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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全国工会财务管理的层级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根据这一组织领导原则,全国工会财务管理层级实行五级经费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层级如下。
(1)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
(2)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按产业系统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性工会为二级经费管理单位,全国共36个二级经费管理单位。其中31个为省级地方工会,3个为以产业系统为主实行垂直管理的全国性产业(铁路、民航、金融)工会,2个为中央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
(3)地市(州、盟)级总工会或垂直管理经费的省级产业工会为三级经费管理单位。
(4)县(旗、市)级工会或垂直管理经费的地市级产业工会为四级经费管理单位。
(5)基层工会为五级经费管理单位。跨省、组织层次较多的大型企业工会,经总部所在地省级工会同意,报全国总工会批准后,可按企业系统管理工会财务,归为三级经费管理单位。
在一个省区内有二级机构的大型联合企业工会与省级产业工会,可经当地省级工会批准归为三级经费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