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制度环境、CEO管理自主权与微观企业行为:转型中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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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自主权:掠夺之手、无为之手还是扶持之手[1]

一、问题提出

管理自主权(Managerial Discretion),亦称“自由裁量权”“管理决断权”“管理自由度”或“经理自主权”。它兼具实践与理论上的双重意义:实践方面,它对企业发展乃至国家经济转型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历史上,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国有企业改革正是从“放权让利”开始的;现实中,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两大突破性决定,均与其密切相关。理论方面,作为润滑剂,它能协调不同学科过于强调“制度决定论”或“人定胜天论”的学术观点;作为桥梁,它有助于连接制度前因与组织后果(Hambrick,et al.,2004),实现宏观与微观领域的有效连接(Aguinis et al.,2011)。尽管管理自主权如此重要,但学界对其本质的认知仍有待进一步澄清,对其效应的探讨仍需更多实证证据加以明晰。

从本质上说,与管理学中的很多概念一样,管理自主权早期源自经济学,但两大学科对其本质的界定存在显著差异。基于Williamson(1963)的基础性工作,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将管理自主权纳入代理理论(Jensen and Meckling,1976)与管理者资本主义(Marris,1964;Misangyi,2002)的分析框架中,认为它是管理者(代理方)追求个人利益而非股东(委托方)福利最大化的程度,即目标自由度。与此不同,管理学领域则视之为管理者在制定或执行战略过程中所具备的选择权(Hambrick and Finkelstein,1987),属行为自由度(张三保、张志学,2012)。进一步地,Shen和Cho(2005)以及Crossland(2008)将管理自主权描述成行为自由度与目标自由度的二维组合。那么,管理自主权在本质上究竟是目标自由度、行为自由度,还是两者皆是或皆非?许德音和周长辉(2004)指出,“管理自主权”是“管理的精髓”。因而,进一步明辨其本质,对于高阶梯队理论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

就效应而言,实务界的管理者们对管理自主权效应的讨论多持中性的价值判断,认为它作为一种环境特征,对企业并不必然有利或有弊,与组织生态理论一样将其视为“无为之手”。然而,经济学以代理理论为基础,趋向于假定管理者会运用自主权损公肥私、损害企业绩效,因而是“掠夺之手”。与此不同,与行为自由度相对应的管理学假设则持更积极的态度,认为管理自主权有助于提升企业绩效,属“扶持之手”。事实上,高阶梯队理论起初仅将调节效应作为管理自主权最重要的特征(Hambrick and Finkelstein,1987;Hambrick,2007)。近期,中介效应亦得到进一步证实(Crossland and Hambrick,2011;张三保和张志学,2012)。我们认为,无论是调节效应还是中介效应,其背后都蕴含着对其主效应的认可。只是这种主效应是利是弊,目前尚无定论,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索。

为此,我们遵循通过效应探索来明辨管理自主权本质的研究思路,探索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从本质上来看,管理自主权究竟是目标自由度还是行为自由度,抑或两者皆是或皆非?第二,就主效应而言,CEO管理自主权究竟是掠夺之手、扶持之手,还是无为之手?运用世界银行2005年对中国30个省份120个城市12 400家企业的调查数据库,我们分别考察了管理自主权对公司治理过程与绩效的主效应。本研究各章节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基于文献回顾,从管理自主权分别对CEO薪酬-绩效敏感性、企业绩效及其波动的影响两个方面,提出了五个研究假设;第三部分实证检验前述研究假设,介绍了样本、测量与实证结果;最后,总结了基于前述实证结果所得的研究结论,并提出了释放管理自主权的全面深化改革建议。

[1] 本章内容曾以相同的题目发表于《中大管理研究》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