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关联活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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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障碍者和就业

无论是否是障碍者,就业是维持每一个人的生活水平,满足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的手段,同时也是减轻社会负担和家庭负担的手段。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人类思想的进步和不断接受先进的思想和意识,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作为障碍者的人权的问题。认为应该让障碍者享有和普通人一样的生活和工作。这也是现在康复医学中最基本的指导理念,也是职业关联活动学的最终目的。

一、障碍者和就业

在1950年原在北欧的丹麦举行的一次智力障碍者的家族联络聚会上提出了正常化(normalization)的理念,意思是在社区生活中使智力障碍者享有和普通人一样的生活。由于以前让障碍者进入医疗康复设施的形式,阻碍了他们与普通人之间的联系,限制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他们与普通人和社会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所以在1981的国际障碍者年时,联合国提倡将“normalization”作为现代福祉的基本理念加以提倡。

(一)Normalization理念

“normalization”在英文中是正常化或是正规化的意思。作为现代康复医学的基本理念,可以理解为让障碍者享有和普通人一样的正常化的生活。所谓正常化生活就是让障碍者像普通人一样生活和工作,而不能将障碍者看作特殊团体,造成他们孤立于社会生活之外。障碍者只不过是在不同的方面具有一些困难的一般人,有着和普通人一样的各种各样的需求,因此障碍者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根据自己的技能,参与家庭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活动,付出自己的劳动,为家庭和社会努力做出贡献,得到家庭和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是障碍者应该享有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正常化理念的不断普及和推广,在康复技术比较成熟,发展比较快的国家,都在为障碍者走出设施、回归家庭和社会不断地努力,障碍者入住设施时间不断地减少,就业人数不断增加。作业治疗师为了使障碍者能够回归家庭和社会,不断地开发和利用新的技术和理论,弥补障碍者在就业能力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并为他们在一般职场就业提供适当的援助,使障碍者提高了生活质量的同时,职业关联活动这一门科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飞速的发展。

(二)障碍者就业的意义

一个人,不管他是否具有障碍,从事就业活动的效果都是一样的,一个是使社会资源丰富充足,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另一个是随着社会需求的满足,个人也会得到相应的报酬,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增强了自己的满足感。所以作为障碍者,其就业的意义和普通人相同,既能满足个人的需求,又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在第一节中我们介绍了职业的定义,了解了职业最基本的3个条件,即个人技能的发挥,具有一定社会性的作用,为了维持生活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近年来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职业不再只是谋求高额的报酬,更多的是谋求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也就是职业的倾向,也可以认为是兴趣对于人类最终的就业活动和生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作业治疗师对障碍者职业活动进行的一系列重要的评价要点之一。通过职业活动,障碍者可以实际地感受到自己能力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感受到自己在社会中的存在感,体现出了自己的价值,满足了自己的自尊心。这些也可以说成是自我性的效果,属于主观性的感觉。所以通过职业活动,障碍者得到了自我实现的机会,提高了障碍者对自己能力的判断能力,使其能够肯定自我能力和效果,最终使自己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从更实际的角度出发,障碍者通过职业活动得到报酬既减轻了家庭的生活负担,也减轻了社会性的负担。

(三)障碍者的职业生涯发育

通过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我们知道了人类的需求是由低到高发展,并具有一定层次。不管从事就业活动的人是否具有障碍,也不管障碍的轻重程度,通过就业就会有实现自我的机会,并通过在所属职场的就业活动,障碍者自身的需求会得到满足并得到一定的报酬,由此使生理性的需求和安全性的需求有了得到满足的机会。在这一需求层面上,障碍者和普通人一样,有维持自己生命和生活的权利的需求。只有基础性的需求得到了满足,才有可能刺激自己,产生改善自己生活状态,提高生存质量,追求自我实现的目标。障碍者同样在自己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会更积极地放远自己的目标,从而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所以舒伯的职业生涯彩虹理论适用于包括障碍者在内的所有人。人类在职业生涯发育的各个阶段,通过就业活动担当这各种各样的责任,发挥着作为家庭和社会的一员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最主要的任务是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术、掌握新的技能和总结新的经验。许多障碍者在拥有障碍的同时并没有失去学习和生活的能力,新的知识和技术、能力和经验随着生涯发育过程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不断地改变着包括障碍者在内的所有的人对于各个职业生涯阶段的适应能力,刺激着人们包括障碍者在内产生更多的更高的需求,付出更多的努力。

从职业生涯发育学的观点看,人如果到了某个年龄,不能只是考虑他是否发挥了作为就业者的作用,而是要考虑在这个年龄是否掌握和具有了为了适应社会所需要和具备的技能、适应能力和态度。在进行就业的选择时,如果没有对各种各样就业的情报和自己的特性的理解,那么正确选择适当的就业是比较困难的。这些技能、适应能力以及态度的形成,是一个人从小在社会、家庭以及学校等环境内学习和体验的结果,再加上不同时期与不同的人的接触,培养出的感情以及经验的交流,会更加丰富人们的技能、适应能力,使人们就业的态度更为客观实际。这些在生涯发育的各个时期对每一个人都会形成较深远的影响,今后在就业生活、就业适应能力等社会技能的形成上将成为必不可少的影响因素和条件。所以作为就业者在生涯各个阶段是否能够发挥作用,应从发育学的角度出发,体验和学习能力是必须考虑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因素。其中障碍者的障碍程度在生涯发育过程中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障碍者和普通人在生涯发育过程中最根本的不同。具有障碍本身就是一种不同于普通人的体验,需要障碍者将自己的障碍作为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对生活和环境进行新的体验,掌握新的经验,形成不同于普通人的新的学习经验和技能。

(四)障碍对职业生涯形成的影响

障碍对障碍者职生涯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是由于获得经验的限制会影响到障碍者的自我决定能力和自我概念的形成,造成障碍者对自我效能(指个人对自己在特定情境中是否有能力去完成某个行为的期望,它包括两个成分,即结果预测和效能预期)评价的降低,自信心不足。第二是由于障碍造成的全面性影响,不仅仅是障碍者本人,还包括障碍者给家人以及社会带来的负担。

所谓自我决定能力是指关于经验选择的能力,是在充分认识个人需要和个人信息的基础上个体对行为做出的自由性的选择。自我决定能力可以引导人类从事感兴趣的、有益于能力发展的行为课题,是人类行为出现的内部动机。而自我概念是指个人对于自身存在的实际感受和体验通过本人的经验和反省以及他人的反馈不断加深对自己的了解。自我概念包括态度、情感、信仰以及价值观等构成,并将这些融入自己的经验和行为活动中,能够表现出自己的特殊习惯、能力、思想以及观点等。首先,相对于普通人障碍者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较少甚至可能没有经验,所以障碍者在自我决定能力和自我概念方面缺少确认机会,多数情况下不能够自己决定。到了职业探索和选择阶段会感觉到不适应。其次,障碍者长期以来受到家庭成员的过度照顾,形成比较强的依赖感,这也造成了障碍者缺少自我决定的成功体验,也缺少自我价值存在的体验,在选择职业时习惯性地产生依赖家人,不相信自己,避免自己独立做决定的现象。再次,来自于社会的偏见。所谓偏见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生活以及职业活动等各个方面对障碍者区别对待,甚至加以限制,阻碍了障碍者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致使障碍者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和经验减少,导致他们缺少成功的经验,不自信,容易否定自己。最终,障碍者自我概念形成异常,把握机遇选择职业时自我决定困难,就业成功率降低。

障碍对障碍者造成的全面性影响是指障碍者不同于普通人的职业生涯发育特性。一个人在没有障碍时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价值观去选择职业的,当成为障碍者时,必须修改以前的人生轨道,必须正视现实(自身障碍和社会环境等)选择职业,关于职业内容、职业场所以及人际关系等都要重新开始考虑。如果是先天就具有障碍的人或是智能障碍者,几乎全部都是由家属来决定选择职业,这类障碍者本身自我决定意识就比较弱,导致自我概念发育不全。在职业适应方面,与障碍程度和工作完成能力相比,和同事及雇主的人际关系对于障碍者的职业适应程度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力。所谓人际关系使指在各种社会领域中,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建立起的心理上的联系,反映了在社会群体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干亲距离,对于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有着深远的影响。这里所指的人际关系是障碍者和普通同事的关系,以及障碍者与职场领导的关系。如果职场的同事和领导对障碍者存在偏见,障碍者在职场会很难得到周围同事和领导的关心和理解以及帮助,障碍者将很难适应职业和职场环境。当然通过对实际障碍进行评价,对康复医学进展乐观性的考虑,以及准确的推测障碍者恢复职业的可能性,也有障碍者对恢复自己的职业抱有很大的希望,这类障碍者一般自我决定能力和心理适应能力比较强,自我概念明确,在职业康复过程中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另外,我们在前面介绍了关于职业中的个人特性,在对障碍者进行职业评价,决定具体帮助支援内容时,关于帮助支援的重要性必须详细说明。在图1-4个人职业特征层次特点图中,社会生活适应行为和基本适应技能中的条件和因素不成熟或是不充分是障碍者不适应就业场所生活的主要原因。这两方面能力的培养通过就业场所以及就业指导中心等机构进行后天性的教育比较困难,因为其中包括了障碍者的疾病和障碍的管理内容,所以必须由相关领域的各个部门一起系统地进行再教育、管理、调整甚至是强化训练,才能够具备就业的条件。

(五)Empowerment和recovery的意义

“Empowerment”一词是在美国最先用于精神障碍作业治疗的专业词汇,近年来备受瞩目。它的大意是障碍者根据自己的意志,依靠自己的力量和智慧解决问题,维持自己的家庭和社会生活。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障碍者和学者发现,通过就业活动,障碍者会渐渐意识到自己的疾病和障碍,同时也会客观考虑自己现有的能力,创造出自己的社会生活方式,渐渐得以康复。许多实践证明,如果障碍者本人希望就业,在适合障碍者的兴趣、技能、经验以及职场的基础上,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这是就业本身的治疗性作用。

在英文中“recovery”是“恢复”和“重新获得”的意思。我们认为“重新获得”更能够体现康复医学的初衷,也就是不考虑障碍者的疾病是否能够治愈,让障碍者在拥有障碍的同时重新获得和普通人一样的生活和工作的能力。显然障碍者就业活动的意义和作用显示了“Empowerment”和“recovery”之间的联系。有时即使是只拥有短时间的就业活动,其经验对于障碍者来说也是比较难的自主性体验,和重新获得能力的尝试。

二、障碍者就业活动现状

(一)我国障碍者就业途径和现状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障碍者就业相对于普通人来讲仍处于弱势,即使各个国家为了障碍者就业出台了各种各样的相关政策。包括我国在内障碍者就业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形式是供养制度,是指由政府发给障碍者一定的障碍保障金,由政府出资将障碍者“养”起来。第二种形式是保护雇佣制,是根据障碍者的障碍程度和所具有的技术能力,为障碍者建立就业场所并加以保护,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助,必要时可以提供就业康复,使障碍者适应救治环境与就业活动。同时在税收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甚至是零税收。第三种形式是按比例就业制度,就是利用法律和行政措施强制企业或是事业单位雇用一定比例的障碍者,并与雇佣缴纳金措施和雇佣奖励措施相联系,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雇用相应比例的障碍者,根据执行状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处罚。第四种形式是平等就业制度,主要是以就业自立为目的,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让障碍者和普通人一样在各个就业领域享受同等的待遇,以同样条件就业,促进障碍者的就业和自立。以上四种途径描述了障碍者就业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过程,特别是平等就业制度,是当今世界康复治疗的最高境界,就是使障碍者和普通人一样平等享受社会生活。

我国障碍者的就业形式近年来变化比较快。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障碍者就业主要以保护雇佣制度为主,由政府出资建立福利企业,让障碍者集中就业。但是我国障碍者人数众多,保护雇佣制度难以使障碍者全部就业。所以之后,我国在巩固保护雇佣制度的同时,开始实施按比例就业措施,同时鼓励障碍者个体自愿组织就业。所以,目前我国障碍者的就业途径主要是保护性雇佣制度和按比例就业制度两种。

虽然我国现在对于障碍者在就业方面实施保护性雇佣制度和按比例就业制度,并鼓励障碍者个人自愿组织就业,但是我国障碍者就业人数比例并不高,就业质量和就业结构都不合理。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在我国长期以来障碍者都是出于被保护的弱势群体,不重视对障碍者进行知识教育和技能等就业性的培养,过度对障碍者进行保护,甚至障碍者自身的兴趣与需求并不被重视,使障碍者渐渐产生自卑和依赖性心理,以致于不愿意从事就业活动。二是社会支援体系不完善,为障碍者就业而建立的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甚至就业职场建设落后,就业资源稀少且不能共享,就业信息不通畅。在法律制度上也不够完善,导致障碍者就业困难,比如我国现在缺少对障碍者的就业能力评价体系、就业信息提供场所、就业技能培训的场所等等。三是从就业环境看,我国人口多,相对就业岗位少,由于障碍的原因,障碍者与普通人在就业竞争上本身就处于劣势,再加上对于障碍者的偏见与歧视,障碍者就业就更加困难。

(二)世界各国和地区障碍者就业活动的状况

1.美国障碍者的就业活动状况 美国是最早为退伍军人制定就业活动状况计划的国家。它的第一个国家养老基金建立于1776年,用于提供给那些在美国独立战争中致残而失去谋生能力的士兵和水手。美国南北战争后,国会采取了几项重大措施以扩大联邦政府职责范围,协助退伍军人达到经济自立,在其申请国内就业服务时给予优先。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联邦政府在退伍军人的就业活动状况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在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战争保险法》(War Risk Insurance Act)规定由联邦政府向因战争致残的军人提供终身的就业活动状况和训练。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量从战场上回国的伤残军人处于失业状态,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191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军人康复法》(The Soldiers’Rehabilitation Act)。这一法案要求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负责向任何有资格获得《战争保险法》补偿的退伍伤残军人提供就业活动状况服务。国会第一次承认联邦政府除了向伤残军人提供财政补偿外,对他们的损失还应当负有更多的责任。由于这一法案拒绝了与军队服役无关的障碍公民参加就业活动和训练,许多人质疑其公平性,从而引发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的结果使得1920年国会通过了《史密斯·费斯平民康复法》(Smith-Fess Civilian Rehabilitation Act),又称《职业康复法》(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ct)。这一法案要求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补助金,让更广泛的普通民众享有就业活动状况服务。政府补助金主要用于为障碍者提供职业咨询、训练、假肢安装和就业安置等。

《职业康复法》可以说是美国障碍者政策的基本大法,该法的颁布和实施确实为很多美国障碍者解决了生计问题。但是随着20世纪20~30年代社会保守主义的抬头和经济大萧条的来临,障碍者的就业活动状况和就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随着美国经济的重新复苏,就业活动状况服务和立法再次提到议事日程。为推动障碍者就业,美国政府以身作则,1936年通过的《蓝雪法案》(Randolph-Sheppard Act)法案规定,受过训练和持有执照的法定视力障碍者优先在联邦政府的建筑物内经营售货摊位。各州政府就业活动状况部门必须为申请合格的视力障碍者提供免费的培训和经营初期所需的资料,这个服务方案简称BEP(Business Enterprise Program)方案。这一法案的通过很快使得美国参加就业活动状况和就业的视力障碍者人数激增,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效仿。

《职业康复法》自1920年颁布后,先后历经了1943年、1954年、1965年和1973年四次修改。在这一法案的推动下,障碍者的医疗保健、教育、就业等权利逐步得到改善,服务的对象也逐步从身体障碍者扩大到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和毒品酒精依赖者,以及其他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群体。随着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该法案还增加了反对种族歧视和反对歧视障碍者的内容。

1973年,美国国会对《职业康复法》进行再次修订时,将其更名为《康复法》(The rehabilitation Act)。1977年该法案增加的第504条款规定:“凡是在财政上得到联邦政府补助的机构,或是由联邦政府协助的计划及各项活动中,对于障碍者不得因障碍而剥夺其权益,或拒绝其参与。”这就是著名的“机会均等条款”。这一法案强调的重点,已由过去消极地“照顾”和“支持”障碍者转变为积极地保障障碍者在就业方面的机会与权利。《康复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奠定了美国以保障“障碍者权利”为基础的残障政策。

到了199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障碍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它由《康复法》中的第504条款发展而来。法案中规定:雇用15名员工以上的公司在招工时,不得以身体的理由拒绝有任职资格的障碍者就业。在雇用障碍员工后,雇主有义务为其在工作内容与流程、工作场所及器具设备上做合理的调整,并在升迁、薪金、职业训练及解雇程序上不得加以歧视。这些规定是硬性的,没有通融余地,因而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该法案将禁止歧视障碍者就业的对象,从接受政府补助的机构扩大到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所有机构。

制定ADA的目的不是将照顾障碍者的责任推给雇主,或变相规定雇主付给其工资,而是在障碍者的能力与就业要求之间找到结合点,并通过加强训练障碍者的就业能力,调整其工作环境,或加强辅助技术,使他们能胜任工作。ADA延续了1973年《康复法》的精神,通过消除社会大众对障碍者的歧视,鼓励社会各界为障碍者提供就业机会和改善公共设施的方式,把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和权利交给障碍者。ADA除了在就业方面确保障碍者和健全人拥有同样被雇用的权利外,还保证他们在求学、公共设施、交通、通信服务、休闲等所有社会活动领域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因而,这部法律被视作美国保障障碍者基本权利的宪法,任何其他法案如果与这部法律的精神、规定相违背或不一致,必须以ADA为最后的判准依据。

那些受益于ADA的障碍者认为这项法律的意义并非在于表达社会对障碍者的同情,更重要的是它赋予了障碍者自决、自立的权利和机会。这一法案颁布后,深深地影响了其他发达国家,各国也纷纷检讨本国的障碍者政策,并效仿出台类似的法律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美国国会再次通过《康复法》第508条款,要求政府部门应确保所有电子和信息技术能够让受雇于政府或一般公立机构的障碍者使用。为保证障碍者使用信息技术的机会和权利,同年颁布的《辅助技术法》(Assistive Technology Act)规定,美国各州帮助障碍者提高使用辅助技术的能力,同时联邦政府投资研发障碍者使用的信息产品,并对障碍者购买这类产品和接受服务给予补助。这些法案的颁布保障了包括视力障碍者在内的所有障碍者,能够和普通人一样享有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便利。

美国障碍者法律和政策制定的核心在于,通过消除社会环境和公众态度的障碍,让障碍者有自我决定、自我依靠和自我实现的能力,并通过有尊严的独立生活和工作融入到主流社会中。这些法律政策体现了美国人信仰自由、平等和个人主义的所谓“拓荒者精神”,推崇依靠先进的专业技术,保障障碍者享有和普通人相同的人权,而不是直接给予其福利照顾。有人把美国这种依靠先进的康复技术,使障碍者“从税金照顾者变为支付税金者”的康复模式称为“技术康复模式”。

2.欧洲障碍者的就业活动状况 20世纪30~40年代,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和《贝弗里奇报告》的福利国家思想对西方经济理论界和英国政府产生了巨大影响。正是在这两大理论基础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的英国政府颁布了涉及有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的社会保障立法,建立了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得英国被称为第一个“福利国家”。此后,许多欧洲国家,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效仿,并建立起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障碍者的康复和就业也无一例外地成为这些国家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利国家强调通过增加障碍者的收入、改善住宅和社区服务等福利措施保障障碍者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因此,欧洲国家实行的康复模式被称为“福利型康复模式”。英国和北欧五国是最典型的例子。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英国就业活动状况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多数欧洲国家陆续开始建立就业活动状况制度和政策。最早的服务对象同样也是退伍伤残军人,而将障碍平民纳入到就业活动状况服务中多是在二战之后。

英国最早的职业康复法规是1944年颁布的《障碍者(就业)法》(The Disabled Persons (Employment)Acts,DPA)。这部法律建立了英国障碍者的注册登记制度,帮助障碍者通过评估、康复和职业训练获得工作机会。该法案规定20人以上的企业和机构,有义务雇用至少3%注册的障碍者。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雇主在招收员工时必须优先考虑求职的障碍者。该法案还规定某些特定职业,如电梯工和露天停车场管理员必须由障碍者担任(即“保留就业制度”)。为此,英国政府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特殊的就业安置服务机构,机构内的就业安置员为登记在册的障碍者提供个别服务,包括监控空缺职位,帮助障碍者找到工作,追踪了解障碍者与雇主在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协助处理。

定额雇佣制度帮助英国政府安置了从二战战场回来的伤残军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战后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推动了经济复苏。但由于对未达到规定雇用比例的雇主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造成一部分雇主拒不履行定额雇用障碍者的义务;另一方面,由于英国的福利政策对障碍者的相关补贴高于其基本工资,障碍者因担心就业后收入反而降低,而缺少就业意愿,造成障碍者雇用比例逐年下降。据公共就业委员会(House of Commons Employment Committee)1994年的统计,英国达到3%法定雇用比例企业的百分比,从1961年的61%减少到1985年的28%,1993年到19%。从平均障碍者雇用比例来说,英国自从1961年后就未再达到3%,1975年降到2%,1993年降到0.7%。很明显,英国的定额雇佣制度在推动障碍者就业上做得并不成功。从1973年到1991年间,四届政府曾建议修订或废止这项制度,但由于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和障碍者游说团的压力,修订案或废止条令始终得不到议会通过。

针对DPA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定额雇佣、障碍者注册登记制度,以及保留就业制度。定额雇佣制度被经济学家看作是政府对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不应有的干涉,是与自由经济政策不一致的,而且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政府应尽可能少地干预经济和劳动力市场。障碍者权利组织认为,定额雇佣制度是一种潜在的正面歧视的做法,它强调的是劝说和保护障碍者就业,而不是强调障碍者拥有就业的权利。障碍者注册登记制度则意味着某种标签和特权,障碍者组织反对这种外界的专业人士根据医学诊断给出的障碍标签。而保留就业制度,更是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可能暗示障碍者只能从事低薪的、低技能的和地位低下的就业岗位。英国障碍者组织委员会(BCODP)认为,障碍应该被视为“由于物理性或社会性障碍,使得与其他人平等参与社会主流生活的机会丧失或受到限制”。如果克服了偏见和歧视,多数障碍者能够在与健全人的竞争中实现充分的就业。改善障碍者就业最好的方式是使雇主认识到障碍者的工作能力。

在认识到这些新的观点和理念后,1995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反障碍歧视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DDA),该法案保障障碍者免受与就业、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交通以及教育有关的歧视。DDA同时废止了DPA中有关障碍者登记、定额雇佣和保留就业的条款。法案中明确规定,有20人和20人以上的公司的雇主有义务采取“逐步合理的”措施改善其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以适应障碍者就业,不得对障碍者在任用、工作及解雇等方面给予歧视。

DDA的制定在英国障碍者政策中是个重要的分水岭。此法案的主要立法精神是保障障碍者的公民权,它通过引入障碍者反歧视的法律保障,来促使障碍者就业,而无需法律的“大棒”加财政上的“胡萝卜”。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通过法律的干预,消除社会性障碍与歧视,为障碍者创造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降低社会对障碍者的排斥,增加其就业机会。

3.日本障碍者的就业活动状况 日本就业活动状况的理论与实践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20世纪50年代初期,日本的经济状况逐渐复苏,各类障碍者的康复问题就提到了议事日程上。这个时期,大批学者涌向欧美各国去学习康复理论及实践,他们学成回国后结合日本的国情开创了日本的医疗、职业、社会、教育等各项康复事业。直到今天,在日本的康复理论和实践中,欧美的色彩还十分浓厚。例如,在职业评价和智能评价中所使用的微塔法和韦氏成人智能诊断检查法等都是从美国学来改造成日本版的。

以与东京接界的琦玉县为例说明就业活动状况部门所进行的工作及设施情况。琦玉县,共有六百万人口。它所设的生活福利部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15岁以上就业人数的调查。②福利事业的收支情况。③给中老年人介绍工作。④及时掌握障碍者的求职情况和社会招工信息。⑤民间企业雇用障碍者的情况调查。⑥障碍者的生活环境、交通、住房等的调查。⑦公害、保险、预算、战伤人员、妇女保护的情况。⑧信访募捐、社会参与、母子家庭的情况。⑨各类障碍者就业设施情况等。琦玉县各类障碍者的设施情况:保护设施6处,老人福利设施162处,肢体伤残生活能力训练设施28处,精神病康复设施44处,妇女保护设施1处,母子设施3处,儿童福利设施899处,其他福利设施68处,设施总数1211处,其中公立799处,私立412处,工作人员92986人。

在日本,肢残和聋哑人就业已不成问题,盲人和精神障碍者就业困难较大。以障碍者职业训练学校的入学资格或《日本障碍者就业促进法》的形式决定就业活动状况的对象,同时根据各种有关的具体制度去决定。现在,正在开发盲人就业的新领域和探索促进精神障碍者就业的新方法。

关于精神障碍者,也有一部分包括在就业活动状况的范围内,但比较其他国家包括精神病、癫痫以及社会行为障碍者,其范围就受到限制了。从就业的可能性看,规定就业活动状况范围的尺度也不如其他国家明确。

在日本就业活动状况经历了从模仿到创新的过程,现在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适合日本国情的就业活动状况的完整体系。日本对于就业活动状况的理解有几点是值得注意的:①就业活动状况是病情稳定以后才开始的。②就业活动状况中最重要的是帮助障碍者就业。③本人要有就业欲望。

4.我国香港地区的障碍者就业活动状况 在就业活动状况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全面参与及机会均等。就此,为障碍者提供的职业训练,目的是协助他们获取切合市场需要的工作技能,并寻找与他们能力相符的合适工作,促进他们融入社会。

职业训练课程,既要顾及受训者的障碍情况,也要配合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趋势和就业活动状况的持续发展方向,推动障碍者就业,通过职业训练发展他们的才干和潜能,强化他们的独立生活技能,并通过社会各界的协作,为他们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和环境。

香港作业治疗师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居住于社区及安老院的老年人和照顾者。作业治疗师通常采用培训及支持照顾者的模式,传授有关的知识及技能,从而有效改善其照顾老年人的能力。作业治疗师近年在推广照顾老年痴呆症方面的工作便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根据老年人健康服务调查获悉,居住于安老院的老年人之中,约有1/4患有不同程度的老年痴呆症。老年痴呆症衍生的问题,包括认知障碍、行为问题、丧失独立生活技巧及缺乏参与社交活动的动机等,导致老年人生活素质下降,也加重了照顾者的压力和负担。因此,作业治疗师为安老院的护理者安排特定的培训,通过讲座、示范及持续支持,积极鼓励安老院举办有意义的活动,以加强老年人的认知能力,并设立清晰的活动记录,以方便检讨和改进。此外,职业治疗师亦为有需要的安老院安排环境评估服务,使老年人能够在更安全,更合适的环境中安享晚年。

在老年人健康中心,作业治疗师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个别辅导及评估,也通过健康教育活动推广健康知识,例如:慢性关节炎小组、生活重整工作坊、预防跌倒小组等,以协助老年人改善自己的健康。

(孙知寒 顾越 吴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