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重组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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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廣東省政府提出的約束條件

廣東省政府對重組提出的約束條件,一是在債權人同意與廣東省政府共同承擔損失的大前提下,把評估價值150億港元以上的東深供水注入粵海。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債權人要求百分之百償還債務,如果照此辦理,就不是注入價值150億港元以上東深供水能夠解決的問題了;只有廣東省政府與債權人共同承擔損失,注入150億港元以上優質資產後,粵海才能正常運轉;二是通過一攬子計劃,在重組粵企、廣南和南粵的同時解決粵投流動性不足的問題;三是對粵企、南粵、廣南和粵投要採取不同的方法進行債務重組。粵投和廣南是上市公司,廣東省政府不能承擔應由其他股東承擔的損失;四是廣東省政府與債權人共同承擔損失。廣東省政府認為:粵海和南粵嚴重資不抵債,既有經營管理上的問題,也有亞洲金融風暴的影響,當然也有作為全資股東廣東省政府的失察問題,但債權銀行不顧企業經營狀況,只看企業背景的貸款行為也是粵海和南粵問題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債權銀行也應承擔責任。根據畢馬威關於粵海和南粵的審計報告及其現金流量預測和廣東省政府注入價值150億港元以上東深供水的前提,廣東省政府認為應與債權人共同承擔損失,這是重組後的企業能夠正常運轉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