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是指利用一定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介绍所推销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活动。例如,介绍药品、医疗器械的名称、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内容的广告,介绍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的广告等。
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
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是通过作用于人体,达到预防、诊断、治疗的效果,这种效果都含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一方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自身存在不确定性。药品的作用机理十分复杂,一般都有一定范围的适应症、适用群体,也可能产生一定的毒副作用;有的药品短期效果好,但长期使用容易产生抗药性或者副作用。医疗器械除了产品本身性能和质量差异外,使用方法、操作技巧也会影响效果,使用不当也会引发副作用;影响医疗服务效果的因素则更多,药品、医疗器械的状况,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精神状态,医患关系,医疗环境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医疗效果和副作用。另一方面,使用者存在个体差异。由于不同患者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经济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样的症状,不同患者需要的检查水平、药物种类、药物剂量、医疗手段等可能存在差异;同样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用于不同患者身上,效果和副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充分考虑这种差异性、不确定性。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出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包治百病”“药到病除”“根治”“一个疗程见效”“无效退款”“绝对安全”“无任何副作用”等,是违反科学规律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所谓的治愈率、有效率,一般是根据某些医疗机构、过往某一段时期内、经抽样选中的病例的统计得出的结果,这种结果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所有时期、所有使用者。特别是对个别患者而言,这些数据并无实际意义,且容易造成误导。因此广告法明确予以禁止。
3.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适用于不同的病症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应当对症使用,不具有可比性,不宜进行比较;适用于相同病症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也需要根据使用者个体的各方面情况合理选择,或者综合运用。因此,宣传某一种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的功效或者安全性一定优于另一种是不科学的,应当予以禁止。
4.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考虑到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是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其作用对象存在个体差异,不宜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为防止误导患者,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广告法禁止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药品广告内容的特别要求
1.药品广告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药品说明书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表述都经过严格审定,具有特定含义。药品广告涉及说明书中的内容的,就应当以说明书为准,不得篡改、曲解。
2.药品广告应当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禁忌、不良反应等药品的负面信息,关系到患者的用药效果、用药安全、所承受的痛苦等,对于医生选择处方药、消费者选择非处方药至关重要。药品广告应当让医生、消费者全面了解药品信息。因此,本条第二款中特别强调,药品广告应当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3.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忠告语。药品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根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处方药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不得作广告;其他处方药,也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参考,不得向普通社会公众(如患者)作广告。因此,本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同样关系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由于没有医师把关,一旦使用不当,同样可能影响疾病治疗、康复,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因此,本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所谓“显著标明”,即应当在广告的显著位置,以显而易见、足以引起广告受众注意、能够使受众清晰获知的方式标示。
四、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特别要求
1.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为避免消费者使用不当,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提醒其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因此,本条第三款中规定,其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医疗器械产品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为避免使用单位、消费者使用不当,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当在广告中提醒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消费者相关人等注意其禁忌内容、注意事项。因此,本条第三款中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其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