治,就是处于服从地位的那部分人民是处于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民的私人奴隶,例如在波兰贵族政治之下,农民就是贵族的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