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律评论(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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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欧洲航天技术孵化管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欧洲对于航天技术孵化控制的关键是平衡经济需求与基本国家安全和国防需求。[9]一方面,面临着严峻的大规模武器扩散问题,具有军事用途的技术虽然被各个国家严格把控,但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双重用途技术和知识被滥用的可能性在增加。另一方面,如果将技术紧紧控制在一国之内,不仅无法发展和提升技术,而且将国民经济利益拒之门外。具有核查和管控双重用途的技术早已成了各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难题。[10]纵观欧洲航天技术孵化管控的政策内容,ESA企业孵化中心通过严格的合同制度控制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军民技术转移网络孵化间接控制技术的转入,采取多级审议、多重监管对技术孵化过程实行严格把关,这些管控制度很好地平衡了国家安全与经济效益两者之间的关系。

欧洲航天技术管控的主体多样,其中欧空局作为航天技术管控机制的主要执行者,有效地衔接和运转着欧洲航天技术孵化的整个过程。欧空局对航天技术的管控最主要的特点是通过招标加评审的方式达到管控的目的。荷兰诺德韦克技术孵化中心是欧洲最早开始的一批通过企业来孵化航天技术的中心,它为企业空间技术和在技术领域内提供业务启动支持和技术专业知识。[11]

(一)欧洲航天技术孵化管控衔接机制

欧空局技术孵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空间技术转为非空间技术,但也将孵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或非空间技术直接吸纳为空间技术,技术孵化的最终结果是实现航天技术落地,从而实现产业化发展。有学者称欧空局技术孵化产业是世界上最大的与空间相关的企业家生态系统。[12]因此欧空局通过管理企业家生态系统也是达到管控的一种手段。欧空局航天商业发展得益于企业孵化中心和技术转移网络的协调与配合。[13]

“欧空局公约”规定欧空局的任务是促进空间研究和技术及其空间应用等,并制定空间领域的活动和方案。欧空局设有产业政策委员会(IPC)、安全委员会(SEC)和咨询办公室(THAG)等,同时下设欧洲航天研究与技术中心(ESTEC)内部的技术转移计划办公室(TTPO),主要负责ESA技术经纪人网络和ESA企业孵化中心与技术论坛数据库。除此以外,还有欧空局专利组合和投资支持这些业务。欧洲商业与创新网络(EBN)是独立于欧空局的一个组织机构,主要负责欧洲空间孵化网络(ESINET),该网络的核心是欧洲空间孵化器(ESI)。欧洲通过各种计划和倡议来完成技术孵化这一环节,欧空局下设的机构部门承担评标、审核或评估等不同职能,以达到管控空间技术、企业研发技术和其他由此而产生的技术和信息的目的。

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到欧空局的整个技术孵化过程中。除企业孵化中心是由申请者直接将提案提交给指定负责人外,欧空局还通过其EMITS采购系统提供研发招标邀请,同时也为企业提供新的研发方案,包括一系列ESA技术计划的定期或永久性的征集建议书和公告,这些计划和倡议往往在官网上公布提交途径和方式,以及附上项目管理人的联系方式,申请者按照要求上交提案即可完成前期投标过程。申请者按照要求上交提案之后,负责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内部程序进行审核,当项目进行到中期和后期时,负责项目审核的委员会将对企业技术孵化程度进行实质和程序上的审查。

(二)欧洲航天技术孵化管控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制度是欧洲航天技术孵化管控手段之一,此外还有多个配套计划和公告等审核系统管控欧洲航天技术。该制度下的合同是欧空局企业孵化中心颁布的提案倡议,因而申请者的提案对双方均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可以作为合同范本,具体合同内容要经过双方逐案谈判才能确定。

1.初创企业或个人准入门槛

欧空局一般通过委托现有20个孵化中心进行产业的发展。通常在不违背欧空局公约、产业政策以及安全规定等法律原则的条件下,各个ESA 企业孵化中心可以制定自己的入选企业的标准。例如,(1)要求公司是初创5年内的公司,否则只能重新创建一个。(2)要求申请人具有一个基于空间技术或数据的创新理念。(3)要求该公司的法人是欧洲公民。(4)该公司的总部只能设立在孵化中心的办公室(例如,公司总部只能是在荷兰的诺德韦克孵化中心的办公室)。其中申请者不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初创公司,个人也可以申请。[14]除此以外,即使ESA BIC的公司要参与技术孵化中心项目,也要依据公开征求意见书完成一系列的申请程序,这一过程决定了该公司参与的成败。如在上交提案前,首先要先和技术孵化中心的社区经理会面,进行非正式的介绍,安排预约。其次,要下载公开招募文件,完成申请,提交如孵化提案、业务计划等相关附录。再次,所有上交的提案由招标开放委员会(TOB)按正式要求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日期里将结果公布。最后,申请人可以进一步提出商业计划,在投标评估委员会(TEB)[15]决定之前展示其公司。如果该公司被选中,那么就可以和技术孵化中心安排第一次会议。

2.资助资金使用限制和里程碑式交付

欧空局企业孵化项目使用的资助资金受到明确的限制。欧洲有20个企业孵化中心,每个孵化中心的资金支持实体都不同,但是对于技术孵化过程中资金使用的情况则有着明确的规定。荷兰诺德韦克企业孵化中心(SBIC)通过提供资金、商业和技术援助以及办公室和服务,为企业孵化项目和想法提供支持。提供资助的方式和范围是通过逐案谈判进行的。其中谈判过程中可能会获得最高5万欧元的奖金。一般来说,给予一个项目以奖励不是为了直接劳动力成本,而是需要在荷兰展开该项目,除非荷兰境内没有产品或服务,或者价格昂贵得多。例外情况则需经SBIC批准。其中10%的奖金5000欧元,可以花在市场研究材料、活动和会议门票上,90%的奖金,即4.5万欧元可以用于产品开发和知识产权。[16]

此外,欧洲企业孵化中心还安排了专项贷款机制。荷兰诺德韦克企业孵化中心与Rabobank Bollenstreek合作,向技术创业公司提供有利的种质前贷款协议(pre-seed loan)。因此公司或个人响应欧空局诺德韦克企业孵化中心(BIC Noordwijk)的公开倡议可获得贷款。另外,如果Rabobank Bollenstreek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一是评估申请者获得贷款的权利,二是保障银行公正的评估程序。该贷款是由欧空局企业孵化中心评标委员会决定的,申请者最高可获得5万欧元的贷款。欧空局技术评估委员会在最终批准之后,贷款将根据里程碑付款计划进行。在此期间,技术启动者将获得低于市场水平1.5%的利率和3年的宽限期优待。3年后,技术启动者必须在其后2年内偿还贷款,如果技术启动者在3年后无法偿还贷款,则Rabobank和技术孵化公司应商定一项偿还计划,在该计划中,两者应该充分合作,使Rabobank能够尽可能多地收回贷款。鉴于这一贷款的具体性质和目的,技术孵化器会设置一个贷款服务申请的联络点(如荷兰SBIC Noordwijk B.V.是贷款服务联络点),申请者的商业信息和个人资料将与Rabobank共享。[17]

根据严格的合同制度以及技术孵化的特殊性,双方是按照阶段性成果完成交付的(里程碑式交付)。

3.知识产权权属

在欧空局技术孵化的过程中,Incubatee依法享有在合同之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合同之下所产生的任何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均属于Incubatee。在孵化前,Incubatee要跟企业孵化中心说明所使用的软件是技术研发前产生的还是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如诺德韦克合同草案第12条规定:“被认为是技术研发前就存在的软件不受特许权使用费的约束;孵化者使用的软件未说明或说明不明确的应当向企业孵化中心及时披露,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果在技术孵化过程中使用了合同以外知识产权,不仅应当向企业孵化中心提供相关的证据,还要说明合理的理由。如果未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则所交付的信息应视为在合同框架内生成的。”[18]可见,欧空局对于技术研发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有着严格且明确的规定,Incubatee无法证明知识产权归属时即将此类知识产权视为合同之下产生的,因此对此类知识产权有一定的限制。

除此以外,欧空局对技术孵化下知识产权的使用享有便利条件,即欧空局对于技术孵化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数据等信息享有再生权。[19]例如依照诺德韦克孵化中心的合同草案,如果欧空局或成员国要求使用合同下产生的知识产权,以执行欧空局(机构)在空间研究和技术及空间应用领域的方案,欧空局为此提供相关的工作。如果欧空局在提出要求后的60天内,Incubatee未能决定或无法确认其愿意从事所要求的工作,则欧空局将自动获得全球免费、不可撤销但可转让、可非排他性地使用此类知识产权的独家许可权,该许可应限于欧空局成员国的领土。在这种情况下,欧空局及其成员国拥有与第三方进行谈判并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其他协议的权利。[20]很明显,欧空局对企业技术孵化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在使用方面具有主导性,一方面欧空局给予企业孵化者机会,即其可以继续利用知识产权完成欧空局提供的相关研究项目;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孵化者不愿意或者无法承担研究项目,则欧空局可以授权世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借助此技术完成研究计划。该种知识产权的规制对于欧空局管制和使用知识产权有很大的灵活性,并确保了技术研究项目的优先性和可持续性,即在欧空局的控制之下,知识产权的使用受到欧空局的灵活调配。但对于企业孵化者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就难以得到完全保障。

4.保密义务

荷兰诺德韦克孵化中心的合同草案对于技术孵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其第11条第1款规定,各方应对与另一方有关活动的所有事项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每一方将确保其雇员和代理人遵守第11条规定并由该方承担与第11条相关的义务。第2款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从另一方获得的任何文件、信息和材料,无论是标记还是未标记(例如“机密”“专有信息”“机密信息”字样),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都可以要求收件人签署保密协议。第5款明确了不适用的机密信息内容,一是披露时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是在因违反合同而被披露成为公有领域的一部分;二是双方或与第三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机密信息保护的条件。另外,该保密条款也规定了合同的内容为保密信息,需一直保密到合同终止之后。这表明,对于企业技术孵化合同中所涉及的内容,技术孵化情况,欧空局有严格的要求和控制,除已经披露在公共领域中的涉密信息之外都不得暴露。

(三)严格的审议评估机制

对技术的审核评估是欧洲航天技术孵化管控的核心。因此审核的参考标准以及审核的程序和具体内容成了欧空局审核的焦点。此外,欧空局在航天技术产业化发展下形成了多级评估小组以及多套评估体系,这既推动了航天技术的发展又保障了航天技术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1.技术管控审核标准——技术准备级别TRL

图1 欧洲航天技术孵化管控审核标准
资料来源:欧空局官网,参见网址:http://www.esa.int/esasearch?q=trl&start=11,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日。

图2 欧洲航天技术孵化管控评估体系
资料来源:欧空局官网,参见网址:http://www.esa.int/esasearch?q=trl&start=11,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2日。

欧空局引入NASA采用的技术准备级别(TRL),对特定技术的成熟度进行独立于学科的评估。[21]TRL已经成为航天领域的标准,2013年ISO TRL工作组(WG)出版了标准ISO 16290“技术准备水平定义(TRLs)及其评估标准”[22]。欧空局将技术水平分成九个等级,范围涵盖适用于飞行和市场的产品,技术等级决定研究项目和产品水平,相应地,技术水平越高,其管控和审查也就越严格。通常,欧空局技术官员核查技术等级在1—4的技术产品或项目,而技术等级在5—9的一般通过欧空局的内部程序进行审核。[23]欧空局的大多数提案倡议或机会公告以及各组计划都含有技术等级的审核。

欧空局企业孵化中心(ESA BIC)对初创公司会从进入合同阶段到中期报告再到最终报告进行审核,审核主体中会有专门技术人员对技术进行评级,据此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同时技术等级评估也是判断项目是否达标的标准。此外,欧空局创新三角计划(TRP)和通用支持技术计划(GSTP)等对技术准备等级做了具体区分,根据技术准备等级的不同,除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同外,对技术孵化过程中的项目资助也不同。比如GSTP 6.2,可从欧空局获得的最大供资水平取决于该项目所对应的TRL水平,以及从事这项工作的组织类型。对于寻求开发TRL从3—5(相当于生产原型工程模型)的项目,ESA最多资助75%的资金。对于寻求将TRL提高到6或7(相当于准备商业化产品)的项目,大型公司和其他机构最多获得50%的资金,而中小型企业,最高可利用75%的资金。[24]

2.多阶段审核及审核程序

欧空局对于航天技术孵化审核和评估体系是根据申请者所在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分的。因此对所孵化技术的审核也就有不同的审核主体、审核程序以及参照标准。例如,申请者依托的是企业孵化中心(荷兰诺德韦克孵化中心)进行航天技术孵化,研发技术或生产产品。在荷兰诺德韦克企业孵化中心,SBIC Noordwijk和ESA接收到申请者的投标后,首先评估的是申请人提案的可受理性,即只有在所有正式要求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对该提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请人。如果提案符合要求,申请者要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给出回复,最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作出终局决定。[25]其中评审过程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SBIC所在的管理部门、欧空局、Robobank Bollenstreek和荷兰航天局(NSO)参加;第二阶段是欧空局范围内的管理,由欧空局奖励委员会(ESA Award Board)负责。评审委员会的评价内容主要是由人、技术、资产三个要素代表的公司实力背景,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战略等以及公司成本、投资、规划商业市场竞争等,当然,每一类评价内容都有不同的评价标准。欧洲评价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对前三个月的提案进行评价。因此,一般从建议书到安排合同,其审核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四个月。再如,欧洲航天技术孵化的其他项目如通用技术支持计划(GSTP),该计划是为弥合技术在空间项目与开放市场上的差距而设立的,其主要任务是帮助新技术快速完成等级升级,将空间项目技术转化成生产可行产品的技术,同时也为相关行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产品评估。[26]该类项目对可以孵化的技术种类没有作出明确区分,依旧是采取招标邀请的方式,申请者通过提供想法和方案上交提案或者合同草案,最终决定权在欧空局和项目主要负责人手中。

此外,欧空局监察长有权对欧空局计划中的技术和管理质量进行独立评估,他通过三种不同类型的审查机制开展工作。一是项目技术审查:ESA的每个项目都会经过周期性的重大技术评审,而监察长和项目负责主任会共同主持该审查活动。审查包括正在进行的工作的技术完整性,以及研究团队可能低估或忽视的潜在的或细节的研究环节。对于航天器的项目审查通常可能涉及60人,其中一半来自项目组,另一半来自其他地区的独立人员。审核工作为期大约10周,由不同的小组负责处理大量项目文件。审查委员会将讨论重大的问题以及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方式,给出项目意见。二是项目计划审核,监察长组织一个综合项目计划审查(IPRev),对每个项目一开始提交的申请规划即目标、组织、法律和预算框架以及风险等进行审核。这里主要针对的是项目审核,涉及技术审查的相对较少。三是调查委员会的临时调查,通常在短时间内下发通知,所调查的异常问题类型可能包括失败的仪器、研发技术泄露、技术研发失败等。[27]上述三种审核内容几乎涵盖了航天技术孵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