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幸福论
在《卡尔米德》、《申辩》和《克里同》提出的有关美德的主张中,苏格拉底关于幸福的观点十分重要,但是它们并没有得到解释。《欧绪德谟》为幸福在苏格拉底论证中的作用提供了最清楚的论述。
苏格拉底认为,每一个人显然都想过得好、变得幸福(Euthd.,278e3—6,280b6),一旦这一点得到同意,他就追问我们如何能够获得幸福,以及为了获得幸福我们必须做什么(279a1—2,282a1—4)。苏格拉底假设,这必定是每一个实践问题的形式;只要我们考虑要做什么或如何生活,正确的答案就会告诉我们,为了过得幸福,我们必须做什么。[137]与此类似,他在《卡尔米德》结尾处假设,如果卡尔米德有任何理由来培养节制,那节制必定是对他有益的,而如果节制对他有益,那它就必定会促进他的幸福(Ch.,175d5—176a5)。[138]
就像亚里士多德总结的那样,通常信念(common beliefs)与苏格拉底一致地将幸福看作我们在一切行动中旨在获得的目标。[139]但是苏格拉底走得更远,将幸福作为压倒一切的目的,它决定了一切行动的合理性。他致力于幸福论的立场,因为他主张:(1)在我们所有的理性行动中,我们都追求自己的幸福。(2)我们追求幸福仅仅是出于它自身的缘故,而不是为了其他的原因。(3)关于其他任何我们合理地加以追求的事物,我们追求它们都是出于幸福的缘故。
这些幸福论的观点依然需要澄清,因为对于很多问题,我们都可以回答说“这样行动是出于幸福的缘故”。我们可能是在回应对解释性理由的要求(回答“你为什么追求x”这样的问题),也可能是要求给出一个辩护性的理由(回答“为什么x值得追求”这种问题)。[140]苏格拉底并没有区分这些不同类型的理由,但是认识到这一点总是重要的,即他诉诸幸福究竟是想要回答哪些问题。如果他是要用幸福来提供唯一的终极辩护理由,那么我们可以说,他接受了理性的幸福论(rational eudaemonism);如果他用幸福来提供唯一的终极解释理由,那他就是接受了心理的幸福论(psychological eudaemonism)。
《欧绪德谟》对幸福的评论就其本身来看仅仅意味着,如果我们不追求自己的幸福,我们就不是在合理地行动;它们并不意味着我们实际上在所有的行动中都追求幸福。就此而言,苏格拉底主张的只是理性的幸福论。然而,他并未在理性的、非理性的(non-rational)或无理性的(irrational)行动之间做出区分。如果他假设,我们所有的行动都是理性行动(就其涉及幸福论的观点而言),那么他就相信,我们总是出于幸福的缘故且永远不会为了其他的终极目的而行动。如果是这样,他就是坚持了心理的幸福论。
与理性的幸福论相对,心理的幸福论要求拒斥三种通常观念认可的可能性:(1)常识相信,我们有可能是出于他人自身的缘故,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做出对他人有益的事。(2)它承认存在着冷漠的恶意、怨恨与愤恨。(3)它相信我们经常按照我们意识到对自己有害的方式去行动;比如说,我可能意识到自己少喝一杯酒会更好,但我仍然想要再喝一杯,而且我可能很强烈地想要这么做,以至于最后真的又喝了一杯。
一个心理的幸福论者必定主张这样的行动不可能发生,而且通常观念是因为被误导才会相信它们会发生。理性的幸福论主张的不是这些行动不可能,而是它们不合理(irrational);该主张本身有争议,但是不像心理的幸福论那样自相矛盾。如果我们能够看到苏格拉底的伦理观点在多大程度上与通常观念认可的这三种可能性相冲突,那我们就能了解他所接受的是哪种幸福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