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案件办案高效手册:办案高效手册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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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理解与适用

出资者向公司投入资产,目的是为了取得收益:其已不占有该项资产,不能再直接支配已作投资的资产;其所享有的权利在内容上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演变成从公司经营该资产的成果中获得收益、参与公司管理作出重大决策以及选择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者等的权利,其所享有的权利也随之演变为股权,即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及从公司生产经营成果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审理股东行使盈余分配权案件应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在公司没有作出决议之前,不宜直接作出判决。审判实务中的关键问题是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如果司法不介入,公司中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就很难受到保护。此类案件可以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处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不是每年召开,对没有召开股东会的,公司章程有具体分配方案、公司盈余符合分配方案,且方案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通知的形式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根据多数意见作出是否根据公司章程进行分红的判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法规定每年要召开股东大会,所以如果没有股东大会决议或决议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股东的起诉。(宋晓明:《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解决之道-就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提出的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