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析: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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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起草《澳门基本法结构(草案)》

结构小组共举行了三次小组会议,其间赴澳门调查和咨询。结构小组第一次会议制订了草拟工作计划,收集报刊发表的有关基本法结构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1989年9月,结构小组赴澳门调查研究,并开展咨询工作,为期13天。其间,结构小组访问了工厂、学校、居民区,举行了13次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人士有工商界、金融界、建筑置业界、旅游娱乐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界、宗教界、劳工界、街坊会的代表。结构小组还听取了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基本法结构专责咨询小组、各社会团体、各基本法关注小组的意见,以及在澳门的草委、全国和广东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第二次会议对咨询后收集的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委员们互相交换了意见,委托三位法律专家草拟《澳门基本法结构(草案)》初稿。1989年10月17日举行了第三次会议,进一步讨论《澳门基本法结构(草案)》的修改意见,形成了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澳门基本法结构(草案)讨论稿》。这个结构草案在澳门进行了为期20多天的公开征询意见,共收集到118份意见书,697条具体意见。[6]意见比较集中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

1989年11月20日,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澳门基本法结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