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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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辩驳法与寻求定义

主导原则的作用使我们更容易理解,苏格拉底如何能够合理地声称自己是在逐步发现定义。我们已经看到,苏格拉底在寻求与名义上的定义相对的真正定义;他想知道的是当我们谈及美德,我们究竟是在指什么属性;而不仅仅是我们附着在不同术语上的意义。如果他寻求的是名义上的定义,那他认为美德不能加以区分就是愚蠢的;因为我们很难否认(比如说)“勇敢”和“正义”具有不同的意义。然而,声称这些术语指的是同一个美德,也并不是如此明显的愚蠢。苏格拉底的实践暗示了他并不是在寻求名义上的定义,但是他能合理地声称是在向着真正的定义前进吗?

如果我们将道德属性的名称与自然属性的名称加以对比,就能看到他面临的问题。比如说,在发现“金”背后的真正本质的过程中,我们假设(1)“金”是某种自然属性的名称(而不是某种可观察的特征集合的名称);并且(2)我们对这个术语的使用大致正确,因此“金”背后的真正本质就是那个属于我们称之为“金”的大多数例子或者典型例子中的东西。

对于自然属性的多种名称来说,这两个假设会导致同样的结果。然而,它们也并非总是导致同样的结果,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时就会依靠第一个假设来推翻第二个假设。如果我们的某些“金”的典型样本最后证明是黄铁矿,其他样本则是刷了黄色的铅(等等),我们也不会推断认为,金终究不是具有这种特殊的原子结构的金属;我们只会判定这些不是真正的例子。

就道德属性而非自然属性而言,我们必须更经常地面对我们的一般假设与我们对具体事例的信念之间的冲突。苏格拉底所从事的正是爱比克泰德称之为“清晰表述我们的前观念”的任务。[135]如果我们要正确地对它们做出清晰的表述,我们就必须拒绝很多一开始所持有的、关于哪些行动合乎美德的信念。苏格拉底和爱比克泰德一致认为,如果要找到我们使用各种美德名称背后的那个真正的美德,我们就应当去寻找一个答案,它能容纳我们所说的大部分例子。因为苏格拉底相信,很多人关于美德的某些例子犯了严重错误:(1)他们将以牙还牙视作正义行动的明确而典型的例子;(2)他们将某个获得财富和世俗成就的人看作幸福(eudaimōn,well-off)之人的明确例子,并将某个遭受贫穷与病痛的人视为明显的不幸福;(3)他们认为那个无所畏惧地冲锋陷阵却不明白为什么值得这么做的人,还有那个喝得酩酊大醉,在战役结束后奸淫掳掠的人,显然都是勇敢的人。

苏格拉底的第二个主导原则意味着他不能假定人们总是或通常是错误的,就像在这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样;很明显,除非他认为自己的对话者能够非常可靠地鉴别美德的某些例子,否则他的探究就无法开始。然而,如果他的探究必须接受所有或大多数生活中的陈旧观念,那就会导向错误的结论。为了避免这个错误,他诉诸另外四个主导原则来为自己在冲突的情况下推翻第二个原则而辩护。既然他不能不加批判地依靠典型例子,那他就必须更多地依赖其他几条主导原则。当我们以这些原则作为基础的时候,我们就“清晰地表述了我们的前观念”(像爱比克泰德所说的那样);因为我们向自己清楚地表明,什么是蕴含在一种美德中的东西,以及这些含义必须以何种方式来修改我们关于这个特定美德所具有的最初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