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全六册)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人为法

人类一有了社会,便立即失掉自身软弱的感觉;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平等消失了,于是战争的状态开始。

每一个个别的社会都感觉到自己的力量;这就产生了国与国间的战争状态。每一个社会中的个人开始感觉到自己的力量,他们企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掠夺来自己享受,这就产生了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这两种战争状态使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建立了起来。这么大的一个行星,必然有不同的人民。作为这个大行星上的居民,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10〛。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

国际法是自然地建立在这个原则上的,就是: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

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目的是征服。征服的目的是保全。应该从这条和前一条原则推出一切构成国际法的准则。

一切国家都有它们的国际法。甚至那些吃战争俘虏的易洛魁人〚11〛也有他们的国际法。他们派遣和接受使节;他们懂得战时与平时的权利,但是糟糕的是,他们的国际法不是建立在真实的原则上。

除了和一切社会有关的国际法而外,每一个社会还有它的政治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个政府是不能存在的。格拉维那〚12〛说得很好:一切个人的力量的联合就形成我们所谓“政治的国家”

整体的力量可以放在一个人手里或是几个人手里。有些人〚13〛认为,自然曾建立了父权,所以单独一人统治的政体是最适合于自然的。但是父权的例子并不能证实任何东西。因为,如果父亲的权力和单独一人的统治有关系的话,那么父亲死后兄弟们的权力,或是兄弟们死后堂表兄弟们的权力,也与几个人统治的政体有关系了。政治的权力也就必须包括几个家庭的联合了。

还不如说,为一个民族设立的政体,如果该政体的特殊性质和该民族的性质相符合的话,便是最适合于自然的政体了。

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联合的,如果所有的意志没有联合的话。格拉维那又说得很好:这些意志的联合就是我们所谓“人民的国家”

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或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就是我打算在这本书里所要进行的工作。我将研讨所有的这些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所以我应尽量遵循这些关系和这些事物的秩序,而少遵循法律的自然秩序。

我将首先研究法律同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因为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所以我将尽力很好地去认识它。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然后,我便将进而讨论其他看来比较个别的关系。


[1]普卢塔克说:法是一切人和神的主宰。见普卢塔克:《论君主必须博学》。

[2]乔治一世时在汉诺威森林中发现被送往英格兰的那个野蛮人,可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