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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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1994年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修改后的广告法增加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功能”、“成分”或者对服务的“提供者”等有表示的,也应当“准确”、清楚、明白。1994年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修改后的广告法将其扩大至所有赠送行为(包括商品和服务),并增加规定,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规格”、“期限”和“方式”。修改后的广告法还增加了第三款关于法定明示义务的规定。