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之谜:一个经济学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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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妾为妻”是验证

既然妻妾的人权排列,即以尊卑等级来界定各自权利之目的,是为了约束家庭中女人之间的竞争,从而减少租值消散,那么,逻辑上容易推断:在家庭中一旦妻妾名分确立,则彼此之间不能换位,不能贬妻为妾,亦不能转妾为妻。否则上述的以等级来界定权利会流于形式,而妾为了争取上位,明争暗斗,竞争之下家庭会陷入混乱,带来更大的租值消散。

这是有史料可以验证的。早在公元前651年的葵丘之会上,齐桓公召集诸侯订立盟约,其中就有不得以妾为妻的规定:“葵丘之会,诸侯束牲载书而不歃血。初命曰,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孟子》)《汉九律》规定,“乱妻妾位”属于犯罪。《唐律疏议·户婚》则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宋、明、清等朝代也有相似的法律,如明清两朝均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不得“以妾为妻”在文学中也有反映。唐朝的白居易写过一首题为《井底引银瓶》长诗。诗中一位良家女子自述只因为随爱人私奔,“一失足成千古恨”,从此失去了为人妻的资格:

……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只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清初小说《醒梦骈言》第二卷第四回“妒妇巧偿苦厄淑姬大享荣华”,则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明朝永乐年间,山西太原秀才俞有德在妻子陈氏死后,因“见妾惠兰十分庄重,又料理得家务来,井井有条,意思竟不续娶了”。不料,“奈家族中尊长都说是无妇不成家,惠兰到底只是婢妾,如何算得内助。没一个不催他再娶”。在这劝其续弦的人群中,妾惠兰竟然也是其中之一:“惠兰也劝道:‘相公尚还年轻,自然该续的是。相公倘决意不听众人,众人却只道是我惠兰从中阻挡了。’”足见“妾”不得为“妻”的观念,在古代被人们奉为金科玉律,连为“妾”者都认为理所当然!今人或惊异于这个名唤“惠兰”的妾被洗脑至如此地步,然正可借此一窥塑造其人格的传统“礼制”力量之强大。

然则何以不得以妾为妻?表面的原因是因为“妾”为“贱人”——“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礼记》)“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汇苑》)其实,真正的深层本源,在于如果允许以妾为妻,将会打乱等级界定权利的家庭秩序,从而作为社会根基的宗法制度亦将随之瓦解、崩塌,在产权缺位的情况下会带来更大的租值消散。“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礼记》)说得明白不过,非人之“贱”也,乃是因“奔”而“贱”也。为什么奔则贱之?无他,它破坏了需要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许可,需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的一整套烦琐而复杂的婚礼制度。而这套婚礼制度的建立,正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