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在广告中加强专利保护的重要意义
所谓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能够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大类。本条所称“专利产品”,是指取得专利权的产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方法”,是指取得专利权的方法发明。
对社会公众而言,专利产品代表着前所未有的、更先进、更新奇、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产品;专利方法意味着前所未有的、更科学、更高效的生产方法;专利产品和包含专利方法的产品更容易取得消费者的信赖,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因此,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情形作出规范,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专利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对专利制度的信赖利益。
二、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所谓“专利号”,是指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每一个专利号只代表一项专利,专利号既体现国家对专利权的确认,也体现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强调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一是可以防止个别生产者、经营者毫无根据地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产品,或者假冒他人的专利,误导消费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便于消费者查验该专利的真实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避免不必要的专利权纠纷。
“专利种类”,是指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专利权的类别,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强调标明专利种类,主要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创造性上、以及审查程序上存在差别,从而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存在差异:(1)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专利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外观设计专利只需要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2)在审查程序上,发明专利只有经过实质性审查,才能授予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需经过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如果笼统称为专利,势必使消费者产出混淆、误解,不能有效分辨其创造性差异。
三、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我国对专利权采取注册取得制度,即专利权不是发明创造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自动取得的,而是需要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方可授予专利权。未取得专利权的,例如从未提出专利申请,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以及曾被授予专利权但该专利权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都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否则,不但可能构成虚假广告,而且可能构成假冒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权,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所谓专利申请,是指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对其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法律行为。从提出专利申请到获得授权有一个过程,例如发明专利要经过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要经过初步审查。在此过程中,都不得使用该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广告,宣称其产品为专利产品,或者其享有专利权。
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失去效力:(1)专利权终止的。包括因保护期限届满、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以及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而导致的终止。(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被撤销、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一般是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发明创造违法、违反社会公德、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专利权终止、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后,原专利权人即不再享有专利权,因而也就不得使用该专利作广告,不得宣称其产品为专利产品。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