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 THREE
导读
在第三卷的前半部分,亚里士多德分析了城邦、政体、公民各自的概念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在后半部分中则列举了各种不同的政体以及点评了其各自的优劣。
城邦是由参与政体的公民组成的,公民参与政体意味着他们担任着城邦中无定期的官职,也就是说,公民就是在城邦中有权进行自我统治的人。而谁有权进行统治的问题则决定了一个城邦属于何种政体。因而城邦、公民、政体这三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某种意义上,城邦的同一可以归结为政体的同一。而政体则基于公民对于“谁有权进行统治”这一问题的理解。政体其实就是城邦对于官职尤其是最高官职的安排。谁应当统治,谁应当被统治,实际上是一个平等的问题。不同的政体有着对于平等的不同的理解和标准。一个城邦也就是一群对平等有着共同理解的人、公民所组成的共同体。人是政治的动物实际上也就是指人是一种天生就愿意对平等问题进行思考、讨论的动物。又由于对于平等的理解可能有对有错、有好有坏,所以亚里士多德又提醒我们注意一个好公民并不见得等同于一个好人。因为公民的好坏要由其所在的政体决定,而政体本身也有可能是坏的。只有在最好的政体中,好公民才会等同于好人。
然后,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的类型进行了划分。按照人数多少的标准以及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进行统治的标准,政体可划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前三者是正当的政体,这三种政体都是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而后三种政体则分别是前三者各自的堕落形式,是一种出于私人利益的统治。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都是一人的统治,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是少数人的统治,共和政体和平民政体则是多数人的统治。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划分的标准,实际上是富人统治还是穷人统治,只不过是因为大部分城邦中富人都只是少数,而穷人是大多数,所以才显现得像是以统治人数的多少划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因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富与贫,才是划分政体的最主要标准,而这里的富与贫实际上不仅可以理解为财产上的多少,也可以理解为任意一种资质上(如德性)的充足与缺乏。其次,共和政体(politeia)与政体(politeia)实际上是共用的一个单词。Politeia是一个双关语。共和政体某种意义上才是最典型的政体所是的样子。因为既然政体的本来就是取决于公民们对于平等的共同理解,那么不论是任何一种类型的政体,只要是包含了公民的认同,那么不管统治人数的多寡还是富贫,都可以称之为共和政体,也就是政体(politeia)。如果这种公民的共同理解可以被称作为一种政治之善的话,那么城邦的目的也自然就是追求这种政治之善。
接下来,亚里士多德自然而然地就开始讨论这种政治之善、平等的含义。平等意味着给予与自己平等地位的人以平等对待,给予与自己不平等地位的人以不平等对待。这样的一种状态也就是公平。但是,由于平等具有不同的标准以及人们总是在自己事务上的糟糕判断者,这两个因素决定了人们总是过高地估计自己的地位,人们都想根据对于自己有利的标准来决定什么是平等。比如说富人想以财富的多少来作为平等的标准,而穷人则想以出身自由来作为平等的标准。
这样一来,平等这个标准实际上就是模糊的。任何一种平等的具体标准都有其有道理之处,但也有不合理之处。以富与穷这个根本标准为例,各自都有其问题。穷人的统治,由于其贫穷而缺乏教育与闲暇,可能成为暴民的统治。而富人的统治关键的问题是这种“富”的标准只是一种数量上相对的,少数的富裕者在总量上可能比不上大多数贫穷者的总和。不论是财产、德性还是荣誉上都是如此。事实上,这种富与贫的政体划分的根本标准,是建立在一种对于平等地位、政治资格的斤斤计较、计算之上的,而这种计算会毁灭任何一个政体的稳定性。因为城邦中的任何一拨人都可以组合起来成为一个集团,形成一种相对于其他人的“富”,从而要求本集团的统治权力。而这样的集团可以有数十上百个。
如此看来,最好的政体就是由一个各种资质上都远超于其余人总和的几乎是半神的人的君主统治。他不需要和任何人组成集团来形成相对优势,其余的人无论组成如何的集团也威胁不到他的地位。但是这种近乎于神的人的统治,似乎只存在于想象中。政治如果被定义为自由人之间的统治的话,那么这种人的出现实际上就是破坏了政治的根本基础。于是人们为了城邦集体的利益会流放这种人,亚里士多德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支持这种做法的。
最后,亚里士多德分析起了君主制。他认为君主制相对于法治来说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君主无法像法律那样摆脱激情对自己的统治。法律最重要的意义是它是一种远离激情的理性,它尤其可以克服那种政治上的激情。城邦源自于人们对于公正的探索,但是这种探索也应该受到节制,不可被激情引向极端,不然的话城邦总是会被不断的冲突与内乱所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