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条文解读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对保证道路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道路交通信号的作用是对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科学地分配通行权,使之有秩序地顺利通行。道路交通标志是管理道路交通非常重要的措施。道路交通标志体现了道路交通法规的效力,用简明的文字、符号明确道路交通规范;调节了交通流量,有效地疏导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预示道路状况,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节省能源,降低公害,美化路容,有人将之称为道路语言。道路交通标线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具有如此重要作用,必须加强保护,并且只能统一设置,禁止移动、占用、损毁。因此,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本条第2款对在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种有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等行为提出了有关要求:一是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具体多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是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影响其发挥正常作用。三是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对这些要求必须遵守。
【以案说法7】董某驾驶轿车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将推自行车横过路口的刘某撞伤。刘某称,董某理应减速慢行、注意避让,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经查,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事发路口的绿化带设置过高影响安全视距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在本案中,园林管理处对事发路口的绿化带疏于管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联参见
《公路法》第52-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