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务操作与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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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简易计税方法

4.3.1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2017年11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

政策解析

上述政策是关于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规定。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3.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4.3.2.1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

4.3.2.2 一般纳税人适用或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4.3.2.2.1 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自产货物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调整为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财税〔2009〕9号)

4.3.2.2.2 销售寄售物品、死当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注: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调整为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财税〔2009〕9号)

4.3.2.2.3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修改为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2009年8月24日国税函〔2009〕456号)

4.3.2.2.4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政策解析

按财税字〔1994〕4号(2009年1月1日起失效)文件,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生物制品进项税很少,因此生产企业几乎都是选择按6%的征收率来计算增值税。但对药品批发企业来说,销售生物制品却要按17%来计算增值税,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仅是进价的6%,这样存在严重的税收倒挂。

2009年国家增值税改革,依然重申了对生物制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但对一般纳税人药品经营企业来说,仍应按照17%来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能严重影响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生物制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生物制品(疫苗)的顺畅流通。

因此,税务总局下发了此公告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有效地解决了生物制品在生产环节与经销环节严重税负不公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4.3.2.2.5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政策解析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纳税人因只能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而非《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有关规定,其销售的兽用生物制品无法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生物制品批发零售环节“高征低扣”造成的增值税负担较重问题较为突出。

该公告发布实施后,与201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相结合,共明确有两类企业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是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二是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

4.3.2.2.6 销售库存化肥

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15年8月28日财税〔2015〕97号)

政策解析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征收国内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考虑到生产和流通企业化肥库存量较大,为做好政策过渡和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补充下发了该文件,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缓解企业在政策过渡期,销售库存化肥税负较高的问题。

4.3.2.2.7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

4.3.2.2.8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

4.3.2.2.9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

4.3.2.2.10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

4.3.2.2.11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

4.3.2.2.1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1日财税〔2017〕58号)

【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如表4-1所示。】

表4-1

4.3.2.2.13 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29日财税〔2016〕46号)

4.3.2.2.14 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法人农业贷款

2.法人林业贷款

3.法人畜牧业贷款

4.法人渔业贷款

5.法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法人其他涉农贷款(煤炭、烟草、采矿业、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类的法人涉农贷款除外)

7.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

8.大型灌区改造

9.中低产田改造

10.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1.农产品加工贷款

12.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3.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农产品出口贷款

16.农业科技贷款

17.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9.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20.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2.农村公路建设

23.农村能源建设

24.农村沼气建设

25.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6.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7.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8.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9.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30.个人农业贷款

31.个人林业贷款

32.个人畜牧业贷款

33.个人渔业贷款

34.个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35.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6.农户助学贷款

37.农户医疗贷款

38.农户住房贷款

39.农户其他消费贷款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29日财税〔2016〕46号)

4.3.2.2.15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2016年6月18日财税〔2016〕68号)

4.3.2.2.16 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6年12月21日财税〔2016〕140号)

政策解析

教育服务包括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营改增”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学历教育免征增值税;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非学历教育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本条款将一般纳税人从事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教育辅助服务也纳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范围,保证了税负不增加且同类业务税负总体平衡。

4.3.2.2.17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政策解析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本公告,对于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

4.3.2.2.18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有关服务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6年12月21日财税〔2016〕140号)

政策解析

该条款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益性组织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减轻其税负而设定的特殊规定,该文件只适用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3.2.2.19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6月30日财税〔2017〕56号)

4.3.2.2.20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4.3.2.2.21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4.3.2.2.22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4.3.2.2.23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4.3.2.2.24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2016年6月18日财税〔2016〕68号)

4.3.2.2.25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30日财税〔2016〕47号)

4.3.2.2.26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30日财税〔2016〕47号)

4.3.2.2.27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30日财税〔2016〕47号)

4.3.2.2.28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30日财税〔2016〕47号)

4.3.2.2.29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30日财税〔2016〕47号)

4.3.2.2.30 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2018年7月25日废止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统一规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政策解析

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的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3.2.2.31 其他有关“营改增”服务项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