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研究(第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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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法院对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相威胁合法性的咨询意见

从20世纪50年代起,世界卫生组织就开始研究有关核武器的法律问题。在世界仍然处于核威胁以及主要核大国时常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情况下,使用核武器是否符合国际法引起国家间争议。1993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请求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就对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影响而言,一国在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中使用核武器是否违反该国的国际法义务,包括世界卫生组织的章程。”[27]1994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国际法是否允许在任何情况下威胁和使用核武器”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28]1996年7月8日,国际法院以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问题与该组织的活动范围无关为由,拒绝对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但国际法院接受了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并提出了咨询意见。国际法院认为,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问题虽然带有政治性,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否认这个问题的法律性质,因此它有权发表咨询意见。

就该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方面,国际法院认为首先是《联合国宪章》关于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的规定和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有关禁止使用核武器的条约。但适用这些法律时还必须考虑到核武器的特殊性,尤其是它的破坏性,因为它的杀伤力巨大并且可以造成危害几代人的严重后果。国际法院认为,《宪章》中有几个条款涉及威胁或使用武力,如关于一般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的第2条,承认每个国家有权实行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的第51条,以及授权安理会采取军事措施的第42条。这些条款没有提到特定的武器,所以它们适用于任何的武力使用,而不管使用什么武器,《宪章》既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允许使用任何特定的武器,当然就包括核武器。[29]根据条约或习惯本身就是非法的武器,不会因为用于《宪章》下的合法目的就成为合法。自卫中无论使用什么武力手段,都必须适用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因此,相称性原则本身并不排除在自卫的一切情况下使用核武器。但是,根据自卫法则具有相称性的使用武力要成为合法,还必须满足适用于武装冲突中的法律,特别是人道法原则和规则所规定的条件。

国际法院指出:“国际习惯法和条约法没有具体的条文允许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尤其是合法自卫情形下使用核武器或其他武器或以核武器或其他武器相威胁。”[30]然而,也不存在任何国际法原则或规则使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或任何其他武器的合法性取决于特别的授权。国家实践表明,使用某种武器的非法性不是因为没有授权,相反,它是以禁止性条款来明确规定的。在条约法上,在有关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某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生物武器以及专门涉及获得、制造、拥有、部署和试验核武器的条约中都不能找到禁止使用核武器的具体条款。而在习惯国际法中,亦不存在有关禁止使用核武器的法律确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禁止使用核武器的决议也不能证明存在使用核武器是非法的法律确信。国际法院进一步指出,目前尚无法总结出“可以适用在武装冲突的既存国际法原则和人道主义法不能应用于核武器”。[31]该结论并不符合人道主义本质的法律原则,此法律原则贯穿于整个武装冲突法并且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战争及武器。[32]

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禁令,任何情况下也应禁止使用核武器。这种观点来源于某些国家在法庭上的声明,即根据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在习惯国际法中,使用核武器本质上就是违法的。由于核武器的本质与武装冲突法完全不兼容,即使法院也不可以做出在某些条件下使用核武器是合法的裁决。[33]这种观点的精髓是通过对人类利益的最大考量使武装敌对行为受到一系列严格的控制。因此,不区分平民和军事目标,或导致战斗人员不必要伤害的任何作战方法和手段都是被禁止的。然而,国际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使其能够断定,核武器的使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会与武装冲突适用的法律原则相冲突。对于使用武力问题上法律适用的难题和在使用核武器的武装冲突中首先适用哪种法律,国际法院认为现在需要在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下研究这个问题。1968年《反核子扩散条约》第6条规定了一项就核裁减进行真诚谈判的义务,国际法院认为此规定具有重要意义。“这条规定已经使该项义务不再是一个简单的需要履行的义务;这里涉及的义务是获得精确结果的义务——通过一个具体的行为方式,即对问题进行真诚谈判的追求来实现。”[34]然而,国际法院并未对一个国家在自身生存受到威胁的极端情况下使用核武器自卫是否合法的问题明确解释,因此不能总结国际法院已经明确了在国际法中关于核武器合法性的立场。

保护平民及民用目标、区别对待和人道是现代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极端残酷的武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是被禁止的。鉴于核武器的毁灭性和破坏性,它也应该属于被禁止的武器。但现行国际法没有明文禁止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条款。就如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所表明的,《联合国宪章》禁止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禁止使用核武器。在国家生存的基本权利受到威胁而进行自卫的极端情况下,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是不被禁止的。尽管如此,国际人道法和中立法的原则和规则仍然适用。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可能引起不尽相同的反应。但无论如何,该意见是符合现行国际法的现状和现存事实的。由以上论述可以推知,到目前为止国际法院还无法找到禁止使用核武器是习惯国际法的强有力证据,尤其是在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拒绝放弃核武器的前提下,要让其他核武国家放弃核武器实在言之过早。从长远来看,国际法的目的是在其管辖范围内维持稳定的国际秩序,核武器等杀伤性武器的法律地位以及类似问题将会不断出现。因此重要的是结束这种武装对峙状态,而长期彻底的核裁减的承诺似乎是实现这种结果最适当的方法。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竞选期间声称:“我会以建立一个没有核武器的世界为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不会发展核武器。我会致力于禁止在全球生产核裂变材料。洲际弹道导弹战争存在一触即发的危险,我们将会和俄罗斯就此问题进行谈判,并大幅削减我们的核武器库存。”这是一个全球性思维的转变,核武器不再是国际地位的象征而是一种恐怖手段,这种转变是朝着无核世界前进的宝贵一步。[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