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关联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 年4月28日法释〔2006〕3号)
第3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对于本条中提起诉讼股东的资格要求应注意什么]
对于提起诉讼股东的资格要求,实践中需要加以把握。异议股东可能因为决议程序违法,如未参加股东会的决议,因而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机会,当然应当赋予其提起诉讼救济的权利。还有一种情形,即股东参与了表决,但未能阻却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如果该股东当场表示异议而未被采纳,该股东亦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如果该股东在表决时同意了决议,事后反悔,然后提出认为决议违法或违反章程的诉讼请求,则可能导致公司决策的混乱和无序,对公司乃至交易相对人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表决时未提出异议的股东,一般而言,不应赋予其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针对公司决议严重违法的情形,可以作为例外,即任何人均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