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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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与环境问题

一、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一般按照环境的主体、环境的要素、环境的范围和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进行分类。从环境的形成要素进行分类,可将环境分为自然形成的环境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环境;从环境的不同主体进行分类,可将环境分为人类环境和生物环境;从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或者环境的功能进行分类,可将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各种分类都是相对的,它们之间均存在相互交叉之处,故不应加以绝对划分。

二、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及其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环境问题的产生,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是自然原因,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泥石流、洪水泛滥、干旱等自然灾害。

其二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如人们过度砍伐森林造成水土流失,排放污水造成水体污染等。

环境法学研究的主要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

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有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人们对环境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现象,即由于毁林开荒、过度放牧、掠夺性捕捞、不合理灌溉、不适当的水利工程、过量抽取地下液体和破坏性采掘。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