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开放时期的企业登记管理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经济领域,中央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积极稳妥地进行城乡经济体制改革。这些重大决策的贯彻与落实,使中断十余年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并在改革开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全面普查登记
“文化大革命”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极大破坏。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央及时对国民经济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为贯彻中共中央的八字方针,为国民经济调整提供准确翔实的数据资料,需要对全国工商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登记。因此,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四种特种行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并按照1962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这四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了登记发照工作,有效维护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1.工业普查登记
1979年12月26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要求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登记,以便摸清工业企业的底数和现状,为工业调整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当时普查登记的范围是按照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划分的,例如“一、二轻工业部门和其他工业部门所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城镇街道和农村社队办的工业企业”的划分就体现了极强的隶属关系的特点。
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总额、职工人数、生产能力、主要产品产量和销售量、主要原材料和动力燃料消耗量、盈亏及三废治理等项目。
1979年年底开始的这次工业普查登记,全国共发放填写了59万多份工业企业普查登记表,至1981年上半年完成了工业企业普查登记任务。工业企业总数596517户;资金总额38820497万元;职工总数59291731人。其中,赢利企业总数528561户,亏损企业总数50643户。通过这次全国性的工业企业普查登记,摸清了全国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基本数字,既为我国工业的全面调整提供了准确翔实的数据资料,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工业企业档案(当时称经济户口)和建立日常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
2.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企业的全面登记
1981年6月20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国商业、饮食、服务、交通运输四个行业的企业进行全面登记。
截止到1981年6月,全国共有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下同)企业1925521户,其中:商业企业总数1519508户,饮食业企业总数186275户,服务业企业总数219738户;资金总额11639505万元,从业人数16063439人;亏损企业总数52401户。交通运输业企业共有(包括分支机构)61328户,资金总额1982887万元,从业人数4479975人,亏损户数5129户。
通过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企业的全面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摸清了企业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在这一基础上,取缔了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和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调整和发展了一大批商业、服务业网点。
应当指出的是,这次商业普查登记是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的,因而存在对商业企业经营范围限制过死,不允许跨行业经营的问题。
(二)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登记法规建设
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这一时期我国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给企业扩权让利。中央认识到,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陷,就是权力过于集中,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让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至此,上自中央,下至各地方均颁布了一系列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政策、措施和法律。为确立工商企业的合法地位,保障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印发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其中《条例》共22条,《施行细则》共36条。
1982年颁布的《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是在1962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新情况制定的。它与《试行办法》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登记的行业范围扩大了。《试行办法》规定,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不在企业登记范围之内。而《条例》规定,一切工商企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铁道、民航、邮电部门和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都要办理登记。同时《施行细则》还规定,国防工业企业从事军用产品生产的暂不办理登记,但兼有民用产品生产的,其民用产品生产部分,应当办理登记。企业登记管理范围的扩大,体现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二,登记的起点提前到了筹建登记。《试行办法》只规定工商企业从开业才开始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筹建中不办理登记。而《条例》规定从筹建开始,就要申请登记,领取筹建许可证。这首先是因为企业在筹建过程中要同各部门和企业发生横向经济往来,有其权利和义务,需要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其次也是为了加强宏观控制,维护国家计划,防止盲目建厂,重复生产;最后,筹建登记也是为保证企业在筹建中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法规。
第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直接查处权。企业违反登记法规,《试行办法》规定,需报经县、市人民委员会同意后,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处罚。而《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其银行账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处分”。这对于提高登记法规的严肃性,保证登记法规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对登记机关增加了约束性条款。《条例》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工商企业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施行细则》规定:“被处罚的企业,自接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此外,《条例》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而在1962年的《试行办法》中则缺乏这方面的规定。
(三)两次清理整顿公司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公司也得到迅猛发展,但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尚处于初级阶段及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从而出现了两次“公司热”及随后对公司的清理和整顿。
1.“公司热”中存在的问题
1984年下半年开始,在经济领域出现了一股公司热。其特点一是党政机关经商办公司和党政机关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在公司兼职任职多;二是流通领域和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及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公司多。
“公司热”中暴露的主要问题为:第一,一些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利用机关的权力和干部的关系经商办企业,为权钱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第二,有些公司政企不分,既有行政权,又从事经营活动,其中一些公司利用立项审批、物资调拨、资金分配等行政权力经商,有的加价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既妨碍了国家价格体制的改革,又牟取暴利,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第三,一些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四无公司”(指无资金、无固定场所、无固定人员、无固定经营范围)专搞买空卖空活动,利用假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第四,一些流通领域的公司从事违法经营,有的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增加了流通环节,层层抬高了价格,有的炒买炒卖外汇,甚至倒卖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牟取暴利。
2.第一次清理整顿公司
针对“公司热”中所暴露的上述问题,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整顿“公司”、“中心”企业的意见》,各地根据中央指示,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理整顿。1985年8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并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在全国各地深入展开。
这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强调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有从事经营的公司,其财务必须与主管部门脱钩,并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已在企业兼职或任职的干部,必须辞去一头的职务。
查处中对于谎报财产,实际上没有资金的公司令其停办,收回营业执照。对于实有资金少于注册资金的,限期补齐或调整注册资金。对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与其注册资金不相适应的公司,则根据其现有资金,重新核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于既没有资金、经营场地和设备,又无固定的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公司,吊销其营业执照。
1985年第四季度,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在全国全面铺开,至1986年年底,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基本结束。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年底统计:全国共有公司328893户,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292868户,经过清理整顿,符合公司开办条件、予以保留的有120880户,占41.3%;经营活动基本合法,但不符合公司开办条件,整顿后改为一般企业的有69733户,占23.8%;因经营亏损或无力经营而申请歇业的有54202户,占18.5%;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26659户,占9.1%,继续清理的21394户,占7.3%。
通过清理整顿,对党政机关办的企业亦作了处理。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年底统计:全国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办的企业共有27000多户,党政干部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共有67000多人。经过清理整顿,有8741户歇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约占总数的32.4%。有15096户同机关“脱钩”或移交,按照政策规定允许办企业的,约占总数的55.9%。其后继续清理的有2493户,约占总数的9.2%;党政干部参与经商办企业的67000多人中,有90%返回机关工作或辞去行政职务;机关干部投资办企业和入股分红问题基本清理完毕,不再分红;有严重违法经营活动的企业立案审查,处理626户,约占企业总数的2.3%。
第一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结束后,流通领域的混乱状况基本上得到遏制,社会经济秩序初步得到改观。但是由于全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公司立法,公司的组织结构与治理结构仍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因此,第一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结束后,一股新的“公司热”又在悄然形成。
3.第二次清理整顿公司
1987年下半年以后,各类公司又迅速增多,出现了新一轮“公司热”。其特点与存在的问题与第一次公司热基本相同,特别是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违法问题严重。在这种形势下,1988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开始。《决定》指出,通过清理整顿,主要解决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促其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第二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结束后,全国共撤并公司105137个,占原有公司总数的35.2%,其中撤并流通领域的公司73362个,占撤并公司总数的69.8%。党政机关办公司撤并了11284个,占这类公司的78.3%,其余改变隶属关系,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在公司任职、兼职的党政干部,已辞去一头职务的有41243人,占这类干部的97%。另外,全国范围内还查处了清理整顿公司中的案件89637件。
两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是这一时期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重点,通过清理和整顿,遏制了流通领域的混乱局面,维护了经济秩序。
回顾改革开放初期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可以总结出如下特点:1977年至1982年,我国正处于“文化大革命”后的经济全面恢复时期。为配合国民经济调整,对全国工商业企业进行了全面普查登记。1982年国民经济恢复后,我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商品经济飞速发展时期,同时也是初步建立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时期。1982年国家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初步建立起我国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框架。但这时《民法》尚未颁布,企业登记仍属于营业登记。1985年以后,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公司作为商品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组织形式也得到迅猛发展,同时存在许多问题急需规范。两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暴露出我国法制的相对滞后,急需建立健全我国的企业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