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球治理
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不仅世界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度日益加深,具有跨境性质的全球性问题也在不断涌现,单个国家已经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全球性挑战,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积极地参与到国际事务的处理中来,特别是具有空前包容性的各类国家成员,它们的多样性、广泛性和包容性为全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甚至更好的解决办法。与此同时,在诸多议题领域内,各种类型的多边治理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它们对某一个领域进行更为深入的专业性研究,能够得到更有操作性的解决方案,这也使得他们最终成为全球治理的生力军。有的国际组织由国家成员构成,有的国际组织由个人、专家群体、企业等各类非国家成员组成。本研究以新兴国家参与全球治理为切入点,因此重点关注前者,但现实中后者亦是颇为重要的行为体。
学界最初研究这些跨境合作现象时使用的并非“全球治理”一词,而是多边主义、国际合作等。迄今为止,以多边主义为主题的理论著述并不多。研究者耳熟能详的往往是鲁杰(John Ruggie)于1993年主编的《多边主义:一种国际形式的理论与实践》(Multilateralism Matters:The Theory and Praxis of an International Form)。[7]鲁杰认为多边主义是一种多个行为体(三个或三个以上)的行为协调机制,通过对单个国家的行为约束达到促进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国际秩序的目的。多边主义的动力可以用伊肯伯里的“宪政秩序”来解释,即通过规则和制度的创立,实现对国家可能滥用权力的制约:一方面,制度性安排一定程度上锁定了大国的优势,同时又要求大国做出自我约束的承诺,从而减少其权力行为的回报;另一方面,稳定的制度性安排也应对内部各国的实力变化持开放态度,从而鼓励后起国家放弃单边行为。此外,“宪政秩序”也通过确定制度框架、推进国际互动、塑造国内进程等三方面强化各国的多边主义行为模式。[8]多边主义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多边的互动与多元行为体的多层次交流促使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更易于管理,其中的重点则是国际体系中的主要行为体国家,尤其是大国能更好地采用多边的方式进行互动,主要通过国际政府间组织或国际机制来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处理相互间的关系。[9]
随着全球性问题的不断涌现,国际社会谋求各国、各类行为体合力予以应对的紧迫性上升,政策界和学界对全球治理的理解愈发深刻。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及其附属治理机构(包括联合国工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治理机制从创设到逐步完善,皆是全球治理理念的具体实践。而伴随着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恐怖主义的滋生蔓延、致命传染病的全球传播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频发,全球治理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那么,在当今这样一个全球治理的时代,相较过去的以国际组织为核心的多边机制而言,全球治理新在哪些方面,又面对哪些问题呢?
首先,全球化带来了诸多新的现象,使安全问题(治理对象或客体)不断丰富且具备新特点。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新的安全语境具有非传统性、非对称性与超国境性。各种新安全威胁层出不穷,已非各国的领土疆界所能阻隔,也远非一国之力所能治理,各国需要继续加强合作共治,即开展全球层面的治理。后文将专门探讨塑造一种新安全观对于应对这些新问题的重要性。
其次,数目更多、更多元化的国家和地区被全球治理包容进来,即参与全球治理的主体越来越丰富多元。全球治理因此是一种治理主体更加丰富的全球多边治理。全球治理弘扬的核心原则是尊重多元化、重视协商的多边主义精神。其中,单是以国家行为体为例,最为突出的主体多元化现象是在既成发达国家之外,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活跃于全球治理的舞台之上。长期以来,全球政治结构的主导观念是个别利益优先、不平等价值优先、既得利益优先、短期价值优先、大国与发达国家价值优先、零和价值优先。[10]由少数几个大国主导全球事务的历史路径与全球多边治理的核心价值相悖,而参与主体越来越多元的全球治理很可能克服以往价值偏颇的现状,突出平等、公平与合作的治理理念。
再次,就共性而言,全球治理同样具备集体行动与生俱来的优缺点,同样受制于集体行动难题。多边治理合作正在以不同的形态全面推广开来,然而汹涌的发展态势并未能有效改善集体行动难题对合作的束缚。“搭便车现象”带来公共产品赤字,挫伤全球治理有效性,导致治理效率低下。而为了提高效率,为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体(主要是大国)提供选择性激励,又可能加剧制度非中性的程度,损伤全球治理的合法性。总之,集体行动的困境亦然困扰着以多边合作为核心表现形式的全球治理。
最后,结合以上的共性和个性,我们尝试给予全球治理一个操作化的定义,尽可能涵盖全球治理的主客体、本质特性、表现形式和作用机制等核心问题。第一,相比于包含各类全球性问题的全球治理客体,学界对其主体的理解相对复杂分散,因为“治理”概念本身的多元特征以及“全球治理”概念所处的国际社会无政府环境,对各类非国家背景的行为体甚至世界政府的讨论一直是全球治理研究的重要内容,但与此同时,国家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核心角色仍然无法否认,因此有的学者主张全球治理的基点在于全球主义而非国际主义,也有学者指出主权秩序与全球治理并不对立,可以预见在治理主体问题上不同范式之间的张力还会持续存在。[11]第二,全球治理基于规则的本质特征在学界已经取得较为集中的共识,除此之外,平等、合作、民主、责任等价值也构成全球治理本质特征的内容,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得到更多强调。[12]第三,对于以规则为基础的全球治理,各领域内各机构中的各类规则就是其主要表现形式,各国各行为体在规则之上进行的竞合博弈与集体行动则是全球治理的动态表现。第四,全球治理的作用机制一方面涉及的是各个国际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包括进入、决策、惩戒、退出等机制,另一方面指的是治理中的各个权力中心之间互动的宏观机制,突出表现为大国协调和各个非正式集团。[13]
根据研究需要,本书主要采纳了以下定义:“由国家或经济体构成的多权力中心的国际社会,为处理全球问题而建立的具有自我实施性质的国际制度、规则或机制总和;或在没有世界政府情况下,各国际博弈者通过集体行动克服国际政治市场失灵的努力过程。”[14]实际上,全球治理描述的最理想场景是:新兴国家的权益能够受到保护,参与能力、广度和深度得到增强;此外,即使存在各种“搭便车”行为,主要国家参与全球治理秉持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精神,充分认识到在如今全球化的世界里,“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各国经济,相通则共进,相闭则各退”。[15]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各国已经结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各国有理由期待在长期的合作中找到更多利益的汇合点,达到利益均衡,实现互惠共赢。
因为本书重点研究的是国家行为体中的新兴国家,因此我们主要关注新兴国家在参与全球治理时遇到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所涉及的主要问题领域和活跃的组织平台等。本书的基本研究框架也是基于此设计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