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产业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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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业法与国家的经济职能

(一)克服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

现代经济的增长主要是通过产业的发展来实现的,而产业的发展是一个以产业结构与产业组织为主要形式的一系列矛盾的不断克服过程。由于市场调节机制是通过市场主体对价格信号的把握来实现的,因而它具有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它对产业发展矛盾的解决具有不彻底性,由此引发的矛盾日益积累,最终只能通过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来解决。经济危机的灾难性发作使人们自然而然地把目光投向了政府的公共职能,希望政府能运用其公共权力,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以克服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但是富有指导性的政府调控作为经济运行的一种内在力量,其自身客观存在的一系列诸如行为目标的偏差、效率、信息、外部性等缺点又警示人们它必须是一种有法律制约的调节机制,以保障国家对产业发展实行更加理性化的调控。

(二)国家经济职能与法律同步演变

国家对产业的调节是国家经济职能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和部分。产业法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国家的职能紧密联系在一起,市场演变引起国家经济职能变化,并进而导致产业法的出现。产业法的产生过程体现了市场及其调节机制、国家经济职能与法律同步演变规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在其发展过程中主要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相应的经济调节机制基本上是市场调节一元化模式,民商法是其主要的法律保障;第二个阶段是社会化市场,与此对应的经济调节机制是国家调节机制的出现并协调同市场调节机制相结合的二元化模式,除了发挥民商法的基础性调节外,经济法是国家调节机制的主要法律保障;第三个阶段是国际化市场阶段,当前各国市场和经济日益国际化,由于作为基础性调节的市场机制存在固有缺陷,加之来自于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仍然受到各自国家的管理和调节,因此,国际市场迫切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新型调节机制,借以协调各国的国家调节,并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不足。这种调节机制即为国际性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经济总体上的协调、稳定和发展,相应的经济调节机制是国际调节出现并同前两种机制相结合的三元化调节模式,其对应的法律除了民商法、经济法以外,还应重视运用国际经济法来保护本国的利益。

这三种模式在各国出现的时间并不相同,它是由一国市场发展的阶段所决定的。在市场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伴随其中的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不断深化,在此过程中,呈现出市场发展、调节机制的多元化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9]人类社会发展本来就遵循一些基本的共同规律,都在朝着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先后实行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都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实行一定的国家调节,这些都决定着各国经济法在许多制度和规定上有一些共同点,并不断互相吸收和借鉴。[10]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国家突破传统的职能,担负起调节经济的重任,是国家在担负一种新的社会公共职能,反映了国家职能社会化的趋势。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国家对于社会经济基本采取了自由放任态度和政策,当时国家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政治方面。随着生产的社会化,自由导致垄断,垄断导致经济危机等一系列经济问题的发生,出现社会矛盾加剧、社会秩序动荡、政局不稳等各种严重问题。经济危机周期性地发生,使人们意识到市场调节的不足,在此种背景下,国家调节作为一种新的经济调节机制出现了,同时也体现了国家职能的扩张。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律保障和规范,有着不同于民商法和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特有的功能和使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生产社会化导致公共经济管理成为一国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者,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促进一国经济发展的重任。[11]产业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视国家运用经济权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国家的经济职能及经济法的发展中也日益体现其重要性。

产业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鲜明地体现其基本理念是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的经济职能,综合利用多种政策和手段对不同的产业部门和地区产业的发展进行有区别的调控,以此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益,克服市场机制不能克服的经济运行中的不协调因素,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