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与康复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关于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供给的理想与现实路径选择

崔 杰[1]

摘要:刑事执行是伴随着刑罚的存在而存在的,但刑事执行同时又是实现国家刑罚目的的根本保证,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鉴于刑事执行的重要性,刑事执行法应当成为与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并列的刑事基本法,共同组成我国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供给相对滞后,难以回应社会公众对于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然而由于法律传统、司法实践等诸多原因,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制定刑事执行法典的条件。在刑事执行法律体系的构建上,应更多关注现实进程和焦点问题,而不是赋予其过于理想的色彩。为此,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供给应当采取“分阶段、有重点”的步骤。在初步构建以监狱法和社区矫正法为主体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强刑事执行一体化的研究与实践,逐步统一刑事执行主体,剥离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执行的内容,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为我国刑事执行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关键词:刑事执行 制度供给 刑事执行法典 一体化

2011年伊始,“牛玉强”这个名字一时之间在国内广为传播,尤其是在被传媒冠以所谓《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的称号,更是广泛吸引了社会公众的眼球,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个典型的刑事执行案件却被有意无意地淡化了刑事执行的色彩,其题中应有的刑罚执行变更(保外就医)的条件、程序、监督、管理等一系列问题鲜见于公开的讨论。[2]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而言,这起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理论研究和制度供给实践对刑事执行关注明显不足的缺陷。

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事执行。从刑事一体化的视野来看,缺少了执行的侦查、起诉、审判是不完整的刑事活动,经过制刑、求刑、量刑诸环节也并不能当然达至刑罚的实现。与刑罚的观念形态、规范形态、宣告形态相比,刑事执行作为刑罚的实践形态,其在实现刑罚目的、维护法治尊严、保障人权、体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关键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当前我国仍处于犯罪高发时期,2010年全国监狱在押罪犯已达165万余人,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刑事执行的研究和实践,对于充分发挥刑事执行预防和矫正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更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尽管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学界就有人建议进行专门、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而我国刑事执行立法的重要里程碑——监狱法也在1994年就已颁布实施,但目前刑事执行制度供给的滞后状况仍是困扰我国刑事执行发展的一大瓶颈。尤其是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进步,对刑事执行法治化、社会化、科学化等要求越来越高,各种矛盾也越发显得突出。同时,刑事执行的制度设计如何回应公众对于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呼声,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也是摆在刑事执行制度供给面前的重要课题。

随着我国刑事执行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丰富,特别是2003年开始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中已正式确立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供给的发展拓展了更为广阔的空间。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范围内犯罪非刑罚化、刑罚非监禁化等趋势,又为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供给提供了新的视角。而越来越多的国家也注意摆脱监狱立法的局限,从刑事执行一体化的角度保持刑事执行立法的统一和完整,为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供给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本文试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明确刑事执行的独立价值和地位,针对我国刑事执行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笔者司法实践经验,研究我国刑事执行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并将之置于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提出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供给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