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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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释 义】

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是政府对发展博物馆事业的重要激励措施之一,体现了政府的社会责任和价值取向。今天的博物馆愈益开放、民主和包容,其核心功能更加外化,社会角色更加积极,融入社会的速度更快。在新的形势之下,博物馆领域之内越来越多的敬业奉献、创新发展的博物馆机构和个人不断涌现。在博物馆行业之外,更多社会人士通过不同渠道,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关心、支持、帮助博物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随着国民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环境的不断优化、相关法律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博物馆正在成为社会各界热心投入的新领域。因此,政府在宏观层面建立一整套荣誉制度,并在博物馆试点并推广最佳的奖励做法已具备比较成熟的条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这次《博物馆条例》作了衔接性规定。

本条所指的表彰和奖励,在政府层面上可参照现行的行政奖励制度。奖励的对象既可以是优秀的博物馆机构,也可以是杰出的博物馆管理者、研究者、服务者;既可以是为博物馆提供重要有形资源的机构、组织、企业、个人,也可以是以时间、智力、服务等方式为博物馆做出重要贡献的志愿组织和社会人士,以起到激励、引导的作用。博物馆机构的表彰和奖励制度设置和实现途径应该是多层次、多样化的。相关的表彰和奖励可有三种主要类型。一是以成就为导向的表彰奖励,主要用于奖励那些在博物馆某一专门学术或管理领域中具有极高价值的发明创造并具有广泛行业推广意义的集体或个人,引发榜样示范效应。二是以价值观为导向的表彰奖励,主要用于以表彰具有良好道德情操,在博物馆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以引导全社会对博物馆文化的认知和推广。三是以个案为导向的表彰奖励。这也是国外博物馆发达国家最常采用的褒奖形式,如表彰捐献重要藏品和为博物馆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这张褒奖的特点是规模大、规格高、影响远。在许多世界知名的博物馆,在不与博物馆公共机构的根本属性发生道德冲突前提下,为被褒奖者举办定制化的展览,为专题展览、展厅和公共设施冠名,设置荣誉墙等是非常普遍的。这些具体做法值得我国博物馆研究和借鉴。


[1]编者注:关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在《博物馆条例》将之明确规范统一称作“非国有博物馆”之前,曾被称为民办博物馆、私营博物馆等。为便于行文方便,本书中在引用以往文件时不再另做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