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科创板前传
在科创板降临上交所之前,上交所一直梦想着再开通一个IPO通道。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大量民营中小公司涌现出来,成为中国乃至全球市场最重要的上市资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于2004年开通了中小板, 2009年开通了创业板,抓住了这波上市热潮的历史机遇,上市公司数量和交易量均早已超过上交所。
截至2018年年底,深交所共有2172只股票交易,其中中小板922只,创业板739只,年末总市值16.54万亿元,年末日成交额1347.91亿元;上交所共有1494只股票交易,年末总市值26.95万亿元,年末日成交额1109.22亿元。除了因为工农中建交等金融巨头大多在上交所上市而导致总市值依然领先外,其他各项交易指标上交所已经全面落后于深交所。
优质的上市资源一直是各交易所争夺的目标。2007年以前,中国证券市场IPO的主流都是大盘股,尤其是股权分置改革后2006年至2007年密集上市了一批大盘股,包括中行、工行、建行、国航、人寿、神华、中石油等,这些大盘股都是在上交所上市的,所以早年间上交所并未过多在意中小板开设。2004年深交所开设中小板时, IPO发行股份在4000万股以下的企业(金融行业除外)在中小板上市,4000万股以上的企业在上交所上市;2005年证监会将中小板的发行上限放宽到5000万股,2006年进一步放宽到1亿股;而2007年这波大盘股集中上市之后,上交所的上市资源锐减,再加上2009年深交所创业板的开通对上市资源的影响,上交所开始加大对上市资源的争取力度;2010年证监会推出了竞争性策略,发行股份在5000万股以下的企业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发行股份在8000万股以上的企业在上交所上市,发行股份在5000万股至8000万股之间的企业由发行人自主决定;2014年起,证监会彻底放开了两个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去哪个交易所的哪个板块上市,不再有股本总额的限制。
虽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上市地了,但由于之前IPO审核时创业板是单独审核的,保荐代表人签字也是分开计算额度的 [2],导致事实上创业板是一个单独的上市通道,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中小板共用一个上市通道。深交所有两个上市通道 [3],上交所只有一个,上交所在上市资源的竞争上处于劣势。
上交所一直想推动IPO双通道,先后提出了国际板和战略新兴板,尤其是战略新兴板的筹备工作,为本次科创板的快速推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2013年12月24日上交所向证监会提交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新兴板的请示》,早在2013年9月,上交所就启动了设立新兴板的相关研究工作。2014年4月3日,证监会主席专题会对新兴板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会议要求,上交所对业务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5月6日向证监会上报了《关于上交所设立新兴板有关问题的补充报告》。战略新兴板的建设方案已经基本确定。
2015年3月,注册制改革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上交所组建了专门的部门筹备注册制改革和战略新兴板,草拟了全套制度、开发了电子化审核系统、招聘并培训了大量审核人员,万事俱备只等发令。
2015年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建立上海证券交易所战略新兴板;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该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普遍预期2016年注册制与战略新兴板将共同亮相中国资本市场。
然而,2016年伊始,中国股市继续调整,受开年连续“熔断”的影响,作为注册制推行者的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离职,接任主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注册制不可单兵突进,研究论证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自此表态后,注册制与战略新兴板的推进工作戛然而止,直到习主席2018年11月再次提起科创板注册制。
2015年拟推行的战略新兴板,目的是在资本市场层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服务已跨越创业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尤其是这两类企业中国家战略意义明显的企业。其中,新兴产业企业属于《“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有关文件明确的新兴产业;创新型企业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及其他创新型企业。同时,战略新兴板设置以市值为核心且指标低于主板的上市财务标准,允许亏损公司和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上市,对投资者设置一定的门槛,实行注册制审核等。
可以看出,战略新兴板的相关制度设计就是后来科创板的雏形,其核心理念一脉相承。也正是由于战略新兴板筹备工作细致,做好了制度文件、系统开发、人员储备等方面的准备,科创板才得以在从天而降的情况下不足90天就推出了全套制度。
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的优质公司上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一直是国家重点关心的问题。战略新兴板因故夭折了,但高科技企业和创新企业更便捷、更迅速的上市需求还在,不少公司因不能满足境内上市连续盈利的要求而转投境外资本市场,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优质上市资源的流失。
2018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
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为了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上市,证监会创新推出了CDR(存托凭证)工具,便利已经在境外上市或红筹架构的公司在境内上市,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修订了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投行各自圈定了一批企业开始进场做材料,6家公募基金公司也完成了战略配售基金的募集工作,市场已准备就绪迎接首家试点创新企业。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小米集团几乎尝到“头啖汤”。2018年6月7日,证监会正式受理了小米集团发行CDR的申请。一周后,小米集团更新招股说明书,证监会也发出发审委会议通知,拟于6月19日审议其IPO事宜。在临门一脚之时,小米集团向证监会发出申请称,公司经反复慎重研究,决定分步实施在香港和境内的上市计划,即先在香港上市之后,再择机通过发行CDR的方式在境内上市,为此特申请推迟召开发审委会议(简称“发审会”)审核本公司的CDR发行申请。最终,小米集团中止了境内IPO,并于7月9日在港交所鸣锣上市,募集资金超过200亿元。
小米集团为何在发审会前一刻中止IPO ?有消息称小米集团与证监会未就发行价达成一致,也有消息称证监会审核对小米集团的信披不满意可能致使发审会不能通过,但始终未有权威说法。小米集团IPO在发审会前停下之后,市场对创新企业上市及CDR的监管态度存有疑虑,再无第二家创新企业报证监会申请上市。而小米集团取消发审会后也暂时未撤回IPO申请,或许还是在择机重启境内IPO程序。2019年8月26日,小米集团撤回了IPO申请,不再继续在发行部等待上A股了。
小米集团在港交所的股票发行价为17港元/股,上市首日开盘16.6港元/股就跌破发行价,之后股价一路下滑;2019年8月最低至8.37港元/股,上市一年时间股价出现腰斩。有人认为证监会拦住了小米的高价发行,是对投资者更加负责任的表现,避免了投资者可能的大幅亏损。但正如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出席小米集团上市仪式时表示的,作为市场监管者不会关注上市公司股价表现及市场上落,只会关注市场是否有序及具透明度,而企业股价升跌是自然现象,只是港交所的日常。对于有指新经济公司的估值过高,李小加认为是见仁见智,市场有投资及融资双方,会订出共同接受的价格,港交所不会左右市场。[4]证监会拦住小米集团从结果上可以说是正确的,但证监会放行的很多IPO公司也同样给A股市场投资者带来过巨大损失,监管机构并没有能力也没有责任为公司IPO定价,定价的事应该交给市场。
创新企业境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并未废止,只是实际上中止了,但国家推动创新企业上市的决心并未改变。在小米集团暂停发审会后不足5个月,科创板从天而降,继续推进科技创新类企业便利在境内上市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3月正式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CDR在科创板得以延续。
科创板与CDR、战略新兴板是一脉相传的,国家推动科技创新企业上市的决心一直没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